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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江高“5·1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公开信息(白云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发布:2026-09-15 等级:一般 类型:起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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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江高“5·1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5 月 19 日 10 时 53 分许,白云区江高镇辖内凤翔中
路 13 号广州她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发生一起一般起重伤
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06.8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安委会对该起事故实行挂牌督办,根据《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有关规
定,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白云公安分局、区市
场监管局、区总工会、江高镇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的白云江高
“5·1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组同时将涉及相关监管单位履职情况报区纪委监委。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
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分析)、询问调查取证、综
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应急救援处
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
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白云江高“5·1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
因作业人员违反升降平台安全操作规程擅自搭乘涉事升降平台
通行,涉事升降平台存在事故隐患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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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人员概况
1.广州她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她她公司”),
事故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戴文清,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
人独资),成立日期:2018 年 5 月 23 日,住所:广州市白云区
江高镇凤翔中路 13 号零三,经营范围:化妆品制造等,取得《化
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7 年 5 月 18 日。该单位主要负
责人为总经理兼厂长杨涛(男,50 岁,湖南常德人),安全管理
人员为邱清芳(女,43 岁,湖南常德人)。
2.广州量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量才公司”),
事故中死亡人员劳务派遣单位,法定代表人:黄战奇,类型:有
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7 年 9 月 26
日,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凤岗路 8 号 C 栋 A207A208 室(空
港白云),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等。
3.连汉明,男,44 岁,广东乐昌人,由广州量才公司劳务派
遣至广州她她公司的员工,在事故中死亡。
(二)涉事作业基本情况
涉事作业为广州她她公司半成品车间化妆品(半成品)物料
转运作业,具体作业流程:厂房三楼物料员使用塑胶桶、塑胶卡
板、电动手叉车等周转器具,将化妆品物料从三楼乳化车间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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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升降平台内,通过升降平台运送至二楼;三楼物料员同步通过
微信告知二楼物料员前往二楼升降平台出口接驳物料。二楼物料
员收到通知后,将升降平台内物料转运至二楼灌装车间。物料转
运完毕后,二楼物料员回收塑胶桶、塑胶卡板等周转器具,按照
物料转运反向流程,借助升降平台运回三楼乳化车间,启动下一
轮物料转运工作。广州她她公司制定的《液压升降作业平台操作
流程》和日常工作要求均明确:在升降平台转运物料、器具全过
程中,物料员严禁搭乘升降平台上下通行。
物料转运作业常规配置 4 名作业人员协同开展,一般安排两
名员工在二楼灌装车间负责接料,两名员工在三楼乳化车间负责
送料。按照广州她她公司半成品车间工作安排,事发当日由连汉
明、陈某辉承担二楼接料工作,茅某江、董某彬负责三楼送料工
作。作业开展后,因有其他厂区运送空塑胶桶至本厂区,董某彬
临时前往一楼开展空桶接收工作,三楼送料作业仅剩余茅某江一
人承担。
(三)涉事升降平台基本情况
名称:升降作业平台,型号:SJDG-4.5,设备自重:2300kg,
最大载重:2000kg,出厂日期:2018 年 6 月,生产单位:中山市
华卓重邦机械有限公司。该升降平台由广州她她公司采购安装于
厂房东南侧二层至三层间,日常用于货物运输。广州她她公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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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了《液压升降作业平台操作流程》,该升降平台由公司工程部
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事故发生后,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广州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技
术中心对该升降平台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涉事设备采
用液压油缸顶升支架,通过链轮链条与平台间接作用实现平台上
行(见图 1),依据《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简易升降机的国家强
制标准 GB 28755-2012《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液压驱动的简
易升降机应满足“直接作用”的基本特征,综上分析,涉事设备
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
