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新钢公司电弧炉节能环保升级易地改造建设项目“12·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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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重点领域信息 公共监管 安全生产 渝水新钢公司电弧炉节能环保升级易地改造建设项目“12·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信息索取号: 发布日期: 2024-02-18 责任部门: 渝水新钢公司电弧炉节能环保升级易地改造建设项目“12·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调查报告 渝水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2月7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工程有关情况及相关单位情况………………………………………2 1.建设单位情况…………………………………………………………………2 2.施工单位情况…………………………………………………………………3 3.监理单位情况…………………………………………………………………5 4.项目合同签订及许可情况……………………………………………………6 (二)事故发生经过………………………………………………………………10 (三)人员伤亡情况………………………………………………………………10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0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10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11 (二)应急处置评估情况…………………………………………………………11 三、事故原因分析…………………………………………………………………12 (一)直接原因……………………………………………………………………12 (二)间接原因……………………………………………………………………12 四、事故涉及有关方面责任………………………………………………………12 (一)事故发生单位………………………………………………………………12 (二)有关部门……………………………………………………………………14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4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4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4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16 (四)其他处理建议………………………………………………………………18 六、事故主要教训…………………………………………………………………18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8 渝水新钢公司电弧炉节能环保升级易地改造建设项目“12·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15日12时47分左右,新钢公司电弧炉节能环保升级易地改造项目炼钢车间电炉跨101管廊处门楼方管材料吊运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区领导高度重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志坚,渝水区常务副区长傅倩及市区应急局领导第一时间到事故现场查看情况,对事故处置提出要求,要求做好善后工作,涉事企业要举一反三,排查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新余市指派,12月22日,渝水区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渝水分局、区总工会、区工信局、区住建局、新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派员组成的渝水新钢公司电弧炉节能环保升级易地改造建设项目“12·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市、区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迅速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验、查阅有关资料、提取有关监控历史数据、询问相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基本经过、原因和应急处置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新钢公司电弧炉节能环保升级易地改造建设项目“12·15”事故是一起因物体打击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有关情况及相关单位情况 新钢公司电弧炉节能环保升级易地改造项目工程概况。(以下简称“电弧炉项目”)炼钢连铸车间主厂房地上部分采用全钢结构形式(主要包括钢柱、柱间支撑、吊车梁及辅助系统、屋面梁及屋面系统),厂房由西向东共计8跨,由字母轴C-L组成,分别为废钢预热跨、电炉跨、原料跨、精炼跨、钢水接收跨、浇筑跨、切割跨、出坯跨;南北向共计13跨,由数字轴101~115组成。物体坠落施工发生地为E轴交101线北侧9.3米标高,墙皮系统,墙皮顶部标高47.161米。事故发生时墙皮系统主体框架已施工完成,正在施工E轴交101线北侧9.3米标高参观走道北侧的门型框架。 1.建设单位情况 江西新旭特殊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旭公司”),位于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经济开发区滨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928109674,法定代表人冯小明,总经理刘唆根,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10901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货物进出口,钢、铁冶炼,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钢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销售。2022年1月成立了以宋水根、黎健、周炜、黄泽明、廖若晨等为成员的电弧炉建设项目部。项目经理罗仁辉、刘唆根,项目副经理彭绍南。 2.施工单位情况 总包单位: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冶”),住所为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 2457 号,成立于2003年1月15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法定代表人高武久,营业期限为2003年1月15日至不约定期限。经营范围:冶炼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管道工程,机场场道工程,土石方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工程技术服务,安全防范工程,建筑行业(建筑工程) 设计,建筑工程咨询,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劳务人员,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器人自动化、机电控制设备、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计算机科技、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销售,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自有设备租赁,设备维修,工程测量,仓储,建筑装潢,国内劳务派遣,建设工程检测计量,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运营(除尘脱硫),一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 (限分支机构经营) 普通货运 特种设备设计(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压力管道、锅炉),特种设备制造(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锅炉、起重机械) 等。该公司取得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1013979,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16〕010027,有效期至2025年6月13日),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该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成立上海宝冶工业工程公司新钢公司电弧炉节能环保升级易地改造项目部。项目经理潘志刚,专职安全员李卓洋。 