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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6·18”中水池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天津市·事故调查报告(天津市应急管理厅(局)) 地区:天津市 发布:2021-12-24 等级:较大 类型: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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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6·18”中水池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 6 月 18 日 9 时 4 分,位于津南区咸水沽镇鑫达
工业园的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院内,维修人员在对
1#中水池溢流管进行气割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 3
人死亡,2 人重伤,1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处
罚)516.76 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依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
府批复同意,市应急局组织成立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广聚
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6·18”中水池爆炸较大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
市总工会、津南区人民政府派人组成,履行事故调查组职责,
开展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成立责任追究审查调查
组,依法对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问题开展审查
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
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
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
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
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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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聚源公司)
成立于 2005 年 3 月 24 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73600219T,法定代表人:李相臣,
注册地址: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鑫达工业园福鑫路 16 号,
经营范围:机制纸、纸板的制造,草浆制造及销售。
(二)涉事水池基本情况
广聚源公司厂区中部东侧共有 6 个水池,始建于 2006
年 6 月 30 日,建筑面积 1500 余平方米,东邻化淀粉工段和
地下水池,南邻切纸车间、车队存车修车处和纸机备品仓库,
西邻洗塑料皮场所,北邻制浆车间和造纸车间。水池整体长
约 51 米,宽约 30 米,高约 5 米,壁厚约 0.4 米,其内部被
水泥墙分隔为 6 个独立的水池,自西向东依次为:1#中水池、
2#中水池、多盘池、多盘集水池、斜网后储水池、浆池。其
中,多盘池内自北向南又被水泥墙分为浆池、超清白水池、
清白水池、浊白水池(用于储存生产车间的纸机网下白水经
过多盘分离出的浊白水)。浊白水池与多盘集水池间的隔墙
上有一矩形溢流口(长约 1.2 米,高约 0.5 米,距池底约 5.4
米)。水池西侧墙壁上写有大字“严禁烟火”。
经广聚源公司办公会商议决定,由总工程师王文龙牵头
设计,对 1#中水池和 2#中水池进行改造,增加臭氧和曝气等
水处理设备,并于 2020 年 11 月 28 日完成最后一次施工改
造,在 1#中水池和 2#中水池的池顶浇筑约 0.2 米厚的钢筋水
泥池盖,封盖后形成了 2 个密闭水池(每个水池内部长约 30
米,宽约 8 米,高约 6.2 米),总容积为 2976 立方米;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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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水池隔断墙北侧顶部设有矩形溢流口(长约 1 米,高约 0.5
米,距池底约 5 米)。在 1#中水池池顶的西南角和 2#中水池
池顶的东北角各有 1 个矩形人孔(长 1.4 米,宽 0.8 米),
加盖了薄钢板。在 2#中水池与浊白水池间的隔墙上并排铣了
2 个溢流孔(直径 0.3 米,距南侧池壁约 1.5 米,距池底约
5.7 米),并将浊白水池与多盘集水池间的隔墙上的矩形溢
流口用钢板封堵,使得浊白水池的水流向 2#中水池,经溢流
孔流向 1#中水池,通过离心泵分别送至气浮机处理,或去往
污水处理车间进一步处理,或送至纸机直接回用。
事故水池平面示意图
(三)涉事主要设备设施情况
1.曝气设备:由罗茨风机、7 根曝气带及配套风管组成,
罗茨风机功率为 55 千瓦,设置在 1#中水池池顶西侧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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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出风口分别与池顶南北两侧的主风管连接,每根主风管又
连接有 7 根支风管,通过池顶孔洞延伸至池底,南北一一相
对的支风管与曝气带分别连通,池底设有高约 0.2 米的支架
将 7 根曝气带托起。主要作用是通过风机将空气中的氧强制
向 1#中水池水体转移,防止池内悬浮体下沉,加强池内有机
物、微生物与溶解氧充分接触。
2.臭氧设备:主要由空压机、空气储罐、冷干机组、吸
干机、制氧主机、氧气缓冲罐、臭氧发生器、板式换热器、
冷却塔、射流器、臭氧尾气破坏器及配套的电气控制设备组
成,总功率 234.7 千瓦,设置在 2 个中水池池顶北侧临边约
1.5 米处搭建的一间彩钢板房内。主要工艺流程是将空气吸
入空气压缩机形成压缩气体,经冷干机、吸干机冷却脱水后,
通入制氧主机分离出氧气;氧气进入臭氧发生器后生成一定
浓度臭氧,经射流器与水预混,通过喷嘴注入 2#中水池池底,
逸出的少量臭氧经尾气破坏器吸入处理后外排。主要用于 2#
中水池浊白水的杀菌除臭。臭氧尾气破坏装置有配套排风
机,该风机风量为每小时 263 立方米,对 1#中水池、2#中水
池进行一次换气需要 11.31 小时,即每小时换气 0.09 次。
(四)事故发生时水池内水体情况
2021 年 4 月 25 日前后至爆炸发生时,浊白水池东侧多
盘集水池溢流口的盲板被打开,该溢流口较浊白水池西侧 2#
中水池溢流孔低 0.3 米,且孔径更大,使得浊白水池水体大
量溢流至多盘集水池,仅有少量水体进入 2#中水池(臭氧反
应池),同时,1#中水池曝气设备和 2#中水池推动器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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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设备间歇性开启,1#中水池内水体不定期向污水处理厂
输送。事故发生当日 8 时左右,1#中水池液位高度约 2.5 米。
经换算得出:池内存水约 600 立方米,池内气相空间高度约
3.7 米,气相空间体积约为 888 立方米;2#中水池处于满水
溢流状态,2#中水池内存水约 1200 立方米,气相空间体积
约为 288 立方米。
经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
心对爆炸水池内水体检测,综合各项检测数据分析,该池水
中有机物和悬浮物含量高,且处于厌氧发酵状态,已产生甲
烷、硫化氢和氨气等混合气体。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 年 6 月 16 日 17 时许,广聚源公司制浆车间主任李
建军向制浆车间副主任成顺布置对 1#中水池溢流管蝶阀维修
的工作。
2021 年 6 月 18 日 7 时许,成顺让制浆车间操作班长王
世龙将维修 1#中水池溢流管蝶阀的工作安排给制浆车间维修
工王利。早会后,王世龙安排王利和制浆车间操作工赵孔成
进行该作业。
8 时许,王利到环安卫部找审批人孙宝兴办理动火作业
审批手续,孙宝兴未到现场核查便开具了二级动火票证。随
后王利到达 1#中水池北侧,对溢流管下部蝶阀处螺栓进行气
割动火作业,赵孔成负责监护。9 时 4 分,王利和赵孔成在
气割完螺栓后向东离开(10 余秒后 1#、2#中水池发生爆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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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处于爆炸冲击波的盲区),溢流管内的沼气(主要成分
为甲烷)因气割作业被点燃,后回火至封闭的池内,引发混