的公告》2014 年第 114 号)中的“特种设备”。
图 1 涉事升降平台情况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广州她她公司建立了安全管理组织架构,配备了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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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日常组织开展厂区安全检查,对排查发现的问
题隐患均已督促整改;编制了《液压升降作业平台操作流程》,
对涉事升降平台开展了日常维护保养,并如实记录了保养情况,
在涉事升降平台出入口位置张贴了安全警示标识;从业人员连汉
明被安排至半成品车间担任物料员上岗前,广州她她公司对其开
展了安全生产岗前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含升降平台安全操作规
程等。
但广州她她公司仍存在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
除涉事升降平台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
的管控措施,未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问题。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5 月 19 日,根据广州她她公司半成品车间生产作业
计划,车间员工开展常态化物料转运作业。其中,员工连汉明、
陈某辉负责厂房二楼灌装间周边物料接料作业,员工茅某江、董
某彬负责厂房三楼乳化间周边物料送料作业,作业过程中,董某
彬临时离开至一楼开展空桶接收工作。
10 时 43 分许,陈某辉操作电动手叉车,将一批塑胶卡板从
厂房二楼升降平台东侧门推送至平台货厢内部。连汉明在升降平
台门外配合作业,依次拉下升降平台防护铁围栏、关闭铁丝网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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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门,并按压墙上升降平台上行控制按钮,升降平台载物开始向
上运行。随后,陈某辉通过工作微信群通知三楼接料人员,前往
三楼升降平台位置接收转运的塑胶卡板。
10 时 47 分许,陈某辉再次操作电动手叉车,将一只塑胶方
桶推送至二楼升降平台门口,准备将该桶转运至三楼。发现升降
平台未回落至二楼后,陈某辉移步至升降平台位置,查看设备运
行及停靠状态。
10 时 49 分许,原在三楼执行接料作业的茅某江来到二楼升
降平台门口,随即按压升降平台下行控制按钮,并与现场的陈某
辉交谈沟通。
10 时 51 分 30 秒,承载塑胶卡板堆的升降平台回落至二楼楼
层位置(监控视频显示)。
10 时 51 分 41 秒,连汉明打开升降平台铁丝网栅栏门、拉起
平台防护铁围栏,准备进入至货厢内。因货厢内部空间受限,连
汉明使用电动手叉车,将货厢内原有塑胶卡板堆向货厢西侧(内
侧)堆放,随后进入升降平台货厢内,依次关闭铁丝网栅栏门、
拉下平台防护铁围栏,站立于货厢东侧塑胶卡板与防护铁围栏之
间区域,背靠塑胶卡板、面朝防护铁围栏。10 时 53 分 11 秒,连
汉明按下货厢内部上行控制按钮,升降平台再次启动上行(监控
视频显示)。
10 时 53 分 59 秒,途经三楼升降平台西侧门口的员工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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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升降平台运行过程中发出异常声响,随即上前查看设备运行
情况。其发现升降平台正处于上行状态,且货厢内有三块塑胶卡
板掉出至三楼楼面;同时发现货厢内的连汉明侧靠于货厢东侧,
随后倒地,货厢内剩余塑胶卡板整体向货厢南侧倾倒。
吴某第一时间按压三楼墙面的升降平台紧急停止按钮,关停
设备上行运行,并现场呼喊连汉明,在确认其无应答、无意识后,
再次按压平台上行按钮,将升降平台货厢升至三楼楼面。随后,
吴某迅速移出货厢内倾倒的塑胶卡板,同时呼喊周边工作人员开
展应急救援,并第一时间电话上报公司管理层。
11 时 05 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邱清芳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
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拨打 120 急救电话,同时通过微信联系辖区
民警。
11 时 24 分许,120 急救医护人员、辖区民警先后抵达事故
现场,同步开展现场救援、现场勘查及处置工作。经现场医护人
员检查确认,连汉明已无生命体征,当场宣告死亡。
(六)事故调查及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地点位于白云区江高镇凤翔中路 13 号零三广州她她
公司厂房内(见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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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事发地的地理位置图
2.涉事升降平台安装在广州她她公司厂房南侧二、三楼层间,
日常仅在二楼、三楼间上下运行。升降平台货厢安装在专用井道
内,货厢南北两侧用钢板封闭,东西两侧开放未封闭。二楼层门
位于货厢东侧,三楼层门位于货厢西侧(见图 3)。
3.涉事升降平台二楼出口设有铁丝网栅栏门,门外墙体、货
图 3 涉事升降平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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厢内分别安装升降控制器,货厢东侧设有防护铁围栏,高 1020m
m,运行时随货厢一同升降。货厢外形尺寸为长 1700mm、宽 14
50mm,高 2200mm。三楼层门口设有防护铁围栏,不随货厢升
降(见图 4)。
4.升降平台三楼东侧楼面钢板向外凸出墙体 300mm,钢板下
方为一建筑飘台,凸出钢板外侧中部可见血液飞溅痕迹,下方飘
台外侧中部、升降平台东侧铁围栏可见血液滴落痕迹;事发期间
货厢内的塑胶卡板可见碰撞损坏痕迹,塑胶卡板堆叠规格:长 1
200mm、宽 1000mm、堆高 1860mm(见图 5)。
图 4 涉事升降平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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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 事发现场情况
5.升降平台二楼东侧铁丝网栅栏门上张贴“严禁载人”“严
禁超载”“限重 450kg”的警示标志(见图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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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6 涉事升降平台安全警示标志
6.升降平台货厢内无监控,二楼东侧层门口、三楼西侧层门
口装有监控设备。查阅事发时段二楼层门口监控视频(与北京时
间一致)可见,事发前连汉明搭乘升降平台上行,站在货厢东侧
塑胶卡板堆与防护铁围栏之间狭小位置,背靠塑胶卡板堆、面朝
