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朝农朝阳泊月项目“7·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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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行政管理与服务 行政执法 分享到: $('#share-1').share(); $ ); $('#share-3').share(); $('#share-4').share() 索引号: A25260--2025-004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西湖区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9-25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西湖朝农朝阳泊月项目“7·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量: 字体【 大 中 小 】 西湖朝农朝阳泊月项目“7·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8月 目录 一、基本情况…………………………………………2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况情况………………….. 10 三、事故原因分析…………… …………………… .12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3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5 六、事故主要教训……………………………………22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23 西湖朝农朝阳泊月项目“7·2”一般物体 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2日17时14分,位于西湖区朝农街道朝阳泊月项目工地D08-01地块内,桩机在施工过程中,桩机立柱与底座连接处发生断裂,造成立柱倒塌并砸到位于西侧的工棚板房,导致1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9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5年7月7日,西湖区人民政府成立了西湖朝阳泊月项目工地“7·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西湖公安分局、朝农街道分别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取证、调阅相关资料、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明了有关单位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西湖朝农朝阳泊月项目“7·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机械设备维修质量缺陷、作业区内违规设置办公区和休息区、施工现场管理不力、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工程概况。南昌市西湖区建发朝阳泊月项目由江西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50739.50㎡,总建筑面积约16.63万㎡,其中地下室面积3.78万㎡,上部12.85万㎡(业态为:小高层11.2万㎡、洋房1.12万㎡、配套0.13万㎡、底商0.05万㎡、幼儿园0.3万㎡)。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2504-360103-0401-234514 。 (二)项目备案审批情况。2025年4月8日,取得市发改委立项备案批复。2025年5月21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5年6月27日,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截至事故发生时,正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三)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为建发朝阳泊月项目建设的专业分包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0915N,法定代表人:张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贰亿元整,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418号A座21层至23层。建筑施工资质类别及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有效期:2024年11月20日至2029年11月1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23年01月09日至2026年01月08日。 (四)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江西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8T3C381D,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阮某军,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南路339号主楼407-12室。 2.施工总承包单位:合诚(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0DDM4G,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方某新,注册资本:10000万元整,注册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垵边路376、378号6楼701室A区。建筑施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24年07月19日至2027年07月18日。 3.监理单位:厦门象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59317U,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施某平,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注册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四路22号象屿大厦七层B1单元。监理资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4.设备出租单位:杭州吉佳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H2H3J8T,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林某涛,注册资本:2800万元,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西联商务中心2幢1416室(自主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具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有效期:2023年03月01日至2026年02月28日。 (五)涉事设备基本情况。 1.JZB90履带式桩机:标准代号:JG/T5006-92,整机外形尺寸:长10.8m*宽5.4m*高3.3m,可钻孔径≤の800mm,可钻孔深30m,动力头功率150Kw,整机重量75000Kg,出厂编号:S00145,出厂日期:2013年06月,制造单位: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出厂合格,无设备档案资料。 2.设备租赁情况:2025年5月,杭州吉佳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吕某长与设备所有人朱某源达成口头设备租赁协议,租赁费用5万元/月。2025年5月,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吉佳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南昌西湖区DABJ2025002地块项目大区桩基工程长螺旋钻机及配套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方式:湿租赁(包括机械及人员)。 3.设备检测情况: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吉佳劳务有限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时,双方约定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费用由杭州吉佳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事故调查期间,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共向调查组提供了两份涉事桩机检验报告,第一份为江苏跃彻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桩机安装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CQ20255544X,报告出具日期:2025年5月5日;第二份为浙江诚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桩机安装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S202506JC7682A,报告出具日期:2025年6月25日。 4.设备报审报验情况:施工现场共有4台打桩设备,分别为3台长螺旋打桩机、1台三轴打桩机。经调查,4台打桩设备均未办理验收手续。 (六)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1.江西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建了施工项目部,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该项目自施工以来,南昌市建设工程综合监督事务中心西湖分中心、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朝农街道在日常的安全巡查、检查过程中,先后发现该项目没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均向江西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江西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限期整改到位。 2.合诚(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接项目后,设立了施工项目部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制定了项目部考核机制,定期对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线上培训,公司每月对该项目进行了安全检查。