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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龙高速康禾收费站(东源县)“6.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河源市东源县·东源县(东源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河源市东源县 发布:2025-01-08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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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龙高速康禾收费站(东源县)“6·28”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东源县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9 月
目 录
一、报告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1
二、事故相关情况......................................................2
(一)涉事车辆情况.................................................2
(二)涉事驾驶人情况...............................................3
(三)事故地点道路及天气情况.......................................4
(四)相关技术鉴定情况..............................................4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5
(一)事故发生经过.................................................5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5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6
五、涉事企业有关安全管理情况..........................................6
(一)东源嘉诚物流有限公司情况......................................6
(二)车辆管理情况..................................................7
(三)驾驶员管理情况................................................7
六、有关部门履职情况..................................................9
七、事故原因.........................................................10
(一)直接原因.....................................................10
(二)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存在的问题.................................11
(三)事故暴露出的问题.............................................12
八、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13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3
(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3
(三)行政处罚建议.................................................14
(四)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4
九、事故主要教训.....................................................14
十、事故防范措施建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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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龙高速康禾收费站(东源县)“6·28”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报告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
2024 年 6 月28 日 18时 55 分许,在广龙高速收费站(河源
市东源县辖区)出站车道,发生一起车牌号为辽 GJ9763 重型厢
式货车司机下车检查车辆时,被一辆车牌号为粤 P13202 重型半
挂牵引车(牵引粤P5706 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追尾的一般道
路交通事故,造成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和《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 号)有关规定,
东源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潘瑞武任组长,市公
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东源县府办、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
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以及和平县公安局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的广龙高速康禾收费站(东源县)“6·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组(简称“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
作。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科学分析,
现已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并针对调查中发现的
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因涉及道路运输车辆,广龙高速康禾收费站(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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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县)“6·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粤 P13202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注册登记情况:该车于 2020 年6 月 19 日在河源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东源嘉诚物流有限公司,厂牌型
号为欧某某/BJ4259SNFKB-AE,车辆识别代码LRDS6PEB2LRXXXXXX,
发动机号码 457982-L-0001555,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
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至 2025 年 6 月 30日。
车辆保险情况:该车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
保强制险和商业险。强制险和商业险有效期均自2023 年 8 月24
日起至 2024 年8 月 24 日止。
车辆运输证情况:经查,该车持有东源县交通运输局核发的
道路运输证,证号为粤交运管河字 441600009492 号,审验有效
期至 2025 年 6 月 30日。
历史交通违法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发现,
该车近三年存在 13 起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完毕。
2.粤 P5706 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
注册登记情况:该车于 2020 年6 月 19 日在河源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东源嘉诚物流有限公司,厂牌型
号为鲁玺牌/LXP9400ZHX,车辆识别代码 LA996RZCXL0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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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型为重型自卸半挂车,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至
2025 年 6 月 30日。
车辆保险情况: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车辆运输证情况:经查,该车持有东源县交通运输局核发的
道路运输证,证号为粤交运管河字 441600009490 号,审验有效
期至 2025 年 6 月 30日。
历史交通违法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发现,
该车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
3.辽 GJ9763 号牌重型厢式货车
注册登记情况:该车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在辽宁省锦州市公
安局交巡警察支队注册登记 ,所有人为凌海连运运输有限公司,
厂牌型号为解放牌/CA5320XLCP66K1L7T4E5,车辆识别代码
LFNFVXSX8L1XXXXXX,发动机号码 53371701,车辆类型为重型厢
式货车,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检验有效期至 2025 年 4 月。
(二)涉事驾驶人情况
1.林某某,男,粤 P13202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粤 P5706
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广东省河源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初次领证日期 1994
年 7 月 5 日,准驾车型A1A2,有效期限为长期。
经查,林某某持有河源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
员从业资格证,证号 442525********3815,从业资格类别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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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 2027 年 5 月12 日。
2.吴某,男,辽 GJ9763 号牌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驾驶证
发证机关为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
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12月18日,准驾车型B2,有效期限至2029
年 12 月18 日。
(三)事故地点道路及天气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广龙高速康禾收费站出站车道,道路呈东西走
向,东往广龙高速公路方向,西往 155 县道方向。水泥路面,路
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路段晴天。
(四)相关技术鉴定情况
1.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经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河源分所对粤 P13202 号牌重型半
挂牵引车(粤P5706 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
行检验鉴定
[1]
,鉴定结论为:制动系第一轴、第四轴、第五轴、
第六轴制动失效,导致该车不能有效发挥制动减速度性能,导致
制动距离会变长,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7)第 7 条款制动系中的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
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规
定。
2.酒毒驾检测情况
[1]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河源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河〔2024〕车鉴字第 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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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民警现场对粤P13202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粤P5706
