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角尾苞西村自建房“4·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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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闻角尾苞西村自建房“4·17”一般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徐闻角尾苞西村自建房“4·17”一般物体打击 事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2026 年 8 月21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一)工程概况 ................................... 2 (二)工程参建单位有关情况 ....................... 4 (三)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5 (四)事情发生经过 ............................... 8 (五)事情现场情况 .............................. 10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1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16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16 (二)应急处置情况 .............................. 17 (三)善后情况 .................................. 18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18 三、事故原因分析 .................................... 19 (一)直接原因分析 .............................. 19 (二)间接原因分析 .............................. 20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20 (一)涉事故单位及人员 .......................... 20 (二)有关监管部门 .............................. 21 (三)属地政府 .................................. 24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 26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 26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 26 (三)建议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的人员 .............. 28 (四)建议给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 29 (五)其他处理建议 .............................. 29 六、事故主要教训 .................................... 30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 30 (二)安全监管不到位 ............................ 30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31 (一)压实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31 (二)健全基层属地常态化监管机制 ................ 31 (三)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指导 .................. 31 (四)加大普法宣传与安全教育培训 ................ 32 (五)严格规范农房建设施工行为 .................. 32 — 1 — 徐闻角尾苞西村自建房“4·17”一般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4 月 17 日16 时许,徐闻县角尾乡苞西村林德在 建楼房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伤者经迈陈镇卫生 院医务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查看后,宣布已无生命体征,无抢 救意义,确诊其死亡。事故等级属一般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20 万元。(此值为估算值)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主 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作出指示,要求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及 角尾乡等相关单位迅速赶赴现场,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全力推进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各项工作,严防次生事故发 生,确保社会平稳稳定。随后,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住 建局、角尾乡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先后抵达事故现场,开展 现场处置工作,初步核查事故发生经过,同步协调推进事故 善后相关事宜,有序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等规定,2026 年 4 月 20 日,徐闻县人民政府成立徐闻角尾苞西村自建房 “4·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由县应急局局长潘林肯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王余明、县 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陈县任副组长,调查组其他成员从县应急 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县检察院、角尾 乡政府等单位抽调,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 2 —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人员询问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 伤亡、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的性质以 及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明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 相关部门在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 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 施。 