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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梅洲“10·15”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漳州市诏安县·安全生产(诏安县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 发布:2026-02-25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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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5日20时39分许,在国道228线梅洲乡新洲村路段,刘*聪驾驶的苏EBW***9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深圳运载面粉往宁德途中)与张*雄驾驶的三轮汽车及吴*坤驾驶的闽ED0***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局损、张*雄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县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以及诏安县政府领导的批示,诏安县政府成立了诏安县“10·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由应急局局长徐*武为组长,成员由县效能办、交通运输局、应急局、人社局、总工会、公安交管大队和梅洲乡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苏州工业园区和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并结合诏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624120250000084号),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诏安县梅洲乡“10·15”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经过2025年10月15日20时39分许,刘*聪驾驶苏EBW***9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国道228线往漳州方向路右快速机动车道内行驶,行经事故路段时未能减速慢行驾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车辆碰撞同向前方由张*雄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的机件不符技术标准〔1〕(双侧前转向灯不能闪烁,没有后灯光装置及前轮制动装置)的未登记三轮汽车〔2〕,而后未登记三轮汽车因撞击甩入对向车道与由吴*坤未能保持安全车速驾驶的闽ED0***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局损,护栏等交通设施损坏,刘*聪及吴*坤受伤,张*雄死亡的交通事故。(二)事故车辆、企业及人员情况1.事故车辆情况苏EBW***9号轻型厢式货车:发动机号:2411163000060,车辆识别代号:HGLH3ACF2SA704852,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苏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驶证登记住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号F3厂房一楼03室,承租方:浙江**物流有限公司,驾驶人:刘*聪;行驶证登记注册日期:2025年07月0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07月31日,             〔1〕福建诚正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诚正司鉴中心〔2025〕车痕鉴(安全)字第99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车辆性质:货运。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强制险,强制险单号:PDZA202532050000740304,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保商业险,商业险单号:2136303582025005827,第三者保险保额100万,车辆在事故中一般损坏。闽ED0***8号小型轿车:发动机号:AD51EJ082600037,车辆识别代号:LNBSCC4H0JD092774,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张*强,行驶证登记住址:福建省诏安县四都镇东峤村***号,驾驶人:吴*坤;行驶证登记注册日期:2018年12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车辆性质:预约出租转非。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强制险和商业险,强制险单号:PDZA202435020000751060,商业险单号:PDAA202435020000668034,第三者保险保额300万,车辆在事故中一般损坏。未登记三轮汽车〔1〕:车辆识别代号:L5Z1H24C8J1137734,车身颜色:蓝色,厂牌型号:五征牌7YP-1450DJ2,车辆所有人:张*雄,驾驶人:张*雄;车辆在事故中一般损坏。2.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刘*聪,男,汉族,2005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凰岗镇西边村***号,经常居住地:宁波市江北区翠柏路498弄**小区**幢**室,身份证号码:3611282005******50,联系电话:13295****63,持             〔1〕福建诚正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诚正司鉴中心〔2025〕车痕鉴(安全)字第999号。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30206507129,初次领证日期:2024年03月20日,有效期至2030年03月20日,系本事故苏EBW***9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在本事故中受伤。吴*坤,男,汉族,1994年06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诏安县梅洲乡梅南村****号,经常居住地:福建省诏安县梅洲乡梅南村****号,身份证号码:3506241994******13,联系电话:18759****833,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50698253103,初次领证日期:2021年08月02日,有效期至2027年08月02日,系本事故闽ED0813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在本事故中受伤。张*雄,男,汉族,1965年02月10日生,户籍地址:福建省诏安县金星乡****号,经常居住地:福建省诏安县四都镇东峤村***号,身份证号码:3506241965******15,持有D型机动车驾驶证,家属联系电话:15880****95,系本事故中未登记三轮汽车驾驶人,在本事故中死亡。3. 涉事相关事故企业情况苏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7年08月0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G,法定代表人:高*朝,住所: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号F3厂房一楼03室,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生鲜乳道路运输;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停车场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二手车经济;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电车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广告设计、代理;电池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浙江**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3年08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MA******XM,法定代表人:温*平,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江东村钱塘小雅**号楼313室,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销售代理;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卸装搬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代驾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会议及展览服务;票务代理服务;动产质押物管理服务;寄卖服务;新鲜蔬菜零售;新鲜蔬菜批发;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义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4年09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A,法定代表人:陈*,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万达广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礼仪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日用品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运输设备租赁服务;二手车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杭州**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5年06月0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3Q,法定代表人:胡*,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鸡路****室,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汽车销售;二手车经纪;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策划;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4.事故道路情况现场位于国道228线诏安县梅洲乡新洲路段,国道228线呈东西走向,东往漳州方向,西往广东方向,现场为干燥、平坦沥青路面;道路为双向四机动车道,车道宽共16米,两侧设置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为3米,道路设置中央隔离护栏、车道分界线、机非分界线、人行横道。事故路段国道228线往广东方向限速65KM/H。事故发生时为晚上,天气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 5.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三车局损、护栏等交通设施损坏,2人受伤和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8万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2025年10月15日20时45分,诏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诏安县公安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有人员伤亡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县领导带领县公安局、应急局、交通局、梅洲乡政府、120急救中心、事故施救队等部门到达现场进行施救。张金雄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诏安县政府成立“10·15”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和相关工作组,负责伤员救治、处理事故工作,诏安县交管大队、梅洲乡人民政府等及时联系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积极协调做好善后工作。