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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新港河源市炜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4·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河源市东源县·东源县(东源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河源市东源县 发布:2026-01-13 等级:一般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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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新港河源市炜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4·3”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东源县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1 月 9 日
目 录
一、报告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1
二、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2
(二)涉事线路及电杆情况..........................................3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5
(四)事故发生经过................................................5
(五)事故现场情况................................................6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7
(七)气象情况....................................................7
(八)有关单位履职情况............................................8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8
(一)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情况........................................8
(二)善后处置情况................................................8
(三)应急处置评估................................................8
四、事故原因分析......................................................8
五、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存在的问题......................................9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10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0
(二)行政处罚建议................................................10
七、事故主要教训......................................................11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11
九、附件..............................................................12
- 1 -
东源新港河源市炜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4·3”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一、报告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
2025 年 4 月3 日 10 时许,在东源县新港镇斗背村发生一起
水泥电杆倒塌致 1 名巡线人员被砸死亡的一般事故,造成 1 人死
亡,直接经济损失 180 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河源市安委办挂牌督办要求和《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东源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潘瑞武任组
长,县府办、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
为成员的东源新港“4·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
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根据《关
于对东源县新港镇“4·3”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
(河安委办函〔2025〕7 号)有关要求,2025 年4 月 7 日,市安
委办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询问谈话、现场勘验等,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源新港河源市炜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4·3”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安全措施不落实、工人冒险违规作业
- 2 -
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业主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联通河源分公司)
[1]
持有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的营业执照,负责人巩某某,分公司主要从事隶属公司经营范围
内的业务。
2.维护单位。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联科技公
司)
[2]
持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
许某某,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讯联科技公司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联通广东分公司)综合代维服务机构,主要负责
对中国联通广东分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包括河源市分公司)的
网络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工程验收、故障抢修、故障修复、客户
服务等工作。
2023 年 3 月,中国联通广东分公司与讯联科技公司签订服
[1] 持有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6007079XXXXXX,名称为中国联
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成立日期为 2000年 04月 21日,类型为分公司,营业期限为 2000年 04月
21日至 2050年 04月 20日,负责人为巩某某,营业场所为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汇景国际商贸中心 XX
楼、XX楼(15XX-15XX室),经营范围为从事隶属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2] 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124XXXXXX,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
915号 X 楼 XXX 房,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成立日期:1998年 12月 21日,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址: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名称: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 XXX号 X 楼 XXX房,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107124XXXXXX,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经济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证书编号:
D14411XXXX,有效期:2028年 12月 22日,资质类别及等级: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持有广东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 安许证字[2023]026945,企业名称: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单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 XXX号 X楼 XXX房,经济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
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4年 06月 24日至 2027年 06月 24日。
- 3 -
务合同
[3]
。
3.分包单位(事故发生单位)。河源市炜业通信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炜业科技公司)
[4]
持有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经营范围为 5G 通
信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等。
2023 年 4 月,炜业科技公司与讯联科技公司签订劳务分包
合同
[5]
。炜业科技公司承包了河源区域所在的广东联通
