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坎区“5·25”一般叉车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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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赤坎区“5·25”一般 叉车碰撞事故 赤坎区“5·25”一般 叉车碰撞事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2026 年 8 月 24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单位以及设备概况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四、事故发生过程以及应急救援情况 五、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六、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七、事故原因 八、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九、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十、事故主要教训 十一、事故防范以及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6 年 5 月 25 日 16 时 39 分,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 68 号 湛江物流货运中心发生一起叉车伤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2026 年 6 月 12 日 8 时 30 分,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赤坎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后,立即向湛江市人民政府报告(湛 市监〔2026〕74 号),并同步上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 备安全监管平台。经初步核查,该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无 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且事故原因明晰。据此,湛江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向湛江市人民政府提交请示(湛市监〔2026〕75 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26 年 6 月 22 日委托赤坎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组织本次事故调查。2026 年 6 月 30 日赤坎区市场 监管局请示赤坎区人民政府,获区政府同意,由该局单独负 责调查工作,并于 2026 年 7 月 7 日正式成立事故调查组,全 面开展现场核查、人员询问、资料调取等调查取证工作。 二、事故发生单位以及设备概况 湛江市赤坎区金福货运部(以下简称金福货运部)为事 故单位,该货运部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 68 号湛江物流货 运中心内,经营者:卢瑞金,注册日期:2018 年 4 月 11 日, 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货运代理。涉事车辆为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具体信息如下:设备型 号:E20P;制造编号:C1X322R01080;生产单位:林德(中 国)叉车有限公司,2004 年出厂;特种设备注册代码: 51104408002023060034;使用登记证编号:车 11 粤 G00738(23);检验机构: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湛江检测 院;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27 年 6 月 30 日,事故发生时设备 检验状态正常;登记使用单位:湛江市赤坎区金福货运部, 该货运部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 68 号湛江物流货运中心内 F10 档(宇鑫物流),其于 2026 年 5 月退租,但营业执照还 未办理停用或注销。 湛江市赤坎区佳信货运部(以下简称佳信货运部)为事 故关联单位。该货运部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 68 号湛江物 流货运中心内 F9 档,经营者:吕献和,注册日期:2010 年 7 月 23 日,经营范围:货运代理;服务。经核查,该经营部已 于 2017 年 4 月 5 日进行注销,注销原因:其他-停止营业。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本次事故牵涉两家经营主体:金福货运部、佳信货运 部。 经核查企业登记信息、场地租赁合同、人员资金往来及 现场问询综合确认:佳信货运部租赁场地编号为 F9,金福货 运部租赁场地编号为 F10。两经营档口毗邻,涉事叉车长期由 金福货运部、佳信货运部两方共同调度使用,叉车作业人员 庄友芝亦为双方共用人员。 四、事故发生过程以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过程 2026 年 5 月 25 日 16 时 39 分,叉车作业人员庄友芝驾驶 叉车在金福货运部、佳信货运部区域往返开展卸货作业。佳 信货运部客户陈志忠(男,67 岁)到场办理物流寄货业务, 并要求庄友芝优先卸载其货物。陈志忠准备进入佳信货运部 档口过程中突然后退,行至叉车后方盲区。庄友芝驾驶叉车 倒车时,未仔细观察车辆后方周边环境,未能及时发现后方 人员,叉车与陈志忠发生碰撞,致使陈志忠倒地,造成其左 侧踝关节骨、双手掌软组织挫伤、左内踝复合组织深部挫 伤。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伤者被送 往湛江岭南骨科医院救治。经治疗,伤者陈志忠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 9 时办理出院。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拨打 120 急救电话;伤者 同步拨打 110 报警。辖区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抵达现场开展处 置,维持现场秩序、固定现场相关证据。伤者随后被送往湛 江岭南骨科医院救治。经治疗,伤者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 9 时 办理出院。 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安排执法 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核查、取证工作,同步督促相 关单位落实隐患临时管控措施,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三)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及涉事设备开展了全面勘查,核 实以下情况:1.事发时,涉事叉车处于正常作业状态,设备检 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2.金福货运部与佳信货运部作业区域未 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隔离防护设施,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缺失。3.叉车操作人员庄友芝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属于无证上岗操作。 五、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受伤,伤者陈志忠,男,67 岁,系佳信货 运部客户。