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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虬江“3·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三明市沙县区·事故调查(沙县区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 发布:2023-07-03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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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虬江“3·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沙县“3·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2023 年 6 月 30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1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 2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 ................................................ 2 
(三)事故发生经过 .................................................. 3 
(四)事故路段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 3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4 
(六)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天气情况 .................................... 4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4 
(一)事故救援情况 .................................................. 4 
(二)事故善后情况 .................................................. 5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 5 
三、事故原因分析 ....................................................... 5 
(一)事故原因 ...................................................... 5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 5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7 
四、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 ................................................. 7 
(一)永安市交通运输局 .............................................. 7 
(二)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 7 
(三)虬江街道办事处 ................................................ 7 
五、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8 
六、事故主要教训 ....................................................... 8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8 
(一)永安市交通运输局 .............................................. 8 
(二)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 8 
(三)虬江街道办事处 ................................................ 9 
 
 
 
 
 — 1 — 
2023 年 3 月 3 日 16 时 59 分许,黄**驾驶闽 G25912 号重型
自卸货车由沙县区汽车城沿水东路往沙县区国美大酒店方向行
驶, 行驶至沙县区虬江街道水东路洋坊红绿灯路段时, 在右转弯
过程中与张**驾驶的闽 G8T***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 2
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98 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 号)、 《福建
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 《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
管理局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批复》
(沙政〔2019〕51 号)的规定,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由区应急
局、虬江街道、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纪委监委、总工会等部
门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沙县 “3·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 “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阅有关资料、
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
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相
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
施。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沙县 虬江“3·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是一起因驾驶员驾驶行为不当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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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闽 G25912 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黄**,
车辆型号为乘龙牌 LZ3311REB,发动机号码:A10L5******,
车辆识别码为 LGGR5C***********,检验合格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使用性质为货运, 道路运输证号为闽明350481******号,
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为个人营运货车,该车
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均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该
车行驶证总质量为 30935KG,在事故发生后经过磅称重车货总
质量为 25760KG,未超过行驶证总质量。该车 2023 年共有一条
违章记录, 为2023 年 2 月 29 日三元区江滨路驾驶机动车违反禁
令标志指示的,罚款 150 元,未处理。 
2. 闽 G8T***号二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张
**,品牌型号为豪进牌 JK125-9E,发动机号码为 13050******,
车辆识别代码为 LZL12P************,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
车交强险投保于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未查询到该车2023
年有交通违法行为。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 
1. 黄**,系闽 G25912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 1980
年 1 月 21 日生,身份证号:35048119***********,住址:福建
省永安市***********; 驾驶证号:35048119***********, 档案
编号:350420******,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03 年
1 月 14 日,有效期至 2027 年 1 月 14 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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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资格证号:35048119***********,初次领证日期日期: 2009
年 4 月 22 日,有效期至 2027 年 6 月 8 日。未查询到该驾驶人
2023 年有交通违法行为。 
2. 张**,系闽 G8T***号二轮普通摩托车驾驶人,男,1956
年 2 月 29 日生,身份证号:35042719***********,住址:福建
省沙县***********; 驾驶证号:35042719***********, 档案编
号:350421*******,准驾车型:E,初次领证日期:2013 年 7
月 31 日,有效期至 2029 年 7 月 31 日。未查询到该驾驶人 2023
年有交通违法行为。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3 月 3 日 16 时 59 分许,黄**驾驶闽 G25912 号重型
自卸货车沿水东路由沙县区汽车城往沙县区国美大酒店方向行
驶, 行驶至沙县区虬江街道水东路洋坊红绿灯路段时, 在右转弯
过程中,闽 G25912 号重型自卸货车右部与正在自东向西直行的
张**驾驶的闽 G8T***号二轮普通摩托车(后载其孙子张**)的
左部发生碰撞, 造成张**、张**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
后,黄**未发现发生事故, 继续驾车往永安方向行驶, 后行驶至
三明万达广场路段时接到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警大队民警
电话通知后才知道发生事故,其立即靠边停车,等待交警指令。 
(四)事故路段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沙县区虬江街道水东路洋坊红绿灯路段东侧,
道路呈东西走向, 东往沙县区洋坊汽车城方向, 西往沙县区金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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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方向, 路中央设有中央隔离护栏, 道路北侧设有右转专用道,
事故路段无限速标志,道路平直,沥青路面,路宽 12.92 米。事
