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3·15”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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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200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0日,注册住所: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大厅埔工业区,注册资本:伍拾万圆整,法定代表人:林友土,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生产橡塑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项目用地和工程项目概况 (一)项目用地简介 2010年11月11日(农历二〇一〇年十月初六),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取得洛江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证书编号:洛国用(2010)第42号,座落:洛江区马甲镇潘内村,图号:2782020-513103,地类(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57年6月27日,使用权面积:4408m2(独用面积4408 m2,分摊面积/m2)。 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位于该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范围内,长约47m,宽约7 m,用地面积约330 m2。 (二)工程项目概况 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为翻建工程项目。2000年4月左右,泉州洛江和信橡塑制品有限公司(2000年3月成立,于2002年11月11日变更为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该建设项目搭建位置,搭设了一幢简易构筑物(单层,砖混墙体,铁皮屋顶)作为员工宿舍。该构筑物因年久失修,屋顶一直漏雨,不能使用,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友土决定将该构筑物拆除(2018年8月初开始拆除, 2018年8月中旬拆除完毕),并在原来搭设位置重新搭建一幢钢结构厂房。 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为四层钢结构建筑物(构筑物,其中:一层作为车库,二至四层作为仓库),每层建筑面积约330 m2,建筑总面积约1320 m2。该四层钢结构建筑物(构筑物)搭建位置因地面有一定斜坡,第一层层高与第二层至第四层层高不一样,其中:第一层西侧层高约4.8 m、东侧层高约3.5 m,第二层至第四层层高均为3.5 m。 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在搭建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三、施工组织情况 1. 2018年6、7月份,平时负责为有需要的单位或个人搭建钢结构建筑物(构筑物)的杨文胜(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钢结构搭设工程项目施工资质,与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友土系朋友)得悉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有一幢钢结构厂房需要搭建,就向林友土提出承包该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林友土同意了杨文胜的要求,后双方经协商,约定施工地点: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内;承包内容:整幢简易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每平方米包干价叁佰柒拾元整(370元/m2)。2018年8月15日,林友土与杨文胜签订了简易的《施工合同》(非格式合同)。2018年9月15日,双方又签订了简易的《补充合同》(非格式合同),约定为保证在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内施工的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安全、质量达到国家要求,在施工中若发生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包括刑事责任),均由承包人杨文胜承担。 2.杨文胜承包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后,于2018年10月29日19:54通过微信,主动联系微信中认识的陈昌志,将拟搭建的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的搭设长度、宽度、层数和主构件(柱子、主梁)尺寸等相关情况告知陈昌志,并对其拟采用的主构件(300的柱子、主梁)尺寸征求陈昌志意见,陈昌志建议杨文胜为确保安全,应采用400的柱子、主梁,杨文胜采纳了陈昌志的意见。当天19:59,杨文胜通过微信,将拟搭设的钢结构厂房草图尺寸(包括搭建长度、宽度、挑梁和柱子之间间距)发给陈昌志,要求陈昌志帮他计算搭建该幢钢结构厂房的材料成本。当天22:50,陈昌志通过微信,将搭建成本(包括主构件、次构件、楼层板、辅材、油漆、运输和制作安装等)发给杨文胜,后杨文胜将该幢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施工环节的所有事项以每平方米陆拾元整(60元/m2)包工形式口头分包给陈昌志(在分包过程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分包合同或协议)。在该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杨文胜负责购买主材(400的工字钢、楼层镀锌板和围边的彩钢板)和附属材料(螺栓、螺丝等配件)等施工材料,并在施工中每天到搭设现场检查施工进度情况,陈昌志负责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工程技术、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施工环节所有工作。 3. 陈昌志向杨文胜分包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施工环节后,2018年11月21日,陈昌志和组织的2名施工人员(共3人)到搭建现场开始进行钢结构厂房搭建前预埋工作。该钢结构厂房在搭建过程中,参与搭建的施工人员一般为4-5人(根据施工进度情况确定)。2019年1月15日,该钢结构厂房主体工程搭设完毕(已临近春节),后施工人员放假回家过春节。2019年3月8日,陈昌志组织的外墙墙面板装饰施工人员进场,准备开始进入外墙墙面板装饰阶段,但因连续下雨,直至2019年3月13日下午方开始进行外墙墙面板装饰。至事故发生时,该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处于外墙墙面板装饰阶段。 四、安全防护情况 2018年12月20日,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承包人杨文胜聘请专人在该钢结构厂房施工地点(西侧)和西北侧10kV变压器(属泉州洛江金泰利鞋服有限公司所有,变压器顶端距地面约4.5米)之间位置[经现场测量,在建的四层钢结构厂房二层板面距地面4.80米;二楼西侧钢结构支柱(立柱)与相邻的10KV变压器边导线最近间距为1.278米]搭设了一个简易竹脚手架(高约7米,当天搭设完毕)并一直固定在该位置,作为钢结构厂房第一层、第二层在搭建过程中的第一道遮拦。2019年1月中旬,施工环节分包人陈昌志组织的施工人员又将几块旧阳光板(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拆除原来搭建的单层构筑物时,拆下来的旧阳光板,旧阳光板板面有原来打孔时留下的孔洞,聚碳酸酯材质,非专用绝缘板)固定在竹脚手架上,作为钢结构厂房在施工过程中的第二道屏护(经现场测量,旧阳光板与10kV变压器边导线最近间距为0.118米)。 五、部门监管情况 洛江区城市管理局(原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同)马甲中队(以下简称“马甲中队”)将巡查区域划分为南片和北片两个责任片区(位于洛江区马甲潘内村的大厅埔工业区属北片区,该片区巡查责任人员为谢海苹、叶伟鹏、兰明洋和陈俊煌,均为该中队协管员),片区人员每日对责任片区内的“两违”(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巡查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如果发现责任片区内有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两违”行为,则采取发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单、发放限期拆除通知单、现场制止建设行为、没收工具等方式进行处理并报告中队长陈锌锌,由陈锌锌向马甲镇分管领导汇报,并书面或电话向洛江区城市管理局报告。 