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迈陈地罗村自建房“1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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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闻迈陈地罗村自建房“11·2”一般高处 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徐闻迈陈地罗村自建房“11·2”一般高处坠落事 故调查组 编制日期:2026 年 2 月 28 日 — 1 —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一)工程概况................................... 2 (二)工程参建单位有关情况....................... 3 (三)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4 (四)事故发生经过............................... 5 (五)事故现场情况............................... 6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8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8 (二)应急处置情况............................... 9 (三)善后情况.................................. 10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10 三、事故原因分析 .................................... 10 (一)直接原因分析.............................. 10 (二)间接原因分析.............................. 11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一)事故单位.................................. 11 (二)有关监管部门.............................. 12 (三)地方党委政府.............................. 13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 14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14 — 2 —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4 (三)建议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的人员 .............. 14 (四)建议给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 15 (五)其他处理建议.............................. 15 六、事故主要教训 .................................... 16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 16 (二)安全监管不到位............................ 16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16 (一)切实压实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责任和乡镇(街道)属地 监管责任........................................ 16 (二)健全安全教育体系,提升安全防范意识 ........ 16 (三)完善分级监管机制,强化日常执法管控 ........ 17 — 1 — 徐闻迈陈地罗村自建房“11·2”一般高处 坠落事故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11 月 2 日10 时许,在徐闻县迈陈镇地罗村一处 在建自建房建设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伤者经送医 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等级属一般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 接经济损失 716205.99元。 事故发生后,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迈陈镇 等单位有关领导先后赶到现场做好事故处置工作,初步了解 发生经过情况,并对事故的善后工作进行协调处理。县委、 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作出指 示,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及迈陈镇等单位迅速赶赴现场全力 做好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等规定,2025 年 11 月 3 日,徐闻县人民政府成立徐闻迈陈地罗村自建房 “1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由县应急局局长潘林肯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王余明、县 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陈县任副组长,调查组其他成员从县应急 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县检察院、迈陈 镇政府等单位抽调,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人员询问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 — 2 — 伤亡、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的性质以 及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明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 相关部门在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 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 施。 经调查认定,徐闻迈陈地罗村自建房“11·2”一般高 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规作业导致从高处坠落,施 工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地方党委政府和行业主 管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邓琴珠自建房施工项目是一幢设计为一层框架结构的 私人住宅楼建设项目,截至事故发生时,该自建房正在进行 一层围墙墙体砌筑施工,工程地点在广东省徐闻县迈陈镇地 罗村。