经调查认定,徐闻角尾苞西村自建房“4·17”一般物 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北墙违规施工、防护措施缺失,砂浆未 凝固的墙体在风力作用下失稳倾倒,打击到未按规定佩戴安 全帽的工人致死,建设方、施工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 到位,地方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的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涉事自建房的屋主是林德,林德自建房施工项目是一幢 设计为三层混合结构的私人住宅楼建设项目,工程地点在广 东省徐闻县角尾乡苞西村。事故发生时,第一、二层楼房的 墙体已经砌好,第三层楼东南西北四周已用红泥砖砌好墙体, 但未用混凝土浇注钢筋柱。第三层墙体砌筑施工开始时间是 在 2026 年4 月 14 日左右,事故发生时间是 2026 年4 月 17 日。 屋主林德以包工不包料形式,将其自建房工程按 440元 — 3 — /m 2 的工价发包给包工头刘森承建,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 同或协议书,只有口头协议。包工头刘森承接林德自建房施 工工程后,又将自建房工程分项拆分后分包,按固定单价交 由不同的班组工头分别施工,其中第一、二层楼的墙体砌筑 工程以150 元/m 2 的工价分包给另外一名班组工头,第三层楼 的墙体砌筑工程以 150元/m 2 的工价分包给班组工头雷永权, 刘森与雷永权双方之间未签订相关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书。该 自建房长 12.6 米,宽10.3 米,占地建筑面积约为 130/m 2 , 建筑总面积约为 390m 2 ,截至事故发生时,屋主林德已投资 25 万元左右,根据有关规定 [1] ,该工程属于限额以下农房建 设。 在事发当天,该工程正处于三楼墙体砌筑施工阶段,施 工人员有雷永权、雷英中、雷妃生、雷天佑、蔡汝珠、梁喜 连等 6 人。其中雷永权、雷英中、雷妃生的工作职责是砌筑 第三层楼北面墙体,雷天佑、蔡汝珠、梁喜连的工作职责是 给第三层楼工程搅拌和拎送砂浆、递送砖头给砌筑作业人员 砌墙。下午 4 时许,施工人员发现天气变化后停工准备离开 施工楼面,梁喜连在下楼梯台阶时被北面墙体突然倾倒砸中, 医护人员抵达事故现场对梁喜连进行查体,经初步诊断,梁 喜连心脏已骤停,确诊死亡,无抢救意义。 [1]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湛府规〔2026〕 1号第三条:工程投资额超过100 万元且建筑面积超过500 平方米的农房(以下简称“限额以上农房”), 开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不超过 100万元 (含 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平方米(含 500平方米)的农房(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农房”), 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开工前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所在 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 — 4 — (二)工程参建单位有关情况 建设方:林德 施工方:刘森施工队,由刘森负总责。在林德自建房工 程中分三个不同的班组,其中林德自建房第三层楼墙体砌筑 工程由刘森分包给雷永权。刘森,是承包林德自建房建设工 程的总承包工头。雷永权,是分包林德自建房第三层楼墙体 砌筑工程的班组承包工头。 事故现场施工人员:雷永权、雷英中、雷妃生、雷天佑、 蔡汝珠(雷妃生妻子)和梁喜连等六人参与林德自建房第三 层楼墙体砌筑工程建设。 屋主林德与总承包工头刘森商定该自建房工程工价为 440元/m 2 ,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建设,双方采用口头形式 约定,未签订有关工程合同。刘森在承包该自建房工程后, 又将工程分项拆分,其中以150 元/m 2 工价将第三层楼墙体砌 筑工程单独分包出去。 第三层楼墙体砌筑工程由雷永权向刘森承包,认定雷永 权为分包林德自建楼房第三层楼墙体砌筑工程的班组承包 工头,具体根据:1.工程建设由雷永权跟刘森对接。雷永权 与刘森口头约定以 150 元/m 2 工价来完成第三层楼墙体砌筑 工程,向三楼施工班组其余工人统一告知案涉工程承包单价 及计价标准,与班组其他工人商定在工程建设完毕后拿到工 程款再进行分成。2.雷永权承接第三层楼墙体砌筑工程施工 任务后,独立开展班组组织工作,主动联络雷英中召集工人, 直接邀约梁喜连、雷天佑进场施工,统筹管理三楼五名作业 — 5 — 人员。3.施工期间雷永权代收屋主提供的 2000 元伙食费, 统一管理伙食开支,事故发生后将剩余伙食费分给工人,班 组收支、结余分配均由雷永权统筹办理。 雷永权单独承接独立施工区段、自主组织施工人员、统 筹班组经费与施工管理、对接总包开展工程对接,完全区别 于仅接受安排、单纯提供劳务的普通务工人员,故认定雷永 权为案涉第三层楼墙体砌筑工程事实分包班组负责人(实际 施工承包人)。 雷永权在与刘森商定 150 元/m 2 工价来承包林德自建房 第三层楼墙体砌筑工程后,虽与其他五名工人商定同样以 150元/m 2 工价进行施工,但事实分包关系已成立,雷永权向 下平价传递单价,不能改变双方上层分包合意。雷永权从总 承包工头刘森分包林德自建楼房第三层楼墙体砌筑工程后, 雷永权组织梁喜连、雷英中、雷妃生、蔡汝珠和雷天佑等 6 人于2026年4月14日一起参与第三层楼墙体砌筑施工建设。 (三)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建设方:林德,未按规定在开工前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向角尾乡人民政府报备, 并将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无承包工程资质的刘森施工队进 行施工,未与总承包工头刘森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协议), 也未单独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施工方:刘森施工队,未依法取得有关资质承包林德自 建房工程,未注册相关营业执照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刘森作为总承包工头承 — 6 — 包林德自建房工程后将涉事故的第三层楼墙体砌筑工程分 包给同样不具有相应的承揽资质和施工资格的雷永权。雷永 权作为刘森施工队的其他负责人在承包第三层楼墙体砌筑 工程后组织梁喜连、雷英中、雷妃生、蔡汝珠和雷天佑等 6 人一起参与建设,并与刘森对接资金事宜。经调查,刘森施 工队的总承包工头刘森和其他负责人雷永权在涉事故林德 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上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刘森和雷永权两人均未取得工匠培训合格证,刘 森未与建设方林德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也未签订专 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给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保险。 第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刘森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刘森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施工队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 ,也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 训 [3] 。