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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石鼻“12.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安义县·安全生产(安义县人民政府) 地区:江西·南昌 发布:2026-05-11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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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3-12 文件编号: 有效性: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安义石鼻“12.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访问量: 字号: 大 中 小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二)事故车辆情况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员情况 (四)事故发生经过 (五)事故现场情况 (六)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 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三) 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四)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三)间接原因分析 (四)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四、事故的性质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1 人) (二)建议行政处罚人员(1 人)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主要教训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025年12月10日23时02分许,安义县416省道13公里930米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义县人民政府批复成立了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中心、石鼻镇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的安义石鼻“12·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 经调查认定,安义石鼻“12·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二轮电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电动车(经鉴定:符合轻便两轮摩托车且符合机动车范畴)经过交叉路口拐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重型半挂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载在道路上行驶,且在驾驶过程中从事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而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豫HN7772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武陟县鸿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人代表原*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44******,营业期限2018年02月27日至2068年02月26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等。2023年07月04日,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豫交运管许可焦字410823005143号),发证机关为武陟县交通运输局,有效期至2027年07月16日。 因该企业在外地,无法调查。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豫HN7772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武陟县鸿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文品牌:解放牌、车辆型号:CA4250P26K15T1E5、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IKAD23460、车身颜色:红色、出厂日期:2019年5月20日、注册登记日期:2019年05月23日,整备质量:40000kg。该车在投保,投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承保,强制保险单号;AZHZZ65CTP25B063365D,商业保险单号;AZHZZ65Y2025B032264Q。经调查现场查验车辆确认唯一性,未发现该车私自改装、加装。 2、豫H76L2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武陟县鸿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文品牌:豫前通牌、车辆型号:HQJ9401ZC、车身颜色:红、出厂日期:2019年5月13日、注册登记日期:2019年05月2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5月31日,整备质量:40000kg。该车在投保,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承保,强制保险单号;AZHZZ65CTP25B063365D,商业保险单号;AZHZZ65Y2025B032264Q。经调查现场查验车辆确认唯一性,未发现该车私自改装、加装。 车辆装载情况:事故发生时车上载有生产瓷砖的原材料,车货实载后总质量60520KG,限重49000KG,超载23.469%。 3、安义备案号28003两轮电动车(经鉴定:符合轻便两轮摩托车且符合机动车的范畴)。车辆所有人:毛*连,无保险。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员情况 马*军,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址: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身份证号码:41082319811020****。准驾车型A2D,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02月24日,状态:正常。事故发生时系豫HN77720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76L2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车辆所有人:武陟县鸿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毛*连,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身份证号码:3601231965101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系悬挂安义备案号28003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10日23时02分许,马*军驾驶豫HN7772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76L2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S416省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径安义县石鼻镇S416省道13KM+930M“T”型交叉路口处,与由东往往南左拐弯的毛*连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毛*连经120急救医生现场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安义县石鼻镇S416省道13KM+930m“T”形交叉路口(古村研学中心),该路口S416省道呈南北走向,南至乔乐乡,北至万埠镇,双向两车道,沥青路面,道路宽10.10m,道路两侧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分界线,该路口东侧有一条通往古村研学中心道路,该道路设置震荡波线、铁质减速带及“让”行标志牌。事故发生时为深夜,路灯已关,天气晴,视线一般。 2、事故路段技术性能情况 (1)事故路段平、纵面线型指标达标,视距条件良好,为加强道路行车安全,支路口设置了让行标志牌、震荡减速带及铁质减速带,在路段范围设置了警示桩、人行横道标志,提醒驾驶员进入该路段,减速慢行。综上所述,S416线的13KM+930m路段的线形指标、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情况均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2)事故路段现状情况与日常管养情况:据现场察勘,事发路段的路线线形、路基填筑、路面结构、标志标线标牌的设置以及各种设施等均与设计图纸相符。事故路段位于安义县石鼻镇S416省道13KM+930m“T”形交叉路口(古村研学中心),由安义县公路中心负责道路日常养护,按要求对各养护路段进行日常养护和清扫,事发路段的沥青混凝土路面干净整洁、标线清晰,无石子等杂物,无坑槽,路况良好,视线良好。 3、事故路段隐患情况 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时发现现场S416省道路面为重新翻修沥青路面,标志、标线完好,古村研学中心门口支路设有停车让行标志牌、震荡减速带及铁质减速带,未发现道路安全隐患。 4、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现场事发时天气晴。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核实,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6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 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安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5年12月10日23时03分接到肇事司机拨打的事故报警电话后,立即分别通知120 急救人员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石鼻中队值班交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县120 调度指挥中心派出救护车于23时25分许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石鼻中队值班民辅警4 人于23时12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安义县公安局情指中心及交管大队领导报告事故具体情况。 