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湖区义乌极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7·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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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5日8时55分许,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铁路物流中心鹰潭营业部南营业室货场16道站台西端3-4号门平台北侧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月湖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月湖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成的“7·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区纪委区监委派员介入,并聘请了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要求,经过事故调查组和鹰潭铁路公安先期组织的初步事故调查、勘察事故现场、观看事故视频及分析、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由于南铁物流中心鹰潭营业部货场高处作业未设置安全绳系挂点(钢丝绳),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Ⅰ级)时,佩戴安全帽但未扣紧、未系挂安全绳,无现场负责人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未确保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导致1人高处坠落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1.义乌极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极越公司)义乌极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DXA,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二区46幢3单元502,法定代表人:潘立中,成立日期:2017年3月1日,营业期限: 2017-03-01 至 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为供应链管理服务;承办陆运、海运、空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运代理(不含快递业务);货运:普通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装卸服务、物流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等。2.鹰潭步步高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步高公司)鹰潭步步高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4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江西省南站果品市场105号,法定代表人:夏步高,成立日期:2011年9月1日,营业期限: 2011-09-01 至 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普通道路货物运输、普通道路货物运输(集装箱),货物仓储、搬运、装卸,汽车配件、机械设备、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等。3.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铁路物流中心(以下简称南铁物流中心)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铁路物流中心成立于2023年12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Y8J,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办公场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29号京九大厦,负责人:汪海华,成立日期:2023年12月29日,营业期限:2023-12-29至无固定期限,许可项目:公共铁路运输,铁路机车车辆维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监理,旅游业务。一般项目: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等。4.南铁物流中心鹰潭营业部、步步高公司、义乌极越公司之间关系南铁物流中心与步步高公司签订铁路货物装卸合同,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由步步高公司承担鹰潭营业部辖内货场铁路装卸业务。2025年4月起,义乌极越公司与步步高公司口头商定了分包协议(双方尚未正式签约),将装卸货物的装卸工、叉车挂靠在步步高公司,进入鹰潭营业部货场装卸本公司货物;商定每辆汽车货物装卸支付步步高公司管理费200元(已记账但未结算);义乌极越公司负责人李新建于2025年4—6月,直接向本公司安排的装卸组长王伏根转账支付装卸费(按每辆汽车货物约30t装卸费300元结算),然后由王伏根发给所有装卸工。(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1.义乌极越公司安全管理情况义乌极越公司作为民营企业,未制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确定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汽车卸货安全操作规程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步步高公司安全管理情况步步高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足,未确定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汽车卸货安全操作规程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不真实。3.南铁物流中心安全管理情况南铁物流中心有铁路行业安全管理机构,制定了《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南铁货〔2023〕146号)。但是其中第二十五条“(一)高处作业人员须佩戴安全帽,有安全钩挂处时须戴安全带(有防护栏除外)”,违反《坠落防护安全带》GB6095-2021第3.1条安全带的规定。南铁物流中心鹰潭营业部货场未制定货场装卸安全操作规程和货场装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与步步高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高处作业现场进行统一安全管理和有效协调。(三)事故发生经过义乌极越公司在鹰潭营业部货场装卸管理负责人刘伟,根据微信工作群消息,得知2025年7月5日上午义乌极越公司负责人李新建有一批货物要在鹰潭营业部货场汽车卸货、装上火车,就提前电话联系鹰潭营业部货场装卸组长王伏根,告知其7月5日上午有货物需要卸货。王伏根7月4日晚上联系并安排7名工人进行卸货。2025年7月5日7时前,南铁物流中心鹰潭营业部南营业室货场(位于16道站台西端3-4号门平台北侧),汽车司机朱贤平将一辆解放牌重型汽车赣FD0379(外廓尺寸为7050*2550*3560mm)+重型栏板半挂车赣F629D挂(外廓尺寸为13000*2550*2700mm)开至平台北侧站五路,停车熄火等待卸货。