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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红石“7·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丹东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丹东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辽宁省丹东市 发布:2025-02-05 等级:较大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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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红石“7·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丹东市“7·6”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1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涉事车辆情况................................................................................... 2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3
(三)涉事人员、车辆检验及装载和车辆速度、性能鉴定等情况...... 4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7
(五)事故当天天气情况...........................................................................8
(六)事故相关单位有关情况...................................................................8
二、事故发生经过....................................................................................9
(一)苏 DDA7008 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前行驶轨迹............................9
(二)辽 F74911/辽 FD725 挂号重型货车事发前行驶轨迹...................9
(三)事故发生经过................................................................................. 10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11
(一)事故现场人员处置情况.................................................................11
(二)事故接警及处置情况.....................................................................11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12
四、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13
(一)主要原因......................................................................................... 13
(二)次要原因......................................................................................... 13
(三)事故责任认定................................................................................. 13
五、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14
(一)相关人员处理建议.........................................................................14
(二)相关单位存在的其他问题及处理建议........................................ 14
(三)有关部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15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16

— 1 —
宽甸红石“7·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7 月 6 日 13 时 08 分,在宽甸满族自治县(以下简
称宽甸县)浑红线 80km+500m(红石镇上蒿子沟村三组)弯路
路段处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和重型货车相撞的事故,造成 4 人
死亡、1 人受伤、2 辆车不同损坏的后果,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715
万元。
事故发生后,郑艺副省长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助伤员,查
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教训,注意舆情管控。省应急厅、省公安
厅交管局、省交通厅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事故发生地指导事故处
置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时任市委书记裴伟东、代市长蒋冰第一
时间做出批示,要求全力组织伤员救治,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
理工作,同时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副市长、
市公安局局长欧阳群超赴宽甸县指导事故处置相关工作并前往
医院看望事故受伤人员。宽甸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也第一
时间做出批示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事故处置及受伤人员救治等
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7 月 8 日,经丹东市人
民政府批准,成立宽甸红石“7·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市应急局牵
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局及宽甸县人民政府等参加,
并邀请市纪委监委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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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进行的多项技术鉴定耗时达103天,市政
府依据有关规定批准事故调查组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原则和“ 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查、委托鉴定、查阅资
料、调查询问、综合研判,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救
援处置工作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