一层墙体砌筑施工开始时间是 2025 年 10 月 25 日左 右,事故发生时间是2025 年 11 月2 日。 屋主邓琴珠将自建房包工包料发包给包工头吴锦波承 建。根据邓琴珠与吴锦波签订的建房合同书,该自建房总建 筑面积约 120 平方米左右,签订合同的包工包料价 1800 元/ 平方米,工程预计投资约 21万元人民币,根据规定 [1] ,该工 程属于限额以下低层农村住宅建设。 在事故当天,该工程正处于一层墙体砌筑施工阶段,施 [1]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5〕6 号第二十四条:“农村住宅建设工程投资超过 1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 5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农村住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 在 5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在开工建设前须向乡镇政府备案。” — 3 — 工人员有陈林宏、李观进、李华观、李土寿等4 人。李观进 的工作职责是在东面墙砌红砖,李华观的工作职责是在北面 墙砌红砖,李土寿的工作职责是在西面墙砌红砖,陈林宏的 工作职责是负责搅拌水泥混合材料,并提水泥混合材料给李 观进、李华观、李土寿砌红砖。李土寿站在 2.04 米高用铁 架和竹排搭建的简易工作架上作业,因脚下竹排突然断裂从 工作架摔下,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二)工程参建单位有关情况 建设方:邓琴珠 施工方:吴锦波 事故现场施工人员:陈林宏、李观进、李华观、李土寿 2025 年 3 月 26 日,屋主邓琴珠与包工头吴锦波签订了 《建房合同书》,将一幢一层住宅房委托给吴锦波包工包料 承建,包工包料价格为每层以每平方 1800 元人民币(壹仟 捌佰圆整)计价,结算方式为建好后按投影面积进行结算, 承包包括:基础、主体、外内墙瓷砖装饰,推拉窗户,钢化 玻璃,房间门整套,瓷砖,扣板,墙双飞粉、厨房橱柜主体, 水电项目。 因该自建房建设需由不同专业工种分段施工,在一层墙 体砌筑施工阶段,施工方吴锦波联系砌墙工种作业人员进场 施工,并提供该自建房工程施工所需材料、工具及砌墙用的 简易架。在一层墙体砌筑施工期间,有陈林宏、李观进、李 华观、李土寿、李杰超、蔡国荣等一共6 名施工人员进场施 工,在 2025 年 11月 2 日当天,有陈林宏、李观进、李华观、 — 4 — 李土寿等一共4 名施工人员在现场开展墙体砌筑作业。事故 发生后,吴锦波以每天300元人民币的工费给工人结清费用。 (三)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建设方:邓琴珠,与施工方吴锦波签订《建房合同书》, 协定:吴锦波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安全 施工规范操作流程,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吴锦波的工人进场后要维护社会治安和现场工作秩序, 保持施工现场卫生,文明施工;吴锦波负责施工过程中设备 和完成工程保护工作,负责购买所有施工工人建工保险。同 时双方商定,该自建房工程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由吴锦 波负责。在自建房工程动工前,邓琴珠向村委会报备告知。 2.施工方:吴锦波,与建设方邓琴珠签订《建房合同书》 和双方商定,由吴锦波负责该自建房工程的施工管理及安全 生产责任。吴锦波给进场施工工人购买建工保险,提供安全 帽,提供施工所需材料、工具及砌墙用的简易架。 经调查,吴锦波在安全管理工作上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吴锦波在联系工人进场施工前,未组织施工人员参加任何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作业人员普及安全施工知识和操作 规范,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造成在作业过程中存在 违规行为 [2] 。 [2] 《建筑施工作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5:“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 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2基本规定:“2.0.1本标准所列 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人员和进人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2.0.2 从事施 工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使用。2.0.3 劳动防护用品 的配备,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按作业工种配备。2.0.4 进入施工现 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 — 5 — 第二,施工工具不合格且未落实安全检查。吴锦波提供 砌墙用的简易脚手架,是采用铁架和枯脆老化竹排搭建而成, 本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3] ;同时,其未对该简易脚手架进行 任何安全检查,未能及时排查和消除架体老化、不稳定等安 全风险。 第三,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监管不力。吴锦波未履行监管 职责,未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 帽,未能规范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行为,无法保障作业人员 基本施工安全。 第四,高处作业安全管控缺失,防坠落措施未落实。在 李土寿进行砌墙高处作业 [4] 时,吴锦波未提供安全带、安全 绳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也未设置安全防坠网、防护栏等防 坠落防护设施,高处作业安全保障完全缺失。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11 月 2 日07 时,陈林宏、李观进、李华观、李 土寿等4人一起在徐闻县迈陈镇地罗村邓琴珠自建房进行墙 体砌砖。当时,李观进、李华观、李土寿三人分别在 2.04 米高工作架上面砌红砖,李观进在东面墙砌红砖,李土寿在 西面墙砌红砖,李华观在北边砌红砖,陈林宏负责搅拌水泥 混合材料,并提水泥混合材料给他们砌红砖。10 时许,突然 “蹦”的一声响,李土寿从2.04米高工作架上面坠落地面, 品。在 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3] 《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4材料 4.1竹杆:“4.1.1竹脚手架主要受力杆件应选用生长 期 3 年~4 年的毛竹,竹杆应挺直、坚韧,不得使用严重弯曲不直、青嫩、枯脆、腐烂、虫蛀及裂纹连通 两节以上的竹杆。