2023-2024 年联通综合代维采购项目合同-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标段 2)项目,合同还就工作内容、安全生产、违约责任等
事项进行了约定。
(二)涉事线路及电杆情况
联通新时空本地传输网 CDMA 三期三阶段传输东源双田—双
江段光缆线路(以下简称涉事光缆线路),于2004 年 12 月完工
并投入使用,全线共新建杆路 14.35KM,敷设 12 芯架空光缆
14.816KM,立水泥电杆(9 米以下)286 根。
事发倒塌的电杆(编号:196号,以下简称 196号电杆)位
[3] 《广东联通 2023-2024年综合代维采购框架协议》(合同编号:CU12-4401-2023-00XXXX)。2025年 4月 15
日续签《广东联通 2025-2026年 5G 非承建区综合代维采购框架协议》(合同编号:CU12-4401-2025-00XXXX)。
[4] 河源市炜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602MA4UXXXXXX,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为 2016年 07月 07日,法定
代表人为王某某,住所为河源市新市区火车站开发区华丽街西侧 X段 XX-X号,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5G 通信
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许可项目:建设
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监理等。持有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
书编号:DL344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4UXXXXXX,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注册地址:河
源市新市区火车站开发区华丽街西侧 X段 XX-X号,有效期:至 2029年 07月 12日,资质等级:施工劳务不分
等级。持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 安许证字[2022]07XXXX延,主
要负责人:王某某,单位地址:河源市新市区火车站开发区华丽街西侧 X 段 XX-X号,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2年 08月 16日至 2025年 08月 16日。
[5]2023年 4月 1日,炜业科技公司与讯联科技公司签订 《劳务分包合同》(广东联通综合代维采购框架协议项目
-河源)。2025年 4 月 17日续签《劳务分包合同》(2025-2026年 5G非承建区综合采购框架-河源)。
- 4 -
于新港镇斗背村辖区,7 米水泥电杆,埋地深度 1.3米。2025 年
1 月 7 日,炜业科技公司巡线人员在日常巡线中发现196 号电杆
周边山体已被开挖,电杆距山坡边缘较近,存在倒杆风险,为防
止倒杆拉伤光缆,巡线人员当即现场卸除了电杆上的钢绞线并上
报需迁移。3 月 13 日,巡线人员再次开展日常巡线时发现 196
号电杆已出现倾斜,且山体已经开挖到了杆边上,距离 196 号电
杆约 0.5 米。
中国联通河源市分公司在接到迁移电杆处理需求申请后,3
月 24 日按内部程序进行了提交审批,并于 3 月 31 日经审批同意
迁移,并派单施工单位南京欣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
网科技公司)
[6]
对 196号电杆进行迁移处理,4 月1 日 8 时 51分
许,中国联通河源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工作群通知欣网科技公
司 3 个迁改单(包含 196 号电杆迁改单)抓紧安排施工,欣网科
技公司收到通知。在事故发生前,欣网科技公司尚未安排对 196
号电杆进行迁移处理(未违反中国联通河源分公司相关规定
[7]
)。
[6] 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3201917904XXXXXX,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成立日期为 2006年 08月 09日,法定代表人为
马某某,住所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软件园 X号楼 X 座,经营范围为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名称:南京
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细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 XX号动漫大厦 X 座 XF,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201917904XXXXXX,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证书编号:D13210XXXX,
有效期:2028年 12月 1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持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 安许证字[2009]60XXXX,企业名称: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马某某,单位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软件园二号楼 X 座,经济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许可
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4年 09月 14日至 2027年 11月 12日。
[7]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河源联通零星迁改工程管理办法》中规定:维护单位发现隐患或收
到迁改通知后,应及时安排人员盯防、巡查,并及时上报专业室。因盯防、巡查不到位导致的网络故障、资产损
失、安全事故及其它不良后果在施工单位进场前由维护单位负责,施工单位进场后至验收合格期间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超时进场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相关施工单位在沃智云系统发起审批单,施工单位将隐患录入至隐患进度
管控台账。相关流程说明如下,施工审批:沃智云完成事前审批,审批单派发施工单位,施工单位 3天内(72小
时内)进场施工,含初步的预算现场草图的资料提交(工程量由勘查)。工程施工:派单 20天内完成修理/迁改。
- 5 -
根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河源联通零
星迁改工程管理办法》(2024 年 1 月30 日制定)第二点各合作
单位的职责有关规定,维护单位发现的隐患在施工单位未进场施
工前,由维护单位负责盯防、巡查。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炜业科技公司配备了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 名,负
责公司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调查,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缺乏有效检查,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作
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防范
措施不到位,涉事工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
动保护用品开展巡线作业。
(四)事故发生经过
4 月 3 日早上8 时许,炜业科技公司巡线工人李某某、罗某
某、李某某等5 人驱车从河源市区出发,前往东源县新港镇斗背
村对涉事光缆线路进行巡线作业。
9 时 40 分许,李某某等人到达涉事光缆线路 196 号电杆山
下附近,在车辆停靠人员下车后,罗某某独自一人带着镰刀(未
穿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上山先行查勘线路情况,其他人员
在山下车辆停靠地方等待。
9 时 50 分许,李某某突然听到“啊”一声响,于是大声呼
喊“罗某某”名字,在没有得到回应后,李某某意识到可能出事
了,便立即上山查看,发现 196 号电杆出现了倒杆(杆身未全部
- 6 -
倒地,呈半倒状态),罗某某躺在地上,头部受伤,口鼻在流血,
李某某见状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场后现场确认罗
某某已无生命特征,李某某等人随后自行驾车将罗某某送往东源
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确认罗某某死亡。
(五)事故现场情况
因现场救援工作需要,事发原始现场已破坏。经现场勘查及
结合东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现场勘验情况,事发现场位于东
源县新港镇斗背村老村小组一山坡上,北侧是空地,西侧、南侧、
东侧均是山林。山坡至地面垂直高度 4 米,山坡见有一根水泥材
质电线杆侧倒在山坡处。电线杆长度 7 米,电线杆底部见长 1.2
米的明显泥土附着痕迹,在泥土附着痕迹下半部分见刮擦损伤痕
迹;电线杆南侧见有一个深坑,坑深 1.3米,深坑北侧泥土缺失
并见电线杆依靠着,深坑东、南、西侧内壁有凿痕,深坑东南侧
2.4 米处地面见有一处血迹。
经调查,深坑内壁凿痕是在事故发生后因现场救援工作需
要,由于倒下的电线杆没有完全落地,为防止发生次生事故,李
某某等 4 名工人立即使用洋镐、洋铲等工具将电线杆埋地部分泥
土铲开,放倒电线杆所造成。经调查后还原,事发时罗某某未按
规定穿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在涉事光缆线路下方巡线作业
时被突然意外倒下的电线杆砸中头部死亡,其行为违反了炜业科
技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第 3.1.5
[8]
的规定;事发时罗某某未充
[8] 炜业科技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第 3.1.5规定: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当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
全因素时,应立即向现场安全员或项目经理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必须及时予以处理。
- 7 -
分辨识和分析 196 号电杆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相应的预防和
