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钤山分宜县华星盘坑铁矿有限公司“2·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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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时21分宜县政府值班室接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询问,是否有收到钤山镇矿山亡人事故报告,随后县政府值班室立即询问钤山镇及县公安局,并要求其立即反馈; 22时许,钤山镇人民政府以死者王军装看守盘坑铁矿厂棚意外受伤,28日20许抢救无效死亡这一事件上报县政府值班室; 29日上午9时许,县应急局接市应急局电话通知:市政府值班室接到钤山镇盘坑铁矿发生一起事故的报告。接通知后,县应急局立即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人员前往盘坑铁矿现场核实,根据盘坑铁矿现场人员描述,事故为28日15时许,死者王军装看守盘坑铁矿厂棚意外受伤,28日20时许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人员返程后,29日10时许县应急局以现场核查的情况(28日15时许,死者王军装看守盘坑铁矿厂棚意外受伤,28日20时许抢救无效死亡)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 29日中午12点30分,钤山镇人民政府以死者王军装看守盘坑铁矿厂棚意外受伤,28日20许抢救无效死亡向分宜县政府值班室书面续报了事故 (二)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盘坑铁矿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118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调查评估认为,该起事故发生后,盘坑铁矿第一时间组织现场自救,应急救援合理。但盘坑铁矿没有将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如实上报给钤山镇政府,也未按规定时限将事故信息如实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属于迟报、谎报。钤山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未第一时间将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按规定的时限向县政府值班室、县应急局值班室报送事故信息,事故响应和信息报告不规范,属于迟报。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郭团根对振动筛细料斗拆除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作业现场监护人员王军装违规进入料斗下方危险区域进行观察,料斗在出料口立柱切断后,失去支撑突然下坠,砸中王军装头部导致其受伤死亡。 (二)间接原因 1.盘坑铁矿。一是未制定拆除作业方案。破碎车间生产线技术改造作业未制定专门的技术改造作业方案,拆除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召开班前会,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二是违规动火作业。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安全条件进行认真检查,没有经过鲁思明签发动火作业票,也未按照规定上传动火作业票,未制定落实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 四是安全管理缺失。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按照停工停产要求擅自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未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钤山镇人民政府。未严格落实属地监管,督促检查辖区内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尤其对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督促不到位。未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未全面掌握矿山安全生产动态,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事故发生前2月26日下午,县委副书记、县长谢淘来到华星盘坑铁矿矿区现场,实地察看被雪压塌厂房的受损情况和督导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企业要以此为警醒,全面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举措,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建设水平。28日就发生了这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更加暴露出钤山镇、华星盘坑铁矿对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麻木不仁、听之任之,包矿职责形同虚设。更加暴露出钤山镇、华星盘坑铁矿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牢、防范风险意识不强,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不到位,行业领域监管不到位,安全宣传教育不深入等问题。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盘坑铁矿破碎车间班组长王军装,安全意识淡薄,未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作业前未按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确认作业现场环境安全即开始作业,破碎车间对振动筛下方细料漏斗采用切割作业方法拆除作业,作业前未对料斗进行加固,作业中,没有站立在有利位置观察、指挥、监护作业安全,自身处于不安全位置,导致被突然下落倾倒的料斗砸到头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郭团根,男,群众,盘坑铁矿电焊工(持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证号:T360521196912******),安全意识淡薄,未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作业前未按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确认作业现场环境安全即开始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责令盘坑铁矿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2.涂异,男,群众,盘坑铁矿分管安全副矿长,未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意识淡薄,未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排拆除作业未组织编制拆除作业方案,未对作业现场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价和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未安排对正在拆除料斗未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加固,动火作业许可制度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规定,建议由分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鲁思明,男,群众,盘坑铁矿主要负责人,未组织编制拆除作业方案,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作业现场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评价和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建议由分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属迟报、谎报。建议由分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盘坑铁矿。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组织编制拆除作业方案,未对作业现场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价和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正在拆除料斗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落实动火作业审批、上报制度,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动火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分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四)建议追责问责的有关公职人员 1.伍佳文,男,中共党员,钤山镇副镇长,协管本辖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内企业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没有第一时间将事情真实情况核实清楚和未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对事故未按规定时间要求上报负有责任,建议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分宜县纪委监委处理。 2.张黎伟,男,中共党员,钤山镇党委副书记,盘坑铁矿包矿领导,对包矿矿山责任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分宜县纪委监委处理。 (五)其他处理建议 依据《分宜县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分安字〔2018〕16号),建议由县安委会(办)约谈钤山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责成分宜县钤山镇党委和镇政府向分宜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分宜县钤山镇、分宜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手写一份检讨书,并附上各级领导签名意见,报送至新余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领导。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特别是盘坑铁矿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紧盯生产经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抓好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学习贯彻《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一项动火作业、一个安全技术措施、一张动火作业票”制度,严防动火作业引发事故发生。严格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职责,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定期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开展“十个一次”活动。 (二)强化安全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一次安全警示教育,做到全员受教育、反复受教育,促使全县非煤矿山从业人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促矿山企业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完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特别是复工复产前,要落实好安全生产“第一课”,有效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强化停产停工管理。严把复产复工验收关,在全县矿山企业开展一次安全隐患自查和验收排查,全县各非煤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逐项按时间节点抓好落实,把矿山企业深层次的安全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排查出来并落实整改。在整治过程中,要结合前期组织的省库专家排查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一并整改,坚决杜绝整改期间事故发生。 (四)强化政府安全监管。各属地乡镇和相关部门,特别是钤山镇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强化事故警示教育,督促各级各部门党员干部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各级监管干部和包矿责任人要定期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开展检查,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态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将隐患排查整改列入月度考核重点内容,对已整改问题进行抽查核实,对未整改到位问题强化跟踪督导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隐患整改方案做好大排查大整治,按期完成整改扫尾工作,持续强化隐患动态清零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问题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对于发现的企业苗头性问题隐患,要依法依规查处。 (五)强化专委会统筹协调。县安委会矿山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专委会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完善职责分工、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等工作制度,形成监管合力。要督促有关部门全面梳理在产、在建、停产停工、废弃矿山等基本情况,落实矿山全覆盖监管职责,分类研究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充分发挥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支撑作用,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开展检查评估,形成阶段性评估报告和意见建议,有力推动矿山领域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地落实。 (六)强化事故信息报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突发紧急信息报送的极端重要性,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22〕1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急报送机制,落实突发紧急信息报送责任,及时、准确、规范上报事故信息,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象的发生。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落实企业事故报告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事故上报流程,并组织全员培训,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如实上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载页面,目前不支持IE,或360兼容模式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帮助 隐私声明 分宜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主办单位:中共分宜县委、分宜县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分宜县大数据中心 网站标识码:3605210001赣ICP备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