防护铁围栏,身体紧贴防护铁围栏(见图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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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7 事发前涉事升降平台二楼层门口监控视频截图
7.据陈某辉陈述:厂房二楼未设有卫生间,三楼才设有卫生
间,事发前,连汉明告知其欲搭乘升降平台前往三楼卫生间,随
后连汉明擅自随同货物搭乘升降平台上行,在升降平台上升过程
中发生事故。
(七)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
白云公安分局委托了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
定意见书》(粤华生司鉴中心〔2026〕病鉴字第 58 号)载明:
被鉴定人连汉明符合头颈胸部多发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
亡,其头颈胸部多发损伤符合被升降平台夹伤倒地形成。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1986)有关规定,经统计,本起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 106.8
万元,为协议赔偿费用。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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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信息接报、响应、现场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事发时,途经厂房三楼升降平台西侧门口的吴某,发现升降
平台发出异响后,随即按停升降平台对连汉明进行施救,同时呼
喊周边工作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并第一时间电话上报公司管理
层。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邱清芳闻讯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拨打
120 急救电话,同时通过微信联系辖区民警。120 医护人员到场
检查确认连汉明已无生命体征,当场宣告死亡。
接报后,白云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江
高镇政府等单位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评估,
应急处置得当,未造成次生事故。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120 医护人员到场检查确认连汉明已无生命体
征,当场宣告死亡。2026 年 5 月 23 日,涉事各方就赔偿等善后
事宜协商一致,已妥善解决善后事宜。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分
析),根据专家组出具的《白云江高“5·19”一般起重伤害事
故技术鉴定(分析)报告》,结论为:“该起事故是由于作业人
员违反升降平台安全操作规程擅自搭乘涉事升降平台通行,涉事
升降平台存在事故隐患等原因造成的”。经综合分析,本起事故
发生的直接原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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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违反升降平台安全操作规程擅自搭乘涉事升降平
台通行,涉事升降平台存在事故隐患。
(一)作业人员违反升降平台安全操作规程,擅自搭乘升降
平台通行
广州她她公司制定有《液压升降作业平台操作流程》,其中
5.2 条款明确规定:货梯原则上禁止载人,平台运行及货物装卸
期间,货厢内、层门口、井道内严禁人员停留、乘坐,仅允许操
作人员在层门外实施操控;在升降平台二楼东侧铁丝网栅栏门上
张贴有“严禁载人”的安全警示标志。连汉明安全意识淡薄,未
履行岗位安全职责,违反升降平台安全操作规程,忽视现场安全
警示,违反升降平台严禁载人的工作纪律,擅自随同塑胶卡板搭
乘升降平台前往卫生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五十七条[1]的规定。
(二)涉事升降平台存在事故隐患
涉事升降平台货厢南北两侧用钢板封闭,东西两侧无封闭防
护,且井道内东侧墙体有外凸钢板与外凸飘台等构件;货厢仅设
置高度 1.02 米的防护铁围栏,安全防护不足,导致涉事升降平台
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在连汉明擅自随货搭乘涉事升降平
台上行过程中,货厢东侧铁围栏未对其形成有效防护,其头颈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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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井道内凸出钢板发生碰撞而受伤,最终因头颈胸部多发损伤引
发休克而死亡。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广州她她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
失
1.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涉事升
降平台货厢南北两侧用钢板封闭,东西两侧无封闭防护,且井道
内东侧墙体有外凸钢板与外凸飘台等构件;货厢仅设置高度 1.02
米的防护铁围栏,安全防护不足,导致涉事升降平台在运行过程
中存在事故隐患。广州她她公司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发
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一条第二款[2]的规定。
2.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广州她她公司
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制度》,但未对涉事厂房和
涉事升降平台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
的管控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3]的规定。
3.未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广州她她公司建立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
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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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但未对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未保证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4]的规定。
4.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杨涛作为广州她她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
条第(一)(五)项[5]的规定。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邱清芳作为
