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深桥“5·28”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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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诏安县人民政府 > 政务公开 > 诏安县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 安全生产 诏安深桥“5·28”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8-04 10:13 来源:诏安县应急管理局 | | | 微信 微博 QQ空间 2025年5月28日15时30分许,王*康在深桥镇西坑村路口清洗浙HA**3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HG**6重型罐式全挂车)时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70万元人民币。事故发生后,县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以及诏安县政府领导的批示,诏安县政府成立了诏安县“5·28”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由应急局局长徐伟武为组长,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县效能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人社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总工会、公安交警大队、消防救援大队和深桥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和衢州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并结合诏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提供的《法医学初步检验意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经调查组认定:诏安深桥“5·28”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经过2025年5月26日,王*康驾驶浙HA**3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HG**6重型罐式全挂车)从湖北荆门出发,运输一车标称为聚乙烯醇胶水的货物,5月28日早上到达诏安县。在完成卸货后,经过深桥镇西坑村,于诏安县徐*食品店(含经营洗车服务)准备清洗车辆,洗车店老板徐*莲以没有专业的清洗技能为由拒绝,王*康声称自己能自己进行清洗,于是徐*莲将开关水的遥控器交予王*康自行清洗。大约经过30分钟左右,徐*莲发现王*康还未将遥控器归还,遂爬上浙HA**3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HG**6重型罐式全挂车)罐体上查看,发现王*康晕躺在车罐体内部。徐*莲现场拨打110、119和120急救电话,在消防救援大队南诏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后,将王力康从槽罐车内救出来,县医院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救治,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二)事故车辆、企业及人员情况1.事故车辆情况浙HA**3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核定载人数2人,事发时载1人,车辆注册日期为2024年4月29日,整备质量880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浙江**物流有限公司,行驶证登记住址:浙江省衢州市芳桂北路2号3幢513室,登记机关: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4月。该车于2024年4月29日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为:浙 交运管 衢 字 330801029529号,经营范围为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浙HG**6挂重型罐式全挂车,车辆注册日期为2024年5月6日,整备质量7200KG,核定载质量32800KG,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浙江**物流有限公司,行驶证登记住址:浙江省衢州市芳桂北路2号3幢513室,登记机关: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5月。该车于2024年5月6日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为:浙 交运管 衢 字 330801029550号,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2.车辆驾驶人情况王*康,男,1981年11月14日生,系浙HA**3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HG**6重型罐式全挂车)驾驶员,初次领证日期:2000年4月15日,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610300462129,户籍地址:陕西省扶风县天度镇**村天中组079号,身份证号码:6103241981******1X,于2024年6月26日受雇于浙江**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在事故中死亡。3.涉事相关事故企业情况浙江**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3年10月0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BY1G,法定代表人:刘*,住所:浙江省衢州市芳桂路2号3幢513室,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装卸搬运;贸易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诏安县徐*食品店注册日期:2021年05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4MA****M30Q,经营者:徐*莲,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深桥镇**村西坑***-1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洗车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4.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70万元人民币。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2025年5月28日15时56分,诏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称有人在清洗油罐车时掉到油罐车里面。15时57分,诏安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令:深桥镇西坑村有人掉到油罐车里面,大队立即出动南诏消防救援站6名消防救援人员和1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16时5分诏安县深桥镇派出所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有人员伤亡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16时15分,南诏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16时43分,结束处置。县领导带领县公安局、应急局、交通局、深桥镇政府、120急救中心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现场警戒、人员施救和秩序维稳等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诏安县政府成立“5·28”中毒和窒息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和相关工作组,负责伤员救治、处理事故工作,诏安县公安局、深桥镇人民政府等及时联系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积极协调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心理疏导、困难救助和赔偿等善后工作。2024年7月1日,诏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法医学初步检验意见》,初步认定死因为缺氧性窒息的可能。死者家属对公安作出的死因认定无异议。(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浙江**物流有限公司和王*康家属于2025年6月17日在衢州智造新城天湖企业社区服务中心的调解下,签订《和解协议书》,保险公司将理赔金额直接支付给王*康家属指定账户,在上述确认金额和事项的基础上,浙江**物流有限公司共支付王*康家属所有赔偿人民币1700000元(包括不限于医药费用、一次性死亡赔偿金/补助金、丧葬费/丧葬补助金、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被赡养人/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工人工资等所有赔偿项目)。