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城郊“7·1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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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宁化城郊“7·1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因徐某某驾驶与准驾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有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时,由辅路进入主路,穿越道路时未注意观察右侧车辆通行情况,未做到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谢某某驾驶赣M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事故交叉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口路面车辆通行情况,造成两车相撞的一般道路运输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车辆人员概况 1.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2022年6月由徐某某购买),厂牌型号:豪爵牌,发动机号码:4***0,车辆识别代号:L***7,事故发生时实际使用人:徐某某,该车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2)赣M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货车,整备质量为8750kg,核定载质量为16045kg,实载货物为木棍,事故发生后整车过磅重量为20860kg,经计算该车载重未超过核定载质量,该货车核定载人数3人,事故发生时实载2人(谢某某、谢某某),车辆安装有GPS动态监控系统,厂牌型号:解放牌/C***5,发动机号码:6***1,车辆识别代号:L***5,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南昌某某有限公司,该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该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均投保于永安某某有限公司,其中商业险保额100万。 2.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徐某某,男,53岁,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宁化县,身份证号:3***6,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10月11日,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正常,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系本事故中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在本事故中当场死亡。 (2)谢某某,男,49岁,户籍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身份证号:3***2,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11月1日,准驾车型:B2,驾驶证状态正常,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系本事故中赣M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驾驶人,在本事故中未受伤。 3.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南昌某某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3月1日,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N,经营范围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人力搬运;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共有管理人员5人,驾驶员103人,共有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半挂车、重型厢式货车合计103台,其车辆产权均归属企业(实际所有人为各车辆驾驶员,均与企业签订有挂靠协议)。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南昌某某有限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车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制度》等。该公司每周开展2次以上安全检查,主要对驾驶员资质、车辆状况、违法违规行为、一车三档、监控值班及记录等进行检查,建立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台账;对驾驶员谢某某开展岗前教育,对企业员工每月开展2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建立了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记录台账;公司制定了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方案,每年组织开展2次消防应急演练;郭某某、胡某某为动态监控员,公司建立了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记录台账,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做好闭环管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组长;主要负责人樊某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编号:A***0,有效期限为2021年3月28日至2027年3月28日;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名,樊某某持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编号:B***67,有效期限为2021年3月28日至2027年3月28日,胡某某持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编号:B***8,有效期限为2021年3月21日至2027年3月21日。2024年3月起公司为企业员工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险。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17日上午10点,谢某某驾驶赣M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明溪县运输货物(木棍)前往石城县,由明溪上高速至宁化县泉上镇下高速,中午在宁化县省道上的饭店吃饭,饭后驾驶车辆沿着泉上到湖村的县道到宁化省道221线,再沿宁化省道221线由城郊镇瓦庄村往石壁镇方向行驶。徐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无号牌)沿宁化县道783线城郊镇往济村乡方向行驶,14时19分,徐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通过宁化省道221线90公里240米(县道783线与省道221线交汇路口)时,与谢某某驾驶的赣M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前方保险杠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路段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宁化省道221线90公里240米处与县道783线的十字交叉路口,道路西往石壁镇方向,东往城郊镇连屋村方向,北往济村乡方向,南往宁化县城关方向。省道221线路面干燥,属无障碍水泥路面。该路段近三年未发生其他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该路口为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无交通信号灯和交警指挥。根据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宁化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县道783线与S221平交口(即本事故路口)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整治。