经调查,检查内容未涵盖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专业分包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情况。 该公司施工项目部组建了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了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部每周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安全检查、项目经理每月带队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安全检查。经调查,机械员邓某未到岗参与项目机械设备管理工作,实际由安全员白某明代替邓某履行机械员职责;项目部安全部检查记录、项目经理带队检查记录缺失,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了专业分包单位4台打桩机未经安全检测和办理验收手续就施工的违规行为,口头要求专业分包单位整改,未采取其他有效管理措施制止违规行为。2025年6月中旬,项目部在作业区内搭设临时办公、休息区板房。 3.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设立了专业分包项目部,公司制定了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组建了项目安全管理机构。2025年5月份,公司组织对南昌市在建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南昌市在建项目共有5台桩机设备未经安全性能检测就投入使用的安全隐患(其中3台为事故项目,2台为其他项目),公司管理层向项目部提出了整改要求。 施工项目部制定的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清单中未有项目副经理岗位职责,项目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不健全。项目部管理机构在桩机设备进场后,未对桩机设备开展自查,日常的安全管理中未见安全检查记录。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未上报总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在日常的组织施工中,未落实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交底制、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制等安全施工保证措施。项目部收到公司整改要求后,项目经理许某转安排张某负责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5台桩机进行检验检测。5月12日,张某将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桩机安装检验报告》,通过公司线上系统上传完成公司整改要求。经调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5月份出具的《桩机安装检验报告》不包含涉事桩机,且均为虚假报告。其中涉事桩机的《桩机安装检验报告》为事发后,张某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虚假报告。 4.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设立项目监理部,制定了项目监理部考核机制,每月组织对事故项目监理部进行了安全检查。经调查,公司在检查中未对桩机设备是否办理验收手续进行检查。 项目监理部建立健全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各岗位职责,各项监理日志、巡查等记录齐全。经调查,项目监理部在发现施工现场4台打桩机未办理验收手续进行施工的违规行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将办公区、休息区设置在作业区内且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七)其他相关情况 1.长螺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查情况。专项方案中机械设备保障措施载明“机械设备进场时,由专业机械工程师进行安全和质量检查,合格方可进场施工”,安全施工保证措施载明“汽车吊、履带吊等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实行验收制,凡未经验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经调查,2025年5月20日,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编制长螺旋专项施工方案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审核,总承包单位项目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均未签署审查、审核意见。 2.桩机班组人员教育培训、管理情况:事故涉事桩机班组人员共6人,分别为班组长朱某源、桩机操作员兼钢筋笼下插作业观察员李某明,钢筋下插作业人员张某亮、张某学,混凝土泵车操作员刘某雨。经调查,李某明取得了桩机操作资格证。专业分包单位未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新进人员进场情况,总承包单位未对上述6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事故调查期间,专业分包单位向调查组提供的桩机班组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资料为事故发生后补录。 (八)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2日17时,JZB90履带式桩机班组已完成桩孔施工,汽车吊将钢筋笼从桩孔南面吊至北面桩孔处。因桩机立柱与汽车吊运动轨迹有交叉,为避免发生碰撞,桩机班长张某亮指挥桩机操作员李某明操作桩机由东向西移动4米后停机并关闭电源。李某明坐在桩机操作室内负责下插钢筋笼双向垂直度观察,并指挥汽车吊将钢筋笼对准桩孔。张某亮和张某学负责钢筋笼下笼作业,刘某雨负责泵车操作。17时14分,当钢筋笼下插约两米时,李某明听到“咔嚓咔嚓”声音,回头看见桩机立柱向西倾倒,并砸到位于西侧的工棚板房。 (九)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1.事发当日现场天气情况:晴,最高温度36.5℃,最低温度28℃,南风2级。 2.事故现场位于永乐路以西、云海路以北、老洲街以南、永富路以东的朝阳泊月项目工地内,如图(1)所示 图(1) 3.立柱与底座连接轴断裂情况:连接点存在焊接,且焊接不规范,断口有新旧痕迹,如图(2)所示 图(2) 4.事发桩机停放位置情况:停放场地基本平整,土地较夯实,桩机整体未发生倾覆现场,从履带痕迹分析,桩机南面略高于北面,从现场支撑腿分析,桩机东面略高于西面,如图(3)所示。 图(3) 5.设备开口销、防护罩情况:设备拉杆连接销轴存在未按规范使用开口销、开口销缺失,制动器防护罩缺失,如图(4)所示。 图(4) 6.事故现场破坏情况:立柱向西南倒塌,并砸塌作业区内的部分板房,如图(5)所示。 图(5) (十)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含2人重伤、1人轻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初步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94万元。(含人身伤亡后支出费用285万元,医院救治费用8万余元,现场清理费用1万余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第一时间拨打了110、120、119报警与救援电话。110指挥中心、120指挥中心、119指挥中心接报后,第一时间调派人员、装备赴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和秩序管控。17时16分,西湖区应急管理局接区政府值班室通报:“17时许,西湖区朝阳泊月项目工地桩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倒塌”。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于17时35分向南昌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区委办值班室、区政府办值班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第一时间组织了救援。17时18分,西湖区消防救援局先后调派2个消防站2辆消防车14名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并开展救援。事发现场共救出4名被砸工人,分别送往南昌市人民医院和嘉佑曙光医院救治。 西湖区区委主要领导、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消防救援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西湖公安分局、朝农街道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死者及伤亡人员情况 (1)邱某全,男,项目小工,死因系巨大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发性、复合性损失死亡; (2)祝某洲,男,项目幕墙安装工,四根肋骨骨折、腰椎压缩性骨折等多处损失,重伤,于2025年7月30日出院; (3)黄某明,男,项目木工,右肱骨骨干骨折,重伤,于2025年7月21日出院; (4)胡某荣,男,项目小工,腰骶横突骨折、头皮裂伤,轻伤,于2025年7月22日出院。 2.善后情况 朝农街道、西湖公安分局积极组织、协调事故责任单位与事故伤亡家属协商事故善后等相关事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区各级各部门应急响应及时,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到位,此次事故应急处置妥当,未造成次生事故及其他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经调查认定,事故桩机立柱与底座的连接焊缝开裂生锈、疲劳损伤等原因发生倾倒,倾倒的立柱砸塌作业区内的工棚板房,作业区内有人员停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经事故调查组,排除人为破坏、违规操作和误操作、气象、地基沉降、外部冲击荷载等引发事故的可能。 2.事故相关检验检测情况分析:西湖区应急管理局委托江西衡熙分析工程质量检测公司对立柱与底座连接轴的焊缝、断裂钢板进行了检测。经检测,桩机立柱与底座连接轴存在二次焊接,钢板与钢板的焊缝、钢板与轴承焊接连接处未采用全熔透剖口焊,现场T形角焊缝与母材明显可见未熔合缺陷,焊缝强度远低于母材强度。除了本次事故产生新的焊缝开裂,在事故发生前,就存在焊缝开裂锈蚀情况。在动载(打桩冲击力)的作用下,极易迅速扩展。焊缝断裂属疲劳累积损伤、焊缝缺陷叠加失效导致。 3.现场勘查分析:作业区内的办公区、休息区距桩机位置约10米,被桩机砸塌的板房为一间厕所板房、一间上下的两层板房(上层为办公板房、下层为工人休息板房)。