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林韶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未检
测出乙醇含量。经委托龙川县公安局对林韶福尿液检测样本检测,
未检测出冰毒、吗啡、K 粉等常规毒品含量。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6 月 28日 18 时53 分许,吴某驾驶辽 GJ9763 号牌重型厢式
货车从广龙高速康禾收费站(河源市东源县辖区)出站时停在收
费车道待收费站工作人员检查货物(绿通车,装载水果等货物)
时,吴猛下车检查车辆,此时林某某驾驶粤 P13202 号牌重型半
挂牵引车(牵引粤P5706 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至此处时
也准备出站,因刹车失灵导致碰撞辽 GJ9763 号牌重型厢式货车
尾部,造成吴某遭辽 GJ9763 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车轮碾压当场死
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1.现场救援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收费站工作人员见
状立即拨打 110 报警电话和 120 急救电话,120急救车及医护人
员到达事故现场,经现场抢救宣告吴某当场死亡。
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接报后及时到
达事故现场,协同 120急救中心、高速公司路政大队等单位人员
开展伤员救治、事故勘察、交通疏导、现场清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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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处置科学,救援措施得当。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事发时及
时采取有效救援措施,没有造成事故伤亡扩大和次生灾害事故。
3.善后处置情况。东源嘉诚物流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全力
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和赔偿工作,遇难者家属情绪平稳,未出现
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遇难者尸体已在东源县殡仪馆火化。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中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吴某,男,30 岁,辽宁义县人,
辽 GJ9763号牌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 150 万元。
五、涉事企业有关安全管理情况
经查,粤 P13202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粤 P5706 挂号牌重
型自卸半挂车)的实际车主为叶某某,车辆挂靠在东源嘉诚物流
有限公司名下运营。
(一)东源嘉诚物流有限公司情况
东源嘉诚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嘉诚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625MA4UXXXXXX,位
于东源县新河大道与东环路交汇处往大学城方向 200 米 203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实际控制人徐某某,公司主要从事经营国内货
物运输代理、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体)等。嘉诚公司持
有东源县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7 年 10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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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诚公司名下登记机动车 389辆,其中动力车(牵引车、搅
拌车、自卸车)244 辆,挂车 145 辆。
(二)车辆管理情况
涉事粤 P13202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粤 P5706 挂号牌重型
自卸半挂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于 2021 年 5 月26 日安装智能
视频监控报警设备和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设备
运行正常。
2024 年 3 月 1 日,嘉诚公司与车主叶某某签订《车辆服务
协议书》,约定车辆挂靠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中没有约
定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查,嘉诚公司未严格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挂靠车辆粤 P13202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
车(粤P5706 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检修维护保养,未开
展车辆隐患排查工作,涉事车辆的日常维保工作由车主自行负责
管理。
(三)驾驶员管理情况
驾驶员林某某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2024 年 5 月 9
日,嘉诚公司与林某某签订司机聘用合同书。经查,嘉诚公司未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驾驶人林某某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林某某缺失安全驾驶和安全行车必需的安全知识、
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发现,林某某近三年存在
16 起一般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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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发现,嘉诚公司所属车辆近三年存在 674 起交通违法
记录。自 2021 年以来,公司所属车辆先后发生 10 起亡人交通事
故(负事故全责、主责和同责的分别各 2 起),已造成 10 人死
亡。2022 年以来,该公司因交通违法行为高、事故多发频发等
先后 11 次被公安交管部门列为高风险企业。2023 年以来,县交
通运输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先后 15 次对嘉诚公司主要负责人进
行安全约谈。2024 年3 月 21 日,东源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副书
记、县长刘大荣任组长的东源县嘉诚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
深度调查领导小组,就嘉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专门开展深度
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 9 项问题,县交通运
输局根据调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对嘉诚公司作出了罚款 17 万
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也联合县公安交警大队成立工作专班进驻嘉
诚公司开展为期 3 个月的专项整治。但是,在专项整治期间,嘉
诚公司所属车辆(粤P13202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粤 P38171号
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于 6 月 28 日和 6 月30 日接连发生 2 起亡
人交通事故。2024 年 5 月,嘉诚公司在政府部门工作专班进驻
开展专项整治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职不到位,对挂靠车辆安全管理“挂而不管”
“放任不管”等问题仍没有有效地加强和改进。
“6·28”交通事故就是由于驾驶人林韶福驾驶机件不符合
技术标准且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导致事故发生,也充
分说明嘉诚公司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所致。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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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嘉诚公司日常没有对事故车辆粤 P13202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
车(粤P5706 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提供
的车辆隐患排查记录造假。对事故车辆驾驶人林某某也没有按规
定对其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提供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
录造假。另外,通过查阅该公司 2023 年以来的安全教育培训记
录,发现部分存在参训人员签名造假,实际参训人员与图片、签
到表不符,同一时间、地点、人员换角度拍照后用在不同月份的
培训记录上等问题,没有如实记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情况。
综上所述,嘉诚公司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归根到底还是企业
主要负责人没有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
论述,没有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没有
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严重,
对公司名下车辆接连发生亡人事故没有认真吸取教训,从中认真
分析问题和原因,有效地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由于主要负
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直接导致驾驶人违章驾驶
不安全行为屡禁不止,以致交通事故多发频发,造成严重后果。
六、有关部门履职情况
根据东源县交通运输局“三定”方案
[2]
明确内设机构公路水
路运输管理股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承担道路运输线路、营运
车辆、枢纽、站场等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道路运输领域、公
[2] 中共东源县委办公室 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源县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东委办发〔202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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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交通领域、水路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等。
东源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行业监管职责,日常对辖区道路运输
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了监督检查。2023 年以来,
以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日常检查等方式相结合,先后 10 次到
涉事企业嘉诚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及时责令整改,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3 年
以来,县交通运输局先后对嘉诚公司作出了 19 次行政处罚,罚
款 21.9 万元;联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先后15 次对嘉诚公司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约谈。2023 年11 月,县交通运输
局对嘉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挂牌督办(为期 3 个月),进
一步加强和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2024 年 5 月,
为进一步压实嘉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县政府工作部署
要求,县交通运输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再