该项目于事故发生前启动,按工程招标形式开展,现场设置有施工警示牌,并采取了部分安全防护措施。但整个项目施工时间较长,事故发生当日(7月17日)项目仍在进行中,尚未完工(最终于8月23日完工)。施工期间,路口存在行车路况局部变化、施工物料临时堆放可能影响视线等隐患。 (五)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徐某某,宁化县济村乡人,身份证号:3***6,系本事故中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在本事故中当场死亡。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进行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万元(不含事故罚款、赔偿)。 (六)天气情况 经福建省宁化县气象局查气象观测资料(宁化县城郊镇气象观测站),宁化县城郊镇2025年7月17日13—15时天气晴到多云,无降雨、雷暴天气现象,气温、风向、风速数据如下: 表1 宁化县城郊镇2025年7月17日13—15时气象数据表 时间 气温(℃) 风向(°) 风速(米/秒) 7月17日13时 35.4 294 3.2 7月17日14时 33.9 324 2.3 7月17日15时 33.4 343 0.9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7月17日14时20分,宁化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谢某某(身份证号:3***7)报警称,在宁化县纵八线往石壁方向货车赣M2***9与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人员受伤。接警后,宁化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立即启动交通警情事件信息报送处置规程(三级响应),联系宁化县总医院120急救医生救援,通知城郊镇政府、济村乡政府,指令宁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警处置。同时,按规定将事故初步情况报告县委值班室、县政府值班室。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4时38分许,宁化县总医院出动1辆救护车、3名医护人员抵达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确认徐某某已死亡。14时50分,宁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动警车5辆、民警12名到达现场进行事故处置,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保护、勘查,疏导交通。随后城郊镇、济村乡等相关部门人员陆续抵达事故现场,协助指挥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16时10分许事故现场道路恢复交通秩序,滞留车辆有序通行。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徐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确认已死亡,由谢某某先行垫付赔偿10万元,后续由永安某某有限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理赔,死者徐某某遗体已火化。本次事故未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涉事司机及时报警。接报后,县总医院医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及城郊镇、济村乡等人员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处置。事故现场响应迅速、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徐某某驾驶与准驾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段,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时,由辅路(县道783线)进入主路(省道221线),穿越道路时未注意观察右侧车辆通行情况,未做到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 2.谢某某驾驶赣M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事故交叉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口路面车辆通行情况。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车辆安全性能司法鉴定意见 福建广信司鉴所【2025】车痕鉴字第7*1号鉴定意见证明:受检的无号牌两轮摩燃油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7)属二轮普通摩托车范畴。 福建广信司鉴所【2025】车痕鉴字第7*2号鉴定意见证明:(一)事故造成受检的无号牌两轮摩燃油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7)后部的制动灯损坏;前部照明灯功能有效,其余照明及信号装置齐全,符合要求。(二)事故造成受检的无号牌二轮摩燃油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7)事故时转向运行安全状态符合要求。(三)事故造成受检的无号牌两轮摩燃油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7)事故时制动运行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福建广信司鉴所【2025】车痕鉴字第7*3号鉴定意见证明:(一)赣M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事故时照明及信号装置运行安全状态符合要求。(二)赣M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事故时转向运行安全状态符合要求。(三)赣M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事故时制动运行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福建广信司鉴所【2025】车速鉴字第1*9号鉴定意见证明:赣M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事故发生时的速度约为68~69km/h。(省道221线路段限速70km/h,不存在超速行为) 福建广信司鉴所【2025】车速鉴字第1*0号鉴定意见证明:无号牌两轮摩燃油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7)在事故路段通过参照物(临近事故撞)时的速度约为46~47km/h。 2.酒精含量鉴定 福建广信司鉴所【2025】醇鉴字7*5号鉴定意见证明:送检的血样试管编号为5***6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徐某某血样) 福建广信司鉴所【2025】醇字第7*6号鉴定意见证明:送检的血样试管编号为3***5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谢某某血样) 3.死亡原因司法鉴定 福建广信司鉴所【2025】病鉴字第7*号鉴定意见证明: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排除道路设计建设、人为故意破坏、其他车辆影响、突发灾害因素、毒驾、疲劳驾驶等因素的影响。 (四)间接原因 1.宁化县交通运输局道路隐患整治不及时,施工期间存在行车路况差、视线遮挡等隐患。 2.南昌某某有限公司落实全员教育培训不到位,驾驶员安全意识相对不足。 3.济村乡某某村村委会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村民徐某某驾驶与准驾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失察。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南昌某某有限公司 公司落实全员教育培训不到位,档案不健全,存在个别在册驾驶员有参与培训,学习教育、培训记录不完整的情况。经调查分析,南昌某某有限公司上述管理问题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二)有关监管部门 1.济村乡人民政府:济村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落实二轮摩托车排查登记,不到位,对群众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劝导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成效不佳,存在个别村民驾驶与准驾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为,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薄弱等问题。 2.