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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新会潭江特大桥北段项目“4·13”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江门市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江门市 发布:2024-10-30 等级:较大 类型: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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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新会潭江特大桥北段项目“4·13”
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江门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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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及调查工作概况
2024 年 4 月 13 日,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的潭江特大桥主
桥箱梁挂篮在预压荷载试验过程中,挂篮菱形架突然断裂,
底篮模板及预压块坠落至栈桥,造成 3 人死亡、1 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 394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陈岸明,
市长吴晓晖多次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现场排险、救
治伤者和搜救失联人员,严防次生事故,抓紧开展事故调查,
查明原因,同时举一反三,加强行业安全管控。市委常委、
副市长郑晓毅等相关市领导率市公安、市交通运输、市应急
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处置
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分别派出工作组赴现场
指导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 4 月 17 日成
立由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总工会及新会区政府等部门(单位)参加的江门新会潭江
特大桥北段项目“4·13”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江门市纪委
监委成立了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有关单位公职人员
和党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开展审查调查。4 月 15 日,省安委
办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视频分析、检
测鉴定、人员问询及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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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
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认真总
结事故教训,形成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江门新会潭江特大桥北段项目“4·13”较
大坍塌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专用设备“挂篮”存在质量问题而
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主要经过
事故发生时潭江特大桥 26#墩右幅正在开展挂篮预压试
验。根据施工方案,挂篮施工前需进行预压验证,预压要求
按照计算荷载总重量(208.9 吨)进行分三级加载,分别在
60%(125.34 吨)、100%(208.9 吨)和 120%(250.68 吨)时
进行监控测量。在第二级 100%(208.9 吨)加载过程中,北
侧挂篮菱形架右侧上平杆后节点销孔撕裂破坏,杆件从节点
脱落,挂篮变形失稳,导致挂篮突然垮塌,挂篮上 4 名作业
人员和预压块坠落,最终造成作业人员 3 人死亡,1 人受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涉事挂篮存在质量问
题,预压过程中北侧挂篮右侧上平杆后节点销孔撕裂破坏,
造成北侧挂篮断裂垮塌。
(二)间接原因
1.湖南升龙工程有限公司。挂篮出租单位。违反租赁合
同以及投标承诺,对挂篮质量审核把关不严,且未采取查验
措施,提供虚假监测报告、自检记录以及挂篮出厂合格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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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质量不合格挂篮产品,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2.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挂篮生产制造单位。生产制
造不符合设计方案、质量不合格的挂篮设备;未建立并落实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采
取有效措施严格把控设备生产制造和质量检验关;未经质量
及安全性能检测而出具质量合格证明,并交付使用挂篮,直
接导致事故发生。
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单位。项目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关系不符合上级要求;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及部分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对进场专项设备供应
商的资质以及生产能力的情况审核把关不严。
4.河北华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单位。
疏于巡查,未能及时排查发现和跟踪落实事故隐患;未发现
中铁上海局项目部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关系不符合上级
要求、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部分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不满足要求等问题;监理工作不规范。
5.常州市玉麒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安
全生产意识薄弱,对施工作业人员管理混乱,新员工安全培
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要求持证上
岗。事发时,部分施工人员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规范使用
系好安全带,存在事故隐患,项目现场负责人、带班人员未
发现并督促施工人员消除事故隐患,班组安全自查流于形
式,安全管理水平低。
6.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挂篮设计单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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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把关不严,未能发现挂篮设计不合规问题。
7.新会区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建设单位,
为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依托事业单位新会区交通工程建
设管理中心组建管理架构,建设单位角色定位不清,安全生
产主体职责模糊。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对涉事标段安全
生产工作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设专门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低于规定要求。
8.江门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行业主管和业务指导的上级
部门,督促、提醒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
到位,安全生产检查不够深入和全面,2023-2024 年检查以
综合性质量安全检查为主,检查执法针对性偏弱,发现隐患
的能力欠缺。
9.江门市新会区交通运输局。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对安
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认识有偏
差,依法履职能力不足,落实“一岗双责”有差距,未能依
法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
四、事故责任以及处理建议
(一)林某某。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主
要负责人。对涉事挂篮设备生产制造、质量检验及安全性能
检测工作不重视,未及时消除涉事挂篮菱形架内侧补强板未
按设计焊接、存在漏焊、未经质量及安全性能检测出具质量
合格证明并交付使用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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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田某某。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负责涉事挂篮设
备生产制造项目负责人。未认真落实生产制造涉事挂篮设备
全过程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发现并及时消除涉事挂篮菱形架
内侧补强板未按设计焊接、存在漏焊、未经质量及安全性能
检测出具质量合格证明并交付使用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吴某某。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负责涉事挂篮设
备生产制造项目技术检验负责人。未落实岗位工作职责,未
能发现并及时消除涉事挂篮菱形架内侧补强板未按设计焊