桩机操作室与履带成70度夹角,两根斜支撑只能控制立柱南北方向的前倾或后倒,无法控制东西方向的侧向力,结合现场支撑腿痕迹,桩机东面略高于西面,底座连接轴无法承受立柱(自重大(约40吨)、“头重脚轻”)的自身重量,导致连接轴断裂,立柱在无外作用力的情况下自然向西面倒塌。 4.调查询问分析:事发时,受伤的3名工人位于作业区的卫生间位置,死者邱某全位于作业区的临时休息区位置。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设备租赁把关不严,租用的涉事桩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涉事桩机未经安全性能检测合格且未办理验收手续,违规组织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桩机进场后未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施工作业时,未按照规定设定作业安全区域。 2.合诚(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违规将办公区、临时休息区设置在作业区内,且安全距离不足;对专业分包单位桩机设备未办理审核验收手续就施工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对分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3.厦门象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制度不落实,对涉事桩机设备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未进行核查;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总承包单位违规设置办公区、临时休息区的行为。 4.杭州吉佳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合格的涉事桩机,未定期对涉事桩机进行维护保养、检查。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责任单位。 1.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桩机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施工不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之规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未定期对施工现场桩机设备开展检查、维护保养,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及时消除涉事桩机未经安全性能检测合格和未办理验收手续就施工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2.合诚(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将办公区、休息区设置在作业区的施工危险区域,安全生产条件不足,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专业分包单位人员、设备未进行统一管理。未及时督促专业分包单位办理桩机验收手续,对专业分包单位违规组织施工行为,未采取管理措施有效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3.厦门象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职责定位不清,监理制度不落实,未审查现场施工桩机的质量文件,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5.9之规定。未对现场桩机是否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开展巡视;未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未对现场打桩作业设备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进行核查,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5.2之规定。 4.杭州吉佳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未经检测合格的桩机设备,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涉事桩机存在设备拉杆连接销轴未按规范使用开口销、开口销缺失、制动器防护罩缺失等多处安全隐患,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0.3之规定。 (二)有关监管部门。 区城管执法局:违法建设项目的执法主体,未依法对江西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建设项目执法不作为,导致违法建设项目长期未得到有效安全监管。 (三)属地政府。 朝农街道办事处:在查处违法建设项目过程中执法不规范,随意作出、变更、撤销行政处罚,以罚代管,默认违法行为持续发生。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张某,男,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驻西湖区朝阳泊月项目安全员,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未定期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事故隐患整改弄虚作假;事故调查期间,提供虚假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和《桩机安装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区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区纪委监委提出。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张某, 男,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建立和健全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西湖区朝阳泊月项目进行有效调度和检查,及时消除涉事桩机事故隐患。对项目部管理机构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失管失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款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西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许某转,男,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驻西湖区朝阳泊月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全面工作。未定期检查本单位打桩施工设备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桩机施工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第六款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西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方某新 ,男,合诚(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项目部在作业区违规设立办公区、临时休息区失管失察,未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涉事桩机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西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郑某海,男,合诚(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西湖区朝阳泊月项目经理,违规组织将办公区、临时休息区设置在作业区的危险区域;未对专业分包单位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及时制止专业分包单位违规组织施工行为;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未落实整改措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七款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西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白某明,男,合诚(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西湖区朝阳泊月项目安全员,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和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未定期组织开展机械设备安全检查,对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机械设备未办理验收手续违规组织施工行为,未及时制止。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西湖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 陈某华,男,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项目监理机构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失管失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西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7.卓某椿,男,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驻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各参建单位将作业区、临时休息区设立在作业区违法行为未签发停工令;未及时制止施工现场打桩设备违规施工行为;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未落实整改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七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西湖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8.连某江,男,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驻项目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土建管理工作,未及时制止施工现场打桩设备违规施工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西湖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9.