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天佑路“6·23”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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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认定,西湖区天佑路“6·23”一般道路交通亡人事故,是一起因车辆驾驶人夜间行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未安全驾驶,行人夜间在机动车道内长时间行走,而导致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员基本情况 谭某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赣A**9517小型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准驾车型为C1D,2015年08月08日初次申领驾驶证C1证,2016年09月12日增驾为C1D证,有效期2021年08月08日至2031年08月08日,当前累积记分9分,发证机关为南昌交管局车管所,2021年08月11日期满换证,由江西省吉安市交警支队转入江西省南昌市交管局。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共34条,均已接受处理,事发前无交通事故处理记录。谭某峰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2021年02月03日至2055年10月17日,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现场对驾驶员谭某峰进行酒精吹气检验,无酒驾情况,对其提取尿样进行毒品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为赣A**9517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车辆类型:小型轿车,品牌型号:威马牌,整备质量2024kg,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所有人为谭某峰。2022年04月07日在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管所注册登记,车牌为渝A**0276,车主为谢某,2022年05月31日,转递至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车辆转让给徐某明,车牌为浙F**1527,2024年06月18日转递至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车管所,车辆转让现车主谭某峰,车牌为赣A**9517。2024年06月19日取得运输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营运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证号:赣交运管许可洪字第360100083117号,已于2025年04月28日年检(江西永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该车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共计5条,1条未处理。经现场实车查验,确认车辆唯一性,未发现该车存在非法改装情形,车辆识别代号与新车注册登记时一致。 车辆投保情况: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单号:PDZA20243601000023****)和商业险(保单号:PDAA20243601000021****),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06月23日,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100万元。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江苏泰高隆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注册成立于2022年11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C46X3G5C,负责人:丁某杰,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场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银湖管理处邓埠村定埠路55-2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等),登记机关: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迅达约车作为该公司网约车平台的司机端,目前使用花小猪聚合平台派单。 (四)死者的基本情况 死者王某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事故发生时系行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23日19时44分许,事故发生时,谭某峰驾驶赣A**9517小型新能源汽车,另有乘客一人,乘客朱某萍。乘客朱某萍于当日19:08分通过花小猪平台线上打车至南昌火车站,谭某峰通过迅达约车平台接单后,在江西应用科技学院东门接单,从新建区宏福大道出发,在天佑路铁路二村菜场段由南向北行驶时碰撞到在机动车道内同向行走的行人王某华,事故发生后,谭某峰现场报警,“120”将伤者王某华送至老福山二医院救治。后伤者王某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时58分许死亡。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南站街道天佑路铁路二村菜场段,事发路段为沥青路面,道路平直无坡无转弯,无明显坑洼和坑槽,事发当日有雨,路面无明显积水,总体路况良好,照明良好,视线良好。道路设计通行能力满足交通量需求,日常养护良好。天佑路主路南北走向,双向二股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半宽为4.10米,在道路东侧划有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泊位宽1.60米。道路两侧有人行道,人行道宽东侧2.4米,西侧2.3米。道路限速30km/h,无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2.事故车辆勘查情况:现场以铁路二村7号店为基准线,店面南侧墙体基准点,建立直角坐标系(见图1:事故现场图)。小车车事故发生后头北尾南,右后轮基准点3.53米;小车右前后轮距东侧路肩距离分别为3.90米;3.40米;该车车头右前角与行人发生接触碰撞。 图1.事故现场图 3.事发生时天气情况:2025年6月23日西湖区天气:中雨转小雨,东北风2级,全天气温23-25℃,空气质量良,日出时间5时29分,日落时间19时17分,天气对驾驶人视野、车辆制动距离有一定影响。 (三)视频解析情况 视听资料:南站153号监控显示:2025年6月23日19时44分21秒,一辆白色小轿车碰撞在机动车道内由南往北同向行走的行人。 (四)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评估情况 1.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2025年6月23日19时44分许,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驾驶员谭某峰现场拨打110报警,19时45分许,南昌急救中心(120)接到驾驶人谭先生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9时49分许,南昌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驾驶人谭先生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10指挥中心、120急救中心通讯调度科分别调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事故中队、救护车赴事发现场,19时51分许,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救护车相继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20时13分许,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医生诊断,伤患者王某华现场受伤,6月24日凌晨1时58分许,南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宣布王某华死亡。 2.事故善后情况: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积极组织事故双方当时人就善后事宜进行了协商。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2025年6月23日20时46分,西湖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接市局值班室情况通报后,立即向西湖区区委办值班室、区政府办值班室报告,区政府主要领导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西湖区应急管理局,西湖区南站街办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秩序管控和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并安排相关单位和人员妥善做好善后工作。经评估,区各级各部门应急响应及时,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到位,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妥当,未造成次生事故及其他不稳定因素。 (五)属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西湖区南站街道办事处。西湖区南站街办从保护群众生命安全角度出发,结合实际,夯实举措,进一步推动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落到实处。加强文明交通宣传教育,在小区日常出入口开展交通安全劝导活动,向居民发放“六不一戴帽”交通安全宣传单,定期组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对道路两旁进行巡查整治,清理主干道路乱停乱放的共享电动车,同时在辖区主次干道及小区内加装减速带、反光镜等。 2.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事发路段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五中队负责。事发当日,该大队五中队值班人员均在岗在位,且在接到事故报警后,于规定时限内赶赴现场开展报告案情、伤者救治、现场保护、寻找证人、移交案件等程序处置;该大队事故中队值班人员亦均在岗在位,接受案件移交通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规范处置。该交警大队一直严格落实“三个必须”路面勤务安排,严格执行“三个一律”工作要求,严管重罚重点违法行为,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教,综合治理交通安全风险隐患。2025年1月1日至6月23日(事发当日),日均出动警力180余人次、大小警车90余辆次开展工作,共动态排查交通安全隐患88起并推动完成治理87起,走访企事业单位460余家次,下发交通安全隐患通知书60余份,现场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5.5万余起,管辖中队五中队每周联合城管对天佑路占道摊点进行清理,严查行人乱穿乱行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今年1月1至事发6月23日共查处行人违法102起),开展常态化宣传教育,尤其是针对“一老一小”开展了精准化宣教,“6.23”事故死者王某华老人亦收到过大队发送的交通安全提示短信。 3.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湖大队。按照法定工作职责,坚持“三管三必须”原则,科学严密制定年度执法及服务工作计划。加强监管服务,突出“元旦、春节、两会、五一”等重点时节,结合上级督办转办,加强与区住建局、交警等部门协同合作,加大对网约车企业监管和服务力度。及时开展法规宣传及普法服务,督促网约车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网约车司机及车辆资质,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要求。针对非法违法车辆,持续加强与辖区交警部门协同沟通,借助“洪运通”执法APP和交警大数据科技手段,做到精准捕捉,精度布控,精确打击。2025年以来,入企和约谈企业30余次,倾听企业诉求10余次,宣传法规50余次,提醒落实责任50余次,发现问题隐患督促闭环管理20余个,共同研究加强人车管控20余次,立案查处网约车违规经营114件。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王某华。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8万元(主要用于死者家属赔偿及安葬费用)。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和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谭某峰故意伤害。 谭某峰驾驶车辆雨天夜间行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安全驾驶是该起事故的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王某华雨天夜间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三)司法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性能检验鉴定:江西赣景盛中心【2025】痕鉴字第1418:被鉴定车辆赣A**9517小客车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技术要求。 2.碰撞痕迹鉴定:赣景盛中心【2025】痕鉴字第1417号:赣A**9517小型普通客车行驶中车头右前部与行人相碰撞接触在本次事故中所形成。 3.行驶速度鉴定:赣景盛中心【2025】痕鉴字第1419:赣A**9517小型普通客车在事发路段时的行驶速度为18KM/H-19KM/H。 4.尸体检验鉴定: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赣元中心【2025】病鉴字第113号:被鉴定人王某华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1人) 谭某峰,预约出租车驾驶员,事发时驾驶赣A**9517号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载客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致一人死亡,且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将该案立为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免于责任追究处理单位(1家) 江苏泰高隆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经调查:该公司制定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投诉管理制度等,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任命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建立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台账,事故车辆技术性能完好,事故车辆驾驶员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核,岗前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台账清晰。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指导事故车辆驾驶员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同时该公司网络平台已于事故发生后封禁了事故车辆驾驶员在该平台营运资质;该公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认真总结事故经验和教训。调查组经综合评估认为,江苏泰高隆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管理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建议免于行政责任追究。 (三)其他建议 对于本次事故造成的其他民事责任,建议事故双方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 六、事故教训 该起道路交通亡人事故,是一起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的,教训极其深刻,反映出机动车驾驶人员道路交通法规意识缺失,安全行车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心存侥幸,违法违规驾驶,不仅自身要承担法律风险,更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严重伤害,对民众安全带来一定影响。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江苏泰高隆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统一标准,进一步加强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平台驾驶员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文明驾驶;严查各类安全隐患,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禁止安全设施不全或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参与营运。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网约出租车辆经营单位监督管理措施,有效督促网约车辆公司及平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网约出租车辆营运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完善道路交通标识标志和信号指挥设施,加强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强化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减少类似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各街道、社区要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紧绷安全这根弦。要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特点,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着力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手机扫码浏览 【TOP】【打印页面】【关闭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