次就嘉诚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开展为期 3 个月的专项整
治,切实推动该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认为东源县交通运输局已依法履行了
法定监管职责。
七、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林某某安全意识淡薄,驾驶粤 P13202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牵引粤 P5706 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上道路行驶前,没有对
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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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事故,是导致此事故发生
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3]
的规定。
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根据《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林某
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不承担责任。
(二)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存在的问题
1.嘉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未采取技术和管
理措施开展车辆隐患排查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驾驶人林某某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具有安全隐患的粤 P13202 号牌重型
半挂牵引车(牵引粤P5706 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上道路行驶
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一条第二款
[4]
的规定。二是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驾驶人林某某缺失安全驾驶和安全行车必需的安全
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5]
的规定。
2.陈某,嘉诚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一是未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岗位特点、人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
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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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组成,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计划;二是未经常性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对驾驶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具有安全隐患的要机动车
上路行驶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予以消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
[6]
的
规定。
3.徐某某,嘉诚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岗位特点、人
员结构组成,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二是未经常性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
查,对驾驶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上路行驶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予以消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
[7]
的
规定。
4.邓某,嘉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未如实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8]
的规定。
(三)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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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本起事故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但发现仍
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东源县交通运输局针对嘉诚公司前期
安全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虽依法作出了相关处理,并部署对嘉
诚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但在专项整治期间嘉诚公司所属
车辆仍发生 2 起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反映出东源县交通运
输部门在督促道路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力度仍不
足。
八、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林某某,粤 P13202 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粤 P5706 挂号牌
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
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陈某,嘉诚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徐某某,嘉诚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
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若上述人员经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由东源县应
急管理局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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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处罚建议
1.嘉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东源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嘉诚公
司
[9]
实施行政处罚。
2.邓某,嘉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岗位安全
生产职责,建议东源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邓某的安全考核合格资格证明。
(四)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将在调查过程中取得的有关部门履职方面的相
关材料移交县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处理意见,由县纪委监委提
出。
九、事故主要教训
通过对本起事故的深度调查发现,涉事企业仍存在一些不容
忽视的安全问题。一是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具有安
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反映出驾驶员存在安全驾
驶、安全行车意识淡薄的问题。如果驾驶员自我安全意识提高,
可能不会发生事故,或者发生事故也不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二
是嘉诚公司对其名下的涉事车辆疏于管理,没有严格按照国家、
行业标准对车辆检修保养,未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安全管理失位。三是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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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导致驾驶人违章驾驶不安全行为屡禁不止,以致交通事故多
发频发,造成严重后果。
十、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进一步强化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和管控措施,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嘉诚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并落
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
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技术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采取有效的技术、管
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车运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加强
驾驶员安全生产培训,提升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严格按规定开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引导驾驶员安全文明驾
驶。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要注重加强对安全意识的教育,让
驾驶员深刻理解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同时,要教育和督促驾驶人
严格遵守和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进行
安全驾驶和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学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要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交通运输、
公安交警等部门要持续加大交通法规的宣传力度,让驾驶员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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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要多渠道宣传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让驾
驶员认识到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严重后果,提升安全意识。要加大
宣传投入,充分借助各种信息传媒手段,形成并保持有广度、有
深度、有规模、有影响的宣传声势,扩大交通安全宣传覆盖面。
要坚持和完善媒体曝光机制,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公
开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有效向道路交通参与者推送。
(三)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确保道路运输行
业安全稳定。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落细“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
谁负责”的要求,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形成共治合力。要深刻
汲取事故教训,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和安全监管,坚决清理整
顿“挂而不管”乱象,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要不断完善部门
间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协同联动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构建道
路交通安全全链条监管体系,坚决堵塞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漏洞,
确保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