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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梅洲“5·6”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漳州市诏安县·安全生产(诏安县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 发布:2024-07-16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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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诏安县人民政府 >  政务公开 >  诏安县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  安全生产 诏安梅洲“5·6”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07-16 11:23 来源:诏安县应急管理局 | | | 微信 微博 QQ空间 2024年5月6日4时29分左右,在梅洲乡梅洲市场路段,黄涛驾驶的闽F533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李珍梅驾驶的电动滑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局损、李珍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县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以及诏安县政府领导的批示,诏安县政府成立了诏安县“5·6”一般道路交通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由应急局局长徐伟武为组长,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县效能办、交通运输局、应急局、人社局、总工会、公安交警大队和梅洲乡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和龙岩市永定区交通运输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并结合诏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624120240000035号),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诏安县梅洲乡“5·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经过2024年5月6日4时29分左右,黄涛驾驶闽F533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AAS04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①且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以上未达到100%②)沿国道228线自漳州方向往广东方向行驶,行经事故路段时超速行驶(时速为57.5km/h③),致车辆碰撞由李珍梅驾驶实施往左穿越国道的电动滑板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④),造成二车局损,李珍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涛于现场报警及“120”,并在现场等候处置。(二)事故车辆、企业及人员情况1.事故车辆情况闽F53321号车系豪沃牌ZZ4257W324HE1H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龙岩市永定区顺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行驶证登记住址: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南洋小区39号,实际车主:广东省饶平县众泰物流有限公司,行驶证初次登             ①福建诚正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诚正司鉴中心〔2024〕车痕鉴(安全)字第356号。②闽F533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AAS04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整车过磅总质量为89720KG。③福建诚正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诚正司鉴中心〔2024〕车痕鉴(车速)字第357B号。④福建诚正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诚正司鉴中心〔2024〕车痕鉴(安全)字第357号。记日期:2018年11月30日,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1月30日,车辆状态:正常,车辆性质:货运。该车已投保交强险、商业保险和第三者保险。晋AASO4挂号车系富洋达牌YHW9407ZLJ型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所有人:清徐县成辉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东于镇中高白村碳黑路2号,车辆状态:正常,车辆性质:货运。利步牌型电动滑板车,车辆所有人:李珍梅,住址:诏安县四都镇梅南村梅南45号,该车未投保交强险。2.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黄涛,男,汉族,1992年04月0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宜章县梅田镇车头村第8村民小组,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饶平县众泰物流有限公司,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92****0711,持有A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32800879055,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08月28日,有效期止2031年08月28日,驾驶证状态:正常,黄涛系本事故中闽 F533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AAS04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在本事故中未受伤,联系电话:166****2522。李珍梅,女,汉族,1950年02月08日出生,户籍地址:诏安县四都镇梅南村(现为梅洲乡梅南村)梅南 45号,经常居住地:诏安县四都镇梅南村(现为梅洲乡梅南村)梅南4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50****0566,系本事故中电动滑板车驾驶人,在本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52****2032。3.涉事相关事故企业及人员情况龙岩市永定区顺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7月12日,法定代表人:卢志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579251617C,住所: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南洋小区39号,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装卸搬运;通用仓储(不含危险品);其他未列明的仓储服务;汽车租赁;保险兼业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获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4.事故道路情况现场位于国道228线诏安县梅洲乡梅洲市场路口,国道228线呈东西走向,东往漳州方向,西往广东方向,现场为干燥、平坦沥青路面,国道228线为双向四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宽共15米,两侧设置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为3米,道路设置车道分界线、停止线、人行横道、中央隔离护栏、减速带、隔离柱,该路段限速40KM/H。事故发生时为凌晨,天气晴,视线一般。5.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车辆局部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0.05万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2024年5月6日4时35分许,诏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诏安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有人员伤亡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县领导带领县公安局、应急局、交通局、梅洲乡政府、120急救中心、事故施救队等部门到达现场进行施救。李珍梅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诏安县政府成立“5·6”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和相关工作组,负责伤员救治、处理事故工作,诏安县交警大队、梅洲乡人民政府等及时联系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积极协调做好善后工作。2024年6月17日,诏安县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黄涛和李珍梅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信息报送及时,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情况;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经评估,此次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得当,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1.黄涛驾驶机件不符的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行经事故路段时超速行驶。2.李珍梅驾驶机件不符合的道路外机动车上路行驶穿越道路未能礼让相关道路内行驶的车辆先行。 (二)有关因素排除情况1.排除驾驶人酒驾因素。诏安县交警大队委托福建诚正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结果显示送检的黄涛和李珍梅血样中未检出乙醇,不属于酒后驾驶。2.其它可能因素排查。经过事故现场勘察,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认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三)间接原因 龙岩市永定区顺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挂靠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力度不足,闽F533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开展二级维护,公司隐患排查整治不细致,流于形式。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履职情况(一)事故单位龙岩市永定区顺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现有营运货车约为480部(全部为挂靠经营车辆),公司基本能按规定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人员均能持证上岗,做好24小时车辆动态监控等工作。但对挂靠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力度不足,涉事车辆闽F533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件不符车辆技术标准,并且未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公司有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但是未能认真贯彻落实,隐患排查流于形式。(二)有关监管部门梅洲乡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道路安全工作,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共排查涉及减速带破损,警示标识缺失等道路交通安全一般隐患15处,已整改14处,还有一处安全隐患即梅溪市场国道边占道经营问题,拟修建花台目前正在整改中。严厉打击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今年以来乡派出所共查处酒驾醉驾8人次,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行动,大力整顿交通秩序,共拆除电动车遮阳棚400多辆,同时,对拆除遮阳棚的车主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紧盯“一老一小”等重点群体,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单1500余份,张贴宣传海报32余张,悬挂横幅15条。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1.李珍梅驾驶机件不符合的道路外机动车上路行驶穿越道路未能礼让相关道路内行驶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八条关于“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进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应当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李珍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2.黄涛驾驶机件不符的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行经事故路段时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及第四十二条关于“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黄涛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交警部门对其进行处罚。(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龙岩市永定区顺丰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挂靠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力度不足,闽F533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开展二级维护,公司隐患排查整治不细致,流于形式。建议属地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诏安县应急管理局。(三)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梅洲乡梅南村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不够深入,责令梅洲乡人民政府对梅南村道安协管员进行问责,并督促梅南村村民委员会积极开展道路交通法规入户宣传,提升村民交通安全意识。六、事故的主要教训本次事故中,暴露出来驾驶员安全意识不足,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上路,未能够安全谨慎驾驶。建议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力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一)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大对营运车辆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力度,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二)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和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货车交通各类违法行为,以加强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严肃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地乡镇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别是事故多发乡镇,要结合辖区实际,采取专项整治措施。 诏安县人民政府“5·6”事故调查组                         2024年7月5日  诏安县“5·6”事故调查组成员及意见表 序号姓名单位及职务调查组身份签名意见1徐伟武应急局组 长 2沈晓山应急局副组长 3李敏聪公安交警大队副组长 4张贵育纪委监委成 员 5刘华强效能办成 员 6蔡镇清交通局成 员 7吴剑雄人社局成 员 8邱奕丹总工会成 员 9李艺斌公安交警大队成 员 10吴玉林梅洲乡成 员 11钟丽娜应急局成 员 12林拱东检察院邀请对象 13张元强永定区交通局邀请对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