合气体爆炸。
事故造成 1#中水池南、西、北三侧的墙体分别向外侧倒
塌,池顶炸飞,部分池顶被抛至多盘集水池及斜网后储水池
南侧。池顶上的设备被炸飞,散落于爆炸池子东侧、南侧和
西侧,其中西北角的制氧机向东南方向最远被抛至 58 米外
的浆池东南侧地面。南侧墙体及墙外离心泵被推至南侧切纸
车间。1#中水池西南角的消防栓被墙体压断,消防水池内的
约 1000 立方米水几乎被放空。1#中水池的水体混着消防水流
向四周,水体呈黑色,南至汽车维修车间,西至洗塑料皮场
所,北至制浆车间和造纸一车间,东至厂区围墙,面积约 4000
平方米,平均水深约 0.15 米。2#中水池的北侧池顶被炸塌,顶
上空气储罐被抛至多盘集水池内南侧;池顶西南角被撕开。
同时,事故造成在 1#中水池西侧墙体外维修柴油三轮车
的外委操作人员张永生、青铁军 2 人受墙体砸压创伤性休克
死亡;1#中水池东侧(约 70 米)的化淀粉工段厂房内,爆炸
产生的水泥块砸中正在平台(2.45 米高)上作业的本单位操
作工刘长波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另外,爆炸产生的水泥块
还造成 1#中水池东侧(约 70 米)进行作业的本单位操作工
丛会超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气血胸(重伤);1#中水池
东侧(约 12 米)多盘平台楼梯处的陈立江右足跟骨骨折(重
伤);1#中水池西侧天津三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纸车间(约
210 米)内的作业人员赵春艳右腿软组织撕裂伤(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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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天津测震台网测定,事故属于非天然(疑爆)事件,
震级为 M0.6 级,估算本次爆炸当量约为 0.15 吨。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及评估
1.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
津南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组织
救援和应急处置。津南区人民政府按照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启动了较大事件三级应急响应。市消防救援总队调派西青、
津南 2 个全勤指挥部及 11 个消防站(含辖区 2 支地震专业
救援队),共出动 28 车 156 人赶赴现场;市应急管理处置
中心参与现场救援处置。6 月 18 日 9 时 40 分,救援人员发
现第 1 名遇难者;经与现场工人确认还有 2 人被压在 1#中水
池西侧墙体下后,救援人员迅速调集 12 吨吊车 1 部、80 吨
吊车 1 部、2 部挖掘机、3 部破碎机等大型车辆设备对钢筋
混凝土结构墙面进行破拆,发现 2 名遇难者后均及时转移至
安全区域。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对伤者进行外科创伤治
疗,初步治疗后立即送往津南医院进行后续治疗。津南区生
态环境局联系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将事故发生单位内的 4 枚 V
类放射源紧急转移到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城市放射
库),至 6 月 19 日上午已全部安全转移完毕,未发生辐射
次生灾害。
2.应急救援处置情况评估
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快速
反应、果断决策,迅速协调组织各方面力量科学施救、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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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全力做好人员搜救、伤员救治、环境监测、现场清理、
善后安抚等工作,救援指挥得当,参与应急救援各部门现场
处置措施科学合理,没有发生次生灾害,没有发生新的人员
伤亡,没有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参与此次应急救援行
动的各部门及各方面救援力量表现合格。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刘长波,男,56 岁,操作工,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
尔市,《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津公技鉴字〔2021〕第
03748 号)鉴定意见:刘长波符合爆炸致钝器(如砖石)作
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张永生,男,56 岁,操作工,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津公技鉴字〔2021〕第 03749
号)鉴定意见:张永生符合砸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青铁军,男,47 岁,操作工,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津公技鉴字〔2021〕第 03750
号)鉴定意见:青铁军符合砸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
准》(GB6721-1986)的有关规定,确认该事故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为 516.76 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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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根据有关专家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结果,经
综合分析认定:维修人员在对 1#中水池溢流管进行气割动火
作业过程中,点燃了溢流管内的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
回火至封闭的池内,引发混合气体爆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
因。
(二)爆炸破坏性增大的原因
事故水池泄压面积不足。1#、2#中水池在空池的情况下
泄压面积应为 386.29 平方米;事故发生时,积聚着沼气的实
际气相空间为 1176 立方米,此状态下泄压面积至少应为
248.48 平方米;实际泄压面积为 2.24 平方米,远小于所需的
泄压面积。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产物无法及时向外释放,
冲击波在密闭空间内壁上发生反射,相互叠加使超压峰值增
大,增大了水池内沼气爆炸的破坏性。
(三)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违规进行动火作业。一是动火作业审批人未到动火作
业现场核查动火项目、动火人资格、动火区域安全条件、气
象条件、戒备器材配备、监护人设置等情况,违规签发《动
火作业表》;二是动火作业审批人未按照本单位《动火作业
表》中“审批意见”的要求,将本应作为一级动火作业的“1#
中水池溢流管气割动火作业”按照二级动火作业进行审批
①
;
三是现场作业人员动火前,未切断与动火部位的设备相连的
其他设备和管道。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②
,本单位的《动用明火管理制度》第三项第 3
① 2021 年 6 月 18 日王利申请的动火作业表“审批意见”一栏载明: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
级动火。(1)禁火区域内(原料场及周边,碎浆机链排、洗皮子处)。……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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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①
、第五项第 1 条
②
和《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三项(三)
中的第 3 条
③
、(六)中的第 1 条规定
④
。
2.未对发生事故的 1#中水池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且
未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2020 年将原本用于存放纸浆、
木材及浸泡废纸的敞开式 1#、2#中水池使用钢筋混凝土进行
封顶施工,一是未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通风系统,
二是未开展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订版,下同)第二十六条
⑤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
⑥
和本单位《安全风
险评估管理制度》第 5.2 条
⑦
的规定。