该半挂车北侧、南侧、东侧有栏板,东侧栏板顶部距地1.97m,栏板底部距地1.39m。货车装载约286件服装包袋重量32t,装载的服装包袋顶层高点距离地面约4m。服装包为蛇皮袋包装,每个服装包约长130cm、高60cm、宽30cm,重量约110kg。2025年7月5日8时许,王伏根在货场工人休息室召集7名负责卸货、运货的工人,通过惯用的扑克牌抽签方式,决定了7人分别在两辆汽车上卸货、运货的分工。江天堂、徐开福、董良水负责司机朱贤平停放的汽车(赣FD0379+红色牵引车赣F629D挂)卸货、运货,王伏根、章某某、黎某某、许某某负责另一辆货车卸货、运货。2025年7月5日8时30分许,江天堂按照抽签分工,佩戴安全帽,穿上橙色马甲,登上13m长货车顶部约4m高处,负责向货场平台推拉服装包卸货,徐开福、董良水负责将卸在平台的服装包用手推车装运至货场内。2025年7月5日8时30分许,王伏根等7名工人开始在两辆货车卸货、运货作业时,刘伟不在现场,刘伟来的时间晚一点儿,先通过电话和王伏根沟通,交代货物在哪几辆车以及卸货后应运放到哪个位置。刘伟到了货场之后,在卸货处转了一圈,查看他们是否在认真卸货,货物是否按照要求堆放。刘伟查看卸货现场后,就去货场货运办公室找货运员对接货物装火车的事宜。经过约25分钟的卸货作业,货车已卸下50-60包货物,徐开福看到货车卸了两层货物,江天堂正站在约3m高处卸货。2025年7月5日8时56分许,徐开福把卸下来的服装包袋用“老虎车”小推车运到货场中途回头观望时,看到货车顶上没人,便和董良水一起返回查看,发现江天堂侧卧在货车尾部地面上,安全帽从江天堂头上脱落,掉在附近地面(事故发生后,经对徐开福等多人调查问询,均未看到江天堂从货车坠落的情景;结合查看货场16道站台监控视频,确定江天堂不慎从高处坠落的时间为2025年7月5日8时55分)。徐开福、董良水发现江天堂侧卧在货车尾部地面后,徐开福立即到货场16道库内喊组长王伏根过来;王伏根看到江天堂摔倒在货车尾部水泥地面,头朝南、脚朝北地侧卧着,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叫救护车。9时左右,刘伟和货运员对接完货物装车事务后,往卸货处走去,听到王伏根喊他说有人摔倒出事了,便赶快走到卸货现场,看到江天堂摔倒在货车尾部站五路水泥地面上,昏迷不醒。9时15分许,120救护车开到货场,现场人员将江天堂抬上救护车,送往鹰潭市人民医院抢救,刘伟随救护车一同前往医院。刘伟通过电话向义乌极越公司负责人李新建汇报江天堂在货车卸货坠落事故,李新建让先带人去医院抢救,他会转钱给刘伟垫付医药费。2025年7月6日15时44分,江天堂在鹰潭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四)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查,事故地点位于南铁物流中心鹰潭营业部南营业室货场 16道站台西端3-4号门平台北侧。平台北侧为站五路,平台高度距站五路地面1.13m。在距仓库西头30m,平台北侧0.15m的站五路地面上,停放一辆解放牌重型汽车赣FD0379+重型栏板半挂车赣F629D挂,车头朝西。重型栏板半挂车内剩有6层的服装包袋货物。2025年7月5日8时55分,江天堂站在货车服装包袋约3m高处作业,向货场平台卸货时,不慎坠落到货车尾部站五路水泥地面昏迷,后江天堂吐出一些吃的食物。在半挂车尾部以东1.5m处,距卸货平台北侧2m处,站五路地面上有一处大小为400mm*250mm食物残渣。图1:货场16道站台与重型汽车 图2:江天堂坠落视频照片和栏板半挂车照片图3:江天堂坠落点周边环境照片(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江天堂,男,汉族,江西省贵溪市天禄镇坂上村人。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11万元(主要包括协商后的死者抢救医药费、丧葬费、抚恤金、家属赔偿等费用)。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2025年7月5日8时55分,江天堂高处坠落摔倒在地面后,在场2名装卸工发现后马上告诉装卸组长王伏根,随后报给义乌极越公司现场管理负责人刘伟,大约9时18分刘伟通过电话和义乌极越公司负责人李新建汇报。(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2025年7月5日8时56分许,王伏根和徐开福、董良水查看江天堂卧倒在水泥地面昏迷,王伏根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然后前往货场大门附近地磅台,等待和带领救护车开到坠落现场。在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约15分钟后,江天堂被医护人员和多名装卸工人一起抬上“120”救护车。(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2025年7月5日9时30分许,江天堂家属赶到医院陪同抢救。7月6日15时44分,江天堂在鹰潭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鹰潭市人民医院2025年7月7日收到江天堂女儿江赢琴“不予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申请书”。2025年8月15日南昌铁路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铁公(司)鉴(医)字〔2025〕28号分析意见:死者江天堂死因符合高坠致颅脑严重损伤致死。截至目前,死者赔偿问题与家属已达成一致,死者已火化。(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鹰潭营业部、鹰潭铁路公安处、月湖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急响应迅速,应急救援措施得力,善后处置得当,遇难人员家属情绪稳定,事故未造成次生灾害影响,未出现社会不稳定现象和舆情事件。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分析综合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视频分析、查阅相关资料等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调查工作,事故直接原因是:义乌极越公司雇用装卸的农民工江天堂安全意识淡薄,登上货车货物顶部进行高处作业(Ⅰ级)未系挂安全绳,虽佩戴安全帽但系带未扣紧,踩在货车货物顶部约3m高作业,因脚下服装包松动,身体失去平衡,导致高处坠落死亡。(二)间接原因分析1.义乌极越公司安全管理方面缺失义乌极越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确定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装卸安全操作规程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南铁物流中心鹰潭营业部货场装卸雇用的农民工7人,未进行装卸安全操作规程和高处作业安全培训教育;装卸现场管理负责人刘伟仅口头上讲注意安全,未进行装卸作业和高处作业前安全交底,未监督卸货高处作业人员系挂安全绳。刘伟称平时没有要求卸货工人系安全绳,王伏根说安全绳购买后放在鹰潭营业部货场仓库之间岗亭中没有使用过;装卸雇用的农民工,未落实“高处作业人员佩戴的安全帽系带必须扣紧”,未系挂安全绳,是导致江天堂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2.步步高公司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步步高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制定汽车卸货安全操作规程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与南铁物流中心鹰潭营业部签约货场装卸合同,让义乌极越公司雇用汽车装卸工7人挂靠在本公司并签约劳务合同,进入鹰潭营业部货场进行装卸作业,与装卸工7人构成法律上的劳务关系;实际存在“挂而不管”,未对义乌极越公司的安全生产和装卸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货场汽车装卸工7人的安全培训教育记录、签名、考试卷存在代办代签,未检查监督卸货高处作业人员切实佩戴安全帽、系挂安全绳。