经湛江岭南骨科医院诊断,伤情为左侧踝关节骨、 双手掌软组织挫伤、高血压病、左内踝复合组织深部挫伤, 伤者已于 2026 年 7 月 10 日 9 点出院。 (二)设备损坏情况 事故未造成叉车设备损坏,设备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T6721)规定,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医疗抢救费用、 误工损失等,具体金额待伤者完全康复治疗结束后核定。 六、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 16 时 50 分接 到叉车事故投诉工单后(工单 0826052517574127501),立即 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随即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步上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 安全监管平台。 (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处置经过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伤者被及 时送往湛江岭南骨科医院救治。目前伤者仍在该院接受住院 治疗。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伤者陈志忠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目前正在康复中。事故 相关赔偿事宜正在协商处理中。 七、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研究论证,结合现场勘查、 人员询问、资料调取等调查取证情况,对事故原因作出如下 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1. 叉车操作人员庄友芝无证上岗,不具备从事叉车作业 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倒车时未观察 后方环境,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行为原因。 2. 庄友芝在作业前未对涉事叉车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包括制动装置、灯光、喇叭等安全附件),设备安全状况 未经确认即投入作业。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金福货运部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卢瑞金未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严重缺位,具体表现为: (1)未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 制定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及日常检查管理制度。 (2)未安排专人对叉车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对叉 车的维护保养仅采取“坏了才修”的被动方式,未建立定期维护 保养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安全隐患。 (3)未对叉车驾驶员开展系统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和 考核,安全教育仅停留在口头提醒“注意安全,开慢一点”的层 面,且未督促驾驶员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4)明知从业人员庄友芝未取得叉车特种设备作业资 格,仍聘用其担任叉车驾驶员,未落实从业人员资格审核管 理要求,长期放任无证上岗作业。 (5)2026 年 5 月 19 日卢瑞金返回云南后,仍由庄友芝 继续驾驶叉车为佳信货运部开展作业,期间卢瑞金未对叉车 使用实施有效监管,亦未指定替代安全管理人员,导致事故 发生时现场安全管理处于失控状态。 2. 多家经营主体共用叉车作业,未建立统一安全管理机 制: (1)自 2025 年 6 月起,金福货运部、佳信货运部共用叉 车及搬运作业人员,双方未制定叉车共用专项安全管理方 案,未厘清各自安全管理责任,未建立作业沟通协调机制。 (2)金福货运部已于 2026 年 5 月初完成经营场地退租, 但仍承接卸货业务;庄友芝持续在佳信货运部经营场地内为 上述两家货运部开展叉车作业,作业范围、作业时间、作业 指挥等管理混乱。 (3)涉事作业区域未布设安全警示标识,未设置人车隔 离防护设施,未落实专人统筹协调共用叉车作业,人车混行 交叉作业风险管控缺失。 3. 金福货运部档口悬挂“宇鑫物流”名称,实际经营主 体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管理责任主体模糊,进一步加剧现场 安全管理乱像。 4.涉事叉车使用登记主体为金福货运部,该货运部于 2026 年 5 月初完成经营场地退租后,未及时处置名下登记叉 车,未办理叉车使用登记注销或者过户变更手续,放任该叉 车滞留物流园区、跨经营主体投入作业;未落实登记使用单 位设备管控义务,未收回叉车、终止作业使用,对叉车脱离 自身管控后长期无证运行失管失察,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八、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金福货运部。作为涉事叉车法定登记使用单位,未落实特 种设备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缺失; 设备维保流于形式,采取故障维修的被动管理模式;未落实 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在经营场地退租后,未 及时处置、注销名下特种设备,放任登记设备脱离管控、跨 单位无证运行,安全管理存在系统性漏洞,是事故发生的重 要原因,对事故负责主要责任。建议由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 条、八十六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金福 货运部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佳信货运部。作为该叉车事故的实际经营主体,该主体 自 2025 年 6 月起与金福货运部共用叉车及作业人员,未建立 共用设备专项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各方安全职责及协调机 制;默许无证叉车、无证人员长期在本场地开展作业;作业 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隔离防护设施,人车混行、交叉作业 风险管控缺失,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管 理责任。建议由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九十条的相关规 定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 金福货运部经营者卢瑞金。作为涉事叉车登记使用单 位主要负责人,未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建立 健全设备管理制度、维保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明知作业人 员无特种设备作业资质仍聘用其上岗作业;在自身退租离场 后,未处置名下登记叉车、未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放任设 备跨单位长期无证违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完全失控,对事 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九十一条第一项 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2.佳信货运部经营者吕献和。