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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新港街道掇鸟街“7·25”一般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汕尾市城区·汕尾城区(汕尾城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汕尾市城区 发布:2026-05-13 等级:一般 类型: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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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新港街道掇鸟街“7·25”一般建筑
施工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7 月 25 日16 时许,在汕尾市城区新港街道掇鸟
街 147-149 号的一处在建自建房,发生了一起 1 名工人坠楼
事故,致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 80万元。
为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
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经区政府授权,
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 493 号)的有关规定,牵头成立市城区新港街道
“7·25”一般建筑施工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自
然资源局、区城管局、区总工会、新港街道办事处和新港派
出所抽调骨干人员组成,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
检查、调查取证、人员问询、查阅资料等工作,认定了事故
发生的原因、经过、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
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自建房的情况。事故自建房地点位于汕尾市
城区新港街道掇鸟街**号,该自建房业主为占地面积约为
140 平方米,业主是陈*辉(男,汕尾市城区人,65 岁,身
2
份证号码:4****************9)。该事故自建房原先为两
套共墙的房屋,其中 44 平方米原为林**(陈*辉侄女)所有,
后与陈*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 44 平方米的房屋卖给陈
*辉,但未进行变更登记房地产权属人,剩余 96 平方米的原
房屋权属是汕尾市动植物检疫局,后转为市房管局,经第三
方鉴定为危房,于 2020 年 11月拆除,市房管局将此土地租
赁给陈*辉使用,土地租赁合同期为 20 年。2021 年 4 月 15
日,陈*辉以每平方米 700 元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将自建房工
程发包给吴*秋(男,汕尾市城区人,39 岁,从事建筑行业,
个人无注册公司,未取得任何个人建筑施工资质,未挂靠任
何有资质的公司,身份证号码:4****************X),并
签订建筑施工合同。5 月 20 日,吴*秋在陈*辉不知情的情况
下又将该工程以每平方米570元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转包给李
*(男,四川省南充市人,34 岁,从事建筑行业,个人无注
册公司,未取得任何个人建筑施工资质,未挂靠任何有资质
的公司,身份证号码:5****************5),且同样签订
了建筑施工合同。该自建房未有相关报建手续,拟修建四层
半,至事发为止,陈*辉已给付 48 万元给吴*秋,吴*秋则按
工程进度给李*付了 22万元工程款。
(二)施工队情况。包工头李*与吴*秋签订了建筑施工
合同后,招聘了包括死者在内共 6 名临时工人开始施工,其
中 2 名是大工,4 名是小工,大工每日工钱为 300-320 元,
小工每日工钱为 210-260 元,均按月结算。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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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取证、询问和综合分析,确认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一)事故发生前经过
2021 年 4 月 25 日,新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发现新港
街道掇鸟街**号在进行施工建设,要求该建筑业主(陈*辉、
林**)提供报建手续及相关资料到新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
公室配合调查,并口头责令其停工;新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队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7 日、6 月 21 日对事故自建房业主进
行调查询问,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施工建设;
2021 年 7 月 9 日,新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再次向陈*辉、
林**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将现场施工人员劝离,对该违
法建设自建房的电表箱和围蔽网实施查封、封停处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7 月 25 日,死者周*敏(小工)在自建房 4 楼作
业,其主要工作是把楼梯间旁堆放的建筑物料(从 1 楼用吊
机拉上来的砂浆、砖头)送进给正在 4 楼楼梯间贴砖的2 名
大工。15时 45 分左右,小工桂*平(主要负责操作吊机把物
料从 1 楼拉上4 楼,并把物料集中卸在 4 楼楼梯间旁)拉上
一斗车物料后,把斗车内的物料卸下,因为内急就下到1 楼
去上洗手间。期间周*敏看到楼梯间旁堆放的物料快用完了,
见桂*平不在,所以自己把空斗车推到吊机旁,用吊钩勾住
空斗车,操作吊机将空斗车放到 1 楼。在1 楼负责混砂浆和
捡砖头的小工林*波见到有空斗车下来后,随即开始捡砖头
到空斗车里,在 4 楼的周*敏见斗车装好砖头后,操作吊机
把斗车拉回 4 楼。斗车在4 楼吊机旁落地后,在解开斗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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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吊绳时,周*敏不慎失足从4 楼坠落。
(三)事故救援情况
周*敏从 4 楼坠落至1 楼地面,陈*辉见状立即上前查看
周*敏的情况,同时拨打 120,并叫 1 楼的林*波上去把刘*
叫下来(死者的丈夫,大工)。片刻后汕尾市人民医院医护
人员到达现场,把周*敏送到汕尾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当
天 18时 50 分左右,经医院确认,周*敏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所有相关人员均未向相关部门报告该
起事故。直至 2021 年 7 月 27 日,自建房业主陈*辉与死者
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时出现分歧,而后死者家属选择报警,并
到新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反映情况,新港街道办事
处、新港派出所立即介入,并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其他相关部
门。
(五)善后处置情况
2021 年 7 月 27 日,在新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
的调解下,陈*辉、吴*秋、李*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周*敏,女,四川省开江县长岭镇
人,58岁,身份证号码:5****************3,为包工头李
*临时聘请的工人。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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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
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 号)等规定,