吕某长,男,杭州吉佳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合格的桩机设备,未定期对桩机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西湖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0.朱某源,男,涉事桩机所有人,对桩机检查、维护保养不到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合格的桩机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西湖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1.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项目的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项目部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租赁无设备档案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桩机进场作业且违规组织施工。未定期组织对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作业前,未设定作业安全区域;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擅离职守,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四十一、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西湖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行政处罚。 12.合诚(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不到位,违规将办公区、临时休息区设置在作业区的危险区域内,安全生产条件不足;未对专业分包单位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及时制止专业分包单位违规组织施工行为;未对桩机班组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二十八、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西湖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3.厦门象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各参建单位将作业区、临时休息区设立在作业区违法行为未签发停工令;未及时制止施工现场打桩设备违规施工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西湖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4.杭州吉佳劳务有限公司。出租未经检测合格的打桩机械设备,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西湖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江西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诚(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在实际施工中,未有督促施工单位赶工期的行为。其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违规组织开工的行为,与本次事故直接原因无因果关系,不承担事故责任。鉴于其违法行为,建议由区城管执法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2.江苏跃彻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浙江诚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调查中发生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3.建议责成区城管执法局、朝农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意识不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建设施工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高,是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管控区域,区城管执法局、朝农街道对辖区重点建设项目从服务保障角度考虑多,安全监管措施弱化,监管执法不严,对该项目建设管理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项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对监管部门多次下达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执行不坚决、不彻底。 (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扎实。今年以来,区委、区政府、区安防委员会以全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抓手,深化部署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年系列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强化风险源头防控。区城管执法局、朝农街道办事处监管人员安全隐患排查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整治走过场,暴露出有关单位主动靠前强化监管的意愿不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彻底,安全事故防范管控措施不够有力。 (三)法治意识不强、执法不严。区城管执法局个别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素质偏弱,在该起事故中出现了“以罚代许可”、“以罚代纠正”的错误行为。区城管执法局、朝农街道办事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未有效发挥作用,未及时纠正朝农街道综合执法队在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切实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要以案为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事故防范各项举措,切实推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责任、工作、措施落地见效,全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项目各参建单位要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参建单位要牢固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层层压实安全责任,不断完善形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重点突出项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好监理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施工单位要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管理力量,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要充分认清建筑施工领域的危险性,要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工艺、设备等因素,全方位、全过程辨识安全风险,确保项目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专项方案施工方案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巡视检查,认真排查分析施工过程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做好施工现场风险预判,严格督促加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及时纠正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三)项目各参加单位要加强风险管控,强化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总承包单位要对施工现场重大风险源、重大风险点重新识别,紧盯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时段,要进行全面排查和经常性排查;要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工艺、设备,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施工工艺、设备设施、现场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科学界定确定安全风险类别。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有效管控;要全面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避免出现管理盲区。同时,加强工人班前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确保工人在作业前了解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督促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和自身防护,确保各项施工作业安全进行。 (四)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全面提升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质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规范改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方式方法,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信用管理、舆论宣传等手段,大力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严惩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严管安全、严打非法违法高压态势。 西湖朝农朝阳泊月项目“7·2”一般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5年8月28日 手机扫码浏览 【TOP】【打印页面】【关闭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