刘森施工队其他负责人雷永权在联系工人进场施工前, 未组织施工人员参加任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 和安全技术交 底,未向作业人员普及安全施工知识和操作规范,导致作业 人员安全意识薄弱,造成在作业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佩戴安 全帽的违规行为 [5] 。 第三,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综合安全隐患诸多。林德 自建房第三层楼北墙与东西墙之间、待浇筑钢筋柱与墙体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93号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 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 况。 [5]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2.0.4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 安全帽。 — 7 — 间违规未连接、无纵横拉结 [6] ,导致墙体无法形成整体、结 构失稳;楼梯转角平台墙体违规预留空孔 [7] ,大幅削弱墙体 截面刚度,墙体稳定性差;2.8 米高北墙水泥未完全凝固, 遇大风和雨时,未及时停止室外施工作业,未对施工现场采 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8] ;林德在建楼房楼梯未设置防护栏 [9] ,未 按要求设置密目网 [10] ,施工现场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刘森施 工队主要负责人刘森未在林德自建房第三层楼督促、检查施 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 , 同时该施工队的其他负责人雷永权在第三层楼墙体砌筑过 程中未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12] 。两人对第三层楼施工现场诸多安全隐患未能 及时排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造成墙体自身稳固条件及抗 倾覆能力不足,在风的外力影响下,第三层楼北墙失稳倾倒, [6]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 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5.2.4 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 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 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且应加设拉结钢筋。 《村镇住宅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900-2016)5.1.7砌体结构的纵横墙连接处、砌体墙与 构造柱之间、填充墙与承重墙或柱交接处,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埋 入砌体的拉结钢筋,应位置准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应反复弯折;2.设有拉结钢筋的水平灰缝 应密实,不应露筋;3对小砌块墙体,拉结钢筋处的下皮小砌块宜采用半盲孔小砌块或用混凝土灌实孔洞 的小砌块。薄灰砌筑法施工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拉结筋应放置在砌块上表面的沟槽内。 [7]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2014)3.3.7 当墙体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净宽度不应大于 1m,其侧边距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 500mm:2临时施工洞口顶部宜 设置过梁,亦可在洞口上部采取逐层挑砖的方法封口,并应预埋水平拉结筋。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3.0.8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 墙面不应小于 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 1m。 [8] 《村镇住宅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900-2016)3.3.3遇大风和雨、雪天气时,宜停止室外 施工,且应对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5.1.4砌体结构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4遇大风时,墙或柱的 自由高度不应超过表 5.1.4的规定;当无法满足时,应采取临时支撑等措施。 [9]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2 施工的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应 安装防护栏杆;外设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边还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 [1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3 建筑物外围边沿处,对没有设置外脚手 架的工程,应设置防护栏杆;对有外脚手架的工程,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立网应设 置在脚手架外侧立杆上,并应与脚手杆紧密连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 管理的建议。 — 8 — 引发本次安全事故。 第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控存在疏 漏。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案墙体是由雷永权、雷英中、雷妃生、 雷天佑、蔡汝珠、梁喜连这六人凭借以往工作经验共同施工 建设,其中雷永权、雷英中、雷妃生负责给墙体砌筑,雷天 佑、蔡汝珠、梁喜连负责搅拌、拎送砂浆和递送砖头,刘森 和雷永权作为第三层楼墙体砌筑工程的负责人,对工程的安 全管控拥有决策与管理权:既需掌握规范的施工工艺与作业 标准,也应根据现场实际制定合规的砌筑方案,及时制止“凭 经验违规作业”的行为。但二人在施工过程未制定施工方案 和未对现场施工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安全管控的决策研 判不足,管理责任落实缺位。 第五,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监管不力。刘森和雷永权两人 未履行监管职责,两人未能提供安全帽 [13] ,两人未监督、教 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 未能规范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行为,无法保障作业人员基本 施工安全。 (四)事情发生经过 雷永权从总承包工头刘森分包林德自建楼房第三层楼 墙体砌筑建设工程后,组织梁喜连、雷英中、雷妃生、蔡汝 珠和雷天佑包括自己在内共6 人于2026年4月14日一起参 [13]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2 基本规定:2.0.1本标准所列劳动 防护用品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人员和进人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2.0.2从事施工作 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使用。2.0.3劳动防护用品的配 备,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按作业工种配备。2.0.4进入施工现场人 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在 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 9 — 与第三层楼墙体砌筑施工建设。 在第三层楼墙体砌筑工程施工中,雷永权、雷英中和雷 妃生一起负责砌北面的墙(事故倾倒墙),施工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完成了北墙 2.8 米高的砌墙。下午 16 时许,施 工人员发现天气变化,起风打雷,就停工准备离开楼面,蔡 汝珠第一个下楼,梁喜连第二个下楼,其他工人还在楼面上。 梁喜连刚走下 3、4 个楼梯台阶,北墙就突然倾倒,楼梯间 北面的墙体砸向楼梯间内,砸中正下楼梯的梁喜连,梁喜连 头部流血躺在楼梯。 事故发生后,雷英中、雷妃生赶紧跑过去把砸在梁喜连 身上的红泥砖搬走,并试图叫醒梁喜连,见梁喜连没有反应, 两人就轮流掐梁喜连人中和做心肺复苏。 雷永权16 时32 分在林强家中找到林强(屋主林德的哥 哥),说墙体倾倒砸中一名工人,你快点打电话给 120。林 强立即拔打 120电话呼叫救护车,然后和雷永权赶到事故楼 房。雷英中和雷妃生把梁喜连抬下一楼大厅,再次做心肺复 苏,等待 120 救护车过来,当时已经下雨。 徐闻县120急救指挥中心于 2026 年 4 月17 日 16时 32 分接到电话,16 时39 分调派迈陈镇中心卫生院出车,16时 54 分120 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医务人员立即查看梁喜连情 况:见患者意识不清,呼之不应,查体:脉搏、呼吸消失, 双侧瞳孔散大已固定,心率停止,血氧测不出。头部见挫裂 伤可见中量凝固血迹。立即予心肺复苏,心肺复苏后仍无生 命体征,查体:脉搏、呼吸消失,双侧瞳孔散大已固定,心 — 10 — 率停止,血氧测不出,宣告死亡。 (五)事情现场情况 根据徐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徐)公刑勘〔2026〕165 号:现场位于广东省湛江市徐闻 县角尾乡苞西村林德在建楼房,该在建楼房东边为 X698 县 道,南边为苞西村,西边为养逢村,北边为北湖村。 中心现场位于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角尾乡苞西村林德 在建楼房,该在建楼房一楼门口处地面木板上有一具女性尸 体,尸体旁地面上有一个腰包,腰包内装有一部手机,尸体 上身穿有粉红色格子衬衫,双手戴有手袖和手套,下身穿有 黑色长裤,尸体头颅爆裂性损伤,尸表其他部位未见明显损 伤,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该在建楼房二楼往上楼面楼梯 口处东、西两侧墙体倒塌,西侧墙体倒塌在楼梯转台及楼梯 面上,散落带有水泥的红砖堆及水泥梁柱条,东侧墙体倒塌 在二楼顶部楼面上,无明显其他可疑痕迹。 结论: 1.初步判断梁喜连为意外事故死亡。 2.梁喜连死亡排除刑事案件。 — 11 — — 12 — — 13 — 4 月21 日,应急专家对事故现场作进一步勘查:林德在 建楼房建于其住宅基地园庭内,靠园庭内西北角,楼房座北 向南,大门朝南向。楼房拟建三层,混合结构。事故发生时, 已经建好二层楼房,三层楼东南西北四周已用红泥砖砌好墙 体,但未用混凝土浇注钢筋柱。三层楼北墙高2.8米、长 12.6 米,楼梯间宽2.4 米,靠西面墙1.7米,开有 1 米宽的窗。 在楼梯间北墙体砌砖到约 1.4米处设有待浇筑二、三层楼梯 转角平台,在2.4 米长墙体上用3 点支撑,两边和中间 3 点 — 14 — 用 1 块红泥砖砌高2 块砖,每个支撑点高0.12 米、长 0.24 米、宽 0.12 米,上面砌上一块预制混凝土板条(2.4米×0.12 米)后,再往上砌砖。北墙中间预留两处浇筑钢筋柱,靠东 墙体与钢筋柱之间距离 4.2 米,中间开 1.9 米宽窗,2 个钢 筋柱之间距离4.3 米,中间开 2.4 米宽窗。北墙体砌砖2.8 米高,12.6 米长的北墙体两端和中间 2 条待浇筑钢筋柱之间 均没有连接,墙体底部悬空面积大,墙体用水泥固定的面积 少,墙体处于不稳定状态,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因此, 在受风力的影响下,加上砌砖的水泥未完全凝固,北面墙体 发生倾倒,其中楼梯间上的墙体处于最不稳定状态,墙体倾 倒后砸下楼梯间内。 — 15 — — 16 — 林德在建楼房楼梯未设置防护栏,未按要求设置密目网, 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了 1 人死亡。 死者情况:梁喜连,女,汉族,51岁,广东省徐闻县龙 门镇人,参与林德自建房建设,负责在第三层楼墙体砌筑工 程搅拌和拎送砂浆、递送砖头给砌筑作业人员砌墙,在事故 中死亡。 涉事屋主和施工承包方刘森已向死者家属支付两笔合 计 20 万元补偿金,但目前死者家属与分包工头雷永权尚未 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因此事故经济损失预估 20 万元,具体 数值有待相关方协商或通过法院判决后再确定。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徐闻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 作出指示,要求公安、应急、120 及角尾乡等单位迅速赶赴 现场联合开展处置工作。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及县领导指 示后,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事故现场勘查工作,组 织开展做好善后赔偿调解工作。 4 月17 日 18时 40 分许,徐闻县应急管理局接到角尾乡 规划建设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来电称:徐闻角尾苞西村发生一 起自建房施工事故,造成 1 名工人死亡。 18 时 48 分,徐闻县应急管理局以电话方式向徐闻县人 民政府值班室通报事故情况。 — 17 — 18 时 50 分,徐闻县应急管理局以电话方式向徐闻县委 值班室通报事故情况。 19 时 38 分,徐闻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以电话方式向湛 江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20 时 10 分,徐闻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人员到达现场开展 事故处置工作。 22 时 20 分,角尾乡以书面方式向徐闻县应急管理局报 送事故信息。 22时 34 分,徐闻县委值班室书面通报事故情况。 22 时 35 分,徐闻县应急局值班室通过系统向湛江市应 急局上报事故信息。 (二)应急处置情况 徐闻县公安局角尾派出所接到湛江市公安局110警情指 令后,立即出警赶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徐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工作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调查。 根据所获证据,初步判断梁喜连为意外事故死亡,排除刑事 案件。 