3.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一是未采取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的事故隐患;二是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的频次和组织人员不符合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⑧
的规定和本单位《安全检
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项第 1 条
⑨
的规定。
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
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① 《动用明火管理制度》第三项第 3 条 ……动火部位的设备应与其他系统切断联系,必要时进行吹净或
用水置换……。
② 《动用明火管理制度》第五项第 1 条 动火区设立隔离装置,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
两者之间可以加装阻燃板或石棉布。
③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三项(三)中的第 3 条 ……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必须进
行空气(或氮气)吹净或水洗置换……。
④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三项(六)中的第 1 条 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两者之间可
以加装阻燃板或石棉布。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
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
⑥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通风系统
和超限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控制以及防静电等安全监控装置,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⑦ 《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5 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的范围 第 5.2 条 公司范围内的一切设施,包括组织
内部的建筑物、生产设备、物质等和由外部组织所提供的设施,如租赁的建筑物、设备等。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
报。
⑨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项第 1 条 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安委会主任或公司领导组织有关
部门人员每月对全公司进行至少一次的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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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一是作为消防重点单位,未实
行每日防火巡查,未建立防火巡查记录;二是对动火作业人
员岗前防火防爆教育培训学时不足且车间及班组级消防安
全教育未包含消防相关内容;三是日常检查中,将防火防爆
内容与安全生产内容合并检查,未进行防火防爆工作专项检
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
①
和
本单位的《防火防爆教育培训制度》第三条
②
、《防火防爆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项第 1 条中的第(3)
项
③
的规定。
5.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一是未根据实际岗位调整及时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是内设部门变动后未及时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未制
定曝气机等涉事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致使从业人员无
法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④
和第二十五条
⑤
的规定。
6.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是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二是动火作业前未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
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
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② 《防火防爆教育培训制度》第三条 安全管理人员要制定有针对性的防火防爆教育计划及培训教材,开
展对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凡新入厂的工人、领导干部、管理人员、临时工及公司内部重新调换工种人员、
工伤或病假康复后复工人员、委培代培人员等,必须接受防火防爆三级安全教育。
③ 《防火防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项 1、公司级防火防爆安全检查 由安委会主任或公司领
导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每月对全公司进行防火防爆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3)对防火防爆工作进行
专项检查。……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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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未向其介绍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和本单位的《动火安
全管理规定》第三项(五)中的第 3 条
①
的规定。
7.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
后,在接受调查询问过程中,广聚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相臣、
生产部长李运龙、制浆车间主任李建军、污水处理车间主任
李东等有关人员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采用作伪证及指使他
人作伪证的方式对抗事故调查,一度误导了事故调查重点方
向,严重干扰、妨碍了调查工作的开展。以上行为违反了《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
二十六条
②
的规定。
(四)有关单位、属地政府及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1.津南区住房建设委
在按照《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住房建设委
津南区既有和在建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排查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履行牵头做好排查整治工作职责过程
中,未及时发现广聚源公司存在的建筑物未进行竣工验收及
备案的违法行为,致使本应被责令停止使用的厂房等建筑物
仍然非法使用从事生产直至事故发生。
2.津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在履行“负责本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从行业规划、产业政
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
①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三项(五)中的第 3 条 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
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
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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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过程中,一是指导督
促广聚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未使其及时发现和消除本
单位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二是未有效落实《津南区工信局
2021 年度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三是
