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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长岐镇自建房“4·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茂名市化州市·化州市(化州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茂名市化州市 发布:2026-08-06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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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 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安全生产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信息 化州市长岐镇自建房“4·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6-08-06 作者: 来源: 化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11日9时许,在化州市长岐镇长岐村洪*富自建房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2.38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化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化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长岐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化州市长岐镇自建房“4·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经事故调查认定:长岐镇自建房“4・1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房主违法加建、个人违规承揽施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从而引发人员坠楼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有关人员情况1.洪*富,男,56岁,户籍住址:化州市长岐镇长岐江城头村,涉事建房人。2.柯*琴,女,56岁,户籍住址:化州市长岐镇长岐江城头村,洪*富的妻子。3.李*木,男,35岁,户籍住址:吴川市长岐镇大雍村,涉事房屋主体工程包工头。4.廖*华,男,56岁,户籍住址:重庆市巫溪县古路镇万乐村,上料作业组织者。5.蒋*全,男,62岁,户籍住址:重庆市巫溪县古路镇长龙村,上料作业工人,这次事故死者。(二)涉事农村自建房基本情况涉事在建房屋位于化州市长岐镇长岐村委会长岐村小组。该房屋于2018年已建成二层主体,占地面积137.49平方米,建筑面积295.95平方米,并于2026年1月4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粤2026化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255号)。2026年3月,洪*富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加建,计划加建三层半,结构为砖混结构。事故发生时,加建部分已完成三层主体及半层的立柱施工,房屋建设日常管理是柯*琴负责。(三)施工单位基本情况经调查,洪*富与李*木口头约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承包价格将主体工程发包给李*木组织施工队去施工,施工内容包含装模(含模板材料)、扎钢筋、砌墙、上料等,双方没有签有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查,主体施工承包方为李*木,属个体包工头。未取得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也未接受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相关培训教育,长期承接民房主体施工作业。李*木将上料作业交由廖*华组织人员施工。砌墙上料费用按红砖使用量计算,双方口头约定每块红砖0.16元,未签订书面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涉事简易吊机(俗称 “鸡公吊”)由廖*华、蒋*全合伙购置,作业收益由二人平分。事故发生当日,廖*华与蒋*全在洪*富自建房施工现场共同开展楼顶运砖上料作业。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6年4月11日7时许,廖*华、蒋*全二人抵达洪*富自建房屋施工现场,在楼顶架设安装简易吊机后,开始开展砖块吊运作业。作业分工为:蒋*全在屋面负责接料,廖*华在地面负责装料。9时许,在吊运完3车砖块后,蒋*全发现简易吊机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调整机位,并告知廖*华。廖*华随即上楼协助,当其行至三层位置时,突然听到异响,随即发现蒋*全连同简易吊机一同坠落到一楼地面。(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廖*华立即赶到蒋*全的坠落地,并让柯*琴拨打“120”求救,柯*琴随即先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大约10分钟后,长岐卫生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对蒋*全展开抢救,但蒋*全经抢救无效死亡。化州市公安局长岐派出所及技术中队的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长岐镇政府、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接报后,也迅速抵达事发现场了解情况,统筹指导后续善后处置工作。(三)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长岐镇政府积极组织涉事方与蒋*全家属协商赔偿有关事宜,并于2026年4月14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共赔偿22.38万元人民币,死者家属方情绪稳定,对事发经过、死因无异议。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检验情况,蒋*全符合高坠致死的特征。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2.38万元。四、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一)直接原因蒋*全在楼顶临边挪移简易吊机过程中身体失衡,随同吊机一同从五楼楼面坠落至屋外地面。同时,作业期间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违规冒险作业。(二)间接原因1.洪*富建房前未向镇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施工许可便擅自非法动工建设,并将房屋建设工程违法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2.李*木违法承揽房屋建设工程,擅自组织无相应从业资质人员开展施工作业;施工期间未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控与监督巡查,对作业人员冒险违规操作、不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等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同时其作为施工负责人,安全投入不到位,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也未组织蒋*全等施工人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造成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风险辨识能力不足,无法有效识别、防范和化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及事故隐患。(三)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1.