沙县凤岗“1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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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1·18 编制单位:沙县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2024 年 4 月 23 日 — 1 —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3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 3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 ................................................................................................. 3 (三)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 4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4 (五)事故发生经过 ..................................................................................................... 5 (六)事故路段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 5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6 (八)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天气情况 ......................................................................... 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6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6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7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 7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7 三、事故原因分析 ................................................................................................................ 8 (一)直接原因 ............................................................................................................. 8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 8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10 (四)间接原因 ........................................................................................................... 10 四、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 .................................................. 10 (一)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10 (二)有关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 ............................................................................... 10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12 (一)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 12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 13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 13 六、事故主要教训 .............................................................................................................. 14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15 (一)三明市梅列区建成起重安装服务部 ............................................................... 15 (二)三元区交通运输局 ........................................................................................... 15 (三)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 16 (四)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凤岗街道办事处 ....................................................... 16 — 2 — 2023 年 11 月 18 日 11 时 24 分许,姚**驾驶闽 G63706 重型 普通货车,沿沙县区李纲西路由大洲桥方向往小吃城行驶,行驶 至李纲西路化肥厂路段时与洪**驾驶的三明沙县 U2077 号电动 自行车发生碰撞,碰撞造成洪**死亡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约 114.9 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沙县凤岗“11·18”道路交通事故调 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指定沙县区应急局牵头成立,成 员由凤岗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纪委监委、公安分局、总工会、 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并邀请三元区人民政府派人参加调 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阅有关资料、 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 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 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沙县凤岗“11·18”道路交通事故是 一起因驾驶员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涉事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资金 投入不足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3 —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闽 G63706 号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三明市梅 列区建成起重安装服务部,车辆型号为徐工牌 NXG525******, 发 动 机 号 码 为 A5C21****** , 车 辆 识 别 码 为 LC1HMKBK*********,注册日期为 2018 年 1 月 10 日,检验有 效期至 2024 年 1 月。道路运输证号为闽交运管明字 350402****** 号,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 2027 年 1 月 28 日。该机动车交强险及 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该车行驶证登记外廓尺寸为 12000×2550×3850mm。该车整备质 量为 15380kg,核定载质量为 9425kg,使用性质为货运,事故发 生时未发现该车存在超载行为。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该车行驶速 度介于 11km/h 至 15km/h 之间,事故发生时未发现超速驾驶行为。 2023 年以来车辆无违规情况。 三明沙县 U2077 号电动自行车,登记所有人为三明市德铭 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辆型号为雅迪 TDR2****,电机号码为 48V350W303YZCK*********,事故发生时车辆状态正常。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 姚**,系闽 G63706 号重型普通货车驾驶人,男,1990 年 5 月 7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 3504271990********,住址为福建省 沙县***********;驾驶证号为 3504271990********,档案编号 — 4 — 为 35070*******,准驾车型为 B2,初次领证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30 日,有限期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 资格证号为 350427002**********,从业资格范围为道路货物运 输驾驶员(有效期限:2024 年 7 月 20 日),其 2023 年以来共有 一次违章记录,为 2023 年 1 月 18 日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已 处理完毕。 (三)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明市梅列区建成起重安装服务部(以下简称“建成服务 部”),该服务部名下挂靠有闽 G63706 号一辆营运车辆和 1 名驾 驶员,本起事故的姚**为该服务部的驾驶员。建成服务部成立于 2005 年 6 月 16 日,注册地址为三明市梅列区龙岗新村 36 幢一 层 8 号,经营者陈**,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服务部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2350402MA300AQH4Y;服务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号为闽交运管明字 350402******号,证件有效期至 2027 年 7 月 17 日,建成服务部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为吊车出租、装卸, 人工搬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经查,闽 G63706 号重型普通货车的实际主要所有人为陈**、 姚**,车辆挂靠在建成服务部运营,但建成服务部未收取挂靠费 用。建成服务部制定有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从业人员安全 — 5 — 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安全管理例会制度、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制度并 上墙公示。