2018年11月24日,马甲中队北片区巡查人员在对责任片区巡查时,发现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无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地基建设行为,巡查人员当场进行制止,并向中队长陈锌锌报告。陈锌锌接到报告后,当天决定立案,要求巡查人员继续调查取证并建立《两违跟踪管理卡》,准备走司法程序,并向泉州市仙公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系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主任高荣超(2018年8、9月间,洛江区马甲镇分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武装部长华斌被抽调到双阳街道参与拆迁工作。2018年11月底,马甲镇政府要求高荣超临时协助华斌分管其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汇报,高荣超当场要求马甲中队立即到现场核查并制止,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审批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置(后续处置情况,马甲中队没有再向高荣超汇报)。 2018年11月26日,马甲中队北片区巡查人员在跟踪巡查时,发现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拟搭建的钢结构厂房地基已完工,当场发出《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编号:泉洛马(2018)停字101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于2018年11月27日到镇土地所接受询问; 2018年12月6日,马甲中队北片区巡查人员在跟踪巡查时,发现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准备开始搭建钢结构厂房,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建设。 2018年12月20日,马甲中队北片区巡查人员在跟踪巡查时,发现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已搭建至三层,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建设。 2019年3月14日,马甲中队北片区巡查人员在跟踪巡查时,发现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主体已搭建完毕,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建设。 六、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9年3月15日7:00左右,陈昌志组织的任德松、薛朝顶、何明兴和罗勋辉等四名施工人员先后到达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外墙墙面板装饰施工现场,开始安装彩钢板(俗称“彩瓦板”)前的准备工作,薛朝顶把安装彩钢板过程中需要使用的两架登高梯(高度均为12米,分别由2架高6米的登高梯焊接而成,镀锌管材质,四方形,内框规格:约40mm*60mm,外框规格:约58mm*58mm,外框层层高:约80mm,登高层层高:约40mm)焊接好,后施工人员采用人工吊绳方式,将焊接好的两架登高梯放到钢结构厂房墙体西侧与西北侧10kv变压器之间空旷处地面,并将两架登高梯放置在作业位置(其中:一架竖立在10kv变压器边,另一架竖立在距离10kv变压器西侧约3米处)。8:30左右,准备工作完毕,任德松、薛朝顶、何明兴和罗勋辉等四名施工人员开始安装彩钢板,其中:罗勋辉、任德松在地面负责剪裁彩钢板,何明兴从竖立在10kv变压器边的第一架登高梯上爬到作业位置,薛朝顶从竖立在距离10kv变压器西侧约3米处的第二架登高梯上爬到作业位置,正在地面上剪裁彩钢板的罗勋辉、任德松和站在第二架登高梯边地面、尚未开始爬梯的薛朝顶突然听见“嚓”的一声,发现刚从地面爬到腰部位置与二楼板面(距地面4.80米)差不多同一水平位置的何明兴斜靠在登高梯上,面朝向墙体左边一侧(头部枕压在左上臂部位),右手斜挂在登高架上,一只脚踩在靠近变压器一侧的登高架上,薛朝顶、罗勋辉和任德松等3人意识到可能出事了,薛朝顶见状,就喊何明兴的名字,但何明兴人已昏迷,后罗勋辉跑到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门卫处,要求门卫通知该公司工作人员对变压器进行断电,因该变压器和变压器上的用电线路均归属泉州洛江金泰利鞋服有限公司所有,断电未果,公司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并报警。10分钟左右,120医务人员赶到事发现场,因10kv变压器未断电而束手无策。9:56,马甲镇供电所接到110指挥中心转派工单,反映马甲大厅埔工业区有人触电,需要供电部门配合。10:06,马甲镇供电所抢修人员吴迪、林成泉赶到事发现场,立即断开10kv潘内线金刚支线1#杆K042开关,为确保营救过程中人员安全,吴迪向泉州供电公司调度台调度员蔡镇图汇报,请求将10kv潘内线金刚支线1#杆D139刀闸也断开(开关热备用转冷备用)。10:08,蔡镇图下令10kv潘内线金刚支线1#杆K042开关由热备用转冷备用操作。10:10,停电操作全部完成,后薛朝顶、罗勋辉和任德松等3人在二楼板面用绳子绑住何明兴腰部,把何明兴放至地面,120医务人员立即对何明兴采取人工呼吸及胸外心脏挤压术等急救措施进行抢救,后将何明兴转送到910医院(原解放军一八〇医院)继续抢救。经抢救无效,何明兴于12:00左右死亡。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5.03万元(其中:抢救费用300元,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75万元)。 死者何明兴,男,39岁,汉族,家住贵州省龙里县湾滩河镇六广村长萌寨。 八、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一是作业场所存在事故隐患。在建的钢结构厂房西侧二楼钢结构支柱(立柱)与其西北侧10KV变压器边导线的最近间距仅1.278米,虽然符合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中“12.0.10架空电力线路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边导线与城市多层建筑或城市建筑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以及边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建筑物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2.0.10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间的水平距离,在无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12.0.10所列数值的50%。表12.0.10 边导线与建筑物间的最小距离(m) 线路电压:3kV~10kV,距离:1.5”和电力行业标准《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0-2005)中“13.0.4…线路边线与永久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在最大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下列数值:1kV~10kV:裸导线1.5m,绝缘导线0.75m。(相邻建筑物无门窗或实墙)…”规定,但该钢结构厂房尚处于搭建阶段,在搭设过程中,存在人员触电事故隐患。 二是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缺陷。临时搭建的遮栏(简易竹脚手架和固定在该脚手架上的旧阳光板)和登高梯放置位置等物体宽度(厚度)总和为1.16米,而该钢结构厂房西侧二楼钢结构支柱(立柱)与10KV变压器上边导线的最近间距为1.278米,遮栏与变压器两者之间间距仅0.118米,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中“表3 人员工作中与配电设备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10及以下,安全距离(m):0.35”规定;遮栏材料为非户外允许使用的绝缘材质,再加上连日阴雨,造成遮栏材料严重受潮,导致放电。 