角尾乡及时组织乡综合行政执法队、规划应急办、角尾 派出所、角尾卫生院、苞西村委会等单位迅速赶到现场开展 联合处置工作,并落实好信息报送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组织人员赶到现场 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徐闻县120急救指挥中心于 2026 年 4 月17 日 16时 32 — 18 — 分接报,16时 39 分调派迈陈镇卫生院出车,16 时54 分 120 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医务人员立即对伤者进行检查和心肺 复苏等抢救措施,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现场工人及时将砸在梁喜连身上的红砖搬走,试图叫醒 梁喜连,见其没有反应,便掐其人中和做心肺复苏。随后将 梁喜连抬到一楼大厅,再次做心肺复苏,等待 120救护车。 雷永权找到屋主林德(不在家)的哥哥林强反映情况,林强 立即拔打 120 急救电话,两人随即赶去事故现场。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徐闻县政法委、角尾乡人民政府多次组织 涉事屋主、施工总承包方与死者家属进行调解。经调解,死 者家属于 2026 年4 月 29 日分别与涉事屋主、施工总承包方 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角民调字〔2026〕14号),涉 事屋主已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补偿金 5 万元,施工承包方刘 森已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补偿金15万元,两笔合计20万元。 另外,由于与分包工头雷永权协商尚未达成协议,死者家属 仍在追究分包工头的责任。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徐闻县应急、公安、卫健及角尾乡政府等单位在接到事 故报告后,均及时启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 作,没有引发次生事故和社会不稳定。此次事故应急处置总 体得当,应急响应及时。 — 19 —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第三层楼北墙存在多处 违规施工缺陷,砌筑砂浆未凝固又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致 使墙体受外力影响失稳倾倒,未佩戴安全帽的梁喜连行经楼 梯间时被倾倒墙体砸中头部,最终因头部受伤死亡。具体分 析如下: 1.北墙与东西墙之间、待浇筑钢筋柱与墙体之间违规未 连接、无纵横拉结,导致墙体无法形成整体、结构失稳;楼 梯转角平台墙体违规预留空孔,大幅削弱墙体截面刚度,墙 体稳定性差;2.8 米高北墙水泥未完全凝固,遇大风和雨时, 未及时停止室外施工作业,未对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 施;上述多项不合理的违规施工行为叠加,造成墙体自身稳 固条件及抗倾覆能力不足,在风的外力 [14] 影响下第三层楼北 墙失稳倾倒,引发本次安全事故。 2.梁喜连在第三层楼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从 三楼刚走下楼梯间内,北墙突然倾倒,楼梯间北面的墙体砸 向楼梯间内,砸中正下楼梯的梁喜连,导致梁喜连头部受伤 死亡。 [14] 广东省徐闻县气象局 编号:GR2026-02 气象实况资料: 时间 徐闻县角尾乡人民政府气象观测站 雨量(mm) 风向(°) 极大风(m/s) 风速等级 2026/4/17 16:00 0 75 6.2 4级 2026/4/17 17:00 10.8 318 20.1 8级 — 20 —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房屋建设承包方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对施工人 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向施工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 品,也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房屋建设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缺乏监管,未 能及时排除房屋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3.乡镇、村级组织农房建设安全管控存在不足,乡镇未 全面摸清自建房备案情况,日常巡查存在疏漏;村级组织未 能及时上报未报先建线索及安全隐患。 4.行业主管部门农村自建房隐患排查整治存在薄弱环 节,隐患信息录入不完善,未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隐患,自 建房监管指导存在盲区,同类事故教训汲取不充分,工作压 力传导不足。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涉事故单位及人员 1.刘森,男,广东遂溪人,涉事故施工方刘森施工队的 主要负责人,承包林德自建楼房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工头,不 具备承揽工程的相关资质,违法承揽和组织房屋建筑施工,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施工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也未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在 林德自建房第三层楼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监管不 力,未能提供安全帽,未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 佩戴、使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 — 21 — 2.雷永权,男,广东雷州人,涉事故施工方刘森施工队 的其他负责人,是林德自建楼房第三层楼墙体砌筑工程的班 组承包工头,不具备承揽工程的相关资质,在联系工人进场 施工前,未组织施工人员参加任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 技术交底,在第三层楼墙体砌筑施工过程中未检查施工现场 的安全生产状况,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提 供安全帽,未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 3.林德,男,广东徐闻人,涉事故自建房屋主。违规将 房屋委托给未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施工,未报先建,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二)有关监管部门 徐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徐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乡镇政府落 实农村住宅建设的工程设计、质量安全检查等管理工作,加 强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工作指导和日常巡查。徐闻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负责全县建 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管工作,组织全县建筑工 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做好乡镇(街道)自建房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指导乡镇(街道)做好自建房安全 管理工作。 