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下洋“12•30”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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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闽FB73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系事故发生时闽FG617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牵引车,品牌型号:欧曼牌BJ4259Y6DHL-41,发动机号:77560392,车辆识别代号:LROS6PEB2PT059771,车身颜色:灰色,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福建亿鸿建材有限公司,行驶证登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培丰街北路111号,行驶证登记注册日期:2023年6月13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车辆状态:正常,车辆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2人,准牵引总质量40000千克,整备质量8870千克,该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物流责任综合保险。2023年以来,该车辆共有交通违法行为9条,主要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驾驶时抽烟等,均已处理。 闽FG617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系事故发生时闽FB73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挂车,品牌型号:欧曼牌BJ4259Y6DHL-41,发动机号:无,车辆识别代号:LRJ98RG34P0003016,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福建亿鸿建材有限公司,行驶证登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培丰街北路111号,行驶证登记注册日期:2023年6月13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车辆状态:正常,车辆性质:货运。 经司法鉴定,闽FB73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悬挂闽FG617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空载):事故前进入弯道通过录像视频画面中参照物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8km/h。 2.闽FY2393号中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FG3JKG00020,车辆识别代号:LKLS1AS49GA705028,车身颜色:绿色,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分公司,行驶证登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台边路1号,行驶证登记注册日期:2016年04月25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4月30日,车辆状态:正常,车辆性质:公路客运,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车辆核载19人,实载18人。2022-2023年,该车辆共有交通违法行为12条,主要为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和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均已处理。 经司法鉴定,闽FY2393号中型普通客车:事故前进入弯道通过录像视频画面中参照物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1km/h。 3.闽FNE99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EC018177,车辆识别代号:LC6PCJK21A0076804,车身颜色:黑色,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陈瑞德,行驶证登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下洋镇陈正村中一组21号,行驶证登记注册日期:2010年10月19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9日,车辆状态:达到报废标准,车辆性质:非营运,无保险。2022-2023年,该车辆共有交通违法行为2条,违法行为为二轮摩托车载人超员,均已处理。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卢*锟,系闽FB73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悬挂闽FG617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人,男,汉族,1977年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居民身份(驾驶)证号:352623****5130,持有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508****5195,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07月18日,有效期止:2024年07月18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经查,2022年至2023年卢*锟共有一般违法行为 15 起,主要违法行为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驾驶时抽烟等,均已处理。 2.曾*亮,系闽FY2393号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汉族,1968年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居民身份证号:352623****2211,持有A2E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508****7782,初次领证日期:1991年7月15日,有效期止:2027年7月15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在本事故中驾驶闽FY2393号中型普通客车,在事故中死亡。经查,2022-2023年曾*亮共有一般违法行为1 起,违法行为为车辆载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已处理。 3.陈*德,系闽FNE99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男,汉族,1964年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居民身份证号:352623****2213,持有E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508****1201,初次领证日期:1998年06月01日,有效期止:2026年06月01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在本事故中驾驶闽FNE99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受伤。经查,2022-2023年陈*德共有一般违法行为2起,违法行为为二轮摩托车载人超员,已处理。 (三)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福建亿鸿建材有限公司,闽FB7367号重型半挂牵引、闽FG617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所有人。法定代表人陈*娣,持股49%,公司认缴股东简*强,持股51%。公司成立于2021 年 11月 5 日,注册地址为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培丰街北路111号,公司的信用代码为 91350822MA8U7QJE3D,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万人民币;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为:闽交运管许可龙字350822300120号,证件有效期至2027年6月16日,经营范围为: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该公司名下登记车辆有92辆,其中46辆牵引车、46辆半挂车。公司员工91人,其中管理人员10人,车辆司机81人。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组建车队开始经营道路运输业务,主要业务为散装水泥运输。 福建亿鸿建材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为陈*娣,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A01202335119716。安全生产管理员为陈*明,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B01202335105629。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有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管理工作制度等制度。但是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涉事驾驶员岗前培训档案记录24学时,实际只培训8学时。