长岐镇政府。该镇严格落实农房管控相关工作机制,结合高质量发展工程部署,从严抓实农房安全管控工作。该镇压实镇、村及主体三方责任,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常态化开展施工场所隐患排查,从严整改违法违规施工问题。同时多措并举筑牢安全防线,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升监管履职能力;落实网格化巡查制度,压实镇村网格员监管责任;依托无人机开展立体化巡查,消除巡查盲区,实现隐患早发现、早处置。2025年以来,累计整治违法建筑12宗,整治面积6188.50平方米;全年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立案46宗,罚没金额约36.7万元,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持续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对涉事自建房监督管理情况:2026年3月20日,该镇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房屋存在违规加建施工行为;3月24日,依法向屋主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明确要求其完善报建手续后方可施工。3月30日,工作人员再次巡查发现房屋仍未停工,且已加建两层,执法人员再次下发停工文书,并同步开展调查询问、现场取证。4月8日,巡查发现该房屋依旧擅自继续加建,执法队第三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持续督促屋主立即停止施工。在洪*富违法建设期间,执法人员没有对施工队是否符合资质、工人是否符合上岗资格等进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事故隐患问题。综上,该镇虽已开展巡查管控并多次下达停工文书,但未能有效制止屋主违法加建行为,管控闭环落实不到位,隐患管控措施未执行到位。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以来,该局扎实开展全面压实农村自建房安全管控责任,筑牢房屋施工安全防线,市住建局立足工作职责,扎实推进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管理各项工作。一是强化基层业务培训指导,压紧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常态化通过OA系统、工作群推送自建房监管政策及技术指引,并于2025年12月30日组织各镇街召开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围绕施工安全要点、审批流程开展专题培训,传达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明确自建房管控及隐患整改工作部署,持续提升基层监管业务能力。二是从严开展现场督导检查,深化隐患排查整治,2025年2月印发专项整治通知,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核查制度落实、工匠资质、现场防护、施工质量等关键内容。2025年以来,该局累计下沉各镇街督导检查61次,抽查在建自建房123栋,下达执法建议书115份,跟踪督促属地落实监管责任,逐项闭环整改安全隐患,切实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三是抓实建筑工匠教育培训,夯实源头管控基础,采用理论授课、现场实操、事故案例警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系统化培训,强化工匠安全意识、规范施工操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2025年全市共完成672名乡村建筑工匠考核发证,有效提升农村施工队伍专业化水平,全力稳住全市自建房安全生产形势。经查,未发现该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形。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1.蒋*全安全意识淡薄,现场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在楼顶临边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违规冒险作业,是引发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2.李*木,包工头,违法承包房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也未组织施工人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施工过程中没有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3.洪*富违反镇村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未取得相关建房手续违法建房,并将房屋建设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建议由长岐镇政府对洪*富非法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二)对有关公职人员及部门处理建议1.长岐镇政府对洪华富自建房的违法建设行为巡查管控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建议责成长岐镇政府向化州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材料报送市安委办。2.对于事故涉及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按照省、茂名市和化州市有关工作机制由市纪委监委调查核实,有关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三)其他建议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等,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切实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全面强化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生产管控,严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提出以下防范及整改措施:(一)长岐镇政府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农房管控“二十四字”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农村建房建设秩序。压实村级排查上报责任,强化日常巡查管控,做到违法建设、安全隐患早发现、早处置,严厉打击未批先建、违规加建等违法行为。同时压紧压实建房户、施工工匠等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规范施工流程,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牵头组织各镇(街道)深入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科学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及工作标准。聚焦当前农村自建房普遍存在的未批先建、主体责任悬空、安全防护缺失、起重机械设备不合规、从业人员未培训、安全意识薄弱等突出问题,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重点执法检查,深入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切实规范农村自建房施工管理。(本事故调查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政府官网上公示,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以上内容版权均属于本网站,未经授权不得改编、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相关内容。经授权使用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化州政府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