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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G105国道“9.11”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安义县·安全生产(安义县人民政府) 地区:江西·南昌 发布:2026-05-11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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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2-11 文件编号: 有效性: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安义县G105国道“9.11”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访问量: 字号: 大 中 小   2024年9月11日21时18分许,在安义县东阳镇105国道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成立了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应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东阳镇政府、安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义公路分中心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开展对本次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事故调查本着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现场取证、检测检验、调查询问、分析讨论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经调查认定,安义县G105国道“9.1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豫HM6150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武陟县德顺物流有限公司、中文品牌:解放牌、车辆型号:CA4250P1K15T1NE6、车辆识别代号:LFWSRU9L6RAA01784、车身颜色:红色、出厂日期:2024年1月30日、注册登记日期:2024年04月18日,整备质量:8550kg。该车在投保,投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有效期止为2025年4月16日。 经调查现场查验车辆确认唯一性,未发现该车私自改装、加装。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王*朋,男,1990年0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河南省武陟县****,身份证号码:41082319900519****。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08月08日,状态:正常。事故发生时驾驶豫HM6150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车辆所有人:武陟县德顺物流有限公司。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豫HM6150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武陟县德顺物流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人代表马*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CK******,营业期限2023年06月07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2024年04月19日,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豫交运管许可焦字410823067136号),发证机关为武陟县交通运输局。 据武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核查反馈,武陟县德顺物流有限公司拥有113辆货运机动车,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了安全机构,落实了安全管理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台账有建立,日常安全检查有落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有开展。但未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GPS动态监管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不扎实,货运车辆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四)事故路段道路情况和天气情况 1、事故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安义县东阳镇境内G105国道1635KM+400M(东阳马源村)路段,该处国道呈南北走向,北至永修县滩溪镇,南至安义县东阳镇,双向两车道,沥青路面,道路宽12.5米,道路中间漆划黄色虚线,道路两侧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分界线;事故发生时为夜晚,有路灯照明,天气阴雨,视线一般。 2、事故路段技术性能情况 (1)K1635+400处纵坡0.481%,平、纵面线型指标达标,视距条件良好,为加强道路行车安全,在路段范围设置了警示桩、村庄警示及T字交通路口标志。为提醒驾驶员进入该路段,减速慢行。综上所述,G105线的K1635+400道路段的线形指标、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情况均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2)事故路段现状情况与日常管养情况:据现场察看,事发路段的路线线形、路基填筑、路面结构、标志标线标牌的设置以及各种设施等均与设计图纸相符。事故路段位于安义县G105国道K1635+400( 东阳马源村)处,由安义县公路分中心东阳道班负责道路日常养护,按要求对各养护路段进行日常养护和清扫,事发路段的沥青混凝土路面干净整洁、标线清晰,无石子等杂物,无坑槽,路况良好,视线良好。 3、事故路段往年交通事故及隐患治理情况 据安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统计,自2021年至2024年9月23日期间,105国道发生亡人事故12起。该路段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齐全,不属于隐患路段。 4、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现场事发时天气为阴雨。 (五)事故的检验鉴定情况 1.酒精检验鉴定 万埠中队民警在事故现场对驾驶员王*朋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零。 2.车辆安全性能鉴定 (1) 豫HM610红色解放牌重型半牵引车。江西中正司法鉴定意见(赣中正中心【2024】安鉴字第2483号),检验结果显示,该车灯光、转向性能完好,制动性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技术要求。 (2) 无号牌“雅迪”牌二轮电动车。江西中正司法鉴定意见(赣中正中心【2024】安鉴字第2483号),检验结果显示,该车的制动、转向、灯光性能符合国标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安全要求。 3.碰撞痕迹鉴定 江西中正司法鉴定意见(赣中正中心【2024】痕鉴字第1104号):甲车【豫HM610/豫H68B0挂】红色解放牌重型半牵引车车尾部左侧碰撞痕迹符合与乙车【无号牌】黑色雅迪二轮电动车车头碰撞接触在本次事故中可以形成。 4.尸体检验鉴定 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尸体检验鉴定(赣中正司鉴【2024】尸鉴字第104号),被鉴定人陈*花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属性鉴定 二、事故的性质  调查显示豫HM6150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68B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属于货运车辆,根据《南昌市应急管理局、南昌市交管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上报衔接工作的通知》(洪应急字〔2023〕154号)文件第一点“道路运输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范围为:涉及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质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十二类车辆”)发生人员伤亡(多伤或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之规定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一般道路运输业生产安全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11日21时18分许,王*朋驾驶豫HM6150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68B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G105国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安义县境内G105国道1635KM+400M(东阳马源村)路段,停放车辆后,陈*花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与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陈*花经120急救医生现场确认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朱志翔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交警大队大队长杨钢强、副大队长黄德峰带领事故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现场调查等工作,东阳镇书记黄国志、镇长易帆亲赴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工作。 2、现场救援情况 2024年9月11日21时18分许,万埠中队巡逻民警巡逻至事故发生地,发现:在安义县境内G105国道1635KM+400M(东阳马源村)路段发生一起货车与电动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现情况后,迅速将警车停靠在事故道路北侧,用锥桶将事故现场隔离,并指挥分流过往车辆,在确保事故处置区域内相对安全后,民警和辅警赶紧查看伤者的情况。发现道路上有1人,疑似死亡。随后迅速与指挥中心联系并报告情况,要求出动120救援,120急救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经医生确认,此人已经死亡。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民警将现场情况及时通过电话和电台向县局指挥中心、安义县交警大队和事故中队领导进行汇报。 经调查组调查,各单位处理该事故到场所用时间均在接处警及急救规定时间范围内,各单位现场处置妥当,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均具备历史演练情况。 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事故认定情况 (一)事故原因分析 1、有关因素排除情况 (1)排除驾驶人酒驾毒驾因素。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及到大队办案中心再次检测,排除驾驶人因酒驾和毒驾致事故发生因素。 (2)排除其他车辆碰撞因素。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事故鉴定意见:甲车(豫HM6150/豫H68B0挂)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左侧碰撞痕迹符合与乙车(无号牌)黑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车头碰撞痕迹接触在本次事故中可以形成。 2、影响事故发生因素 (1)王*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且车辆未开启警示灯,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 (2)陈*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电动车(经鉴定:符合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且符合两轮机动车范畴)在道路上行驶时,疏于观察前方停放的机动车,未保障行车安全谨慎驾驶。 (二)事故认定情况 王*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 陈*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王*朋、陈*花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作用、过错程度相当,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定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安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王*朋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陈*花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五、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 电动车驾驶员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存在无证驾驶、超标、未集中精力仔细观察、操作不当等行为;货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随意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影响车辆通行;货车发生故障、车辆过境、驾驶员休息时没有货车营地供车辆安全停放。 六、责任追究情况 本案中豫HM6150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68B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王*朋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违法行为将按法律规定处理。 武陟县德顺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驾驶员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执行不到位,货车司机未参加安全会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及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事故原因和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措施。 七、下一步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建议以及事故预防措施 1、因该企业位于外地,拟向企业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下发工作提示函,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监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2、为了增强该路段道路条件的警示作用,因该事故处于穿村路段,建议在公路上设置警示标牌及禁止停车标志牌,沿线建设货运车辆营地,让货运车辆有安全的停放区域。 3、建议属地派出所、交警中队进一步加大对G105国道沿线巡查力度,落实国省道联勤制度,做到白天见警车、晚上见警灯,通过话筒喊话等方式进行安全提醒,并严格查处货运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等易发生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附件: if(!$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