出了对有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调查认定,宽甸红石“7·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
普通客车过弯时逆向驶入对方车道,与对方车道内行驶的重型货
车相撞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苏 DDA7008 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品牌:蔚来,机动车
所有人:常州合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合
格证编号:WCH0526NG002914,车辆识别代号:LJ1E6A2U5NG002914,
车辆制造日期:2022 年 1 月 8 日,机动车初次登记时间:2022
年 1 月 19 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 300 万元和“如
意行”加成综合保险。
2.辽 F74911/辽 FD725挂号重型货车
( 1 ) 辽 F74911 号 重 型 半 挂 牵 引 车 。 品 牌 型 号 : 陕 汽 牌
SX42564V324,车辆识别代号:LZGJL4Y4XHX004501,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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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31166007138,初次注册日期:2017年2月20日,所属企业:
宽甸泰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00万
元。该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辽交运管丹字
12403807号),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发证日期2022
年2月28日,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2)辽 FD72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品牌型号:广通达牌
JKQ9403ZX,车辆识别代号:LA99GRZ32M0SWG370,初次注册
日期:2021年4月8日,所属企业:宽甸益通运输有限公司。该车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辽交运管丹字210624002243
号),发证日期为2024年2月20日,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2024
年5月2日,宽甸泰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宽甸益通运输有限公司
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购买辽 FD725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事
故发生时该车尚未过户,实际使用人为宽甸泰和货物运输公司。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赵某仪。苏 DDA7008 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男,1985
年 7 月 4 日出生,住址为江苏省扬中市花园新村 2-8 号,本起事
故中死亡。准驾车型为 C1,事故发生时与所驾车型相符。当前
驾驶证累积记 10 分,初次领证日期为 2008 年 8 月 11 日,有效
期至 2084 年 8 月 11 日。从初领证至今交通违法总数 18 次,近
3 年在丹东地区无重点违法和事故记录。
2.杨某民。辽 F74911/辽 FD725 挂号重型货车驾驶员,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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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年 1 月 2 日出生,户籍地址为辽宁省宽甸县大西岔镇杨林
村三组。准驾车型为 A2,事故发生时与所驾车型相符。持有经
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初次领证日期 2016 年 8 月
26 日,有效期限至 2028 年 8 月 26 日。近 3 年有严重违法 1 次
(驾驶货车超载超过百分之六十,被罚款 2000 元、记 6 分),
已完成审验学习,在丹东地区无事故记录。
3.潘某海。男,44岁,与赵某仪是朋友关系,住址为江苏省
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76号,事故发生时坐在苏 DDA7008号小型
普通客车副驾驶位置,本起事故中死亡。
4.袁某波。女,48岁,与潘某海是夫妻关系,住址为江苏省
无锡市滨湖区青莲路76号,事故发生时坐在苏 DDA7008号小型
普通客车副驾驶后方位置,本起事故中死亡。
5.赵某君。女,12岁,系赵某仪的女儿,住址为江苏省扬中
市花园新村2-8号,事故发生时坐在苏 DDA7008号小型普通客车
主驾驶后方位置,本起事故中死亡。
6.张某勖。男,8岁,系赵某仪的外甥,住址为江苏省无锡
市惠山区天河嘉寓201-501。事故发生时坐在苏 DDA7008号小型
普通客车后排中间位置,本起事故中受伤。
(三)涉事人员、车辆检验及装载和车辆速度、性能鉴定等
情况
1.涉事车辆司机酒精检测情况。事故发生后,宽甸公安交警
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仪器号为 E80011062)对杨某民进

— 5 —
行检测,结果为0mg/100ml。据东港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东港中心医院司鉴所[2024]法毒(酒)
鉴字第365号):赵某仪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成分。
2.碰撞接触点、位置鉴定情况。据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出
具的痕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吉释然司鉴中心[2024]痕鉴字第
648 号):苏 DDA7008 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辽 F74911/辽 FD725
挂号重型货车前部接触碰撞可以成立,碰撞点位于事故现场中心
线北侧路面内。
3.涉事车辆性能鉴定情况。据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
痕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吉释然司鉴中心[2024]痕鉴字第 648
号):苏 DDA7008 号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转向系未见异常;
辽 F74911/辽 FD725 挂号重型货车制动系、转向系未见异常,除
雨刮器因碰撞后弯折变形摆动不流畅,其余未见异常。
4.苏 DDA7008 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辽 FEX021 号小型普通客
车[1]会车鉴定情况。
(1)微量物证鉴定情况。据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
定 意 见 书 ( 辽 大 司 鉴 [2024] 微 物 鉴 字 1160 号 ) : 检 材 ( 苏
DDA7008)1、2、3、4 中均未发现与样本(辽 FEX021)1、2、
3、4、5、6 中颜色、形态一致的物质(未发生碰撞)。
(2)会车与事故因果关系鉴定情况。据洛阳阳光机动车鉴
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报告(洛阳阳光[2024]鉴评字第 1119217