是导致江天堂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3.南铁物流中心安全管理不到位和鹰潭营业部货场存在事故隐患南铁物流中心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的通用《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第二十五条:“(一)高处作业人员须佩戴安全帽,有安全钩挂处时须带安全带(有防护栏除外)”,违反《坠落防护安全带》GB6095-2021第3.1安全带规定,造成未要求和检查督促高处作业时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绳,高处作业违章现象习以为常,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安全绳隐患在鹰潭营业部货场普遍存在。南铁物流中心鹰潭营业部未制定货场装卸安全操作规程和货场装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汽车卸货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与步步高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高处作业现场进行统一安全管理和有效协调;未经常对货场装卸高处作业进行检查、监督;对16号道站台高处作业长期存在未设置安全绳系挂点钢丝绳隐患,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不够,未重视和进行整改;未落实《南昌铁路局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补充规定》第十一条:“1.高处作业人员佩戴的安全帽系带必须扣紧”。是导致江天堂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三。(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刑事案件因素影响,排除社会和舆论关注的其他因素。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事故单位1.义乌极越公司主要问题义乌极越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装卸安全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装卸雇用的农民工7人,未进行装卸安全操作规程和高处作业安全培训教育;[]现场管理负责人未进行装卸作业和高处作业前安全交底,未对卸货高处作业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未检查监督卸货高处作业人员系挂安全带、安全绳;[]装卸雇用的农民工,未落实“高处作业人员佩戴的安全帽系带必须扣紧”,[] 卸货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绳购买后放在鹰潭营业部货场仓库之间岗亭中没有使用过。[]2.步步高公司主要问题步步高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装卸安全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货场汽车装卸工7人的安全培训教育记录、签名、考试卷存在代办代签;[]步步高公司与义乌极越公司雇用装卸工7人挂靠在本公司并签约劳务合同,与装卸工7人构成法律上的劳务关系,实际存在“挂而不管”,未对分包合作单位义乌极越公司在鹰潭营业部货场安全生产和装卸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问题。 [](二)事故相关单位1.南铁物流中心主要问题南铁物流中心制定的通用《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第二十五条:“(一)高处作业人员须佩戴安全帽,有安全钩挂处时须带安全带(有防护栏除外)”,违反《坠落防护安全带》GB6095-2021第3.1安全带规定,造成未要求和检查督促高处作业时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绳,高处作业违章现象习以为常,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安全绳隐患在鹰潭营业部货场普遍存在。[]2.鹰潭营业部主要问题鹰潭营业部未制定货场装卸安全操作规程和货场装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汽车卸货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与步步高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高处作业现场进行统一安全管理和有效协调;[]对货场装卸高处作业长期存在未设置安全绳系挂点钢丝绳隐患,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不够,未重视和进行整改,一直对卸货高处作业人员未要求系挂安全绳,对不系挂安全绳问题视而不管,放任自流。[][](三)有关监管部门南铁物流中心鹰潭营业部归铁路部门监管,南铁物流中心在督促检查高处作业,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方面不力。[]五、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起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建议:(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江天堂,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所:鹰潭市月湖区。江天堂与鹰潭步步高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劳务期限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劳务内容:从事鹰潭南站货场内装卸、搬运货物劳动及相关装卸业务的附属作业。违法违规事实:由于江天堂未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高处作业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违反“高处作业人员佩戴的安全帽系带必须扣紧”,在汽车上层顶部高处作业未系安全绳,违章违规进行高处作业卸货不慎坠落,对“7·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潘立中,男,汉族,现任义乌极越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100%控股,主持全面工作。违法违规事实: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对“7·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鹰办字〔2024〕28号文件精神,建议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鹰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其处以罚款。李新建,男,汉族,义乌极越公司实际股东之一、负责人,分管生产经营(货物运输装卸)、人力资源。违法违规事实:未有效履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对“7·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鹰办字〔2024〕28号文件精神,建议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鹰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其处以罚款。