未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涉事车辆第四轴右轮内及外轮胎冠花纹深度不符合技术要求,未及时发现并更换。涉事驾驶员对公司制定的《车辆行驶途中驾驶员应检查的项目》不清楚,未落实。 2.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分公司,闽FY2393号中型普通客车所有人。负责人张*斌,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3日,经营场所为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台边路1号。公司信用代码为9135082275497387XM,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为:闽交运管许可龙字350800100001-02号,证件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经营范围为: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省际旅游客运。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张*斌,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A01202035342342,有限期至2026年11月5日。安全生产管理员为孔*琴和卢*星,均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客运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制度。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30日8时58分许,卢*锟驾驶闽FB73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悬挂闽FG617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空载)沿G235线由永定区下洋镇往岐岭镇方向行驶,行驶至G235线1866km+803m弯道处,操作不当,急刹车导致挂车甩尾滑到对向车道,与曾*亮驾驶闽FY2393号中型普通客车沿G235线由岐岭镇往下洋镇方向行驶时相碰撞,后闽FY2393号中型普通客车碰撞同向右侧由陈*德驾驶的闽FNE99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张祝英),造成曾*亮当场死亡,陈*德、张*英和客车乘员张*娟等6人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五)事故路段道路情况和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G235线1866KM+803M(永定区下洋镇东山村)路段(文中以永定区下洋镇往岐岭镇方向为定位,下同),二级公路,于2004年1月建成,双向两车道,水泥路面,中间单黄实线分隔方向,路宽9.00米,左右硬路肩都为1.00米,道路左侧是山体水沟,右侧是防撞墙,一般弯下坡,弯道半径80米,道路纵坡3.914%。 距事故现场197m(1867KM+0M)处设有弯道标志,距事故现场597m(1867KM+400M)处设有“事故多发、路况复杂、谨慎驾驶”警示标志,距事故现场2097m(1868KM+900M)处设有“ 前方单点测速”小车限速70km/h,其他车辆限速50km/h。事发路段除小车外,其他车辆限速50km/h。 (六)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天气情况 根据龙岩市永定区气象局的《气象证明》:2023年12月30日9时,事故路段所在区域气温 12℃,平均风速1.2m/s; 2023年12月30日8时-9时,雨量0.1毫米。事发前,事发路段有小量降雨。事发时,路面雨水尚未完全干燥,路面湿滑。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6人受伤,3辆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 209.2 万元。 1.死亡人员 曾*亮,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系本事故中闽FY2393号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2.受伤人员 (1)陈*德,男,汉族,1964年12月出生,系本事故中闽FNE99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本事故中受伤。 (2)张*英,女,汉族,1964年11月出生,系本事故中闽FNE99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员,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3)张*娟,女,汉族,1955年5月出生,系本事故中闽FY2393号中型普通客车乘客,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4)翁*芳,女,汉族,1974年8月出生,系本事故中闽FY2393号中型普通客车乘客,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5)王*燕,女,汉族,1993年7月出生,系本事故中闽FY2393号中型普通客车乘客,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6)李*,女,汉族,2008年6月出生,系本事故中闽FY2393号中型普通客车乘客,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卢*锟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接报事故后,永定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部署,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度了永定区医院、中医院及事故发生地周边卫生院数十辆救护车开展救护和善后处置工作。区委常委副区长王文龙、副区长陈建平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处置,区委统战部长林寿杨在区医院现场指挥救治工作。公安、应急、消防、交通运输、卫生医疗、公路等部门以及下洋镇政府相继赶赴现场,开展施救及事故处置、恢复交通等工作。事故发生后,永定区政府迅速组建“12.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善后维护组,迅速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并组织人员及时对接当事人家属,家属对现场救援、勘查取证工作未提出异议,情绪相对稳定。当天上午10时30分时许,完成现场救援、勘查及清障工作,确认安全后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被有序送往区医院和龙岩第一医院救治,为确保受伤群众就医顺利,龙洲公司已向龙岩第一医院先行存缴医疗费14万元,向永定区医院存缴医疗费5万元。同时福建亿鸿建材有限公司和龙洲公司分别派员前往慰问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家属情绪。死者曾*亮遗体已于2024年1月24日火化。本次事故未发生群体上访事件,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卢*锟驾驶闽FB73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悬挂闽FG617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雨天行经危险的弯坡路段未降低车速,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导致挂车向左侧滑,碰撞对向正常行驶的客运班车,后客车又与其同向行驶的闽FNE998二轮摩托车相碰,造成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龙津司鉴〔2023〕醇鉴字第18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曾*亮血液未检出乙醇。 2.闽龙津司鉴〔2024〕病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曾*亮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亡。 3.华宇司鉴〔2024〕车技鉴字第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闽FB73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悬挂闽FG617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转向及制动均未见异常。 4.华宇司鉴〔2024〕车技鉴字第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闽FY2393号中型普通客车转向及制动可检部分未见异常。 5.华宇司鉴〔2024〕车技鉴字第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闽FB73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悬挂闽FG617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第四轴右轮内及外轮胎冠花纹深度不符合技术要求;整车其他轮胎冠花纹深度均符合技术要求。 6.华宇司鉴〔2024〕车速鉴字第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闽FB73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悬挂闽FG617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事故前进入弯道通过录像视频画面中参照物时的行驶速度约68km/h。 7.华宇司鉴〔2024〕车速鉴字第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闽FY2393号中型普通客车,事故前通过录像视频画面中参照物时的行驶速度约51km/h。