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黄田广东金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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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黄田广东金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东源县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1 月 6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涉事车间情况............................................... 2 (二)事故单位情况............................................... 2 (三)涉事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2 (四)涉事电焊机情况..............................................3 (五)事故发生经过............................................... 4 (六)事故现场情况............................................... 5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 (八)有关部门履职情况............................................7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7 (一)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情况........................................7 (二)善后处置情况................................................7 (三)应急处置评估................................................8 三、事故原因分析......................................................8 四、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存在的问题......................................8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9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0 (二)行政处罚建议................................................10 (三)责成企业内部处理人员建议....................................11 (四)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1 六、事故主要教训......................................................11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12 八、附件..............................................................13 — 1 — 东源黄田广东金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9 月 14 日上午 11 时 9 分许,在东源县黄田镇的广 东金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试验车间发生一起因工人在进行 拆卸墙面作业时,不慎触碰到破损、局部接驳裸露的电焊工具, 导致触电的一般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 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的有关规定,东源县人民政府批准成 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潘瑞武任组长,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 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和县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为成 员的东源黄田“9·14”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根据《关于对东源县 黄田镇“9·14”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河安 委办函〔2025〕25 号)有关要求,2025 年 9 月 16日,市安委办 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取资料、问话取证,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建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 2 — 经调查认定,东源黄田广东金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4”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事故单位安全措施不落实、涉 事设备使用和管理不规范、工人违规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间情况 事发车间位于广东金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的试 验车间,该车间于 2018 年建成,建成后从事含铜的原料生产, 于 2022 年 9 月停产。2025 年 8 月底,广东金宇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安排工人对试验车间进行检查和维修,该车间从 2022 年 9 月起至事发时处于停产阶段,事发时工人正在进行复产前的检 修和维护作业。 (二)事故单位情况 广东金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环境公司) [1] 持有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广东省生态环境 厅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有色金属、稀土、非金 属矿的冶炼、选矿、加工,收集、贮存、处理危险废物等。是一 家环境治理企业。 (三)涉事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广东金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6007123XXXXXX,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 1999年 11月 23日,住所:河源市东源县黄田镇良村村川龙小组,经营范围:从事有色金属、稀土、非金属矿的 冶炼、选矿、加工、销售;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等。持有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 号:441625240511,核准经营方式: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内容:表面处理废物(HW17类中的 336-052-17、 336-054-17、336-055-17、336-058-17、336-062~064-17,仅限槽渣、污泥)45000 吨/年,含铬废物(HW21 类 中的 314-001~003-21)45150 吨/年,共计 90150吨/年。有效期限:自2025年 7月 11日至2026年 7月 10日。 — 3 — 金宇环境公司设置了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环保安全管理 部”,负责公司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2 名。经调查,该公司环保安全管理部以及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缺乏有效检查,未排查出试验 车间涉事电焊机存在的安全隐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 防范措施不到位,涉事工人未持有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随意 拿取和摆放涉事电焊机的焊枪与焊把线。 (四)涉事电焊机情况 涉事电焊机为上海通用电焊机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类型为交 流弧焊机,产品相关参数信息如表格所示: (频率)~50Hz 85A/23.4V—400A/36V X(负载持续率) 35% 60% 100% U0(输出空载电 压)=72V I2(额定输出负 载电流) 400A 305A 236A U2(额定输出负 载电压) 36V 32.2V 29.5V U1(额定输入电压) =380V I1max(最大输入电流)I1eff(有效输入电流) 85A 48A 经调查,涉事电焊机与焊枪连接的焊把线局部存在接驳裸露、 多处破损的情况,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 4 — 图 1 涉事电焊机的焊枪与焊把线 (五)事故发生经过 9 月 14日上午 7 时许,金宇环境公司临时雇佣的约10 名工 人在试验车间开展车间复产前的检修和维护作业,若干工人负责 高炉墙面上的拆卸墙面作业,其中工人周某某(已遇难)和杨某 某在同一侧负责拆卸墙面作业。 11 时许,金宇环境公司临时聘请的电焊工人李某某 [2] 、蒋某 某 [3] 在试验车间里面喊杨某某、周某某帮忙,让他们拿电焊机的 [2] 李某某,男,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项目:熔化焊接与热切割 作业,签发机关: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3] 蒋某某,男,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项目:熔化焊接与热切割 作业,签发机关: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 5 — 焊枪及相关工具放在铁脚手架上,拟对工作平台进行加固,杨某 某、周某某答应帮忙。 11 时 3 分,杨某某站在地面拿了电焊机的焊枪,周某某则 站在其工作的铁脚手架(离地面高度 6.6 米,离下方工作平台 2.1 米)手持一根铁线(末端呈钩形)往下伸,杨某某把焊枪钩 在铁线末端,周某某随即往上拉,把焊枪挂在其作业附近的铁脚 手架的护栏上,然后周某某继续拆卸墙面作业。 11 时 6 分,杨某某拿着电焊面罩、焊条准备返回其工作位 置。 11 时 9 分,杨某某听到周某某突然大喊一声“哎咦”(触 电),然后就看到周某某的身体往下坠,倒在工作的铁脚手架的 护栏上,杨某某见状就赶紧上前将他抱住,边喊周某某名字边呼 喊其他工友前来帮忙,但周某某没有反应,后来周某某经抢救无 效死亡。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厂区试验车间,事发时,周某某站在铁脚手架 上对高炉墙面进行拆卸作业。经调查还原事情经过,因周某某在 作业时触碰到破损、局部接驳裸露的电焊工具,导致触电,造成 事故发生。经调查,在进行电焊作业前,动火单位未指定动火项 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未认真检查电焊工具 的安全性,违反了金宇环境公司《安全操作规程汇编》 [4] 中《动 [4] 金宇环境公司于 2025年 1月 1日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汇报》,文件编号:TP-AQ-002。 — 6 — 火作业操作规程》 [5] 的相关规定。 图 2 事故现场图 [5]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 3点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3.1.1规定: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3.1.9 规定: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 7 —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周某某,男,汉族,23 岁,贵州 三穗人,金宇环境公司临时雇佣工人。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 150 万元。 (八)有关部门履职情况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东源县黄田镇人民政府等部门 按照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日常依职责对事故单位开展了安 全生产监督检查。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认为上述 2 个部门已依 法履行了法定监管职责。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的金宇环境公司工人见状立即对周某某 进行紧急救治,同时向公司管理人员报告事故情况,并拨打 110 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黄田派出所到场后迅速控制现场,赶 至事故现场的黄田镇卫生院医护人员现场对周某某进行了急救 措施,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黄田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等 单位接报后陆续到达事故现场,有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善后处置情况 金宇环境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全力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和赔 偿工作,未发生不稳定和群体事件,死者家属安抚和赔付等善后 — 8 — 工作到位。死者周某某遗体于 2025 年 9 月20 日在东源县殡仪馆 火化。 (三)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科学, 救援措施得当。企业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事发时及时采取有效 救援措施,没有造成事故伤亡扩大和次生灾害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调查,周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持有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 证,未检查电焊工具的安全性,随意拿取和摆放电焊工具,周某 某在拆卸墙面作业时,触碰到破损、局部接驳裸露的电焊工具, 导致触电 [6] ,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存在的问题 (一)金宇环境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未采取 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设备的事故隐患。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7] 的规 定。二是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业人 员缺失必需的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违规作业。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6] 东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现场勘验笔录》(勘查号:东公(刑)勘〔2025〕188号)显示:在车斗内东北 角见一个白色的劳工手套,手套见使用痕迹;在车斗南侧土路处见一个白色的劳工手套,在手套虎口处见黄色颜 色改变,手套见使用痕迹。东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关于东源县黄田镇周荣祥非正常死亡的情况说明》显示: (死者周某某)左手虎口处见一 0.5cm×0.4cm皮肤软组织损伤焦痂,右脚背外侧见一 1cm×1cm圆形火山口状皮 肤软组织损伤,余体表未检见明显机械性损伤。东源县黄田镇卫生院出具的(死者周某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显示:(a)直接死亡原因:心脏性猝死,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手臂电击伤。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9 — [8] 的规定。 (二)杨某某,金宇环境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试验车间复产 前的检修和维护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涉事设备的事故隐 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 (五)项 [9] 的规定。 (三)杨某,金宇环境公司环保安全管理部主管、安全管理 人员。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检查试验车间复产 前的检修和维护工作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 [10] 的规定。 (四)杨某某,金宇环境公司临时雇佣工人。未落实公司安 全操作规程,安全意识淡薄,未持有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违 规接触特种作业相关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11] 的规定。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的行为。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10 —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周某某,男,金宇环境公司临时雇佣工人。安全意识淡薄, 未持有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接触特种作业相关设备,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行政处罚建议 1.金宇环境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建议东源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2]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 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13] ,对金宇环境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2.杨某某,金宇环境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东源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14]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 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15] 的规定,对杨庆先实施行政 处罚。 3.杨某,金宇环境公司环保安全管理部主管、安全管理人员。 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东源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6]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 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二)造成 1人死亡,或者 3人以上 6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5]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 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 — 11 — 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17] 的规定,对杨某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成企业内部处理人员建议 杨某某,金宇环境公司工人。未落实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建 议由所在单位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将在调查过程中取得的有关部门履职方面的相 关材料移交县纪委监委。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由县纪委监 委提出。 六、事故主要教训 此起事故充分暴露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 问题突出。 一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缺乏最基本的安全常识 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作业现场存在的作业风险辨识不足,安全素 质不能满足安全作业的需要。 二是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电焊机 使用及摆放随意,电焊机与焊枪连接的焊把线部存在接驳祼露, 且该焊把线多处破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是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相关作业人员未持有相关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 吊销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7]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20%至 30%的罚款。 — 12 — 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不慎触电, 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 题,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金宇环境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依法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并落实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 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技术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职 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 应急处理能力。 (二)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行 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压实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 治责任,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年” 行动,对环境治理行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行动,紧盯危险废物等重点领域,认真组织实施隐患排查、督促 企业整改,确保问题整改落到实处,坚决遏制风险隐患演变为事 故。 — 13 — (三)黄田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牢固树立 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维护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 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同时,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特点,切实 抓好重要时段、重点环节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各行业领域的生产 安全,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八、附件 东源黄田“9·14”一般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