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道228线4916KM+500M路段“1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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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5日23时42分许,闫锦起(身份证号341221xxxxxxxxxxxx,安徽省临泉县人)驾驶闽C7956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泉州市亿隆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沿国道228线4916KM+500M处,与郑展鸿(身份证号350521xxxxxxxxxxxx,泉港荷池社区人)驾驶的闽C033YA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郑展鸿送医抢救无效于2022年11月6日5时许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泉港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24日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总工会、惠安县政府组成的国道228线4916KM+500M路段“1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依法邀请泉港区纪委(监察委)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有关资料、技术鉴定和多方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泉州市亿隆渣土车运输有限公司(闽C79569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现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3FJHX7B)、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泉字350521004233号,有效期至2024年1月19日)。注册地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桥镇厝斗村松柏576-9号,法定代表人刘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渣土运输、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不含危险化学品);承接:土石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房屋拆迁工程(不含爆破)、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机械、汽车及汽车配件销售、租赁。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闫锦起,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谢集乡阎桥行政村闫桥16号,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瑞安街检察院住宅区2栋201,公民身份号码:341221xxxxxxxxxxxx,持准驾“B2”驾驶证,驾驶证档案号:3440027209434,系本事故闽C7956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未受伤。受张毛旦雇佣驾驶闽C79569号重型自卸货车,未经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022年10月28日至事发前,其多次驾驶闽C79569号重型自卸货车往返于台商六局沙场与泉港沙格堆场。 2.郑展鸿,男,1996年9月16日出生,户籍地/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街道荷池社区瓦厝43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xxxxxxxxxxxx,持准驾“C1”驾驶证,驾驶证档案号:350540326006,系本事故闽C033Y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在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闽万鸿司鉴〔2022〕毒鉴字第2093号鉴定意见书,事故发生时郑展鸿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3.刘峰,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刘口乡大刘村张庄7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411402xxxxxxxxxxxx,泉州市亿隆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证明编号:A01202135456524)。 4.张毛旦,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连城镇澥河村前店组012号 ,公民身份号码:340323xxxxxxxxxxxx,闽C79569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闽C79569号重型自卸货车,厂牌型号:徐工牌NXG5310ZLJW5,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C1HNRAK3K0006579,车辆所有人:泉州市亿隆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张毛旦,登记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桥镇厝斗村松柏576-9号,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5月2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5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5月30日,保险投保于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闽方司鉴〔2022〕车检第1181号鉴定书:闽C79569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车制动及转向性能正常。 根据闽方司鉴〔2022〕车速第1182号鉴定书:事故时闽C79569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速度为41km/h-42km/h。 2.闽C033Y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厂牌型号:广雅牌GY125T-2P,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N4TCAJG7H1P80231,车辆所有人:庄瑞梅,登记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荷池社区瓦厝777号,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9月13日,未投保保险。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于泉港区国道228线4916KM+500M处路段,双向四条机动车道,道路中央设有波形护栏隔离。水泥路面。事发时为晚上有路灯照明,天气晴。该路段限速20KM/H。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1月5日23时42分许,闫锦起驾驶闽C79569号重型自卸货车以41km/h-42km/h速度沿国道228线由泉港往惠安方向行驶至4916KM+500M处,行驶于路右快车道,在由快车道往慢车道变更车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致闽C7956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身右侧碰撞同向正常行驶于路右慢车道郑展鸿驾驶的闽C033YA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造成郑展鸿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认定,当事人闫锦起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郑展鸿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二)事故救援情况 11月5日23时51分,区交警大队接到指挥中心电话后,立即指派民警赶赴事故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全面展开事故现场搜救和人员车辆信息的核查、事故现场的勘查等工作。经了解,郑展鸿已送医抢救。民警对肇事车辆驾驶人闫锦起进行控制,做好事故现场交通安全秩序维护和交通安全劝导工作,配合街道和社区做好调处工作,稳定死者家属情绪。同时,针对凌晨5时-7时路面昏暗等特征,启动“亮灯补光”行动,开启警灯加强国道228线道路巡逻。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到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事故善后工作。 (三)善后处理情况 1.死者郑展鸿已于2022年12月18日在泉港区殡仪馆火化。 2.泉州市泉港区交警大队、山腰街道办事处已组织协调死者家属与涉事企业进行理赔调解事宜。目前,保险赔偿已支付到位,精神抚慰金赔偿还在协商中。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本起事故整个应急救援过程效果良好。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组织指挥有力、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舆情社情平稳。救援人员、医务人员无一人伤亡,未发现救援指挥及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现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郑展鸿,本事故中闽C033Y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113万余元,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车损等。(因精神抚慰金赔偿还在协商中,目前的直接经济损失没有统计精神抚慰金。)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505120220000064号),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结合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调查和责任认定情况,对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闫锦起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泉州市亿隆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司车辆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公司车辆由未经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驾驶。经查,闫锦起于2022年10月28日起多次驾驶闽C79569号重型自卸货车往返于台商六局沙场与泉港沙格堆场。 2.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经查,刘峰作为泉州市亿隆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公司车辆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车辆由未经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驾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张毛旦,作为闽C79569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和闫锦起的实际雇主,将车辆挂靠于泉州市亿隆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未对闫锦起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国道228线4916KM+500M路段“11·5”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建议作出如下处理: (一)闫锦起,男,作为闽C7956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依法处理。 (二)泉州市亿隆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司车辆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车辆由未经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泉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刘峰,男,作为泉州市亿隆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公司车辆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车辆由未经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驾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泉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张毛旦,闽C79569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于泉州市亿隆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未对闫锦起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泉州市亿隆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公司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惠安县渣土办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着力提升安全意识,督促泉州市亿隆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惠安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车辆挂靠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挂靠后不管”的行为。 (三)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要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国道228线路段的动态交通管控,执法力量要下沉到路面一线,加大巡逻密度,坚持设立站点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整治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疲劳驾驶、违法占道、超限超载运输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四)山腰街道办事处要重视和加强辖区内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维护道路秩序,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积极参与道路交通维护与整治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附件:1.国道228线4916KM+500M路段“11·5”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确认情况 2.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505120220000064号 3.伤亡人员名单 附件下载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道228线4916KM+500M路段“1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pdf 1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确认情况.pdf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 // if(location.href.indexOf("preview")!= // 省设区市网站 福建省政府门户网站 泉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县市区网站 鲤城区人民政府 丰泽区人民政府 洛江区人民政府 泉港区人民政府 石狮市人民政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 南安市人民政府 惠安县人民政府 安溪县人民政府 永春县人民政府 德化县人民政府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泉州台商投资区 区直部门 发展和改革局 教育局 科学技术局 工业和信息化局 民政局 司法局 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然资源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交通运输局 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商务局 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卫生健康局 退役军人事务局 应急管理局 审计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计局 信访局 城市管理局 生态环境局 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镇(街道) 南埔镇 界山镇 后龙镇 峰尾镇 山腰街道 前黄镇 涂岭镇 新闻媒体 泉州网 新华网 人民网福建视窗 使用帮助|法律声明|联系我们|网站地图|隐私保护 网站标识码:3505050001闽公网安备:35050502000114号闽ICP备09013631号 版权所有:©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中文域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政务 新媒体矩阵 闽政通APP 福传泉港 泉港新闻网 主办: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泉港区直各单位联合泉港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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