[1] 事故发生前行驶在辽 F74911/辽 FD725 挂号重型货车前方,与苏 DDA7008 号车有会车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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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现有证据资料,经综合分析,辽 FEX021
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苏 DDA7008 号小型普通客车会车过程(包括
会车后空气尾流)与本次事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
5.事故发生时车速鉴定情况。据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
的痕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吉释然司鉴中心[2024]痕鉴字第
648 号):苏 DDA7008 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瞬间速度为 56km/h;
辽 F74911/辽 FD725 挂号重型货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瞬间速度为
60km/h。
6.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情况。据苏 DDA7008 号小型普通客
车事故发生前行车记录仪视频:苏 DDA7008 号小型普通客车事
故发生时驶入对向车道,前方无其他车辆。
7.苏 DDA7008 号小型普通客车检验情况。车辆制造日期为
2022 年 1 月 8 日,2022 年 1 月 19 日注册登记时查验记录表查验
结论合格。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发生事故时车辆
状态为“逾期未检验”[2]。
8.辽 F749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相关情况。该车每年在规定
时限内到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车辆检验;根据公安交警部门查
验,该车不存在拼装、改装嫌疑;不存在机动车整车、主要安全
部件和系统的安全性能缺陷;该车安装了“两客一危”车辆卫星定
位系统终端(GPS);机动车检验上传的审核照片、视频及检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
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6 年以内每 2 年检验 1 次;超过 6 年的,每年检验 1 次;
超过 15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 1 次。

— 7 —
报告未发现异常。
9.辽 FD725挂号自卸半挂车的相关情况。该车每年在规定时
限内到机动车检测机构和宽甸交通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中心
进行车辆检验;不存在机动车整车、主要安全部件和系统的安全
性能缺陷;机动车检验上传的审核照片、视频及检验报告未发现
异常。
10.辽 F74911/辽 FD725 挂号重型货车载重情况。该车的核
定载质量为 32400 千克,经宽甸县公安交警大队核重,事发时该
车装载重量约 36040 千克。事故发生时存在超载行为,超载重量
约 3640 千克,超出部分与总质量限值比为 11.23%。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宽甸县内浑红线 80km+500m(红石镇上蒿子
沟村三组)路段。浑红线全程 82.907km,途径下露河乡、步达
远镇、太平哨镇、红石镇,为二级公路,路宽 9 米,双向两车道,
沥青路面,限速 70km/h。2023 年度日平均交通量为 1897 辆,通
行能力能够满足目前的交通量需求。事发路段符合《公路安全保
护条例》规定的要求,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保洁、打草、整
修路肩等符合养护技术规范要求,技术状态良好。交通标志、交
通标线清晰、完整,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 3 部
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
线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22)要求。
(五)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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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取宽甸县气象局数据和苏 DDA7008 号行车记录仪,事
发时事故地为下雨天气,降水 3.1mm,温度 20.6℃,风向 345
度(西北),风速 1.3m/s,路面湿滑。
(六)事故相关单位有关情况
1.宽甸泰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成立
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24MA0QEBU40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文某峰,
住所位于宽甸县宽甸镇黄椅山大街,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
汽车配件、轮胎销售;汽车代驾服务;水上货物运输等。
经查,泰和公司从业人员 14 名,专职安全员 1 名,驾驶员
9 名,其他为管理人员;有重型牵引车辆 9 辆,重型半挂车 14
辆;泰和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制、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考核与奖励制度、安全生
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车辆卫星定位
监控管理制度、车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
度,达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安
全教育培训和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有专人负责监控车辆和驾驶员
的动态。
2.宽甸县古楼子乡迪阳砂石经销处(以下简称迪阳砂石经销
处 ) 。 成 立 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2210624MA0UFWXA5F,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住所位于宽甸县
古楼子乡康家堡子村三组,经营者为王某芳,经营范围:砂石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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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2024 年 7 月初,迪阳砂石经销处负责人王某联系到文某峰,
二人口头约定由泰和公司负责将迪阳砂石经销处位于宽甸县太
平哨镇轿顶子村的砂石料运往位于宽甸镇欢喜岭村的宽甸县金
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一)苏 DDA7008 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前行驶轨迹
根据公安交警部门调取的视频,该车于 7 月 4 日 22 时 33 分
进入丹东市境内的丹锡高速公路行驶,23 时 25 分下高速进入市
区,23 时 57 分停止活动。7 月 5 日 14 时开始活动,22 时 26 分
停止活动,活动范围在丹东市振兴区、元宝区、合作区。7 月 6
日 7 时 40 分开始活动,11 时 48 分行驶到宽甸县古楼子乡,后
沿 G331 国道行驶,途径长甸镇河口村、长甸镇,沿路驶入浑红
