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10·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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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龙门县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 事故调查报告 字号:【大中小】 关闭 打印 龙门县“10·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0月10日10时55分许,吴传民驾驶鄂S185A7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龙门县城迎宾大道五洲宾馆前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由邓二娣驾驶L18003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邓二娣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1年11月24日,县安委办收到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龙门县“10·10”道路交通事故成立深度调查组的请示》(龙公交〔2021〕深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联合制定并印发的《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有关规定,2021年11月29日,经龙门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龙城街道办、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等部门组成的龙门县“10·10”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按照事故调查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验、技术检测、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鄂S185A7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曾都区王张健货运服务部,发动机号:181007816927,品牌型号:华专—EHY5310GJBZ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登记住所:随州市南郊瓜园三组1幡1单元1层3-4号,车辆识别代码:LZZ1BXNAJW474142,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11月1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车辆尺寸:长10350毫米、宽2500毫米、高3998毫米,核定载人数2人,核定载质量16379KG。事发时,该车辆未载货物,不存在超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鄂交运随州字21302204632号,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发证日期:2018年11月28日,核发机关:随州市道路交通运输局。 鄂S185A7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及机动车辆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042130000079678,PDAA202042130000077442。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 经调查,鄂S185A7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为曾都区王张健货运服务部名下车辆,曾都区王张健货运服务部经营者为王张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03MA4D85TC6W(1-1),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运输服务、货物运输。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曾都区王张健货运服务部名下车辆只有鄂S185A7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1辆车辆,该车共有4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接受行政处罚4次。没有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 2.粤L18003号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9M11661,车辆实际支配人邓二娣,投保公司:未提供。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吴传民(鄂S185A7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男,汉族,身份证号430425197608******,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洋泉镇四泉观二村民小组9号,驾驶证档案编号:430400085508,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12月12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2日。符合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吴传民近三年来4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接受罚款4次,在事故现场对吴传民进行呼气和抽血进行酒精测试检验,检验结果为0mg/ml,没有涉嫌酒后驾驶。 2.邓二娣(粤L18003号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本次事故死者,女,汉族,身份证号:441241196508******,准驾车型E。户籍所在地龙门县龙城街道甘南居委香滨路4号。 (三)事故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龙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康源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得到以下鉴定结论: 1.鄂S185A7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检验鉴定意见:制动、转向功能均有效;行驶系统设施齐全,具有行驶功能。第一轴左、右两侧轮胎花纹不相同,第四轴左、右两侧内轮胎花纹不相同,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条款行驶中的相关规定。 2.粤L18003号二轮摩托车检验鉴定意见:制动、转向功能均有效;行驶系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四)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2021年10月10日10时55分为晴天,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路段位于龙门县城迎宾大道五洲宾馆门前路段,道路类型为G220国道位置,该路段为双向六车道,呈东西走向,东往龙门县平陵街道,西往龙门县龙田镇,沥青路面,有标志、标线、中间有隔离带。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肇事车辆停车位置 事故发生后,鄂S185A7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朝东、往G220国道平陵街道段方向,车尾朝西,往G220国道龙田镇段方向。粤L18003号二轮摩托车侧倒在道路右侧机动车道(鄂S185A7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后面)。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0月10日10时55分许,吴传民驾驶鄂S185A7号牌重型特殊机构货车从龙门蓝田瑶族乡往龙门县平陵街道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城迎宾大道五洲宾馆前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由邓二娣驾驶L18003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邓二娣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接报情况:2021年10月10日10时58分,龙门县公安交警大队接到110报警中心转来的警情,称龙门县城迎宾大道五洲宾馆前路段发生货车与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有人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接报后,交警大队立即指令事故处理民警、路面巡逻警力和120救护中心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救伤者、控制现场和勘查取证等工作。 2.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11时03分,龙门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到达现场,立即进行现场保护及交通疏导;龙门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于11时09分到达现场,后经龙门县120救援人员抢救,邓二娣因脑组织挫裂伤而死亡。龙门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对现场勘查取证完毕后,肇事车辆被拖至停车场停放保管。现场道路于当日11时40分恢复交通。现场未造成交通堵塞现象。 3.