2.安全管理情况 — 22 — 作为建筑行业的管理部门,县住建局于 2026 年4 月 14 日印发了《徐闻县农房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指导工作方案》, 要求各乡镇(街道办)参照成立属地农房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对接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业务交流、联合排查、协 调属地开展工作。县住建局按照该方案对全县各乡镇(街道 办)开展农房建设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业务指导、农房建设安 全政策宣贯、农房建设安全联合排查等工作。该局分成2 个 农房建设安全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小组,下沉一线,采取每 月排查的方式,每月至少会同各乡镇(街道办)开展一次农 房建设施工现场检查,并对上个月发出的《建筑工地抽查问 题告知单》进行回头检查。在业务指导和培训交流方面,县 住建局督促各乡镇(街道办)在日常工作中落实安全监督职 责,指导农房施工的安全抽查检查、建立问题清单台账、整 改落实工作,并向各乡镇(街道办)提供施工安全相关的系 列资料(如《农房建设安全技术交底书》、《农房建设施工 安全生产承诺书》)。 2026 年 1 月 1 日至“4·17”事故发生前,该局共组织 开展对限额以上已报建的私人自建房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 底 16 次,组织各乡镇(街道办)召开会议部署 2 次,聘请 专家进行交流讲课 1 次,到各乡镇(街道办)召开农房建设 施工安全技术指导会议 5 次,特别是 2026 年 3 月 24 日县住 建局曾到过角尾乡召开过农房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指导会议。 在隐患联合排查方面,县住建局采取抽查方式,联合各镇街 有关职能部门,向属地工作人员、屋主、包工头讲解行业管 — 23 — 理技术规范、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等工作要点,针对施工 工地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下发《建筑工地抽查问题告知 单》,提供技术指导和整改方向。2026 年 1 月 1 日至“4·17” 事故发生前,该局共出动 168人次对全县各镇街在建的农房 建设工程开展安全文明施工实地巡查指导工作,开展隐患联 合排查工作 42 次,针对未能当场整改的安全隐患问题共发 出 5 份《建筑工地抽查问题告知单》,尤其针对角尾乡开展 了 8 次农房建设安全检查工作和发出 3 份《建筑工地问题告 知单》。 但2026 年 1 月 1 日至“4·17”事故发生前,经查询全 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信息系统,该局只录入三项企 业自查出的建筑施工事故隐患,并没有一项关于农村自建房 的建筑施工事故隐患,尤其针对角尾乡林德自建房施工工地 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未能排查发现,并采取有关措施治理和 上报隐患信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上推进不力,暴 露出对农村自建房隐患排查工作存在工作盲区,体现出该局 落实乡镇(街道)自建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指导乡镇 (街道)做好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同时在历年事故 发生类型中建筑施工领域事故频发,自“3·12”自建房事 故发生后间隔一个多月又发生一起“4·17”自建房事故, 可以看出县住建局吸取自建房事故教训不够深刻,传导给各 乡镇(街道办)开展农房建设施工安全和隐患排查工作压力 不够。 — 24 — (三)属地政府 角尾乡人民政府 1.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2026 年“4·17”事故发生地点为徐闻县角尾乡苞西村 林德在建楼房,属地政府为角尾乡人民政府。角尾乡安全管 理工作职责是统筹制定辖区发展重大决策和建设规划,统筹 负责辖区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辖区公共安全及安全生产监管, 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组织实施对农村住宅建设的质量和 安全监督检查。 角尾乡规划建设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自然资 源管理和规划建设工作。按权限承担规划建设的编制和报批。 负责集镇改造、市容市貌整治维护、村镇建设、乡村风貌提 升、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管理、农村建房管 理、危房改造、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管理等工作。会同相关机 构做好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管控工作。 角尾乡苞西村委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是发挥自治组织 作用,协助村民办理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开工建设和竣工验 收等手续,提供政策咨询,帮助准备相关材料,并及时将申 请材料报送镇级政府 [15] ,积极对接行业主管部门指导,配合 开展相关工作,落实农房建设监管工作 [16] 。 2.安全管理情况 [15]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九条:村 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组织作用,协助村民办理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等手续,提供政 策咨询,帮助准备相关材料,并及时将申请材料报送镇级政府。鼓励村民委员会在农房建设过程中提供协 调服务。 [16] 角尾乡政府文件《关于印发<角尾乡农房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角尾乡〔2025〕555 号 — 25 — 通过调查组调查,该乡于 2026 年1 月至 2026 年 4 月农 村新建房屋报建登记共 26 栋,并对以上新建农房实施严格 管控,进行一户一登记和一栋一造册。角尾乡于2025 年 12 月 31日印发了《角尾乡农房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方案中在脚手架搭设方面,明确要求立杆间距、扫地杆设置、 脚手板铺设等是否符合规范,严禁使用不合格架体材料;在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管理方面,明确要求进入施工现场的 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进行高空作业、临边作业 的人员必须系挂安全带,同时加强防护装备日常检查,确保 防护装备完好有效,严禁无防护或防护不到位情况下开展作 业。针对辖区内所有在建的私人住宅楼项目,该乡成立农房 建设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农房建设安全检查、农房 建设安全管理培训指导等工作,要求乡规划应急办、执法办、 农办等部门与各村、社区协同对辖区内自建房进行安全监管 与隐患排查整治工作。