广州她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五)项[6]的规定。
(二)广州量才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
广州量才公司作为连汉明的劳务派遣单位,在连汉明被劳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检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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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前,仅对其进行安全提醒,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
款[7]的规定。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追究责任的人员
连汉明,安全意识淡薄,未履行岗位安全职责,违反升降平
台安全操作规程,忽视现场安全警示,违反升降平台严禁载人的
工作纪律,擅自随同货物搭乘升降平台前往卫生间,在升降平台
上行过程中,货厢东侧铁围栏未对其形成有效防护,其头颈部与
井道内凸出钢板发生碰撞而受伤,最终因头颈胸部多发损伤引发
休克而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连汉明在事故中死
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广州她她公司,事故发生单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
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8]、第一
百零一条第(四)项[9]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
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
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
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
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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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处罚。
2.杨涛,广州她她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10]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
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邱清芳,广州她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开展
安全风险辨识,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
条[11]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4.广州量才公司,连汉明的劳务派遣单位,未对连汉明进行
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三)项[12]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
予以行政处罚。
(三)其他建议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建议由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
解决。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
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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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及时堵塞安全管理漏洞,防止类
似事故重复发生,结合事故实际情况,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
放过”原则,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建议区市场监管局针对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
反三,加强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聚焦厂区内
简易升降机(升降作业平台)使用环节,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规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
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建议江高镇政府高度重视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
一反三,开展辖内简易升降机(升降作业平台)排查整治行动,
组织辖内简易升降机(升降作业平台)使用单位开展事故警示教
育,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
作机制,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广州量才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并落实对劳
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统
一、协调管理,督促劳务派遣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由江高镇政府督促落实)
(四)广州她她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
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开展深度整改;组织全员开展事故警示教
育;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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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加强
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
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技能;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对生产厂区全方位开展安全风险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紧盯简易升降机(升降作业平台)等起重机械
设备使用、临电作业、高处作业、特种作业等关键环节,从源头
防范和消除事故隐患,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同类事
故再次发生。(由区市场监管局督促落实)
(公开挂网时间: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