分包单位: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宏公司”),于2003年4月29日在上海市崇明区注册成立,位于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230749575519L,法定代表人蒋超云,注册资本30000万元,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构件工程,土石方工程,管道工程,防腐工程,金属门窗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特种专业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电梯安装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梯、起重设备维修及保养,通信工程,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压力管道维修,模板脚手架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机械设备租赁,游泳池设备安装,制冷设备安装,电梯、起重设备、锅炉、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销售。营业期限长期。该公司取得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31235454,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2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16〕016388)。 分包单位: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朕杨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在上海市崇明区注册成立,位于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1幢131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2300609041917,法定代表人吴青,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门窗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集装箱维修,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消防技术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营业期限长期。该公司取得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31539019,有效期至2026年2月21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17〕016601)。项目安全员史浩杰,项目负责人常慧。 3.监理单位情况 江西建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辉公司”),于1999年4月29日在江西省新余市注册成立,位于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05665731Q,法人代表魏明,注册资本300万元,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1999年4月29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冶炼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防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代理。该公司取得了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甲级、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建辉公司于2022年9月成立新钢公司电弧炉节能环保升级易地改造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张卡,总监代表兼电气自动化专业监理工程师邬风。 4.项目合同签订及许可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2年11月28日,江西新旭特殊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新钢公司电弧炉节能环保升级易地改造项目炼钢施工总承包工程,约定发包人代表为罗仁辉、刘唆根,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协调处理监理工程师委托职权范围内以外的工作。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为潘志刚,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22年9月5日,江西新旭公司与建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新钢公司电弧炉节能环保升级异地改造项目。工程地点: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开区新钢产业园双强化工区域。工程规模:130t电炉、精炼、2台连铸及其配套的除尘系统、蓄热器系统、水处理系统、供配电系统、检化验设施、基础自动化控制、电讯设施、铁路道路及综合管线等;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149000万元。签约酬金:人民币柒佰肆拾伍万元。总监理工程师:张卡。监理期限:自2022年8月开始至2023年12月。合同约定监理人义务,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监理人应当及时更换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监理人员。 专业分包合同。2023年8月30日,上海宝冶与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工作期限约定开始工作日期:2023年9月5日,结束工作日期:2023年12月30日。价款壹仟伍佰伍拾万捌仟零叁拾陆元玖角贰分(15508036.92元)。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派的项目经理为常慧,全面负责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的有关技术、劳务作业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测、安全生产等工作。约定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投入工程的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单及其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报上海宝冶备案,按工程规范及上海宝冶要求组织人员、材料、设备进场并纳入上海宝冶项目部统一管理,上海朕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对劳务施工进行管理,每月在劳务作业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2天,特殊情况需离开工程所在地需经承包人项目部经理同意,未征得同意擅自离开,且当月在劳务作业现场时间少于22天的按1000元/天扣除违约金。 2023年8月30日,上海宝冶与朕杨公司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工程名称:新钢公司电弧炉节能环保升级易地改造项目炼钢施工总承包工程。工程地点:江西省新余市天工大道。乙方安全责任:乙方对所承揽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应认真贯彻执行主合同文件,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条例、规定、规范、标准及业主、监理、甲方的各类安全管理文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做好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如因违反上述要求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病病例,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责任。安全期限:从正式开工进场之日起至完工退场之日止。协议约定朕杨公司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为常慧、现场安全员为何灵杰。 2023年4月28日,上海宝冶与普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工作期限约定开始工作日期:2023年4月30日,结束工作日期:2023年10月15日。价款为肆仟参佰伍拾贰万陆仟玖佰零肆拾元参角伍分(43526940.35元)。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派的项目经理为徐洪平,全面负责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的有关技术、劳务作业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测、安全生产等工作。