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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柳城东源县柳城镇东南石英砂厂“1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河源市东源县·东源县(东源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河源市东源县 发布:2024-11-07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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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柳城东源县柳城镇东南石英砂厂“11·30”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东源县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3 月
目 录
一、基本情况..........................................................1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情况...................................1
(二)生产场地租赁情况.............................................2
(三)事发场所及人员作业情况.......................................3
(四)有关部门履职情况.............................................3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3
(一)事故发生经过.................................................3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4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5
四、事故原因..........................................................5
(一)直接原因.....................................................5
(二)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存在的问题.................................6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6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7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7
(二)行政处罚建议.................................................7
六、事故主要教训......................................................8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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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柳城东源县柳城镇东南石英砂厂“11·30”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11月 30 日16 时许,在东源县柳城镇东南石英砂厂
发生一起 1 名工人在仓库棚顶不慎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一般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8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有关规定,东源县政府批准成立了
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潘瑞武任组长,县府办、县公安局、县应急
管理局和县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东源柳城“11·30”一
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简称“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派
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问话
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的处理建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源柳城东源县柳城镇东南石英砂厂“11·30”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造成的一
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品样(河源)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品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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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公司”)持有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602MA552XXXXX,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位于河源市源城区河源贸易城某栋
某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2020 年 7 月 31日注册成立,主要从
事建筑材料销售。
2.事故相关单位。东源县柳城镇东南石英砂厂(简称“东南
石英砂厂”)持有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2441625L24134XXXX,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
地址位于东源县柳城镇围星村,经营者廖某某,2008 年 10 月28
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经营石英砂加工、销售。
(二)生产场地租赁情况
2023 年 8 月25 日,由陈某某(品样建材公司股东)个人代
表品样建材公司与东南石英砂厂签署租赁合同
[1]
,东南石英砂厂
将原自身经营位于东源县柳城镇围星村的东南石英砂厂生产场
地使用权整体租赁给品样建材公司用于石英砂加工,合同约定租
赁后由品样建材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双方没有签订专门的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没有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
2023 年 9 月27 日,品样建材公司正式进场,并进行部分机
器设备安装,11 月中旬开始进行设备调试,在事发时尚处于设
备调试阶段。
[1] 《东南石英砂厂场地租赁合同》(签署日期:2023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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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发场所及人员作业情况
事故发生场所位于东南石英砂厂仓库顶部棚面,仓库为单层
钢结构,棚顶采用彩钢瓦和部分采光瓦铺设。事发场所非固定作
业场所,由于棚顶有个别地方出现破损漏水需进行修补,事发当
天品样建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安排本公司工人廖某某前去棚顶
进行补漏作业,未安排其他人员前去棚顶作业。
(四)有关部门履职情况
根据中共东源县柳城镇委员会、东源县柳城镇人民政府“三
定”方案
[2]
明确内设机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防汛防
旱防风、防灾救灾、消防管理、人民防空、森林防火等各类应急
管理日常工作;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柳城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监管职责,日常对辖区内各类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了监督检查。东南石英砂厂在出租前
属停产停业状态,在 2023 年 8 月场地租赁后,承租方对东南石
英砂厂内原部分机器设备进行改造,因事发前尚未正式投入生
产,柳城镇人民政府尚未将东南石英砂厂列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1 月 30 日 14 时许,品样建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安排工人
廖某某到东南石英砂厂仓库棚顶上进行补漏作业。15 时许,廖
[2] 中共东源县委办公室 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东源县柳城镇委员会、东源县柳城镇人民政府职
能配置、党政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委办发〔2020〕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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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独自一人在仓库棚顶的彩钢瓦上进行补漏作业;16 时许,
工人薛某某在没有接到工作任务安排,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
措施情况下,擅自爬上仓库棚顶上,因不慎踩至承重力较小的采
光瓦,导致采光瓦破碎,薛某某连同破碎的采光瓦一同从棚顶坠
落至仓库地面(垂直高度约 5 米),头部严重受伤,经送医院于
当天 23 时 49分许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1.现场救援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在场的品样建材公
司负责人陈某某立即驾车将受伤的薛某某送往就近的柳城镇卫
生院进行抢救,到了柳城镇卫生院后,医生在检查伤势后随即安
排救护车将薛某某送往临近的龙川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薛某某