故发生时,天气晴朗,光线充足,视野开阔,视线清晰。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 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98 万元。 
1.张**, 男,1956 年 2 月 29 日生,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
身份 (驾驶) 证号:35042719***********,闽 G8T***号二轮普
通摩托车驾驶人。 
2.张**, 男,2019 年 11 月 7 月生,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
身份证号:35042720***********,闽G8T***号二轮普通摩托车
乘客,死者张**的孙子。 
(六)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天气情况 
根据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气象台的《天气证明书》( 2023
年第 010 号),2023 年 3 月 3 日 17 时,与事故地点最近的沙县
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气象要素显示:事故路段所在区域气温
20.1℃,极大风速 2.0 米/秒,能见度 13923 米,无降雨。事故发
生时事故路段天气状况良好。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 路边群众立即拨打电话向110 报警。接到报告
后, 区交警大队、 区总医院等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置, 事故路段
采取临时交通管制。经沙县区总医院医护人员现场抢救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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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 G8T***号二轮普通摩托车驾驶人张**及其后排乘客死亡。期
间, 沙县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 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
队领导、沙县区公安分局主要领导到达现场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至下午 18 时许,现场救援、勘查、清障工作完成,现场恢复通
行,路面无滞留车辆。 
(二)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沙县区区委、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和 黄**
共同努力下,黄**和保险公司垫付了部分丧葬和赔偿费用。 死者
张**、张**于当日送往沙县区殡仪馆并已火化。 本次事故未发生
群体上访事件,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 事故发生后, 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 现场处置得
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 
黄**作为闽 G25912 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其
在驾驶闽 G25912 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事故路段,右转弯时未
按照驾驶操作规范注意观察道路前方情况,致使闽 G25912 号重
型自卸货车与闽 G8T***号二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
张**死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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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联司鉴字
〔2023〕181 号)鉴定意见证实:闽 G25912 号重型自卸货车的
行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及行驶系统性能均正常。 
2.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联司鉴字
〔2023〕182 号)鉴定意见证实:排除本次事故造成损害因素,
鉴定对象悬挂闽 G8T***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的行驶系统、转向系
统及制动系统性能均未见异常。 
3.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联司鉴字
〔2023〕183 号)鉴定意见证实:根据两鉴定对象痕迹的部位、
形态、 地高及相互之间的介质转移情况痕迹可证实: 本起事故发
生 时 的 瞬 间 形 态 为 闽G25912 号 重 型 自 卸 货 车 右 侧 部 与闽
G8T***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左侧部相接触发生事故。 
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闽中博司鉴中心
〔2023〕 毒检字第139 号)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 委托单位送检
的被鉴定人黄**全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5.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闽中博司鉴中心
〔2023〕 毒检字第138 号)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 委托单位送检
的被鉴定人张**全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6.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福建恒
正司法鉴定所〔2023〕法鉴定第 006 号)鉴定意见证实:死者张
**系因交通事故碾压伤后特重型颅脑损伤, 脑组织全部迸出于体
外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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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福建恒
正司法鉴定所〔2023〕法鉴定第 007 号)鉴定意见证实:死者张
**死因明确, 系因交通事故后头部外伤, 因脑组织严重受损致中
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 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 排除道
路设计建设、两部事故车辆超速等因素的影响。 
四、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 
(一)永安市交通运输局 
永安市交通运输局 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黄**和道路营 运
车辆闽 G25912 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行业主管单位,利用年审等环节
加强车辆、营运人员的监管,永安市交通运输局基本履职到位。 
(二)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依托后底治超站安排
每日安排警力开展巡逻整治工作, 将事故路段作为重点重要路口
设置执勤点, 严厉纠察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
局交通警察大队基本履职到位。 
(三)虬江街道办事处 
虬江街道办事处, 紧盯道路交通事故预防 “减量控大” 目标,
与辖区派出所联合开展整治行动,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常态化值班
巡查,并突出国省道事故特点, 充分运用各类手段加大道路交通
安全宣传力度,虬江街道办事处基本履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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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黄**,男,群众,系闽 G25912 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
驾驶人,其在驾驶闽 G25912 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事故路段,
右转弯时未按照驾驶操作规范注意观察道路前方情况,是造成事
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
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警大队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作出 《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350405120230000011 号)。黄**行为涉
嫌交通肇事罪, 建议由沙县区公安部门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主要教训 
黄**作为闽 G25912 号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所有人,在
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安全意识不强,对自我安全管理要求不高,
未遵守驾驶操作规范 ,在右转弯过程中未认真观察道路前方情
况, 在未确保他人行驶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右转弯操作,从而引发
事故。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建议相关单位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永安市交通运输局 
建议永安市交通运输局加大对自然人所有的营运车辆的监
管力度, 适时召开警示教育会, 督促拥有营运车辆的自然人守法
依规的开展生产经营行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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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大道路交通路面执法管控力度, 充分运用各类手段查处
交通违章行为; 要加强道路交通法规宣传, 形成安全驾驶的有效
助力; 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 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对安
全隐患进行治理。 
(三)虬江街道办事处 
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工作; 要
加大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 突出事故多发易发路段进行集中
攻坚,有效防范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