未按照制定的《迎百年华诞 赢会展首战安全生产综合整治
行动方案》要求履行职责,对广聚源公司的现场检查走马观
花、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企业消除不安全因素。
3.津南区消防救援支队
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履行对广聚源公
司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职责过程
中,未及时发现和查处作为消防重点单位的广聚源公司长期
存在的未实行每日防火巡查、未建立防火巡查记录的行为。
4.津南区应急管理局
落实依法监督检查本区轻工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职
责不到位,在日常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检查过程
中,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广聚源公司存在的事故隐患。
5.咸水沽镇人民政府
一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相关政策不到位,未
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广
聚源公司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二是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
的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广聚源公司长期存在的违规擅
自建设的中水池,致使涉事中水池长期使用直至事故发生;
三是在按照《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住房建设委
津南区既有和在建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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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履行排查整治工作职责过程中,
未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且未明确工作职责,未能保证上报
排查数据的准确性,致使广聚源公司建筑物“未办理竣工验
收,投入使用”的问题未被发现和依法处理,进而导致本应被
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的厂房等建筑物仍然非法使用直至事故
发生。
(五)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6·18”
中水池爆炸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情况和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1.李相臣,广聚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
大责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6 月 19 日被取保候审。
2.李昌泰,广聚源公司生产厂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
罪,于 2021 年 6 月 19 日被取保候审。
3.孟刘博,广聚源公司环安卫部部长,因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于 2021 年 6 月 19 日被取保候审。
4.温清山,广聚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于 2021 年 6 月 26 日被取保候审。
5.王文龙,广聚源公司总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
罪,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被取保候审。
6.李东,广聚源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因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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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建军,广聚源公司制浆车间主任,因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被取保候审。
8.赵孔成,广聚源公司制浆车间操作工,因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被取保候审。
9.成顺,广聚源公司制浆车间副主任,因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被取保候审。
10.王世龙,广聚源公司制浆车间操作班长,因涉嫌重大
责任事故罪,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被取保候审。
11.孙宝兴,广聚源公司环安卫部职工,因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被取保候审。
12.王利,广聚源公司制浆车间维修工,因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被取保候审。
(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
事故调查组将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
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
监察部门。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以下处置。
1.潘维军,男,1962 年 10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津
南区住建委三级调研员。经查,潘维军身为国家公职人员,
履职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在既有建筑违法行为排查工作方面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张赫,男,1988 年 1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津南区
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节能科副科长。经查,张赫身为国家公
职人员,对广聚源公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在
指导督促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方面负有管理责任,给予政务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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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处分。
3.陈广,男,1980 年 1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津南区
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发展科科长。经查,陈广身为国家公职
人员,履行本科室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广聚
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在履行本科室牵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方面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代艳敏,女,1982 年 3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津南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经查,
代艳敏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对广聚源公司安全检查流于形
式,对事故的发生在指导督促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方面负有领
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李龙柱,男,1967 年 8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津南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经查,李龙柱身为党
员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履职尽责不力,
对事故的发生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6.乔良,男,1981 年 11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津南
