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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际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三明市沙县区·事故调查(沙县区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 发布:2021-12-16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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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205线沙县后底至永安吉山改线工程(沙县后底至水南段)第A6合同段(以下简称A6合同段)由K9+200.000至K12+340.000,长约3.14km,公路等级为一级,设计时速为80km/h,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共有大中桥1座,计长585m;隧道2处,计长2969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国道205线沙县后底至永安吉山改线工程(沙县后底至水南段)于2018年10月22日经原沙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同意施工许可(沙交程〔2018〕70号)。   事故发生在长红大桥右幅3#墩台1号孔桩,右幅3#墩台1号孔桩设计桩径1.8m,设计桩长32m,桩端持力层为中风化花岗岩,施工方法为人工挖孔(2018年7月报审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截至事故发生时桩长25.5m,正在进行孔桩基础人工开挖施工。   (二)事故相关单位   1.建设单位。A6合同段建设单位为沙县万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盛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3156251794,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4年11月17日。   国道205线A6合同段项目业主总联络员为黄龙杰,桥梁工程联络员为叶其臻。   2.施工总承包单位。A6合同段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洲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波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41995690C,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2年10月21日。具有住建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6088682,有效期2021年12月31日)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JZ安许证字[2005]050040,有效期2023年04月22日〕。   际洲公司任命周某某为福建驻三明片区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三明项目业务,同时成立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道205线沙县后底至永安吉山改线工程(沙县后底至水南段)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A6项目部),委任庄某某为项目经理。际洲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组长均为庄某某。际洲项目部建立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三十四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   3.监理单位。A6合同段监理单位为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交通监理咨询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孙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2063T,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1993年03月23日。   省交通监理咨询公司成立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国道205线沙县后底至水南段改线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理办公室),任命谢慧平为总监理工程师。省交通监理咨询公司多次指出施工单位孔桩施工的安全防护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隐患整改。事故发生在05时36分许,且孔桩基础开挖施工不属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规定的监理旁站项目,监理单位已依法依规履行了安全监理职责。   (三)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国道205线沙县后底至永安吉山改线工程(沙县后底至水南段)属国道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为三明市交通基本质量监督站,2019年1月转隶三明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2018年9月,三明市交通基本质量监督站向沙县万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下发了《国道205线沙县后底至永安吉山改线工程(沙县后底至水南段)A5、A6标段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明交质监〔2018〕41号)。   2021年,三明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采取按季度对项目进行集中检查的方式,先后于4月8日、7月20日对该项目进行了工程质量抽查,出具检查意见,督促参建单位整改反馈。沙县交通运输局对该项目每月开展安全检查并通报,督促参建单位整改反馈。经调查,未发现市、县交通质监部门有监管过失行为。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1年10月8日5时36分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桥梁桩基工程班组钻孔员周某某、许某某正在国道205线沙县后底至永安吉山改线工程(沙县后底至水南段)A6合同段长红大桥右幅3#墩台1号孔桩施工工地做下孔桩施工的准备工作,周某某在整理轰锤风管过程中,听到升降机异响后,发现许某某已掉落至孔桩底部。周某某立即电话通知带班张某某。张某某到达现场后,立即指挥周某某下孔桩救人,同时向A6项目部报告事故情况,随后与周某某一同下孔桩施救。   张某某和周某某将许治家救出孔桩后,经赶到现场的120急救医生检查确认,许治家已死亡。接到A6项目部报告后,区应急局、虬江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2万元。   死者:许某某,男,汉族,52岁,身份证号:5122221961XXXXXXXX,户籍地址:重庆市开县。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许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人工挖孔桩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在未拴安全带和系保险钩的情况下在孔桩井口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际洲公司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一是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未充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是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施工人员违反人工挖孔桩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失察失管,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三是安全隐患问题整改不主动不及时。四是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施工期间现场管理缺位。五是施工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班前安全制度和夜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六是工地人员出入失管,事故现场没有与外界隔离的围护设置。七是桩基孔安全防护不到位,钢筋网尺寸未能覆盖孔口;挖孔人员乘坐提渣桶上下;孔口周边堆渣多、不平整,孔口高度不足30cm;孔上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带配备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基于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的性质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等级为“一般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7人)   1.许某某,男,桥梁桩基工程班组钻孔员,违反人工挖孔桩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在未拴安全带和系保险钩的情况在孔桩井口作业,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张某某,男,桥梁桩基工程班组带班,未严格落实班前安全管理制度,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际洲公司按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3.黄某某,男,际洲公司A6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未履行安全职责,现场管理缺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4.黄某某,男,际洲公司A6项目部安全工程师,未履行安全职责,现场管理缺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5.魏某某,男,际洲公司A6项目部桥梁工程师,未履行安全职责,现场管理缺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6.庄某某,际洲公司A6项目部项目经理,未履行安全职责,现场管理缺位,未及时督促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7.周某某,男,际洲公司福建驻三明片区负责人,未履行安全职责,现场管理缺位,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督促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家)   际洲公司,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隐患问题整改不主动不及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10.8”事故教训,认真学习贯彻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建设行业标准规范,加强安全巡查、检查,特别是对施工人员的违规操作、制度落实的检查,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问题,完善和提升现场防护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二)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10.8”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单位制度落实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三)区交通运输局要适时组织事故警示会,对事故进行通报,并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各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附:江西际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8”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8”事故调查组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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