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排除道路设计建设、其他车辆影响、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疲劳驾驶、饮酒驾驶等因素的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1.福建亿鸿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员工安全培训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新员工岗前培训学时不足,员工岗前考核不实,致使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车辆带病上路,超速行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驾驶员对公司制定的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制度不了解,不落实。对驾驶员存在的违章违规行为未及时提醒和通报;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涉事车辆轮胎磨损严重,未及时发现并更换,闽FG617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第四轴右轮内及外轮胎冠花纹深度不符合技术要求。 2.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警大队对国道235线下洋集镇至岐岭路段交通秩序维护和管理不到位,对车辆超速行驶违法查处还存在薄弱环节。2023年度在下洋等周边乡镇现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2687起,其中查处车辆超速交通违法行为141起,但均没有闽FB7367号水泥罐车的超速查处记录。闽FB7367号水泥罐车在事发路段长期超速(60-70km/h)行驶。 3.龙岩市永定区交通运输局对福建亿鸿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2023年以来对福建亿鸿建材有限公司开展了2次安全指导服务,发现了6条安全隐患。对事故单位存在的员工安全培训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新员工岗前培训学时不足,员工岗前考核不实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卢*锟,男,群众,事故车辆闽FB73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悬挂闽FG617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员,雨天行经危险的弯坡路段,超速行驶,未按规范操作安全驾驶,致使闽FG617号重型罐式挂车向左侧滑,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全部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陈*娣,女,群众,福建亿鸿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组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到位,组织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1]的规定,对本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2]的规定,建议由永定区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陈*明,男,群众,福建亿鸿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组织隐患排查不力,未发现事故车辆轮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3]的规定,对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4]的规定,建议由永定区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函告发证机关暂停或吊销其与安全有关的资格。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福建亿鸿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5]、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第四十四条第一款[7]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8]的规定,建议由永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警大队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建议龙岩市永定区交通运输局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 本起事故中,卢*锟作为车辆驾驶员,雨天行经危险的弯坡路段未降低车速,超速行驶,未按规范操作安全驾驶,直接引发了事故的发生。事故责任单位福建亿鸿建材有限公司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各监管部门和企业应当从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入手,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严格监管执法和自查自纠,严控安全风险,严除事故隐患,将事故威胁消除在萌芽阶段。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防范措施意见: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福建亿鸿建材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12·30”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管理人员要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落实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二是要加强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岗前教育培训及日常教育培训制度;三是要加强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增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章作业、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四是要加强对车辆的隐患排查和维护管理,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永定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要最大限度把警力摆上路面,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执法力量投入,紧盯大客车、大货车等重点车辆,严管严查“三超一疲劳”、“两违”、酒驾醉驾、分心驾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及摩托车驾驶员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永定区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重点企业的源头监管,加大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处罚,防止执法检查“宽松软”和“走过场”。 (三)强化各级道安责任落实。区道安办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督办职能作用,针对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分析研判当前影响交通安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风险,并及时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完善工作机制,部署重点整治,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乡镇(街道)道安领导小组要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举一反三,严格按照《2024年龙岩市永定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树牢“隐患即是事故”理念,加强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深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进一步补短板、抓关键、树典型,实现“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违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打印 关闭 市级政府 福州市 厦门市 泉州市 漳州市 莆田市 三明市 龙岩市 宁德市 区县级政府 新罗区 武平县 长汀县 漳平市 连城县 上杭县 其它链接 永定新闻网 网站地图|使用帮助|联系我们 网站标识码:3508220004闽公网安备 35082202820055号闽ICP备19013237号-1 版权所有:©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 src%3D%27https%3A//zfwzgl.www.gov.cn/exposure/jiucuo.js%27%20%3E%3C/script%3E")) 主办: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承办: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