刘伟,男,汉族,现住:江西省鹰潭市雅典城8号楼5单元303室。义乌极越公司装卸现场管理负责人。违法违规事实: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对“7·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根据鹰办字〔2024〕28号文件精神,建议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鹰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其处以罚款。夏步高,男,汉族,中共党员,步步高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全面工作。违法违规事实: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装卸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货场装卸工7人的安全培训教育记录、签名、考试卷存在代办代签。根据鹰办字〔2024〕28号文件精神,建议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鹰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其处以罚款。陆志凯,男,汉族,中共党员,南铁物流中心鹰潭营业部经理,主持行政工作,安全生产负责人。违法违规事实:鹰潭营业部货场未制定货场装卸安全操作规程和货场装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与步步高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高处作业现场进行统一安全管理和有效协调;对货场装卸高处作业长期存在未设置安全绳系挂点钢丝绳隐患,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不够,未重视进行整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对“7·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南铁物流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其处以罚款。2.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义乌极越公司,发生实际雇用装卸工江天堂高处坠落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事实: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7·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根据鹰办字〔2024〕28号文件精神,建议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鹰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对其处以罚款。步步高公司,发生签约劳务合同装卸工江天堂高处坠落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事实: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7·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根据鹰办字〔2024〕28号文件精神,建议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鹰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对其处以罚款。南铁物流中心,南铁物流中心制定的通用《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第二十五条:“(一)高处作业人员须佩戴安全帽,有安全钩挂处时须带安全带(有防护栏除外)”,违反《坠落防护安全带》GB6095-2021第3.1安全带规定。建议由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对南铁物流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要求整改。鹰潭营业部,违法违规事实:未落实与步步高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高处作业现场进行统一安全管理和有效协调;货场装卸高处作业长期存在未设置安全绳系挂点钢丝绳安全隐患,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不够。建议由南铁物流中心对鹰潭营业部经理进行约谈和要求整改。六、事故教训通过对事故原因的深入分析,事故的主要教训有: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其中包括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是生产经营单位未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其他危险作业的高处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缺失,从业人员未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高处作业人员“佩戴的安全帽系带必须扣紧”,未系挂安全带、安全绳进行高处作业、攀登及悬吊作业,高处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未监督制止违章违规行为。四是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挂靠、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挂而不管”。七、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建议。(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中小企业应制定包括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操作规程,必须有高处作业负责人、监护人进行高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二)告知高处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应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高处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督促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铁路物流中心制定的通用《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规则》南铁货〔2023〕146号第二十五条:“(一)高处作业人员须佩戴安全帽,有安全钩挂处时须带安全带(有防护栏除外)”,违反《坠落防护安全带》GB6095-2021第3.1安全带规定,应及时修改。对鹰潭营业部货场平台装卸高处作业应设置安全绳系挂点钢丝绳,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扣紧安全帽,正确使用安全绳。高处作业负责人应履行职责制止违章违规行为。(四)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派人参与分包单位在本单位区域、设施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