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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石门“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公开信息(白云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发布:2026-06-08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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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石门“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6 年 2 月 2 日 7 时 27 分许,广州市白云区鸦岗大道朝丰
路西约 50 米处发生一起重型厢式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的交通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有关规定,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白
云分局(区道安办)、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总工会、石门街道
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的白云石门“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
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广州市公
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白云大队、海珠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
的原则,经过事故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
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
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
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白云石门“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
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概况
1.广州市双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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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粤 ADG343 号重型厢式货车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印格
章;注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叠景路 160 号 706 房;实际经营地
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巨丰汽配城 A06 档;经营范围:国内
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汽车旧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道路货
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该单位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有营运车辆 190 辆。
2.胡学成,男,50 岁,河南省鹿邑县人,双岗公司驾驶员,
事故发生时驾驶粤 ADG343 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证准驾车型
B2,在有效期内。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白云大队检测,排
除胡学成事故发生时涉酒、涉毒因素。
3.朱八连,女,52 岁,广州市白云区人,事故发生时驾驶广
州 004605 号电动自行车,在事故中死亡。
(二)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粤 ADG343 号重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双岗公司;检
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11 月 30 日。事故发生后,经市公安局交通
管理支队白云大队委托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该车制动性
能、转向性能均未检见异常,事故发生时未超载,未超速。
2.广州 004605 号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朱八连。事故发生后,
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白云大队委托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
检验,该车制动性能、转向性能未检见不合格项。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双岗公司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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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等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记
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但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
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事故发生后,市交通运输局对双岗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存
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问题。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2 月 2 日 7 时 10 分许,胡学成按照本单位的工作安
排,驾驶粤 ADG343 号重型厢式货车从佛山市南海区运载医疗
耗材前往广州市番禺区,途经广州市白云区。7 时 27 分许,胡
学成在未开启右转向灯及使用手机的情况下,驾驶粤 ADG343
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广州市白云区鸦岗大道南侧人行道以北第二
条机动车道由西往东向右变更车道行驶至鸦岗大道朝丰路西约
50 米时,遇朱八连在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广州 004605 号
电动自行车沿鸦岗大道南侧人行道以北第一条机动车道由西往
东驶至该地点,重型厢式货车车身右侧与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发
生碰撞,继而货车右后轮碾压倒地的朱八连,造成朱八连现场死
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现场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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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图
(五)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鸦岗大道朝丰路西约 50 米。鸦
岗大道呈东西走向,路中绿化带分隔,西往东方向设置四条机动
车道及一条非机动车道,交通标志、标线控制,事发地点以西约
80 米处设有非机动车通行指示标志。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广州市公安司法鉴
定中心鉴定,朱八连符合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颈部、胸腹部损伤合
并颅脑损伤死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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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白云大队核算,本起事故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为 1350277.5 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响应、现场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胡学成立即拨打了 110 电话报告事故情况。7
时 36 分,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石门派出所到达现场处置;7 时 40
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白云大队到达现场处置;8 时 01 分,
经 120 医护人员现场确认朱八连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白云大队、市公安局白
云分局石门派出所、石门街道办事处、120 医护人员均迅速到达
事故现场处置。经评估,本起事故应急处置得当,未造成次生事
故。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 120 医护人员确认朱八连已现场死亡。涉事
各方尚未就善后事宜达成一致。
三、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白云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第 440111120260000053 号),经调查询问、检验鉴
定、查看视频监控资料、综合分析,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胡学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使用手机分心驾驶,向右变更车
道时未观察两侧的交通情况且未提前开启右转向灯,违反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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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2]的规
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朱八连驾驶电动自
行车上道路行驶时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
头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3]
及《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项[4]的规定,
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5]之规定,由胡学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八连承担此事
故的次要责任。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双岗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虽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日常有开展事故隐
患排查并记录相关情况,但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
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二)
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4]《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
驾驶人和乘坐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
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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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
的规定。
(二)事故发生后,市交通运输局对双岗公司进行检查,发
现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7]的规定。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追究责任的人员
朱八连,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
驶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
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鉴于朱八连在事故中死亡,建
议不追究其责任。
(二)司法机关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胡学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使用手机分心驾驶,向右
变更车道时,未观察两侧的交通情况且未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其
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
任。胡学成涉嫌交通肇事罪,广州市公安局已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对其立案侦查,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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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双岗公司,涉事粤 ADG343 号重型厢式货车及驾驶员所属
单位,实际经营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巨丰汽配城 A06 档,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
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8]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
其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事故发生后,市交通运输局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一百零二条[9]的规定,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对其予以行
政处罚。
(四)其他建议
事故如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建议由当事各方通过法律途径解
决。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
施建议如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
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
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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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区道安办总结本次事故的教训,牵头组织开展交
通秩序整治行动、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增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切实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
(二)建议区住房建设交通局针对本起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
题,举一反三,全面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监督管理,压实企业道路
运输安全主体责任。
(三)建议石门街道办事处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各项交通安全
整治工作,加强辖区交通安全整治和宣传,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
(四)双岗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整改,严格落实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履行道路运输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公开挂网时间: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