2025 至 2026 年该乡共对镇区建筑行 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52 次,其中发现问题24 处,立即责令 责改 10 次,下发建筑工地抽查问题告知单 14 次,对存在安 全隐患建筑工地责令停工共计 65 次,主要针对脚手架搭设 不规范、进入工地未佩戴安全帽等行为进行责令停工整改。 针对未报先建等违法行为,角尾乡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在权 限范围内于2025-2026年共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立案处罚10 人。 “4·17”事故发生后,该乡对林德自建房下发《责令 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角府责停(改)通〔2026〕1 — 26 — 号),责令其停止施工并等待后续处理。但该乡政府在事发 前未能发现林德自建房存在施工行为,也未能发现林德自建 房施工工地存在诸多安全隐患、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按 规定佩戴安全帽等行为。 角尾乡人民政府对属地内农村建房管理不到位,事故发 生前未能掌握林德自建房登记备案情况,未能及时巡查检查 到林德自建房施工工地,未对林德自建房施工工地开展安全 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未能及时巡查检查到林德自建房施工工 地存在诸多安全隐患、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 安全帽等隐患行为,农房建设安全隐患及时排查整改工作不 到位,对属地内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管控工作不到位。 角尾乡苞西村委会未能及时发现林德自建房未报先建 的行为并将该行为线索上报角尾乡政府,也未能对林德自建 房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形成台账上报角尾乡政府,对苞西村委 会责任片区内农房建房管控和备案工作不到位,落实农房建 设隐患排查和上报工作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梁喜连,女,广东雷州人,施工工人(死者)。安全意 识淡薄,在三楼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17] ,对于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 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7]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2.0.4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 全帽。 — 27 — 1.刘森,男,广东遂溪人,涉事故施工方刘森施工队的 主要负责人,承包林德自建楼房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工头,不 具备承揽工程的相关资质,违法 [18] 承揽和组织房屋建筑施工,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施工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9] ,也 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0] ;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未在林德自建房第三层楼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 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1]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监管不力,未能提供安全帽 [22] ,未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 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责任 落实不到位,对发包给雷永权的三楼工程在砌墙施工作业现 场安全管控缺位,未认真完整履行作为该施工队主要负责人 的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徐闻县应 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刘森实施行 政处罚。 2.雷永权,男,广东雷州人,涉事故施工方刘森施工队 的其他负责人,是林德自建楼房第三层楼墙体砌筑工程的班 [1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 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93号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 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2]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2 基本规定:2.0.1本标准所列劳 动防护用品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人员和进人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2.0.2从事施工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使用。2.0.3劳动防护用品的 配备,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按作业工种配备。2.0.4进入施工现场 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在 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 28 — 组承包工头,不具备承揽工程的相关资质,在联系工人进场 施工前,未组织施工人员参加任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3] 和安 全技术交底,在三楼建设过程中未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状况,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4] ,未能提供安全帽 [25] ,未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帽 等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为刘森施工 队的其他负责人和三楼施工工程的组织者,未认真完整履行 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徐闻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雷永权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的人员 1.詹乐,中共党员,徐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 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股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上 推进不力,对农村自建房隐患排查工作存在工作盲区,落实 乡镇(街道)自建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指导乡镇(街 道)做好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根据“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的原则,建议移交县纪委监委给予责任追究。