事故发生前,驾驶员姚**曾发现驾驶室右侧翼子板及 右侧翼子板上的转向灯装置缺损未及时更换,建成服务部未制定 年度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未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未及时 投入资金消除闽 G63706 号重型普通货车右转向灯不符合机动性 能规定的隐患,未及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11 月 18 日 11 时 22 分许,姚**驾驶闽 G63706 号重 型普通货车,沿沙县区李纲西路由大洲桥方向往小吃城行驶,事 故前姚**驾驶的闽 G63706 号重型普通货车在洪**驾驶的三明沙 县 U2077 号电动自行车前方,11 时 24 分许行驶至李纲西路化肥 厂路段时,部分车头和车身越过快、慢车道中心虚线实施右转弯, 闽 G63706 号重型普通货车的车头右侧、右前轮轮胎在慢车道上 与洪**驾驶的三明沙县 U2077 号电动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的交 通事故。 (六)事故路段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沙县区李纲西路化肥厂路口,干燥平直的水泥 路面,事故现场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沙县区小吃城方向,西往 大洲大桥方向,北侧为菜地,南侧为通往水美村的乡道;双向四 条机动车道,施划车道线、人行横道线,设置中央绿化隔离带、 — 6 — 道路两侧有路肩,北侧机动车道全宽 7.04 米,南侧机动车道快 车道宽 3.54 米,慢车道宽 3.50 米,白天视野开阔,视野清晰。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14.9 万元。 洪**,男,2007 年 1 月 27 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 身份证 号:3505832007******** ,事故 发生时驾驶 三明沙县 U2077 号电动自行车沿沙县区新城西路由大洲大桥往小吃城方 向行驶,与闽 G63706 号重型普通货车右前侧发生碰撞后死亡。 (八)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天气情况 根据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气象台的《天气证明书》(2024 年 第 002 号):2023 年 11 月 18 日 11 时 24 分,事故路段所在区域 能见度 13360 米,无降水,平均风速 1.8m/s。事故发生时事故路 段天气状况良好。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姚**立即拨打了 120 医疗救护电话,并拨打了 110 报警,期间向建成服务部林**汇报了情况。三明市公安局沙 县分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于 11 时 24 分接警后随即赶往事故现场, 11 时 36 分民警到达现场并全力组织救援并依照事故处理程序开 展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事故现场于 13 时 06 分勘查完毕, 并于 13 时 15 分恢复通行。沙县区总医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 — 7 — 于 11 点 52 分确认洪**死亡。不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情 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姚**立即停车,救出被左侧前轮压住的洪** 并查看伤者情况,然后等待 120 医疗救护和 110 民警到达现场。 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保护现场并设置警告标志,尽可能保护现 场的原始状态,包括车辆、人员、遗留的痕迹等,并设置警戒线, 防止散落物被挪动,期间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现场勘察笔录等资料。120 医疗救护到达现场后立即对有关人员 进行医疗检查,并确认洪**当场死亡。当事人姚**如实向现场民 警陈述事发经过,并积极配合警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沙县区总医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洪**当场死亡。事故 发生后,建成服务部、驾驶员姚**与死者家属积极协商,达成了 赔偿协议,按照协议履行相关赔偿责任,并已完成全部赔偿费用 支付。在相关部门和建成服务部的共同努力下,本次事故未发生 群体上访事件,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警大队、沙 县区总医院等部门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 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 — 8 — 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姚**驾驶右转向灯装置不符合机动车性能规定的闽 G63706 号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事故路口时,未按导线标志标线行驶,在 实施右转弯时未注意观察,未注意避让洪**驾驶的三明沙县 U2077 号电动二轮自行车,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是造成本起道 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洪**驾驶非机动车至事故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前车的行驶动 态,遇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力,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造 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联司鉴字 〔2023〕778 号)鉴定意见证实:(1)闽 G63706 号重型普通货 车的行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及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均正常。(2) 闽 G63706 号重型普通货车右转向灯装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 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之相关规定要求(驾驶室右侧翼 子板及右侧翼子板上的转向灯装置缺损)。前后右转向灯能正常 点亮。 2.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联司鉴字 〔2023〕779 号)鉴定意见证实:扣除本次事故造成损坏因素, — 9 — 委托人提供悬挂三明沙县 U2077 号牌的电动两轮自行车的行驶 系统、制动系统及转向系统性能未见异常。 3.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联司鉴字 〔2023〕807 号)鉴定意见证实:闽 G63706 号重型普通货车进 入视频画面显示 11:24:19 至 11:24:20,经过 30 帧时的平 均行驶速度介于为 11km/h 至 15km/h。 3.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联司鉴字 〔2023〕808 号)鉴定意见证实:三明沙县 U2077 号牌的电动两 轮自行车进入视频画面显示 11:24:20 至 11:24:21,经过 17 帧时的平均行驶速度介于为 16km/h 至 18km/h。 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博司鉴中心 〔2023〕醇鉴字 566 号)鉴定意见证实:委托单位送检的被鉴定 人洪**全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5.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博司鉴中心 〔2023〕醇鉴字 567 号)鉴定意见证实:委托单位送检的被鉴定 人姚**全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6.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恒 正司法鉴定所〔2023〕法鉴定第 039 号)鉴定意见证实:死者洪 **系交通事故受伤后因头胸部复合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7.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联司鉴字 — 10 — 〔2023〕796 号)鉴定意见证实:本次事故,闽 G63706 号重型 普通货车于事故路段沿东行南侧车道行驶至临近路口路段时,先 向左越过东行南、北侧车道分道线后再向右转向进入路口,其车 身右前侧部位与西向东行驶在东行南侧车道的三明沙县 U2077 号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部位发生碰撞。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排除道路设计建设、其他车 辆影响、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疲劳驾驶、超速超载驾 驶、洪**未佩戴头盔等因素的影响。 (四)间接原因 建成服务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安全生产 经费投入计划,未及时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对不符合 机动车性能规定的右转向灯装置等隐患进行整改。 四、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 (一)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成服务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年度安全 生产经费投入计划,未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事故发生前驾驶 员姚**曾发现闽 G63706 号重型普通货车的右转向灯装置隐患, 但建成服务部未及时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对不符合 机动车性能规定的右转向灯装置等隐患进行整改。 (二)有关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 — 11 — 1.三元区交通运输局,2023 年以来,先后召开企业警示教育 培训会 5 场次,覆盖辖区旅客运输、危货运输、普货运输、汽车 维修、驾驶培训等多个行业共 200 余家企业;聘请注册安全工程 师专题讲解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等安全管理要 点知识,教育培训覆盖辖区 197 家企业共 200 余人。2023 年以 来,三元区交通运输局共指导服务企业 410 家,出动 1311 人次, 排查消除企业隐患 1020 余项,排查和整治道路安全隐患 18 处共 计 50 公里。三元区交通运输局基本履职到位。 2.