线至事故地点。
(二)辽 F74911/辽 FD725 挂号重型货车事发前行驶轨迹
根据公安交警部门调取的视频,该车于 7 月 4 日 4 时 18 分
—18 时 21 分 在 宽 甸 县 本 宽 线 150KM+780M 处 至 桓 永 线
121KM+796M 处来回行驶三次。7 月 5 日 4 时 14 分—10 时 53
分在宽甸县本宽线 150KM+780M 处至桓永线 121KM+796M 处来
回行驶一次。22 时 58 分途径丹阿线 56KM+560M 丹东方向卡口。
7 月 6 日 9 时 04 分,由鹤大线 1333KM+818M 处向宽甸方向行
驶,途径毛甸子镇洼子沟驶入永边线,在永甸镇蓝天红驶入 G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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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途径中蒿 4 组驶入本宽线、上蒿子加油站驶入浑红线到达
太平哨镇轿顶子村。装载完沙子后,12 时 31 分由太平哨镇轿顶
子村驶入浑红线至事故地点。
(三)事故发生经过
7 月 6 日 13 时 08 分许(天气雨),赵某仪驾驶苏 DDA7008
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潘某海、赵某君、张某勖和袁某波)沿浑
红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浑红线 80km+500m(红石镇上蒿子沟
村三组)弯路路段时,车辆驶入道路左侧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
杨某民驾驶装载沙子的辽 F74911/辽 FD725 挂号重型货车正面相
撞。碰撞后,辽 F74911/辽 FD725 挂号重型货车驶出北侧路外并
翻车,苏 DDA7008 号小型普通客车被推行转滑移至北侧路外,
车辆正面严重损毁。
图1 事故现场弯道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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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事故车辆碰撞后位置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一)事故现场人员处置情况
13时10分,杨某民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报案,随
后在途经人员的帮助下在事故现场后方摆放警示三脚架提醒过
往车辆。
(二)事故接警及处置情况
接到报警后,宽甸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向交警大队事故科派
警,联系120急救和宽甸县消防救援大队前往现场进行救援处置,
并指令事故现场附近的红石派出所、太平哨派出所立即出警前往
现场进行救援。
13时24分,宽甸县消防救援大队左子元街消防救援站出动2
辆消防车、11名指战员赶赴现场;
13时40分,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发现苏DDA7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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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普通客车后排座有1名儿童昏迷但有生命体征,医护人员给
予监护吸氧并将其送往宽甸县中心医院抢救,另有2名女性(赵
某君和袁某波)已无生命体征,位于主驾驶和副驾驶的两人因车
辆严重变形无法开展救治;
13时47分,宽甸县公安交警大队路查中队到达现场,开始维
护交通秩序;
14时许,红石、太平哨派出所民警到达事故现场,配合交警
指挥疏导交通,延伸现场管控范围,开辟绕行路线,提醒过往司
机减速慢行,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14时09分,事故中受伤儿童(张某勖)被送至宽甸县中心医
院ICU进行抢救;
14时24分和27分,消防救援人员分别将主驾驶赵某仪和副驾
驶潘某海救出,但经医护人员现场评估二人已无生命体征;
15时20分,事故中4名遇难者遗体全部运离;
15时30分,苏DDA7008号小型普通客车运离现场,交通恢
复;
17时50分,发生侧翻的辽F74911/辽FD725挂号重型货车运离
现场。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宽甸县公安、医疗、消防救援等部门及时启动
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
工作,应急响应及时、救援行动迅速、组织指挥有效、善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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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稳有序。
四、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
(一)主要原因
赵某仪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通行,会
车时驶入对向车道,逆向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3]、第三十五条[4]的规定,是造成此
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次要原因
杨某民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的机动车上路通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5]的规
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苏 DDA7008 号小型普通客车
乘车人赵某君、袁某波和张某勖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6]的规定,是造成自
身损失的次要原因;乘车人潘某海无过错。
(三)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
条[7]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
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
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
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
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 14 —
项[8]的规定认定:赵某仪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民承担
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君、张某勖和袁某波承担此次事故自
身损失的次要责任;潘某海无责任。
五、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1.赵某仪,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通
行,会车时驶入对向车道,逆向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在
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杨某民,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通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9],建