4.1.3主要受力杆件的使用期限不宜超过 1年。” [4] 《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2、高处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或2m以上有可能 坠落处进行的作业。” — 6 — 李土寿脑袋砸在地上,双手抽筋,呼之不应,不省人事。陈 林宏先过去扶着李土寿的脑袋,李观进、李华欢看到以后也 下来了,陈林宏就让他们两人扶着李土寿,自己跑过隔离楼 房叫来李云汪,李云汪到现场看到情况后立即拔打 120呼叫 救护车。迈陈镇卫生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将李土寿接到迈陈镇 卫生院救治。11 时 35 分,李土寿被转到徐闻县人民医院重 症医学科救治。经全力抢救无效,李土寿于 2025 年11 月 9 日 9 时10 分宣告死亡。 (五)事故现场情况 在邓琴珠自建房工程的第一层楼房围墙中,南围墙北侧 依靠墙体搭建有工作架,工作架上摆放有竹排;事故工作架 下方堆放有红砖。工作架高度约2.04 米、宽约 1.30 米、长 约 2.50 米。竹排由北往南第 10 根竹子呈断开状,断开的竹 子由东往西 0.60 米处为断开处。 — 7 —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 人死亡。 死者情况:李土寿,男,汉族,55岁,广东省茂名市化 — 8 — 州市长岐镇东安南山岭村人,砌墙作业人员,负责在该自建 房西面墙砌红砖,在事故中死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16205.99 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 11 日 3 日 14 时 23 分,徐闻县应急管理局值班 室接徐闻县委值班室电话通报,11 月 2 日 10 时许,徐闻县 迈陈镇地罗村一处自建房施工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造成一人受伤。 14 时 25 分,徐闻县应急管理局致电迈陈镇,要求立即 核实事故情况并上报。 14 时 27 分,徐闻县应急管理局向徐闻县政府值班室电 话通报事故情况。 14 时 51 分,徐闻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湛江市应急局 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4 时 52 分,迈陈镇通过短信形式向徐闻县应急管理局 报送事故信息。 14 时 53 分,徐闻县应急管理局通过粤政易向徐闻县政 府值班室报送事故信息。 14 时 54 分,徐闻县应急管理局通过粤政易向徐闻县委 值班室报送事故信息。 15 时 40 分许,徐闻县应急管理局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 — 9 — 置。 18时 59 分,徐闻县委值班室书面通报事故情况。 19 时 11 分,徐闻县应急局值班室通过系统向湛江市应 急局书面初报事故情况。 11 月 9 日 9 时 49 分,徐闻县应急局值班室通过系统向 湛江市应急局书面续报事故情况。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作出指 示,要求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及迈陈镇等单位迅速赶赴现场 联合开展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及县领导指示 后,迅速率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事故现场勘查等工作。 徐闻县公安局迈陈派出所于2025 年 11月 3 日 12时 14 分接到报警电话,立即派出警员赶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对 现场进行保护,徐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派出人员对事故现场 进行勘验。 徐闻县应急管理局于2025 年11 月3日15时 40 分许到 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迈陈镇政府接报后,迅速组织镇相关人员前往现场了解 情况,设置警戒线维护秩序,组织善后工作。随后,镇政府 组织相关部门介入调解,积极做好死者家属思想工作,稳定 家属情绪,管控舆情。组织屋主、施工方与死者家属进行协 商,督促做好善后赔偿事宜。 — 10 —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徐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迈陈镇人民政府、 迈陈派出所、迈陈司法所、新地村委会组织死者家属在迈陈 司法所进行调解,死者家属与吴锦波、邓琴珠达成一致协议, 并签订了协议书,吴锦波一次性给死者家属赔偿8.5 万元, 邓琴珠一次性给死者家属赔偿 5000 元,合计 9 万元。另外, 死者家属获得保险理赔金额 60 万元、医疗保险赔金额 26205.99 万元,合计 716205.99元。死者善后相关工作已妥 善处理完毕。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反应及时,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快速反 应,及时给伤者做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各有关单位各司其 职,协作高效,应急处置工作到位,没有造成次生性事故。 应急处置工作稳妥有序。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平台失稳断裂引发 高处坠落,且当事人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最 终造成死亡后果。具体分析如下: 1.违规使用不安全的残旧竹排(竹杆使用时间久,枯脆 老化严重)在工作架上砌墙体红砖,导致竹子断裂使人失衡 从高处坠落,是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 2.李土寿在 2.04 米高的工作架上砌墙体红砖,属高处 — 11 — 作业,违规未佩戴安全帽、戴安全带和挂好安全绳,是事故 形成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事故间接原因是: 1.房屋施工方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对雇佣的施工 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 ,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造 成作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未落实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 全风险,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未监督作业人员佩戴安全防 护用品,且没有设置防坠落设施,安全防护不到位。 2.