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一科科长。在 2020 年对广聚源公
司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过程中,作为协办人员未及
时发现和查处消防重点单位广聚源公司长期存在的未实行
每日防火巡查、未建立防火巡查记录等违法行为,在履行对
广聚源公司消防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方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直接监管责任,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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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建新,男,1986 年 2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滨海
新区消防救援支队东疆保税港区大队大队长。2020 年 3 月至
9 月时任津南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二科科长。在对广聚
源公司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过程中,作为主办人员
未及时发现和查处消防重点单位广聚源公司长期存在的未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未建立防火巡查记录等违法行为,在履
行对广聚源公司消防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方面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8.王文双,男,1970 年 10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津
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经查,王文双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责任意识缺失,依法履
行监督检查本区轻工业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广
聚源公司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问题负有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
分。
9.常春蕾,女,1973 年 3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津
南区应急管理局党委成员、副局长。经查,常春蕾对所分管
的科室履行监督检查本区轻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在依法监督检查本区
轻工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批
评教育处理。
10.张兆武,男,1967 年 4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津
南区咸水沽镇公共安全办公室主任。经查,张兆武身为国家
公职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责任意识缺失,履行职责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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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担当不作为,履行属地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监管方面和指
导协调、监督检查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不到位,对广聚源公司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题负有监管
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1.刘远君,女,1968 年 11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津
南区咸水沽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经查,刘远君身为国家
公职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责任意识缺失,履行属地安全生
产和消防工作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广聚源公司发生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问题负有监管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2.丁照远,男,1967 年 8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
津南区咸水沽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经查,丁照远在担任咸
水沽镇副镇长期间,对所分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和公共安全
管理办公室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失管,
在属地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监管方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3.韩世正,男,1984 年 2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
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支队支队长。经查,时任咸水沽镇副镇长韩世正,作为咸水
沽镇落实《津南区既有和在建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
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牵头负责人,未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
案且未明确有关人员工作职责,未能发现对未包含广聚源公
司建筑物存在的“未办理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问题的排查数
据即予以确认,未保证上报排查数据的准确性,对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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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警示谈话处理。
14.魏桂有,男,1968 年 9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津
南区住建委党委副书记、主任。经查,时任咸水沽镇党委副
书记、镇长魏桂有,作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丁照远履行职责不到
位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提醒谈
话处理。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处理的建议
1. 广聚源公司
(1)广聚源公司存在未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未健全安
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安全教育
培训制度、未对发生事故的 1#中水池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
施且未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
位、违规进行动火作业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
①
的规定,建议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 100 万元
罚款的行政处罚。
广聚源公司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依据《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②
的规定,建议
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 150 万元罚款的行政
处罚。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
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