在龙川县人民医院急救近 3 个小时后,随后再次转至广州三九脑
科医院进行抢救,因伤势过重,薛某某于当天23 时 49分许在广
州三九脑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县公安局柳城派出所、柳城镇人民政府接报后陆续到达事故
现场,有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勘查情况。事发点位于东南石英砂厂钢结构仓库棚顶
一处采光瓦。经现场勘查,仓库顶部棚面结构是彩钢瓦和采光瓦
组合,采光瓦为压型塑料透明板,承重力较小,破碎面积约为1
平方米,与地面垂直距离约 5 米(见图1)。通往仓库棚顶使用
的是木梯子,依地形斜放于棚顶彩钢瓦边沿与地面处,梯子周边
范围没有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和设置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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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事故现场图
3.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
现场处置科学,救援措施得当。企业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事发
时及时采取有效救援措施,没有造成事故伤亡扩大和次生灾害事
故。
4.善后处置情况。品样建材公司、柳城镇政府等单位在事故
发生后全力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和赔偿工作,未发生不稳定和群
体事件,死者家属安抚和赔付等善后工作到位,死者遗体已在广
州市火化。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薛某某,男,汉族,50 岁,贵州
安顺人,品样建材公司雇用的机修工人。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 80万元。
四、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坠落处 破碎坠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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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修工人薛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擅自冒险爬上仓库棚顶不慎
踩至承重力较小的采光瓦造成坠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
因。
(二)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存在的问题
1.品样建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没有在通往
仓库棚顶作业场所及周边活动范围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3]
的规定。二是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缺失必需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
和安全风险辨识能力,盲目进入危险作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4]
的规定。
2.陈某某,品样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未及时消除作业场所没有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安
全防护措施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
[5]
的规定。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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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管、以包代管问题突出,东南石英砂厂将生产经营场
所租赁给品样建材公司,没有就安全生产管理方面问题进行约
定,既没有在租赁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
也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6]
的规定。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薛某某,男,品样建材公司雇佣机修工人。安全意识淡薄,
盲目冒险进入危险作业场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
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行政处罚建议
1.品样建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建议东源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品
样建材公司
[7]
实施行政处罚。
2.陈某某,品样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东源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律法规的规定,对陈某某
[8]
实施行政处罚。
3.东南石英厂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也没有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东源县
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东南石英砂厂
[9]
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
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资料,已移交县纪委监委。对有
关人员处理意见,由县纪委监委提出。
六、事故主要教训
此起事故充分暴露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工作场
所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问题突出。
一是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能力不足,缺乏最基本
的安全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潜在的风险和隐患抱有侥幸心
理,安全素质不能满足安全作业的需要,习惯性随意性冒险作业。
二是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没有根据作业现场的作业特点、
风险分布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安全风险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岗位和场所,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与工作无关的
作业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场所管理不到位,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9 -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
题,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品样建材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依法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加强对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结合工作场所和各个工作岗位的特点,科
学、合理安排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和安全意识,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增强事
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对临
时性危险作业场所,要及时在作业场所及周边活动范围张贴醒目
的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醒和防范无关人员进
入。同时,要严格执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正确运用科学技
术知识加强治理和预防,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保
证安全生产。
(二)东南石英砂厂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依法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的,要依法
与承租单位就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予以约定,签订专门的安
全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
约定,不得以租代管,只管收取租金,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
题不闻不问,以致安全隐患大量存在。同时,要加强对承租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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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柳城镇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
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和掌握辖区内存在转
包、转租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与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要根据
辖区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特点,切实抓好重要时段、重点环节
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各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坚决防范各类事故
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