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二)相关单位存在的其他问题及处理建议
1.泰和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
漏洞,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4 年 6 月 6 日,
到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换证;虽然该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王
某英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证明,但由于自身健康原
因长期未到泰和公司参与日常管理,实际负责人文某峰未经交通
[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
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
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5 —
运输部门考核合格;虽然定期对本单位的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建议宽甸
县交通运输局对泰和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对该单位主
要负责人实施约谈[10],处理结果报丹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备案。
2.迪阳砂石经销处。作为货运源头单位,未按照承运车辆的
装载要求合法装载,未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未发现辽
F74911/辽FD725挂号重型货车事发当天超载运输的行为,建议移
交宽甸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11],处理结果报丹东市安全
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有关部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1.宽甸县交通运输部门。对泰和公司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不
严格不细致,未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文某峰未经考核合格和未
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情况。建议丹东市交通运
输局按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
监规〔2023〕6号)第十条的规定,对宽甸县交通运输局有关负
责人实施约谈,并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内对宽甸交通运输局进行
通报批评。
[10]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规〔2023〕6 号)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约
谈: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发生险情或突发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11] 《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一)未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合法装载货
物的;(二)未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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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宽甸县公安交警部门。对2024年暑期旅游旺季外地自驾游
来宽车辆增多的新情况落实工作措施和调整勤务部署不充分,对
浑红线超载超限车辆查处力度不够。建议宽甸县公安交警大队向
宽甸县公安局做出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
(一)聚焦重点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宽甸县交通运输部门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将本起事故有关情况通报至辖
区各重点企业。要严格按照道路货物运输有关规定,督促货运企
业规范经营管理行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
员管理和教育培训,保障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做到货运车
辆合法合规装载。同时要深入查找执法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虚”,提高执法专业能力。
(二)聚焦超限超载,加大执法力度。宽甸县公安交警、交
通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治超辐射面,
以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为重点整治对象,以重型货车为重点整
治车型,对超载、改型、拼装、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开
展打击整治,采取动态调整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名单、约谈、责令
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规范企业运输行为,坚决遏制违法超限
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三)聚力路面管控,落实管理措施。宽甸县公安交警部门
要立足辖区交通实际,科学研判旅游旺季等重点时段道路安全形
势,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严格落实勤
务要求,把警力最大限度投入路面,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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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要以国道G201线和G331线等重点景区周边道路及货车交通
流量大、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长下坡和急转弯等隐患突出路段为
重点区域,严查货车、旅游包车、客车、自驾游车辆超载超员、
疲劳驾驶、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做到重点车辆必
管必查,重点违法必纠必罚。要紧盯旅游热门路线等重要点位,
大力宣传安全出行提示、自驾旅游安全攻略、应对恶劣天气行车
知识等内容,切实加强旅游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聚合监管措施,压降事故总量。道路运输事故总量较高,
是我市压降事故数量和较大事故的重点行业。全市各级交通运输
和公安交警部门要以事故为鉴,加强对货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采
取有效措施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货源单位落实
治超责任和货车驾驶员安全驾驶责任。要对农用车违法载人、骑
行电动车、摩托车不佩戴头盔、行人乱穿马路等违法行为开展重
点整治,加强对农村地区中老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
切实提升安全出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