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新圩惠州市凯利兴实业有限公司“5·14”一般其它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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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惠阳新圩惠州市凯利兴实业有限公司“5·14” 一般其它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 1 — 2023年5月14日10时38分许,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新丰 村塘口小组的惠州市凯利兴实业有限公司甲类厂房E杂物间发生 闪爆事故,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 济损失154.2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刘吉, 市委副书记、市长温金荣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滨等市领 导分别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妥善做好现场处置、死者家属善后 安抚等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尽快查明火灾原因,深入排 查类似安全隐患,加大力度抓好危化企业等重点领域生产安 全,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区委书记翟伟锋,区委副书记、区长 谭星海立即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开展有效救援,深入开展安全 专项整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属地政府要做好善后 处置工作,区政府要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尽快查明事故原 因,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王 家荣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各相关单位开 展救援工作,做好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减少环境影响,并初步核实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等有关规定,5月14日,惠阳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成立 了惠州市凯利兴实业有限公司“5·14”闪爆事故调查小组(以 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王家荣任 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人社局、区公安分局、 — 2 — 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以 及新圩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特 邀区人民检察院、区司法信访局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参与事故 调查。5月15日,市安委办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 办。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 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 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 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 议。 经 调 查 认 定 , 惠 阳 新 圩 惠 州 市 凯 利 兴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5·14”一般其它爆炸事故是一起因非法储存、违规分装危险 化学品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概况 1. 惠 州 市 凯 利 兴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凯 利 兴 公 司”) 凯利兴公司依法取得由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营 业执照》 [1] ,法定代表人:袁某滨;依法取得由惠阳区应急管 [1] 成立日期:2006年2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784899228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300万人民币,住所:惠阳区新圩镇塘口村。经营范围:批发(设仓储)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水性油漆、白 乳胶;销售五金、塑胶制品,室内建筑装饰工程;承接土石方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3 — 理局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 ,有效期2018年9月19日 至2024年9月17日,经营方式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不构成重大 危险源)。 2. 深 圳 市 利 佰 佳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利 佰 佳 公 司”) 利佰佳公司依法取得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管局《营业执 照》 [3] ,法定代表人:冯某勇;依法取得由深圳市龙岗区应急 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 ,有效期限为2022 年5月5日至2025年5月4日,经营方式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 (贸易经营)。 经调查,凯利兴公司违规将甲类厂房E车间的杂物间提供给 利佰佳公司使用,双方未签订相关协议,未约定租赁、使用费 用等相关事宜。利佰佳公司在不具备储存和分装条件的杂物间 分装二甲苯时发生闪爆。分装操作人员张某平、梁某均为利佰 佳公司员工。 (二)涉事企业有关人员情况 凯利兴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郑某华,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 人员为袁某滨,主要负责人为蓝某成。 利佰佳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冯某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二甲苯、乙酸甲酯、乙酸乙酯等52个品种,其中过二硫酸铵、过硫酸 钠、三乙胺为贸易经营,其余49个品种为储存经营。 [3]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121508。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 社区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华南发展中心1511室。 [4] 证号:深龙应急危化经危决字(2022)046号,有效期限为2022年5月5日至2025年5月4日,经营方式为不带 有储存设施经营(贸易经营)。 — 4 — 人为冯某勇,安全管理人员为冯某武;经调查,公司主要由冯 某基进行管理,冯某勇、冯某武未参与公司实际管理。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13日上午,利佰佳公司派车 [5] 将购入的一批危险 化学品存储至凯利兴公司甲类厂房E杂物间。因订单重量小于实 际重量,5月14日9时03分,利佰佳公司组织张某平、梁某二人 将实际重量多出部分用硅胶管抽出,使用漏斗灌至另外的空 桶,俗称过桶,分装行为导致二甲苯挥发,二甲苯蒸气浓度逐 步升高达到爆炸极限 [6] 。10时38分,张某平、梁某在分装过程 中产生静电火花,引起二甲苯蒸气闪爆并引爆现场周边危险化 学品,消防救援部门对现场进行降温,直至14时21分,现场达 到安全条件后消防救援部门对现场进行清理,在清理时发现一 具男性尸体,经核实死者为张某平。 (四)现场勘查情况 凯利兴公司共7栋建设物,其中甲类厂房E为两层钢筋混凝 土框架结构厂房,2021年9月凯利兴公司延期换证时,由于当时 甲类厂房E分装车间与南侧围墙外相邻的惠州市晖源兴实业有限 公司新建的综合楼防火间距不足,为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凯利 兴公司将甲类厂房E分装车间的一楼划出两个防火分区隔间,其 中东侧为甲类分装间、西侧是杂物间,并停用杂物间区域储 存、分装作业功能;将二楼空置,楼梯口已封堵。 [5] 车牌号桂R22099,具有危运车辆资质,驾驶员梁某具有危化品车辆驾驶员资质,押运员张某平具有危化品押 运员资质,挂靠广西博耀物流有限公司,实际由利佰佳使用。 [6] 二甲苯爆炸极限的体积分数为1.09%至7.0%。 — 5 — 图1 凯利兴公司平面图 图2 甲类厂房E杂物间 事故发生地点为E杂物间,面积约600平方米,可燃气体探 测器周围被包装桶遮挡,称重场所无强制通风设备,通风不 良,无静电接地设施,无相关操作规程,非法储存二甲苯、乙 酸甲酯、乙酸乙酯、丁酯、天那水等危险化学品,现场清点约 44715Kg。 — 6 — 图3 事故现场照片 现场勘验部分包装桶桶盖螺纹清晰,无爆炸冲击后的开盖 痕迹,证实在爆炸前桶盖已经开启,现场放置有磅秤、软管、 漏斗等分装工具,未采取静电消除措施,结合问询谈话事故发 生当日张某平、梁某存在违法违规分装二甲苯的行为,分装行 为导致二甲苯的挥发。 图4 事故现场照片 — 7 — 通过调阅视频资料及问询,事故当日甲类厂房E杂物间工作 人员未穿防静电服。 (五)伤亡人员信息及尸检情况 死者张某平,男,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 县,系利佰佳公司员工。经惠阳区公安分局鉴定,死亡原因为 灼烧致死。 (六)天气情况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气象局提供的气象情况,事故发生时段天 气 情 况为:多云,日平均风力为 0.8M/S ,平均气温 23.8℃,天气对事故发生无影响。 (七)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 1 986)规定,经统计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 154.2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0 时 47 分,惠阳区公安分局接报警情,10 时 58 分新圩派 出所到场处置。 10 时 47 分,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警,10 时 58 分新圩站 到达开展救援。 10 时 51 分,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到 达现场后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11 时00 分 ,新圩镇启动应急响应。 11 时 09 分,惠 州市生态环境 局惠阳分局接惠 阳区应急指 — 8 — 挥中心通知,立即前往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1 时 46 分,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新圩镇的事件初报后,11 时 57 分通过值班值守系统上传初报;11 时 59 分上报区总值班 室;接到伤亡变化情况后,15 时 05 分向惠州市应急管理局更 新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惠阳区公安分局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局领导赶赴现场 指挥处置,并指令新圩派出所、消防、120 等单位赶赴现场开 展救援处置工作。 惠阳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到达 事故现场后,指挥各相关单位开展救援工作,组织专家研判事 态,做出初步救援方案,为事故现场指挥做出科学决策提供依 据,防范次生衍生事故,减少环境影响,并初步核实事故发生 的经过和原因。 惠州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惠阳区消防救 援大队、新圩消防站等救援力量前往现场处置。新圩站到达现 场,迅速布置单干线两支水枪进行控制,堵截火势蔓延和对未 燃烧存储物进行降温。新圩专职队随后到达现场,到场后布置 一支水枪阵地到起火仓库的西面通道对火势进行夹击。11 时 18 分明火被扑灭。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协 助现场处置工作,指导企业工作人员对地面残存污水用吸附棉 — 9 — 吸附收集处理,杜绝消防污水流出厂界,同时指导企业启动事 故应急池,将消防污水收集至应急池内;对河道上中下游进行 布点采样监测,显示附近河道水质无异常变化。 新圩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警戒、人 员疏散、环境监测等工作,并同步开展事故现场抢救等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评估结论 各单位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中反应迅速,组织有 力,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事故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迅 速,无次生、衍生事故,应急处置科学高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专家论证,认定事故的直接原 因是:张某平、梁某在违规分装二甲苯 [7] 过程中产生静电火花 引发闪爆。 (一)直接原因分析 1.凯利兴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将不具 备储存、分装条件的甲类厂房E杂物间提供给利佰佳公司作为危 险化学品的储存、分装场所使用 [8] 。 2.利佰佳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明知甲类厂房E杂 物间不具备安全条件,仍冒险在不具备相关安全生产条件的杂 物间违规储存和分装危险化学品 [9] ;明知张某平、梁某不具备 [7] 二甲苯为高闪点(25℃)易燃液体,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爆炸。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10 —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明》,仍组织二人违法违规 进行分装作业。 3.张某平、梁某违法分装导致二甲苯挥发的蒸气与空气混 合,达到爆炸极限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4.张某平、梁某未穿防静电服,操作分装危险化学品所用 的磅秤、软管、铁桶等分装工具未采取静电消除措施 [10] ,在分 装过程中产生静电火花,引发二甲苯蒸气闪爆。 5.其他可能因素排查。通过惠阳区公安分局新圩派出所现 场勘查,排除他杀可能。 (二)间接原因分析 1.凯利兴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公司实际控制 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 外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未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场所的作业风 险进行识别和防控;凯利兴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 及主要负责人为不同人员,对自身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不清楚,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等现场管理混乱,对杂物间的使用和管理风 险失控。 2.利佰佳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公司实际控制 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6.5.1当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属0区和1区,且可燃物的最小 点燃能量在0.25 mJ以下时,工作人员需穿防静电鞋、防静电服。 — 11 — 训,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四、机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区应急管理局履职情况 《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的规定》明确了惠阳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化工(石油天然气管 道和城镇燃气管道除外)、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 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依据职责,区应急管理局一是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安 排,依法对储存经营企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 现场如实记录并依法处置。二是根据国家、省、市、区应急管 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专项整治,2022年印发了《惠阳区危险 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紧扣集中治理5个方面36 项重点工作任务,专人跟进,定期通报并召开专题会议。三是 结合实际分类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专题会议。四 是按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五是根据风险分析研判,及 时提出工作提醒,督促企业落实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严格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但相关执法人员开展危化品企业隐患排 查整治行动不到位,对凯利兴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失察。 (二)惠阳区公安分局履职情况 《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明确了 惠阳区分局具有加强治安管理,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 — 12 — 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 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的职责。根据《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通过调阅涉事企业近一年销售记 录,未发现其经营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涉事企业也未向 惠阳区公安分局备案。 惠阳区公安分局不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况。 (三)属地政府履职情况 《中共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委员会 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人 民政府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明确了新圩镇 党委、政府负有综合协调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治安防范等工 作,承担应急、消防、防灾减灾等工作的职责。新圩镇政府按 照职责,2023年度已对辖区29家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 企业检查复查巡查111家次,共发现整改隐患问题57项,2022年 1月18日对惠州市凯利兴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整改隐患 3项,2023年1月30日对凯利兴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春节期间值班 值守检查,未发现隐患问题。 此次事故是惠州市多年以来发生的第一起危险化学品经营 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较大,按照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生 产、储存、运输等环节非法违法行为的要求,新圩镇人民政府 相关工作人员工作失察,未及时发现凯利兴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 五、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13 — (一)凯利兴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1] :1.擅自启用不具备储存 及分装条件甲类厂房E杂物间,提供给利佰佳公司作为危险化学 品的储存、分装场所使用 [12] ;2.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 作业 [13] ,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14] ;3.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 施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健全,治理情况未如实 记录 [15] ;4.两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 到位,未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6] ;5.落实安全生产管 理规章制度不到位 [17] ;6.应急救援演练工作落实不到位 [18] 。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 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的落实。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1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 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 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 大会报告。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 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 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14 — (二)利佰佳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9] :1.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 管理规定作业 [20] ;2.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到位 [21] ;3.两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2] ;4. 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 [23] ;5.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 [24] ;6.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督促危险化学品 操作人员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5] ;7.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26] ;8. 未对作业场所进行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及如实记录 [27] ;9.未向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 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 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 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 大会报告。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 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 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 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 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 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 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 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 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15 — 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8] 。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张某平,利佰佳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思想麻痹 大意,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未穿防静电 服,未采取有效的静电消除措施,违规操作分装二甲苯过程中 产生静电火花引发闪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 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1.袁某滨,凯利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对法 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不清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 位的安全管理措施;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止和 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 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已被公安机关于2023年5月15 日刑事拘留。 2.冯某基,利佰佳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实际管理者 未履行职责,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操 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16 — 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培训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未建 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操作危险化学品人员采取可靠的安 全措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未对作业场所 进行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并如实记录。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 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9] 。 3.梁某,利佰佳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思想麻痹 大意,未取得《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明》进行操作 搬运和分装危险化学品,操作过程中未穿防静电服、防静电手 套,未采取有效的静电消除措施,未参加安全教育、安全操作 规程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的规定, 冒险进行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立 案调查 [30] 。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2个) 1.