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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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聚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相臣作为企业主要负责
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未及时消除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二条第(二)项
①
的规定,建议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对广聚源
公司主要负责人李相臣处以 2020 年度年收入 40%的罚款,
共计人民币 6.2062 万元。
(3)广聚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相臣在事故调查中作伪
证并指使他人作伪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下同)第十三
条第(一)项
②
的规定,建议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 2020
年度年收入 9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 13.96395 万元。
(4)广聚源公司生产部长李运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
规定,建议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 2020 年度年收入 80%
的罚款,共计人民币 7.66104 万元。
(5)广聚源公司制浆车间主任李建军在事故调查中作
伪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
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
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②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 80%至 9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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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规定,建议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 2020 年度年收
入 8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 8.76328 万元。
(6)广聚源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李东在事故调查中
作伪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
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
项的规定,对其处以 2020 年度年收入 80%的罚款,由于广
聚源公司财务部门无法核定其上一年年收入,故按照本市上
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11.4682 万元计算,建议津南区应急管
理局对其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 9.17456 万元。
2.建议津南区住房建设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消防
救援支队、区应急管理局、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向津南区委、
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建议津南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
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广聚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一是切实落实消防
安全职责,加强防火防爆专项检查以及动火作业人员岗前的
防火防爆教育培训;二是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
设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人变动后要对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及时修订完善,对新安装的设备要及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三是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动火作业等相
关制度,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通过检查、巡查等手段
加强风险管控尤其是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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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
安全管理,配合各职能部门履行属地各项管理职责。一是要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贯彻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增强安
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认真履行各内设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二是咸水沽镇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与津南区住房建
设、规划、城市管理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密切
配合,信息共享,对属地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按照职责分
工及时通报、移交给有关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共同严厉打
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三)津南区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本行业领域
的安全生产工作。一是津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严格落实“三
管三必须”原则,在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中真查实看,切
实指导企业消除安全隐患;二是津南区消防救援支队要认真
履行对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的职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做好督促指
导;三是津南区应急管理局要进一步落实好对轻工行业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深入推进轻工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
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四是津南区
住房建设委要加强对辖区内既有和在建建筑违法建设的日
常检查巡查,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建设、未组织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采取切实有
效的措施治理违法建设行为。
(四)津南区委、区政府要进一步统筹推进各部门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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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一是要组织区住房建设委等相
关部门厘清职责边界,健全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工
作机制;二是要组织区住房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消防救援、
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从行业监管、行
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入手,坚决防范和深化治理形
式主义、官僚主义,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到实处,有
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