乡镇政府对属地内农村建房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巡 查检查到事发施工工地,没有对事发施工工地开展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工作。 3.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乡镇政府落实农村自建房 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施工业务培 训,为乡镇(街道)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提供专业、系 统的培训指导。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吴锦波,男,广东徐闻人,工程施工方。未对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 ;违规提供并使用不安全的残旧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93 号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 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 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12 — 竹排 [7] ,不及时检查排查消除安全风险;未监督、教育从业 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 ;未设置安全 网、防护栏等防坠落设施。 (二)有关监管部门 徐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 年 1 月至 11 月份,县住建局持续加强县房屋市政 工程监管工作,并会同属地政府工作人员、自建房屋主、包 工头针对各镇街自建房开展了安全生产技术交底、联合巡查 等各项工作。 在房屋市政工程方面,2025 年 1 至 11 月份的监管过程 中,县住建局共对 13 个在建房屋市政项目进行监督,发现 隐患 337 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65 份。在私人自建房方 面,县住建局根据工作职责,组成 2 个网格化日常工作小组, 下沉到一线,向属地工作人员、屋主、包工头讲解行业管理 技术规范、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等工作要点,提供技术性 支持。 2025 年 1 至 11 月份,县住建局共组织开展对限额以上 已报建的私人建房安全技术交底 48 次;并在 9、10 月份的 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及国庆假期安全防范、“百千万工程” 考核迎检等会议部署后,成立 4 个工作组会同属地政府工作 人员,对全县各镇街的 72 个自建房在建工地开展了安全文 [7] 《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4材料 4.1竹杆:“4.1.1竹脚手架主要受力杆件应选用生长 期 3年~4年的毛竹,竹杆应挺直、坚韧,不得使用严重弯曲不直、青嫩、枯脆、腐烂、虫蛀及裂纹连通 两节以上的竹杆。4.1.3主要受力杆件的使用期限不宜超过 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13 — 明施工实地巡查指导工作。 2025 年9 月 4 日,县住建局按要求 [9] 将建筑市场监管股 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合并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监管股, 2025 年 9 月 18 日县住建局任命建筑市场监管股与工程质量 安全监管股长。在机构与人员调整后,直至事故发生期间, 未组织开展过自建房安全施工业务培训工作,这既导致县住 建局相关监管人员自身对自建房安全施工规范、隐患排查要 点等知识掌握不扎实、业务能力不足,也使得无法为乡镇(街 道)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提供专业、系统的培训指导, 未能有效帮助乡镇(街道)提升自建房安全排查、管控和指 导能力,存在监督脱节、指导缺位的问题。县住建局未组织 开展自建房安全施工业务培训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展 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三)地方党委政府 通过查阅迈陈镇安全建房施工工地巡查记录表,从 2025 年 1 月1 日至 2025 年 11 月2 日,迈陈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 办公室共开展 34 次自建房施工工地巡查检查工作,其中到 达地罗村开展2 次自建房施工工地巡查检查工作,未巡查检 查到地罗村邓琴珠自建房施工工地。 迈陈镇人民政府对属地内自建房施工工地巡查检查不 到位,未能及时巡查检查到邓琴珠自建房施工工地。 迈陈镇人民政府对属地内农村建房管理不到位,未对邓 琴珠自建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对辖区内农村自建 [9] 《中共徐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徐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徐 机编办〔2025〕74号 — 14 — 房施工安全的管控力度不够。 迈陈镇新地村委会未能及时发现并上报邓琴珠自建房 施工存在违规作业,日常巡查检查工作不到位。 迈陈镇新地村委会未登记邓琴珠自建房施工工程在册, 农村自建房备案工作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李土寿,男,广东化州人,施工工人(死者)。安全意 识淡薄,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绳),安全防 护措施不到位,对于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 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吴锦波,男,广东徐闻人,工程施工方。未对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规提供并使用不安全的残旧竹 排,不及时检查排查消除安全风险;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 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设置安全防坠网、 防护栏等防坠落设施,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徐 闻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吴锦 波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的人员 1.方贵阳,中共党员,迈陈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工作办 公室负责人。