利佰佳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建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第六条: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 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 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7 — 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未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未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及如实记录;未给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1] 。 2.凯利兴公司,擅自启用不具备储存及分装条件甲类厂房E 杂物间,提供给利佰佳公司作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分装场所 使用,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未对外来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杂物间 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及如实记录;未对杂物间建立专门安全管理 制度,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未 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未在作业场所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 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 罚。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4人) 1.蓝某成,凯利兴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 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8 — 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 [32] ,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郑某华,凯利兴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凯利兴公 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未履行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33] 有关规 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袁某滨,凯利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 罚。 4.冯某基,利佰佳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利佰佳公 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未履行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 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其它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新圩镇人民政府向惠阳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 查,并抄送区安委办。 2.建议责成新圩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向新圩镇人民政府作出 深刻检查,并抄送区安委办。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 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9 —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凯利兴公司违规将甲类厂房E杂物间提供给利佰佳公司使 用,利佰佳公司在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的场所违规 储存和分装危险化学品,利佰佳公司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 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未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静电措施,在不具 备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的场所违法违规储存、分装危险化学品 导致事故发生。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凯利兴公司、利佰佳公司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落实不到 位,欺上瞒下,逃避监管,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混乱,对杂 物间的使用和管理风险失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利佰佳公司冒险组织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三)打非治违力度有待加强 国家、省、市、区多次强调要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严禁非法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在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上力 度不足,监管存在一定盲区。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提升站位,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 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 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 — 20 — 生命至上”,以高度政治自觉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以“时时放 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工作落实,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 岗双责”,始终保持清醒,增强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深 入研判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开展本辖区、本行 业企业警示教育,切实做到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有效消除思 想认识上的麻痹、风险防范上的短板和监管执法上的盲区,树 牢安全红线,筑牢安全防线,守住不发生较大事故底线,全力 保障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隐患排查整治 新圩镇人民政府要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 产属地监管责任。各镇(街道)要不断完善机制体制,严格执 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全面 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督促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消除隐患,加 大对社会公众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 救能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照 “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加大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 严格把好审批关,充分利用网格员、视频监控等人防技防手 段,及时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 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整改及事故预防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危化品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举一反三对照自查,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 — 21 — 生,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完 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从业人员持证 上岗作业制度,杜绝员工违反规定作业的行为;要加强对员工 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 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要加强易燃易爆场所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 强化分装、储存等环节安全风险管控,坚决杜绝不安全作业行 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