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未引发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较好,符合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医院等部门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死者邓二娣遗体于2021年10月25日在龙门县殡仪馆火化,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根据公安交警部门于2021年11月3日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324〔2021〕AL0029号,当事人吴传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认定当事人吴传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邓二娣不负事故责任,并告知各方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邓二娣,女,汉族,殁年56岁,户籍所在地:龙门县龙城街道。经广东省龙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龙公(司)鉴(法尸)字〔2021〕39号)证实邓二娣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损伤,脑组织挫裂伤而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评估,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5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驾驶人吴传民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充分注意路面情况,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遇事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发生和人员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龙门县“10·1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曾都区王张健货运服务部 作为鄂S185A7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所属单位,根据与曾都区王张健货运服务部负责人王张健谈话笔录发现,该货运服务部未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货物运输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对驾驶员及车辆进行有效管理,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与驾驶员吴传民签订劳务合同,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没有按要求对鄂S185A7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吴传民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尽到对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监管责任。 (二)龙门县公安交警部门履职情况 龙门县公安交警大队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大力开展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落实“堵源头、抓重点,强监管、除隐患”的工作措施,不断加强对重点运输企业、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员的安全监管,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管理能力,全力提高服务人民群众的水平,圆满完成各项道路交通安保工作任务,为辖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据统计,2021年1月1日至12月21日,龙门县公安交警部门深入重点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12次,组织开展重点运输企业安全检查22次,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5份,约谈运输企业负责人10次,有力敦促重点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检查“两客一危一货一校一面”“营转非”大客车、摩电等8类重点车辆43251辆次,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21049宗,其中查处摩电违法行为11897宗(其中查扣摩电3980辆),查处货车违法行为1286宗(查处超载车462宗),查处酒驾420宗,醉驾197宗,其他违法行为19987宗。 (三)龙门县交通运输局 作为事故辖区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能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要求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立即责令停产停业,落实相应的安全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据统计,于2021年6月底龙门县交通运输局已完成全县12吨以上货物运输车辆100%完成安装、100%接入省智能监管系统的工作目标,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2021年1月1日至12月22日止,出动交通综合执法人员6950人次(其中:路政920人次、运政6030人次),检查车辆6798多辆次,查处运政违章案件327宗(其中:货物扬撒案件79宗、非法改装案件171宗、其它货运违章77宗);对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企业处罚60宗。路面联合治超出动27284人次(其中:交通14360人次、公安12924人次),检查车辆67.9万辆次,查扣超限超载车辆451辆次,卸载货物3184多吨。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龙门县“10·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涉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吴传民(鄂S185A7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2021年10月13日龙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对吴传民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现羁押在龙门县看守所。鉴于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龙门县公安交警部门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曾都区王张健货运服务部,作为肇事车辆所属单位,该货运服务部未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对驾驶员及车辆进行有效管理,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函告该货运服务部所在地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处理。 (二)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龙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龙门县展扬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鄂S185A7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雇用货物源头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外雇车辆和从业人员的道路运输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对外雇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 2.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龙城街道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二)加强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一是吸取事故教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需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各运输企业结合实际,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向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强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需要督促各运输企业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提示宣传,切实提升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一是要结合典型案例、突出违法等,向“两客一危一货一校”等重点驾驶人推送案例通报、事故预警等警示信息。二是要继续用好隐患约谈、问题通报等有效做法,结合“一超四罚”工作措施,及时将当前事故风险隐患和交通违规情况通报给运输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三是要发挥短信平台、电视、新媒体等不同媒介的优势,采用短信提示、广播发布、字幕提示、警示片教育、公路沿线显示屏推送以及新媒体话题设置等方式,广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警示工作。龙门县“10·1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1月11日 相关附件: 来源: 龙门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