2025年12月11日0时许,安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事故情况报送至安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并同步报送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指挥中心及安义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接报后立即将事故情况报送至县政府办、县委办及县应急管理局。 (二)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县120急救中心车辆到达现场后,急救人员立即对毛*连开展抢救工作,毛*连因伤势过重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勘察和交通管制等工作,现场勘查于当日23时12 分许开始,于次日0时30分现场勘查完毕后将事故车辆暂扣和拖移,并迅速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事故发生后,安义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交管大队大队长,交管大队值班领导与事故中队民警同时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等工作,石鼻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派出所领导也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和组织开展救援等工作,并及时通知死者家属到达现场进行辨认,相关人员及时做好现场信息管控和调查走访等工作。 (三) 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县 120 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后,确定毛*连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当场宣布死亡。属地政府、交管部门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积极组织协调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做好了社会稳定工作。 (四)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交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勘查和交通管制等工作。120急救车到达现场,伤者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经调查组调查,各单位处理该事故到场所用时间均在接处警及急救规定时间范围内,各单位现场处置妥当,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均具备历史演练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马*军驾驶机动车超载在道路上行驶,且在驾驶过程中从事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一部分原因;毛*连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电动车(经鉴定:符合轻便两轮摩托车且符合机动车范畴)经过交叉路口拐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部分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情况 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通过对【豫HN7772/豫H76L2挂】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的检验结果分析,该车的制动、转向、灯光性能符合国标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通过对【安义备案号28003】红色新日牌二轮电动车该车的检验结果分析,该车事故前的制动、转向、灯光性能符合国标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安全要求。 2、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情况 甲车【豫HN7772/豫H76L2挂】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前保险杠下端及左前面板碰撞痕迹符合与乙车【安义备案号28003】红色新日牌二轮电动车车体右后减震器、右后护板、右后衣架及后尾灯罩碰撞接触所形成,痕迹的高度符合道路中的碰撞现象,痕迹吻合,事故中造成两车相关部位损坏。 3、车辆属性鉴定情况 【安义备案号28003】红色新日牌二轮电动车符合轻便两轮摩托车且符合机动车的范畴。 4、尸表检验鉴定情况 分析认为毛*连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5、酒精、毒品检验鉴定情况 经检测,排除驾驶员马*军酒驾、毒驾嫌疑。 (三)间接原因分析 武陟县鸿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所属车辆GPS不在线的问题没有预警提醒,对车辆行驶动态不掌握、不监管,对驾驶员马海军超载行驶,接打电话的行为未发现、未提醒,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马*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属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毛*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属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马*军、毛*连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作用、过错程度相当,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定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安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马*军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毛*连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四、事故的性质 调查显示豫HN7772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76L2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属于货运车辆,根据《南昌市应急管理局、南昌市交管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上报衔接工作的通知》(洪应急字〔2023〕154号)文件第一点“道路运输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范围为:涉及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质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十二类车辆”)发生人员伤亡(多伤或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之规定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一般道路运输业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武陟县鸿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不力,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存在接打电话、超载,车辆存在GPS不在线的问题,公司均没有做到有效监管。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1 人) 毛*连,两轮电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电动车(经鉴定:符合轻便两轮摩托车且符合机动车范畴)经过交叉路口拐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鉴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行政处罚人员(1 人) 马*军,豫HN7772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76L2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载在道路上行驶,且在驾驶过程中从事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建议由安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武陟县鸿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不力,对驾驶过程中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建议由县交通运输局发函至该公司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事故主要教训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车辆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 2.两轮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缺乏,存在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随意驾驶,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3.外地籍过境货车夜间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外地籍过境货车的管理日常主要依托交警定点管控和流动巡逻管控相结合的方式,无法做到全天24小时管理,流动巡逻管控密度频次低造成夜间的管理存在一定的漏洞,致使夜间过境货车超速、超载、接打电话等易肇事肇祸突出交通违法管控力度不够。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车辆运输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驾驶人员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路行驶,加强对车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2.属地政府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一老一小”出行交通安全的宣传宣教,认真开展电动车的安全监管。同时对辖区内管养的道路加大交通安全设施投入,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路口减速带的设置工作。 3.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超载、超速、无牌无证及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附件: if(!$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