接、存在漏焊、未经质量及安全性能检测等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四)曹某某。湖南升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
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
作机制,未采取措施查验涉事挂篮设备安全性能,保证质量,
提供虚假《超声检测报告》《会城至牛湾罗坑潭江特大桥
73+130+130+73 米连续梁菱形架静态试验报告》《钢结构分
项工程检验质量自检记录》以及挂篮出厂合格证,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生产制造不符合设计方
案和使用单位施工标准的挂篮设备,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采取有效措
施严格把控设备生产制造和质量检验关,致使涉事挂篮菱形
架内侧补强板未按设计焊接、存在漏焊,未经质量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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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检测情况下出具质量合格证明并交付使用等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湖南升龙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违反租赁合同
以及投标承诺,对挂篮质量审核把关不严,提供虚假《超声
检测报告》《会城至牛湾罗坑潭江特大桥 73+130+130+73 米
连续梁菱形架静态试验报告》《钢结构分项工程检验质量自
检记录》以及挂篮出厂合格证,为中铁上海局项目部提供质
量不合格挂篮产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其作出行
政处罚。
(七)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未落实施工现场
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编制《连续梁挂篮预压施工方案》不
细致,未明确高处作业安全带系的位置,人员培训以及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
符合《连续梁挂篮预压施工方案》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进
场专项设备供应商的资质以及生产能力的情况审核把关不
严,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关系不符合上级要求,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李某某。涉事中铁上海局项目部经理。未认真履
行该标段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未按规定配足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联合体项目部要求配备符
合任职资质条件的副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对承包商提供的建
筑工程产品把关不严,未履行项目安全监管责任和义务,未
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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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九)河北华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疏于巡查,
未及时发现建筑工程产品存在安全质量问题,在巡视指出发
现的部分问题整改跟踪落实不到位,现场监理工作不规范。
未发现涉事中铁上海局项目部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关系
不符合上级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存在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项目副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不符合联合
体项目部要求的任职资质条件,《连续梁挂篮预压施工方案》
不够细致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其作出行政
处罚。
(十)常州市玉麒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作业人员
安全意识淡薄,项目现场负责人、班组带班人员未及时发现
并督促施工人员正确穿戴救生衣、规范使用系好安全带,班
组安全自查流于形式,安全管理水平低。安排未持有有效证
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建议江门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
进行处理。
(十一)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对《会城至牛
湾罗坑谭江特大桥(73+130+130+73)连续梁挂篮设计图》《会
城至牛湾罗坑谭江特大桥(73+130+130+73)连续梁挂篮计算
书》设计复核把关不严,未能发现挂篮设计不合规问题。建
议江门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二)汤某某。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项
目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组织检查事故班组安全
生产工作情况,安全自查流于形式,未督促现场施工人员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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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穿戴救生衣、规范使用系好安全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建议江门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三)张某某。涉事中铁上海局项目部安全总监,未
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未认真组织检查事发施工
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未排查发现挂篮预压施工作业人员存在
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规范使用系好安全带等隐患问题。建
议江门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四)田某某。涉事中铁上海局项目部专职安全员,
未督促落实本单位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认真检查施工
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未排查发现并消除挂篮预压施工作业人
员存在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规范使用系好安全带等隐患问
题。建议江门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五)尹某某。驻地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驻地监
理工程师工作职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和专项施
工方案不仔细,监理巡视指出发现的部分存在问题,未及时
跟踪登记施工单位处理措施和结果,现场监理工作不规范。
未发现涉事中铁上海局项目部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关系
不符合上级要求、存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项
目副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不符合联合体项目部要求的任职资
质条件等问题。建议江门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
理。
(十六)新会区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单位
(建设单位),在项目工程中的角色定位不清,安全生产主
体职责模糊,安全生产法规观念淡薄,未能有效承担业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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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未设专门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
职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远低于规定要求,安全管
理能力薄弱。建议其向新会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并由
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江门市新会区交通运输局对其
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十七)江门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
政府工作部门,对涉事工程项目安全监管具有行业监管责
任,安全生产检查不够深入和全面,督促、提醒属地政府及
有关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未发现涉事项目其他主
要管理人员劳动关系不符合上级要求,日常对涉事工程项目
监管执法存在漏洞。建议其向江门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
讨,并取消 2024 年有关评优评先资格。
(十八)江门市新会区交通运输局。作为业主单位上级
管理单位和项目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涉事工程项目以
陪同上级检查为主,未对业主单位进行实质性检查,对属地
安全监管责任的认识有偏差,依法履职能力不足,落实“一
岗双责”有差距,未能及时发现业主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涉事标段部分管理人员配备及任职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等
问题。建议其向新会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十九)刘某某。涉事中铁上海局项目部常务副经理,