佳信货运部已于 2017 年完 成注销,不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吕献和在市场主体注销 后,仍长期以该名义从事物流货运经营活动,属于无照非法 经营行为。同时,其经营场地长期接纳外单位无证叉车开展 混合作业,现场安全管控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应管理责 任。建议由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 应行政处罚;同时,将其长期无证经营涉税线索移送国家税 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由税务部门依法核查其经营期 间纳税情况并依规处理。 3. 叉车操作人员庄友芝。其未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叉车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 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的规定,违章作业是造成本次 事故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根据由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证》上岗,或用人单位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对用人单位予 以处罚。建议由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其 停止作业,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九、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严格落实辖区特种设备安全 属地监管职责,通过常态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突击抽查 等方式,持续压实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督 促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设备登记、定期检验、维保 保养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法定要求。 经本次事故全面核查,未发现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 在监管缺位、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等问题。 十、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悬空,设备安全管理形同虚设 涉事单位安全法治意识淡薄,重经营、轻安全,漠视特 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企业未建立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操 作规程和设备技术档案,设备维护保养完全依赖坏后维修, 无预防性管控;长期默许、聘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安全教 育仅流于口头形式,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全落空,是诱 发事故的根本原因。 (二)登记设备管理严重失管,退租脱管埋下重大隐患 金福货运部作为叉车法定登记单位,在经营场地退租终 止经营后,未履行特种设备处置、注销、变更法定义务,放 任登记在本单位的特种设备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跨主体流 动作业,造成设备权属、管理责任、使用监管全面脱节,形 成长期重大安全隐患。 (三)非法经营主体长期存续,滋生监管盲区 佳信货运部主体资格注销多年,实际经营者仍持续对外 经营,属于典型的无照违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状态导致日 常安全监管、责任追溯、风险管控长期缺位,为无证作业、 设备失管、现场混乱提供了生存空间,安全风险持续叠加。 (四)多单位共用设备管理混乱,现场风险完全失控 两家货运单位长期共用叉车及作业人员,未签订安全管 理协议、未明确职责分工、未建立联动机制。作业区域无人 车隔离、无安全警示标识,人车交叉作业常态化,现场无专 人指挥管控,作业风险辨识和隐患防控全面失效。 (五)从业人员安全素养偏低,习惯性违章突出 一线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缺乏基本的特种设备安全操作 技能和风险辨识能力,作业过程不按规程操作,盲目作业、 侥幸作业,习惯性违章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 十一、事故防范以及整改措施 (一)对企业及实际控制人的整改要求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厘清法律责任:湛江市赤坎区佳信 货运部经营者吕献和必须立即停止一切以该名义进行的经营 活动,并依法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2.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体系:各涉事单位必须立 即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张贴 上墙。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严格执行日常检查、定期维 护保养和定期检验制度,彻底改变“坏了才修”的被动局面。 3.严格人员资质管理,强化教育培训:立即清退所有无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组织所有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参加 法定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叉车司机 100%持证上岗。 建立人员资质档案,定期核查,严禁无证上岗。 4.强化现场风险管控,实现人车分流:在叉车作业区域, 特别是人车交叉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和必要 的物理隔离设施(如防护栏)。制定并实施多单位共用设备 的专项安全管理方案,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统一指挥和协调, 杜绝管理混乱。 (二)对行业及监管部门的建议 1.开展专项整治,消除监管盲区: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辖区内物流园区、货运中心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行 动。重点排查“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主体已注销仍在经营、 无证使用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 2.加强行刑衔接,加大惩处力度: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发现 的无证经营、偷税漏税等涉嫌犯罪的线索,要坚决依法移送 公安机关或税务部门处理,杜绝“以罚代管”,形成强大的法律 震慑。 3.压实属地责任,构建共治格局:督促物流园区、货运中 心等场地出租方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将承租方的特种设备合 法合规使用情况纳入租赁合同管理,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 为的承租方,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采取措施,共同构建政 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共治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