三是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缺少用电安全常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技能,在与10kV变压器线路没有足够安全距离、存在人员触电事故隐患的工作环境作业时,未穿绝缘鞋、佩戴绝缘手套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冒险进行登高作业。 2、间接原因 一是擅自非法组织进行施工。建设单位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由其自行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二是承包分包行为违法违规。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承包人杨文胜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钢结构搭设工程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承揽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并将该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环节以包工不包料形式口头分包给同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由其自行组织人员进行施工;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施工环节分包人陈昌志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劳务分包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分包该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施工环节并组织人员进行搭建。 三是施工人员未经教育培训。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承包人杨文胜和施工环节分包人陈昌志不具备必要的用电安全知识,组织搭设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缺陷,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员触电事故隐患未能准确预见;该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在搭建过程中,未根据现场实际组织制定施工方案,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防护技能差,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对施工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情况不明。 四是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够。该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在搭建过程中,建设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以包代管,未牵头组织参建各方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未能确保施工安全。建设项目承包人和施工环节分包人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没有明确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不够,未能意识到连日阴雨天气,遮栏材料严重受潮,且与带电的10kV变压器线路距离接近,未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存在的人员触电事故隐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善,未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管理,对作业人员在与10kV变压器线路没有足够安全距离、存在人员触电事故隐患的工作环境作业时,未穿绝缘鞋、佩戴绝缘手套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冒险进行登高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五是监管职责履行不够到位。洛江区城市管理局马甲中队对巡查发现的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城市规划,在其用地范围内擅自进行钢结构厂房搭建行为虽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加大跟踪巡查力度,并建立《两违跟踪管理卡》,但措施不够有力,未能及时制止擅自继续非法建设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查处。 (二)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3·15”触电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九、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设单位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是基建程序办理的责任主体,对建筑的建设活动负牵头组织责任,但该公司法制观念淡薄,在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在该钢结构厂房工程项目搭建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以包代管,未组织参建各方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能确保施工安全,违反《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洛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2.洛江区城市管理局马甲中队作为依法查处马甲镇辖区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职能部门,对巡查发现的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钢结构厂房搭建行为虽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加大跟踪巡查力度,并建立《两违跟踪管理卡》,但措施不够到位,未能及时制止擅自继续非法建设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查处,违反《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市区防控新增“两违”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一定责任。建议洛江区纪委监委对该中队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何明兴,男,39岁,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陈昌志搭设班组作业人员,其安全意识淡薄弱,安全防护能力差,缺少用电安全常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技能,在与10kV变压器线路没有足够安全距离、存在人员触电事故隐患的工作环境作业时,未穿绝缘鞋、佩戴绝缘手套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冒险进行登高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杨文胜,男,51岁,汉族,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其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钢结构搭设工程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承揽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并将该建设项目中的施工环节以包工不包料形式口头分包给同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