未按联合体项目部要求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资格
证,建议由联合体项目部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二十)王某某。涉事中铁上海局项目部副经理,未按
联合体项目部要求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资格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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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由联合体项目部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二十一)赵某某。涉事中铁上海局项目部技术负责人,
未按联合体项目部要求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资格
证,建议由联合体项目部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二十二)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
府、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交
江门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
由江门市纪委监委移交属地纪委监委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存在偏差。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未牢
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没有坚守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安全生产红线,生
命至上的安全发展意识不强。对设备生产制造质量不重视,
未充分意识建设工程领域施工设备质量好坏直接影响或危
及到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生
产重要性认识不足。
(二)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管理粗放混乱。市级和县级监
管权限不清,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人员能力不足,容易造成监
管真空地带,相关行业部门对重点项目、危大工程、重点环
节安全监管不够细致,属地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怠于履行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涉事企业存在存在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及部分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人员培训以及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多重管理等问题未能及时发
现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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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水平低。涉事挂
篮经过设计、制造、检验、运输、验收等一系列环节,各相
关企业和人员均未发现其存在质量问题,直至事故发生,才
发现挂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暴露出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
实不到位,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能力、水平和意识存在缺陷,
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内部监督管理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等
问题。如涉事挂篮设备生产制造及出租单位生产管理内控制
度缺乏系统性和有效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技术、检测检验等关键岗位
人员责任缺失,安全意识薄弱,未对设备生产制造、检测检
验、验收等环节严格把控质量,漏管失控。
(四)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监管力度不足。新会区
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未能发挥项目管理的
核心作用,未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统筹和协调各
劳务单位、监理单位、承办单位做好各自安全生产工作,安
全检查广度深度不够,力度不足,未能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的
深层次安全风险隐患。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压紧压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各有关施工单位主要
负责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及具体项目情况,进一步完善项目
建设管理能力要求,主要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职责分工、
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配置及资格、工程建设管理经
验等方面内容,进一步强化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竞争性谈
判、合同履约执行等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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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着力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
项目为单位,加强对项目法人及项目管理主要人员考核和信
用评价,不断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压紧压实
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管理的质量、安全等法定责任及首要责
任,特别是涉及挂篮施工,要全方位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保
障能力。通过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强化项目法人主体意识
和责任意识,提高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
(二)严格落实项目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
切实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保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双重预
防机制,对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设备租赁单位实
行无差别化质量管理,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大
工程材料、产品进场检验和质量管控力度,建立工程材料、
产品采购管理制度和使用台账,健全缺陷工程材料、产品响
应处理和质量追溯机制,积极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新技术。工程材料、产品生产供应单位应加强影响结构强度
和安全性、耐久性的关键工程材料质量管理,严格落实产品
出厂检验制度,确保检验资料及合格证书完整准确,提供检
验合格的产品,对生产或供应的工程材料、产品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要担负起工程质量监理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
理报告制度,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工程的
监理,切实提升监理旁站工作效能。
(三)切实增强行业领域监管效能。进一步加强市、县
两级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管队伍能力建设,各级交通运输部
门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提升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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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切实
解决好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问题,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聚焦人员佩戴劳动防护措施、施工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劳动关
系、专用设备管理、施工方案执行等方面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严肃查处偷工减料、不按图纸施工等行为;严肃追究违法分
包、转包和挂靠资质等典型违法行为相关方法律责任;对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参建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依法给予限
期不准参加招标投标、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
证书等相应处罚。结合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技术难度和质量
安全风险等因素,完善重点工程项目监管清单,加大监督检
查频次与力度、深度。对管理薄弱、事故隐患频发、发生质
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要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坚决扭
转交通工程领域事故多发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