(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本起事故整个应急处置过程效果良好,事故信息接送及时、组织指挥有力、应急响应到位、现场施救有效、医疗救治精心、舆情社情平稳、安抚善后周到。救援、医护人员无一人伤亡,未发生次生事故。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王*康安全意识淡薄,进入罐体内部进行清洁,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冒险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因作业过程中吸入槽罐车罐体内气体导致窒息昏迷后抢救无效死亡。(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经过事故现场勘察、询问、罐体残留物等物质检测和尸表检验结果,排除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可能。(四)间接原因浙江**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未认真落实执行单位制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运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2025年1-5月以来,未有对死者王*康开展教育培训的相关台账,未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公司相关负责人未持有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相关单位制度流于形式。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履职情况(一)事故单位浙江**物流有限公司现有营运车辆16部,公司制定《车辆维护维修管理》、《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安全例会》、《隐患排查和治理》等相关制度,按要求开展隐患自查整改工作。在事故发生后,引入线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但对单位制度落实流于形式,存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2025年1-5月以来,未有对死者王*康开展教育培训的相关台账,未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公司相关负责人未持有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等相关问题。浙江**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二)有关监管部门1.诏安县交通运输局诏安县交通运输局截止事故发生,检查货运企业(含非专业运输企业)45家,查出一般隐患60个,已全部整改完毕;2025年开始建立货车司机工作群,共有65个货运业户进入微信工作群,发送安全警示教育8次,政策宣传18次。2.诏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诏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持续开交通纠违和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截止事故发生,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8511起,有效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在春运、“五一”劳动节等重大节假日,利用短信平台发送24.4万条提示短信。联合相关部门录制三语(闽南语、客家话、普通话)交通安全提示。全县开展“七进”宣传活动93场,深入3050家涉酒场所粘贴“拒绝酒驾”宣传标语,走进101个自然村、社区组织老年人观看安全宣传教育片。3.诏安县深桥镇人民政府诏安县深桥镇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如《深桥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深桥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应急管理制度》等,并贯彻执行。通过定期检查、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作,及时对日常排查发现的16处隐患路段进行整改,现已完成现场整改。加强了对危险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增设了安全防护设施,提高了道路的安全性。同时加强对有限空间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要求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加大安全教育培训,紧盯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及绳索、救生圈等应急准备是否到位。今年以来,联合多部门开展了一系列道安宣传活动,共计12次,通过悬挂标语63条、张贴宣传标语200余张,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张、入户宣传200余次,广播300余次,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开展应急演练5次,涉及范围达500余人,有效提高了辖区内村民的安全意识水平。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王*康,浙HA**3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HG**6重型罐式全挂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进入罐体内部进行清洁,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冒险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因作业过程中吸入槽罐车罐体内气体导致窒息昏迷后抢救无效死亡。鉴于王*康在事故中已死亡,应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浙江**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未认真落实执行单位制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运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2025年1-5月以来,未有对死者王*康开展教育培训的相关台账,未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公司相关负责人未持有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相关单位制度流于形式。建议属地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诏安县应急管理局。六、事故的主要教训这起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暴露出企业安全意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等问题,反映出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教训极其深刻。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一)切实提高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大对物流企业和营运车辆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力度,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二)切实强化洗车行业的监督管理。乡镇及其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洗车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监管盲区。同时,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监督。通过严格监管,倒逼经营者合规经营,推动洗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三)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全县各行业均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有限空间辨识,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强化相关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四)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从源头治理,认真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要严格执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格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诏安县政府“5·28”事故调查组 2025年7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