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抚河北路“7.15”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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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行政管理与服务 行政执法 分享到: $('#share-1').share(); $ ); $('#share-3').share(); $('#share-4').share() 索引号: A25260-0703-2026-000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西湖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9-17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西湖区抚河北路“7.15”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量: 字体【 大 中 小 】 西湖区抚河北路“7.15”一般道路交通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 目录 一、基本情况…………………………………………2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6 四、事故原因…………………………………………7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7 六、事故教训…………………………………………8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9 西湖区抚河北路“7.15”一般道路交通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15日7时44分许,在西湖区抚河北路中山路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4万元。 事故发生后,西湖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江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于2025年7月25日,批准成立了西湖区抚河北路“7.15”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为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西湖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广润门街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湖大队分别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取证、调阅相关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明了有关人员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西湖区抚河北路“7.15”一般道路交通亡人事故,是一起因车辆驾驶人杨某驾驶机动车注意力不够集中、未安全驾驶,行人罗某香安全意识不强,横过道路未走过街设施且无视交通信号行走,而导致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赣A**696D大型客车驾驶员。准驾车型为A3B2,2001年08月18日部队核发的驾驶证,2007年03月14日在南昌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换领B2驾驶证,2008年02月27日增加A3驾驶证,有效期2022年08月18日至2082年08月18日,当前累积记分0分,发证机关为江西省南昌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共3条,均已接受处理,事发前无一般程序交通事故处理记录,经现场对驾驶员杨某进行酒精吹气检验,无酒驾情况,对其提取尿样进行毒品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为赣A**696D大型客车,车辆类型:大型新能源客车,品牌型号:江西牌/JXK6109BEV,整备质量16500kg,使用性质:公交客运,车辆所有人为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2月26日在南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注册登记。2018年3月28日取得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营运范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该车于2025年5月14日年检(江西南欧性能机动车车检测有限公司),年检合格至2025年12月31日,该车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录共计2条,1条交通事故记录。经现场实车查验,确认车辆唯一性,未发现该车存在非法改装情形,车辆识别代号与新车注册登记时一致。 车辆投保情况: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8日,未投保第三者商业保险。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06月18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433334725,法定代表人:裘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1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公共交通等),一般项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等。登记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死者的基本情况 死者罗某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业,事故发生时系行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15日杨某驾驶38路赣A**696D公交大客车6时40分从南昌市塘子河发车,线路途经榕门路、抚河北路、朝阳洲中路、桃花路、云锦路、玉兰路、云飞路、抚生南路、云锦路、翠菊路、云飞路、玉兰路、云锦路、红梅路、九州大街、桃花路、朝阳洲中路、抚河北路,7时44分许,车上驾驶人杨某及乘客共计六人(乘客在线路上上车),行至抚河北路中山路路口,遇行人罗某香在道路西侧公交站台下车后沿中心护栏由南往北步行至中山路口后由西往东过马路,发生碰撞,造成罗某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17日15时30分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抚河北路中山路口,事发路口为沥青路面,道路平直无坡无转弯,无明显坑洼和坑槽,事发当日晴天,路面无明显积水,总体路况良好,白天视线良好。道路设计通行能力满足交通量需求,日常养护良好。路口为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设置人行过街设施。道路限速40km/h,无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2.事故车辆勘查情况:现场以抚河北路南侧人行地下通道墙体为基准线,人行地下通道北端边缘为基准点,建立直角坐标系。(见图1)事故发生后公交大客车头北尾南,右后轮距南侧地下人行通道北端边缘基准点270厘米;右前、后轮距人行地下通道墙体边缘基准线距离分别为80厘米、90厘米;该车车头与行人发生接触碰撞。 图1.事故现场图 3.事发生时天气情况:2025年7月15日西湖区天气:多云,东南风2级,全天气温30-37℃,空气质量良,日出时间5时20分,日落时间19时10分,天气对驾驶人视野、车辆制动距离没有影响。 (三)视频解析情况 视听资料:天网及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2025年7月15日7时44分21秒,公交大客车在抚河北路中山路口绿灯时由南往北行驶通过路口时,碰撞由西往东过马路的行人。 (四)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评估情况 1.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2025年7月15日7时44分许,事故发生后,在路口执勤的西湖大队一中队民辅警迅速处置,并向西湖大队指挥中心报告。7时46分许,南昌急救中心(120)接到驾驶人杨某电话报告事故情况。西湖区交警大队指挥中心、120急救中心通讯调度科分别调度西湖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救护车赴事发现场。7时50分许,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救护车相继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8时30分许,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医生诊断,伤者罗某香现场受伤,7月17日下午15时30分许,南昌大学二附医院宣布罗某香死亡。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按照亡人事故处置预案对案件开展调查取证。 2.事故善后情况:死者遗体已经火化,事故双方已签订协议,由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4万元(主要用于罗某香治疗费用及死者家属赔偿及安葬费用),赔偿款已支付。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2025年7月15日事故发生后西湖区交警大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及属地广润门街办快速响应,按照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积极开展事故处置。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接报及时,协调联动紧密,处置措施得当,善后工作扎实,事态把控较好,未造成负面影响,未出现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罗某香,性别:女。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4万元(主要用于罗某香治疗费用、安葬费用及对死者家属赔偿费用)。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杨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注意力不够集中,导致未能发现前方行走的行人。 行人罗某香安全意识不强,不遵守行人过街规定,横过道路未走过街设施且无视交通信号。 (二)司法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性能检验鉴定:赣长运中心【2025】痕鉴字第1502号:被鉴定车辆的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制动性能、转向及传动部件等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 2.碰撞痕迹鉴定:赣长运中心【2025】痕鉴字第1503号:[赣A**696D]大型客车行驶中车头前部与行人相碰撞接触在本次事故中可以形成。 3.行驶速度鉴定:赣长运中心【2025】痕鉴字第1504号:被鉴定车辆抵达事发路段时的行驶速度为37km/h-39 km/h。 4.尸体检验鉴定:赣开元中心【2025】病鉴字第126号:被鉴定人罗某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人员(1人) 杨某,公交大客车驾驶员,事发时驾驶赣A**696D大型新能源客车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致一人死亡,且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西湖交警大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建议免于责任追究处理单位(1家) 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调查:该公司制定有安全管理制度、营运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等,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公司每月组织车队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发生前三个月每十天会对发生过交通事故的重点驾驶员进行谈话教育,事故车辆技术性能完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台账齐全。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积极处理事故善后事宜,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认真总结事故经验和教训。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安全生产了管理责任,建议免于行政责任追究。 (三)建议免于责任追究处理个人(1人) 罗某香,事故发生时系行人,横过道路未走过街设施且无视交通信号。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六、事故教训 该起道路交通亡人事故,是一起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的,教训极其深刻,反映出机动车驾驶人员道路交通法规意识缺失,安全行车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心存侥幸,违法违规驾驶,不仅自身要承担法律风险,更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严重伤害,对民众安全带来一定影响。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江西南昌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驾驶员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文明驾驶;严查各类安全隐患,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禁止安全设施不全或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参与营运。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客运、旅游客运等重点车辆的动态监管,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完善道路交通标识标志和信号指挥设施,加强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强化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减少类似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各街道、社区要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紧绷安全这根弦。要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特点,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着力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手机扫码浏览 【TOP】【打印页面】【关闭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