约定普宏公司将投入工程的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单及其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报上海宝冶备案,按工程规范及上海宝冶要求组织人员、材料、设备进场并纳入上海宝冶项目部统一管理,普宏公司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对劳务施工进行管理,每月在劳务作业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2天,特殊情况需离开工程所在地需经承包人项目部经理同意,未征得同意擅自离开,且当月在劳务作业现场时间少于22天的按1000元/天扣除违约金。 2023年4月28日,上海宝冶与普宏公司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工程名称:新钢公司电弧炉节能环保升级易地改造项目炼钢施工总承包工程。工程地点:江西省新余市天工大道。乙方安全责任:乙方对所承揽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应认真贯彻执行主合同文件,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条例、规定、规范、标准及业主、监理、甲方的各类安全管理文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做好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如因违反上述要求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病病例,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责任。安全期限:从正式开工进场之日起至完工退场之日止。协议约定普宏公司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为徐洪平、现场安全员潘卫波。上海宝冶指派张文炜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管理文件的规定 项目许可情况。 2021年7月20日,江西新旭特殊材料有限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赣(2021)新余市不动产权第0014941号,土地用途:工业用地,用地位置:滨江路以北,发证机关:新余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22日,江西新旭特殊材料有限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赣工信冶金函[2021]96号,建设项目名称: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电弧炉节能环保升级改造项目,发证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15日12时40左右,电弧炉项目朕杨公司作业人员赵朝初准备下班,在12时47分左右,行走至电炉跨 101 管廊处,由于当时下班线路被汽车吊挡住正常行走通道,赵朝初也急于下班,就违规从吊装警戒区域行走,当时吊装作业现场已拉警戒线。此时钢构队正在吊运方管从0米上升至9.3米管廊平台上,由于方管未按照捆扎要求捆扎牢固导致吊运过程中失稳掉落,砸到违规闯入吊装区域的赵朝初。 (三)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亡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赵朝初,男,群众,身份证号码:51052219670706XXXX,普工,家庭住址:四川省合江县自怀镇天池村人。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有关规定,经调查确定直接经济损失约壹佰肆拾伍萬元(¥145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刻拨打110、120报警求救,110、120随即赶到现场,13时05分左右将伤者赵朝初送至新钢中心医院,14时左右转至新余袁河医院抢救,16 时38分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事故地点 图片1 事故现场照片 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市应急管理局的事故情况(指挥中心)核实函?,迅速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送事故信息,并电话报告相关领导。区领导及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并对事故处置、伤员救治、死者善后等提出具体要求。 (二)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快速反应,卫健、应急、公安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行动,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安全有序。本次事故现场救援措施得当,处置及时高效,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朕杨公司施工人员赵朝初,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强,违规进入起重吊装危险作业区域。 普宏公司捆扎方管作业人员违反捆扎作业规程,为图方便捆扎时只捆扎方管中间一个点,未分二点捆扎牢固,方管吊运过程中触碰到平台底部失稳掉落至地面,砸中闯入吊装区域的工人赵朝初。 (二)间接原因 1.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吊装现场信号员在场未进行有效监护,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闯入吊装现场的人员。 2.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压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力,未及时排查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不严,违章作业安全考核流于形式。 3.反“三违”工作开展不力。在隐患排查自查阶段,未动员员工全面细致地识别本岗位存在的“三违”现象和行为,员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严重侥幸心理。 四、事故涉及有关方面责任 (一)事故发生单位 上海宝冶未依法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现场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未整改。对监理单位下达工作联系单中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 (2)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项目违章作业及作业人员提前作业失管失察,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督促分包单位人员进出场地按约定时间进出。 普宏公司未依法落实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安全管理体系混乱。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不完善。未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内部对安全管理不重视。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违规组织施工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3)没有将交叉作业的朕杨公司电气工程施工风险对员工告知,没有与朕杨公司签订安全协议。 朕杨公司未依法落实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内部管理混乱,对员工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人员进出场地未做到按约定时间进出,没有将交叉作业的钢构厂房施工风险对员工告知,没有与普宏公司签订安全协议。 建辉公司未依法落实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认真履行项目监理职责。在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履职情况下未及时更换,监理员旁站监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失察。 (2)现场监理不严。对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引起高度重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范事故发生。隐患整改只发工作联系单,未严格要求施工方立即停止作业,未向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报告。 (3)对该型号卷扬机不得入场作业的规定不清楚不明白,导致禁止、限制入场的卷扬机进入施工现场并投入使用。 (二)有关部门 新钢公司工业工程部。