安全控制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国家通信行业标准《通信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操作规范》(YD 5201-2014)第 3.4.1
[9]
的规定。
图 1 事故现场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罗某某,男,汉族,59 岁,湖南
溆浦人,炜业科技公司雇佣工人。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 180 万元。
(七)气象情况
据天气历史资料
[10]
显示,2025 年3 月 28 日-4 月1 日东源县
新港镇斗背村以多云到阴天天气为主,有分散阵雨,4 月 2-3日
以晴到多云为主。经调查,受前期降雨影响,196 号电杆杆洞的
回填土水分含量高、泥土松软。
[9]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YD 5201-2014)第 3.4.1规定:野外作业前应事先调查工作地区地理、
环境等情况,辨识和分析危险源,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安全控制措施,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准备。
[10] 东源县气象局出具了《关于调取东源新港“4·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有关气象资料的复函》
倒杆前照片,摄于
2025年 3 月 13日。
事故发生后
现场照片
- 8 -
(八)有关单位履职情况
中国联通河源分公司按照工作职责和相关管理办法,日常依
职责对各合作单位开展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根据调查情
况,调查组认为中国联通河源分公司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的炜业科技公司巡线工人李某某等人见状
立即拨打 120急救和 110 报警电话,同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事
故情况,随后赶至事故现场的医护人员对罗某某现场采取急救措
施,告知已无生命体征,于是李某某等人便自行用工程车将罗某
某再送往东源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因伤势过重经送医院抢救后
确认死亡。
东源县公安局新港派出所、新港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
等单位接报后陆续到达事故现场,有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善后处置情况
炜业科技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全力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和赔
偿工作,未发生不稳定和群体事件。
(三)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科学,
救援措施得当。企业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及时采取有效救援措
施,没有造成事故伤亡扩大和次生灾害事故。
四、事故原因分析
- 9 -
(一)196号电杆杆洞的回填土水分含量高、泥土松软,固
力下降,应力不足,电杆偶发倒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工人罗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环境的危险性认识
不足,未按安全操作规程要求穿戴安全帽鞋等劳动保护用品,冒
险进入 196 号电杆下方巡线作业,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
因。
五、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存在的问题
(一)炜业科技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未有效
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11]
的规定。二是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作业人员缺失必需的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冒险盲目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
[12]
的规定。
(二)王某某,炜业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公司承包的广东联通综合代维服
务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
项
[13]
的规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
事故应急措施。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 10 -
(三)胡某某,炜业科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正确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
条第(六)项
[14]
的规定。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罗某某,男,炜业科技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要求
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
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行政处罚建议
1.炜业科技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建议东源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5]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
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16]
,对炜业科技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2.王某某,炜业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建议东源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17]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
作规程的行为。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二)造成 1人死亡,或者 3人以上 6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
- 11 -
第十九条第(一)项
[18]
的规定,对王某某实施行政处罚。
3.胡某某,炜业科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正确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东源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9]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
二十条第(一)项
[20]
的规定,对胡某某实施行政处罚。
七、事故主要教训
此起事故充分暴露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作业现
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问题突出。
一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在作业前未按规定穿戴
劳动保护用品,缺乏最基本的安全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作业
现场存在的风险辨识不足,安全素质不能满足安全作业的需要,
随意性冒险作业。
二是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巡线人员在已知 196 电杆存在安
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重点防范危险环境对巡线人员可能带来的
伤害,对196 号电杆没有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196 号电杆偶发
倒杆,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防范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8]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
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
吊销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20%至 30%
的罚款。
- 12 -
和整改措施。
(一)中国联通广东分公司、河源市分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全面履行业主单位安全监管职责,高度重
视线路线杆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同时,要加强督促好各合作单位(维护单位和施工单位)正确履
行职责,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炜业科技公司要全面履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把巡
线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作为重点关注的问题,认真做好作业现
场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工作;要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保证从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
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