2025年12月8日,诏安县交管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刘*聪负事故主要责任;吴*坤负事故次要责任;张*雄负事故次要责任。(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信息报送及时,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情况;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经评估,此次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得当,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1.刘*聪驾车行经事故路段未能减速慢行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2.吴*坤驾车行经事故路段时未能保持安全车速。3.张*雄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技术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二)有关因素排除情况1.排除驾驶人酒驾因素。诏安县公安交管大队委托福建诚正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结果显示送检的刘*聪、吴*坤和张*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不属于酒后驾驶。2.其它可能因素排查。经过事故现场勘察,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三)间接原因杭州**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的管理力度不足,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和考核的材料不完善。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履职情况(一)事故单位苏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共有700左右辆车,日常通过线上平台(DST车辆中心)对车辆进行管理。2025年5月16日与浙江**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新能源车辆运营合同》,合同载明《地上铁服务条款》和《地上铁运营安全责任协议》。苏EBW***9号轻型厢式货车于2025年7月14日交车给浙江**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建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度、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按照规定对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工作,有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相关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有安全员证书。但也存在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对承租单位(浙江**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审核不到位。浙江**物流有限公司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平本人也未取得“两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承租单位(义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审核不到位。义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承租单位(杭州**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审核不到位。杭州**物流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与驾驶员刘*聪签订《货运合作协议》,为期三个月。在协议续存期间,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的管理力度不足,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和考核的材料不完善。(二)有关监管部门县交通运输局今年以来召开专项部署会议4次,成立检查组18组次、督导检查44次、检查企业78家次、检查车辆31辆次,发现36个一般性问题,3个重大隐患,现均已整改完成。对客运、网约车平台、货运企业共约谈10家次,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所降低。扎实推进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常态化行业安全整治行动,共出动45人次,检查企业63家,发现一般安全隐患189个,已全部整改完毕。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在全县运输行业内举行应急演练1次,18家辖区重点运输企业参加演练,开展宣传活动1次,发放宣传单200余份,宣传礼品50余份,接受咨询60余人次。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今年以来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30676起,排查安全隐患458处,其中大队自行排查336处,完成整改311处,25处未整改隐患点,已列入2026年隐患整改项目建设,派出所排查隐患122处,现已全部整改完成。在春运、“五一”劳动节、国庆、中秋等重大节假,利用短信平台向货车、客车、面包车等驾驶人及辖区群众发送35.5万条提示短信。将交通安全提醒画面设置进全县74057用户电视开机提醒。全县公安开展“七进”宣传活动168场,同时,深入全县涉酒场所粘贴“拒绝酒驾”宣传标语,走进216个自然村、社区组织老年人观看安全宣传教育片。制作“三轮车七严禁”宣传海报1000张,宣传单16000张,营造三轮车治理的浓厚氛围;录制三语广播通过农村大喇叭在各村开展三轮车安全常识宣教。梅洲乡人民政府成立以乡长为组长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合乡派出所开展两轮12次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活动,期间还组织群众观看道路安全主题电影。持续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对国道与各村入口开展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发现警示标志缺失、部分道路减速带破损等问题共15处,已聘请第三方设计安装,目前整改完成15处,拔除地钉4处;针对国道沿线爆闪灯缺失问题,已完成补充安装工作,有效提升夜间道路警示效果。深化三轮车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新增排查三轮车13辆,纳入一车一档“四见面”台账管理。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1.张*雄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技术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关于"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二十一条关于"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张*雄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应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2.刘*聪驾车行经事故路段未能减速慢行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及第四十三条关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刘*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刘*聪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诏安县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依法进行处理。3.吴*坤驾车行经事故路段未能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吴*坤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交警部门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苏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对承租单位(浙江**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审核不到位。建议属地主管部门加大对货运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承租、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资质的审核把关。浙江**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承租单位(义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审核不到位。建议属地主管部门加大对货运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承租、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资质的审核把关。义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承租单位(杭州**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审核不到位。建议属地主管部门加大对货运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承租、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资质的审核把关。杭州**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的管理力度不足,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和考核的材料不完善。建议属地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诏安县应急管理局。六、事故的主要教训本次事故中,暴露出来驾驶员安全意识不足,未能够安全谨慎驾驶。建议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承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资质的审核把关和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力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一)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大对营运车辆及三轮车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力度,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二)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和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货车交通各类违法行为,聚焦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突出问题,从严查处、从重处罚,形成长效监管震慑,以加强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严肃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地乡镇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别是事故多发乡镇,要结合辖区实际,采取专项整治措施。 诏安县“10·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6年2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