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 况。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 产管理的建议。 [25]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2 基本规定:2.0.1本标准所列劳 动防护用品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人员和进人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2.0.2从事施工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使用。2.0.3劳动防护用品的 配备,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按作业工种配备。2.0.4进入施工现场 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在 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 29 — 2.欧海洲,中共党员,徐闻县角尾乡人民政府规划建设 和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对属地内农村建房管理不到位,对 属地内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管控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不到 位,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议移交县纪委监 委给予责任追究。 (四)建议给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徐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吸取自建房事故教训不够 深刻,传导给各乡镇(街道办)开展农房建设施工安全和隐 患排查工作压力不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上推进不 力,对农村自建房隐患排查工作存在工作盲区,落实乡镇(街 道)自建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指导乡镇(街道)做好 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建议徐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向徐闻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徐闻县角尾乡人民政府。对属地内农村建房管理不到 位,对属地内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管控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 不到位。建议角尾乡党委、政府向徐闻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 检查。 (五)其他处理建议 1.林德,男,广东徐闻人,涉事故自建房屋主。违规将 房屋委托给未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施工,未报先建 [26] ,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6]《村镇住宅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900-2016)3基本规定 3.1施工管理 3.1.1村镇住宅开 工前,应具有当地管理部门发放的相关审批文件。 《徐闻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先规 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法办理建房的相关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手续。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建设农村 村民住宅,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30 — 证》,建议由角尾乡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 2.陈胜,中共党员,徐闻县角尾乡苞西村村民委员会党 支部书记,对苞西村委会责任片区内农房建房管控和备案工 作不到位,农房建设隐患排查和上报工作不到位,建议由角 尾乡党委对苞西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陈胜按规定作出 处理,处理结果报徐闻县安委办。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自建房房主和建筑施工队安全意识淡薄。洽谈建筑施工 合同时,关注的主要是承建价格,大都不考虑建筑安全问题, 且多以口头协议为主,缺少必要的书面合同。建筑设计随意 性较大。农村自建房大都无设计图纸。建筑结构无规范要求, 全凭房主和施工人员喜好,随意性很大,建筑质量差、结构 不合理等问题非常普遍。施工队伍无资质。农村自建房大多 由包工头或几个农民工合伙承包,缺少专业技术知识。为降 低施工成本,钢筋工、砌墙工未经专业技能培训,而是临时 点兵,质量安全很难保证。建筑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配 备使用不规范。施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不到位,或根本 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安全监管不到位 行业主管部门吸取自建房事故教训不够深刻,对农村自 建房隐患排查工作存在工作盲区,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上推进力度不够,传导给各乡镇(街道办)开展农房建 设施工安全和隐患排查工作压力不够。属地政府对农村自建 — 31 — 房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管控不力, 未能及时排查治理自建房存在诸多事故隐患、施工人员未佩 戴安全防护用品等行为,暴露出基层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 位等突出问题。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压实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持续强化农村自建房房主、施工队伍安全警示教育,引 导双方签订规范书面施工合同。推行农房规范建设,倡导有 条件自建房采用正规设计方案,杜绝随意搭建。严格规范施 工用工管理,优先选用持证乡村建筑工匠,严禁无技术、无 经验人员违规施工作业;施工现场要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并 督促施工人员规范佩戴使用。 (二)健全基层属地常态化监管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农房建设属地管理责任,依托网 格化管理落实村级常态化巡查,明确巡查内容、频次及隐患 上报流程,动态摸排辖区自建房建设情况,及时发现未报先 建、违规施工、防护缺失等隐患并督促整改;村级组织及时 上报辖区农房建设违法违规线索与安全隐患,实现隐患早发 现、早处置。 (三)强化行业主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