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23 年以事故预防 “减量控大”专项行动为重要载体,依托区道安办,全面清缴交通 安全源头隐患,同时在事故路段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2640 起。当年在该事故路段新增各类标志牌 6 面,黄慢闪灯 2 盏,爆 闪灯 2 盏,刷新中线、边线、斑马线及各类配套标线 100m2,道 口桩 4 根,新增凹面镜 1 面,停车让行标志 1 面。2023 年共计 开展进校园主题宣传活动 53 场次,进企业主题宣传活动 41 场次。 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基本履职到位。 3.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凤岗街道办事处,2023 年以来,党 政班子研究有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2 次,每季度召开 一次街道道路交通安全专题会议,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的职责和 任务。各村劝导站对重点路段路口共进行检查 30 次,登记非法 载客车辆 26 辆,疏导乘坐无牌无证车辆的群众 80 多人,引导摩 — 12 — 托车主骑车要戴头盔 138 人次。开展公园、绿道道路交通安全隐 患大排查工作,安装多处反光镜、警示牌和减速带确保道路交通 安全。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凤岗街道办事处基本履职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查,建成服务部的企业类型是个体工商户,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1规定,其法律责任和处理意见与 其经营者陈**合并提出。 (一)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 作出第 350405120230000055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姚**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和洪**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3 年 12 月 27 日,洪**(系本起事故当事人洪**之父),向三 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要求撤销三明市公安局沙县 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 350405120230000055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 定书》。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受理后,经查阅该案当事人 陈述、现场图、现场视频、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相关检验鉴定材 料等证据材料后认为: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 350405120230000055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决定责令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复核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 起字号。 — 13 — 重新作出第 3504051202300000551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 定:姚**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洪**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 任,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编号: 350405120230000055)予以撤销。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姚**,男,群众,身份证号为 3504271990********,系闽 G63706 号重型普通货车驾驶人,其驾驶右转向灯装置不符合机 动车性能规定的闽 G63706 号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事故路口时, 未按导线标志标线行驶,在实施右转弯时未注意观察,未注意避 让洪**驾驶的三明沙县 U2077 号电动二轮自行车,导致交通事 故的发生,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三明市公安 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复核后重新作出《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3504051202300000551 号)。姚**的行为 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沙县区公安部门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洪**,男,群众,身份证号为 3505832007********,系三 明沙县 U2077 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其驾驶非机动车行驶至事 故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前车的行驶动态,遇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力, 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其 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 14 — 三明市梅列区建成起重安装服务部(经营者:陈**),闽 G63706 号重型普通货车挂靠于该服务部名下,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未提取安全 生产专项经费,未及时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对闽 G63706 号重型普通货车不符合机动车性能规定的右转向灯装置 等隐患进行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2。该服务部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三明 市沙县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3对该服务部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起事故中,驾驶员姚**安全驾驶意识和责任不到位,未及 时对隐患车辆进行整改,驾驶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性能规定的右转 向灯装置的带病车上路行驶。事故责任单位三明市梅列区建成起 重安装服务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虽制定了相关上墙 制度,但在日常管理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制定年度安全生 产经费投入计划,未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未及时投入保证安 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对事故车辆隐患进行整改。各监管部门和经 营主体应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5 — 论述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切实增强监管责任,提高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严格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 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及时 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风险和隐患不向事故转变。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建议相关单位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三明市梅列区建成起重安装服务部 三明市梅列区建成起重安装服务部要深刻汲取沙县凤岗 “11·18”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及责任落 实的紧迫性,严格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员工及公众安全: 一是要重视安全生产投入,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提 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确保及时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二是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 时消除;三是要加强车辆管理和维护,对服务部的车辆进行全面 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性能符合规定,消除车辆带病行驶现象。 (二)三元区交通运输局 建议三元区交通运输局深刻吸取“11·18”事故教训,加强事 故警示通报;督促三明市梅列区建成起重安装服务部和涉事人员 对其违法行为落实整改;加强辖区内交通运输领域专项隐患排查 — 16 — 整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确保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稳定。 (三)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要加强事故路段道路 交通安全隐患排查,针对性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查处各 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媒体、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 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四)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凤岗街道办事处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凤岗街道办事处要梳理分析 2023 年 以来生产类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和薄弱环节,持续深化道路交通安 全工作,不断完善预防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 全民安全意识,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道路交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