由其自行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在该钢结构厂房搭建过程中,未根据现场实际组织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明确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没有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对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情况不明,安全防护技能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不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存在先天缺陷,未能及时消除存在的人员触电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洛江区公安分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陈昌志,男,43岁,汉族,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施工环节分包人,应对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但其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劳务分包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向杨文胜分包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施工环节并组织人员进行搭建;在该钢结构厂房搭建过程中,未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未根据本工程特点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没有明确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没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对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情况不明,安全防护技能差;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存在先天缺陷,未能及时消除存在的人员触电事故隐患,再加上连日阴雨天气,遮栏材料严重受潮,导致放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不够,在施工人员与10kV变压器线路没有足够安全距离、存在人员触电事故隐患的工作环境作业时,没有指定专人进行监护,本人又不在作业现场进行巡查管理,未能及时发现本班组人员违规冒险作业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洛江区公安分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停止该钢结构厂房建设项目施工,取消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签订的简易《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并向供电部门申请迁移该变压器;应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对该钢结构厂房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存在问题,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程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严防事故再次发生;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继续进行施工时,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严禁自行组织施工、将工程项目肢解分包和出现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施工等现象,并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加强安全管理,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消除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2.洛江区城市管理局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下属单位加大日常巡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置职责范围内违反城镇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其它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及时抄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3.洛江区马甲镇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大巡查频次和密度,立足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强化源头预防、源头治理,及时发现并处置违反乡村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新增“两违”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检查、督促、指导村、有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的住宅小区网格责任人每日对所辖区域进行巡查并即时上报在建项目,对上报的在建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核查,对违反土地和规划方面违法建设应立即制止,镇自然资源所和区城市管理局马甲中队要联合执法,并分别报送区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要每日核查村、物业服务企业上报的在建项目,并加强对辖区进行巡查,发现城镇规划区内新增“两违”,应立即制止并报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4.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要举一反三,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工作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加大对本辖区、本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点检查钢结构厂房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翻修行为,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涉及行政执法事项或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报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同时,要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加强典型事故宣传,以案释法,督促引导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程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进行施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泉州洛江永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 建设项目“3·15”电击死亡事故调查组 2019年5月16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 if(location.href.indexOf("preview")!= // 国家部委网站 新闻办 台办 法制办 港澳办 侨办 国管局 参事室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局 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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