作为辖区内负责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 人,组织开展属地内自建房施工工地巡查检查工作不到位, — 15 — 对属地内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管控工作不到位,根据“管行 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议给予责任追究。 2.柯不同,中共党员,迈陈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工作办 公室集体干部。在自己负责片区内,对自建房行业的建筑施 工安全及施工人员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建 议给予责任追究。 3.詹乐,中共党员,徐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 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股长。指导乡镇(街道)开展自建房 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建议移交纪委给予责任追究。 (四)建议给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徐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和监督乡镇政府落实 农村住宅建设的工程设计、质量安全检查等管理工作不到位。 建议徐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徐闻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 检讨。 2.徐闻县迈陈镇人民政府。未能有效落实属地管理主体 责任,对属地自建房施工工地巡查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属地 内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管控工作不到位。建议迈陈镇党委、 政府向徐闻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五)其他处理建议 邓图年,中共党员,徐闻县迈陈镇新地村民委员会党支 部书记,未能及时发现并上报责任片区内自建房施工存在违 规作业,对负责片区的自建房建筑施工安全巡查检查不到位, 对负责片区的农村自建房备案工作不到位,建议由迈陈镇党 — 16 — 委对新地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邓图年按规定作出处理,处 理结果报徐闻县安委办。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施工方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使用不合 格的施工设备进行作业,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监管不力,且未 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二)安全监管不到位 属地监管部门对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巡查 检查流于形式,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管控不力,未能及时发 现并制止违规作业行为,暴露出基层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 位等突出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县级主导、镇级主责、村级 主体”的农房建设管理机制健全落实不到位,对指导乡镇(街 道)开展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工作不到位。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切实压实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责任和乡镇(街道) 属地监管责任 行业部门强化业务指导,属地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监 管职责,各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自建 房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审批流程,全面深入开展 辖区内在建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同时,需约 谈县住建局,督促其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核心职责,牵头 抓好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各项工作的统筹推进、业务指导和 监督检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漠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 — 17 — 施工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依法严肃查 处。持续强化日常巡查管控,坚决防范和遏制农村自建房施 工安全事故发生。 (二)健全安全教育体系,提升安全防范意识 以安全教育不足、安全意识淡薄这两个关键风险传播节 点为突破口,构建全方位的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由住建部门 牵头,联合乡镇政府、村委会,定期组织农村自建房施工人 员开展岗前安全培训和常态化安全教育,内容涵盖安全操作 规程、隐患识别方法、应急处置措施等,确保施工人员具备 基本的安全防护技能和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加强对施工方 的监督,督促其履行安全告知和培训义务,将安全教育纳入 施工全过程,杜绝因成本考量省略安全教育环节的行为,从 根本上改变施工人员依赖传统经验、忽视安全隐患的现状。 (三)完善分级监管机制,强化日常执法管控 针对安全监管不到位问题,健全县、镇、村三级监管联 动机制,明确各层级监管职责。县住建局需切实履行指导和 监督职责,统筹推进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 乡镇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安 全规范宣贯。镇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作为直接监管责任主体, 需严格落实“六到场”制度,对工程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 开展动态巡查。村委会需履行协管职责,建立日常巡查机制, 对本村在建住宅施工安全情况进行常态化排查,发现违法违 规行为及时劝阻并上报,夯实基层监管基础。同时,加大执 法处罚力度,对施工方不履行主体责任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