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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2·28”白塘镇周墩村亡人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事故预警通报(涵江区人民政府) 地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发布:2023-06-28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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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月28日9时20分许,涵江区白塘镇周墩村涵港大道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涵江区“2·28”白塘镇周墩村亡人交通事故调查组的批复》(涵政综〔2023〕22号)的有关规定,涵江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涵江区“2·28”白塘镇周墩村亡人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涵江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陈棋聪任组长,涵江区交通运输局、涵江区应急局、涵江区执法局、涵江交警大队、涵江区总工会、白塘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福建省顺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畅公司”,成立于2018年04月25日,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国欢东路169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姚某英,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二手车交易;车辆清洗服务;汽车装具、仪器仪表、汽车配件的批发、零售;汽车的销售;汽车维修、渣土运输服务;普通货运;集装箱运输、冷藏运输、大件货物运输(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信息服务;驾驶员代驾服务;代办车辆挂牌、过户、变更、年审手续服务;汽车租赁;机械设备租赁。   顺畅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闽交运管许可莆3503****0417”有效期至2026年5月9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顺畅公司名下营运车辆203辆(含挂车14辆),其中挂靠车辆数187辆,自有车辆数16辆。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闽B50833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型为红岩牌CQ****HTVG474L,发动机号:18H0022****,车辆识别代码:LZFF25T48JD******,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2人,车辆所有人:顺畅公司。机动车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05月07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5月31日。   该车强制险和商业险均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单号:0222350304000332******,商业保险单号:0222350304000370******,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00000元;   2019年09月,顺畅公司与翁某华(身份证号码:350321********5232,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东园西路118号兴安名城D区4号楼4梯315室)签订了汽车挂靠运输合同,挂靠期限:自2019年09月03日起至2029年09月02日止。事发时,该车辆实际管理及使用人为翁某华,驾驶员为杨某迁。   2.无牌号人力自行车,车主:林某章。   (三)驾驶人基本情况   1.杨某迁,男,1976年08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7********4015,户籍地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店坪镇大洪山村小溪口组,现住址:涵江区梧塘镇枫林村梅岭329号Z203室,持“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350351******,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06月15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事发时系驾驶闽B50833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中未受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433027********4015,有效期至2029年02月06日。   2.林某章,男,1941年03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03********0376,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周墩村大度下59号,事发时系驾驶无牌号人力自行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四)道路基本状况及天气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涵江区白塘镇周墩村涵港大道路口,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白塘路方向,北往福厦路方向,事发路段机动车道双向八车道,每条车道宽375CM,铁路桥下路中心绿化带隔离,右侧路口通往白塘显应村铺前方向,路口宽1200CM,左侧路口通往白塘新港方向,路中心路口宽1500CM,路面施划车道分界线及人行横道线,非机动车道绿化带隔离,沥青路面,道路线型平直,路面完好,干燥,白天,行车视线清楚。当天天气为多云,气温12℃到20℃,空气质量:50,东北1-2级,风速11km/h。   (五)检测检验及鉴定情况   1.肇事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经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对闽B50833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验,检测结论为:闽B50833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灯光系、制动系、转向系均完好有效,其各系统安全状态均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要求。   2.尸体检验鉴定情况   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对林某章的尸体进行检验,检测结论为:死者林某章体表的损伤特征符合因交通事故所造成;死者林某章的死亡原因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3.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情况   经酒精吹气测试仪对闽B50833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杨某迁进行酒精吹气鉴定,检验结果为:0mg/100ml。   4.车辆行驶动态情况   (1)出事前,杨某迁驾驶闽B5083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白塘周墩村道自白塘显应铺前村往涵港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在涵港大道周墩村路口,在路口停车后起步右转弯往白塘路方向行驶,事发时车辆行驶到涵港大道右侧机动车道第二条与第三条车道之间位置。(以靠路中心绿化带为第一条车道,下同)   (2)出事前,林某章骑驶人力自行车从涵港大道非机动车道周墩村路口出来往对向新港方向骑行,事发时骑行到右侧机动车道第三条车道位置。   (3)出事前,林某章驾驶的人力自行车位于闽B50833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车头的右前处位置。   (4)出事时,闽B50833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保险杠位置与人力自行车左手把位置发生刮碰,且发生刮碰时的位置位于右侧机动车道第三条车道内位置,发生刮碰后林某章连同自行车被闽B50833号重型自卸货车卷到车头底部。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0人受伤):   死者林某章,男,1941年03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350303********0376,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周墩村大度下59号,系人力自行车驾驶员。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闽科胜司鉴所[2023]病鉴字第019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死者林某章体表的损伤特征符合因交通事故所造成;死者林某章的死亡原因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2.事故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玖万圆整(¥90000.00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2月28日09时20分许,杨某迁驾驶闽B5083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白塘周墩村村道自显应村往涵港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涵港大道周墩村路口,在路口停车后起步右转弯往南环城路方向行驶时,与车辆右前方自右往左横过道路的林某章骑驶的人力自行车发生刮碰,造成车辆损坏,林某章当场死亡的后果。   (二)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涵江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区政府及公安、应急、交通、卫健等有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并快速有效完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在较短时间内恢复道路交通秩序。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2023年3月17日涉事车辆驾驶人杨某迁与死者家属双方已在涵江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额支付了死亡赔偿金。   死者林某章遗体已于2023年3月3日火化。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杨某迁驾驶机动车起步右转弯行驶时,未能确保注意观察车辆周边交通情况,未能确保安全行车,盲目驾驶,上述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2)林某章骑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时,未能从人行横道线通过且未能下车推行,但事发前人力自行车在闽B50833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车头的右前方位置骑驶,因此其违法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2.间接原因:   涉事车辆闽B50833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管理及使用人翁某华存在没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问题,在本起事故过程,驾驶员杨某迁安全意识不够、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说明涉事车辆实际管理及使用人翁某华对所运营车辆、线路安全风险防控及驾驶人培训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盲目驾驶而引发的亡人交通事故,性质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救援评估情况   经调查,本事故发生后,涵江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较好完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与善后处理工作。涉事车辆驾驶人杨某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较好处置善后工作。   经评估,本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与善后处置工作合法、合规、有效,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和社会舆情不良影响。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事故调查组对福建省顺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通过现场查阅公司的经营资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机构设置、人员岗位职责、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与投入、车辆管理情况、驾驶员安全教育情况、应急管理等相关资料台帐,并对公司法人代表、安全负责人、公司安全员及实际挂靠车主(产权人)共四人的履职情况做了询问笔录。   (一)福建省顺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通过对该公司内业资料查阅分析与笔录询问,顺畅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基本履职到位,但公司的日常管理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经现场检查,该公司安全负责人有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但是对挂靠车辆驾驶人员教育培训力度不够,未在学习教育中将司机疲劳、超速驾驶进行通报,警示教育开展不足。   2.事故报告制度落实不到位。事故报告制度落实不到位,本起事故发生后,当天17时许才向涵江区交通主管部门报告,超出了2小时报告时限。   (二)事车辆闽B50833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管理及使用人翁某华   2.涉事车辆闽B50833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管理及使用人翁某华存在没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①根据福建省顺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翁某华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第一条“车辆产权”标明,事故车辆的产权人、实际控制人及使用人为翁某华。翁某华,为事故车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②翁某华对事故车辆的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对驾驶员的培训不到位,致使驾驶员杨某迁安全意识不够、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构成事故车辆个人经营投资人没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导致亡人交通事故后果的事实。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当事人过错:   (1)杨某迁驾驶机动车起步右转弯行驶时,未能确保注意观察车辆周边交通情况,未能确保安全行车,盲目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引起本事故的根本过错;   (2)林某章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时,未能从人行横道线通过且未能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其违法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无引起本事故的过错。   2.当事人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事故责任作出如下认定:杨某迁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章无责任。第35030312023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已送达当事双方。现已对杨某迁刑事立案,并已采取强制措施。   3.涉事车辆闽B50833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控制人责任:   翁某华,男,身份证号码:350321********5232,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东园西路118号兴安名城D区4号楼4梯315室。涉事车辆闽B50833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管理及使用人翁某华履行所运营车辆因存在没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问题,对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教育、车辆运营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对涉事车辆驾驶人杨某迁盲目驾驶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亡人交通事故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且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挂靠企业顺畅公司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应急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4.涉事企业顺畅公司及相关人员责任:   经调查,顺畅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公司安全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基本履职到位,依据尽职免责原则,建议免于行政处罚。   顺畅公司法人代表姚某英:对外包挂靠车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由事发地涵江区应急管理局对顺畅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英予以行政处罚。   顺畅公司超出2小时报告事故,考虑到挂靠车辆的特殊性,且在本起事故处理中迟报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建议免于对负有报告责任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福建省顺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公司内部进行整顿,加强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车辆(尤其是外包挂靠车辆)和人员的管理,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特别是运营线路安全风险、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建议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福建省顺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对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一次剖析,对事故路段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整改措施,提高事故的预防能力。   (三)建议公安交警部门加大路面监控和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对交通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涵江区“2·28”白塘镇周墩村亡人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