该项目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没有到市、区住建部门报备,并且组织、指导和跟踪督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不力,对项目安全生产行为督促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赵朝初,男,群众,朕杨公司施工人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强,违规进入起重吊装危险作业区域,直接导致被坠落方管砸压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徐洪平,男,群众,普宏公司电弧炉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1]第一项规定,由渝水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万长友,男,群众,普宏公司电弧炉项目部安全员,对各班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2]规定,由渝水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30%的罚款。 3.李德成,男,群众,普宏公司电弧炉项目部钢结构1队队长,未经允许擅自修改小队上班时间且未向任何人上报,严重履职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渝水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30%的罚款。同时由住建部门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4.史浩杰,男,群众,朕杨公司电弧炉项目部安全主管,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未对作业人员交底。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渝水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30%的罚款。 5.李卓洋,男,群众,上海宝冶专职安全员,分管上海宝冶电弧炉项目部全面安全工作,检查、督促分包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排查出来的安全事故隐患及后期整改情况未及时跟进,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渝水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30%的罚款。 6.张卡,男,中共党员,建辉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项目安全生产监理、督导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由渝水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40%的罚款。同时建议将张卡有关问题线索移送至其党组织所在地,由其党组织所在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7.胡宜国,男,群众,建辉公司钢结构区监理,对项目施工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巡视、检查不到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渝水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普宏公司。安全管理混乱,随意更改作业时间,对各班组缺乏统一协调管理,未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吊装作业和捆扎作业的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3]规定,由渝水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64万元罚款。 朕杨公司。安全管理混乱,作业人员在休息时间随意进入施工现场,对各班组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违规闯入吊装区域,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由渝水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35万元罚款。 上海宝冶。对分包公司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力,对吊装作业中存在的违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由渝水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35万元罚款。 建辉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导致事故发生,建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4]规定,由渝水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万元罚款。 (四)其他处理建议 新钢公司工业工程部作为施工许可发证部门,主管新钢公司内部工程,提醒其加强现场管理,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再发生。 六、事故主要教训 “12·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岁末年初安全生产事故高发时期,发生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结阶段,暴露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到位,安全生产理念还没有全部深入人心,汲取市内外一系列重大事故教训不深刻,举一反三不认真,“2023行动”开展不彻底;同时也暴露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松散,公司领导及安全员履职不到位;属地落实监管责任有漏洞,没有真正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对安全生产风险研判不够精准,未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员工的违规违章作业行为。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普宏公司和朕杨公司要遵循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施工现场各施工班组统一协调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尤其要加强非作业时间施工现场的人员管理,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再教育。 (二)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充分发挥监理在施工活动中应有的作用,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指导、帮助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竭尽全力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建设、施工总承包等相关单位应将事故情况进行全员通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深入检查项目管理的问题短板,切实加强管理。 (四)全区各地各部门一要举一反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提高风险隐患排查质量,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要加大对建设领域“三违”行为的打击力度,全面排查辖区内建设施工行为,依法依规、强化执法,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迁就。二要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将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到位、整治到位,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三要切实发挥主流媒体优势,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宣传,组织学习各类事故警示教育片,加大“打非治违”宣传力度,定期开展专题学习。 (五)通过暗查暗访、联合执法、集中执法等方式,严厉打击“三违”行为,加强培训,全面提高全区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生产作业现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执行力从根源消除事故隐患,使员工从思想和行为上有较大的转变,有效控制和减少一般伤亡事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中共渝水区委、渝水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渝水区大数据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3605020001 赣ICP备10001171号 赣公网 ; $('.zwxxgk_top').append(' div class="header-slh"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aria.start()" class="wza" 网站无障碍 span class="split" |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aria.oldFixedStart()" class="ghb" 关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