宁化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该局对县道X778与S221平交口(系事故事发地)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整治,预计7月底需要完成施工,在整治过程中,整个项目按工程招标形式开展,现场设置有施工警示牌,积极做好安全防护管理,但整个项目施工时间较长,8月23日项目才全部完工,期间存在行车路况差、视线遮挡等隐患,与事故中徐某某未让行主路车辆、谢某某未减速避让的行为有关,客观上增加了事故风险。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徐某某,男,宁化县济村乡,身份证号:3***6,系本事故中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在本事故中当场死亡。其驾驶与准驾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做到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事故发生后,宁化县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鉴于徐某某已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2.谢某某,男,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身份证号:3***2,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11月1日,准驾车型:B2,驾驶证状态正常,系本事故中赣M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驾驶人,在本事故中未受伤。其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无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宁化县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鉴于谢某某有积极参加南昌某某有限公司学习教育活动,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违法行为轻微,其驾驶行为未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8号),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3.南昌某某有限公司:樊某某(身份证号:3***4,2018年3月起任南昌某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全员教育培训不到位,档案不健全,存在个别在册驾驶员有参与培训,学习教育、培训记录不完整的情况。建议南昌市青云谱区住建局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对其进行约谈,要求明确各自该履行的职责,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济村乡某某村:济村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落实二轮摩托车排查登记不到位,对群众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劝导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成效不佳,存在个别村民驾驶与准驾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为,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薄弱等问题。建议济村乡党委对有关负责人巫某某进行提醒谈话。 5.宁化县交通运输局:宁化县交通运输局对县道X778与S221平交口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整治,整个项目过程时间较长,没有及时消除该平交口安全隐患。建议宁化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对有关负责人罗某某进行提醒谈话。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建议相关单位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南昌某某有限公司 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是强化驾驶员及车辆的安全管理,健全车辆驾驶员“一人一档、一车一档”常态化管理机制和车辆运行动态管控机制,持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立即落实整改。二是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重点加强驾驶员防御性驾驶技能培训,切实提升安全风险辨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三是要健全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同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并履行各自具体职责,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驾驶员考核奖惩制度,运用动态监控系统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形成“不敢违、不能违”的长效机制。 (二)南昌市青云谱区住建局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将本次事故案例纳入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内容,深入开展事故原因分析和经验总结,适时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组织道路运输领域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举一反三,切实强化落实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重点整治道路运输领域突出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济村乡人民政府 8月26日,宁化县政府安委会对济村乡开展了约谈,要求深刻汲取“7·17”事故教训,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扎实推进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保持稳定向好。同时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要创新宣传教育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教育培训,针对性对辖区内存在驾驶与准驾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为进行宣传,全面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四)宁化县城郊镇人民政府 作为事故发生地乡镇,8月26日,宁化县政府安委会对城郊镇开展了约谈,要求深刻汲取“7·17”事故教训,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切实强化道路安全路况检查和巡查力度。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牌,以有效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五)宁化县交通运输局 8月26日宁化县政府安委会对宁化县交通运输局开展了约谈,要求深刻汲取“7·17”事故教训,建立与公安交警、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逐步落实,在隐患排查、事故分析、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中实现信息共享与协同配合,提升综合治理能力。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关闭 相关解读 中央省市网站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政府网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民政部 司法部 人社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统计局 教育部 福建省政府网 三明市政府网 信用中国 市内县区网站 三元区 永安市 明溪县 清流县 建宁县 泰宁县 将乐县 沙县区 尤溪县 大田县 友情链接 东南网 中国新闻网 人民网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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