核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80 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周*敏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系挂安全带等安全防护措
施、未佩戴安全帽,擅自冒险在高处临边操作,导致自己从
事故自建房 4 楼坠落至 1 楼地面。
(二)间接原因
1.包工头李*,个人没有取得任何建筑施工资格,在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承包自建房工程进行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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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提供以及教育施工工人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未对施
工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
,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
员。且在监管部门发出停止施工指令后,继续违法施工。
2.转包人吴*秋,个人没有取得任何建筑施工资格,并
私自将施工工程转包给李*。
3.业主陈*辉,在工程施工前未向相关部门办理报建和
申请相关施工许可手续;在监管部门对其房屋发出停止施工
指令后,未履行监管部门发出的改正指令书,继续放任工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正)》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
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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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施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市城区新港街道掇鸟街“7·25”一般建
筑施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新港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25 日,新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发现新港
街道掇鸟街**号在进行施工建设,要求该建筑业主(陈*辉、
林**)提供报建手续及相关资料到新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
公室配合调查,并口头责令其停工;新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队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7 日、6 月 21 日对事故自建房业主进
行调查询问,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施工建设;
2021 年 7 月 9 日,新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再次向陈*辉、
林**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将现场施工人员劝离,对该违
法建设自建房的电表箱和围蔽网实施查封、封停处理。
新港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执法人员虽多次
对事故自建房的违建行为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但未向上级相
关部门报告,未能有效制止该违法行为,未能形成执法闭环。
2.汕尾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按照区城管局的“三定方案”规定:在全区范围内,行
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
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国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对全区范围内违法建筑方面违法用地的行政执法权和有关
行政强制措施;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督察各镇(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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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据调查了解,各镇(街道)机构改革正处在职能衔接期
间,区城管局相关职能下沉到各镇(街道),对镇(街道)
的执法工作指导不到位。
五、对事故有关人员和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周*敏。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未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作业,施工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
品,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予追
究。
2.李*。个人没有取得任何建筑施工资格承接工程施工
任务,未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在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情况下进行建筑施工活动;未提供以及教育施工工人佩
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
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3.吴*秋。个人没有取得任何建筑施工资格承接工程施
工任务,并将工程私自转包给包工头李*,对该起事故负有
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陈*辉。作为自建房业主,未办理报建许可手续,且
将自建房工程发包给无建筑施工资格的吴*秋,建议由新港
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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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
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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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余*维,作为新港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主
要负责人,未将事故前自建房的执法情况向上级相关部门报
告,建议责令其向新港街道办事处作出深刻检查。
2.林*谋,作为新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一中队队
长,未能形成执法闭环,建议由新港街道纪委监察部门对其
处理。
3.建议责成新港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
查。
4.建议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认真总结和吸取事
故教训,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加强对镇(街道)执法
工作的指导。
六、整改措施
(一)新港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
本单位在监督执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加强对本辖
区内相关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落实闭环执法,要及时发现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防
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区农村农业和水利、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
门要按照职责职能依法依规对违法建筑工程进行查处,深入
分析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根源,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
各类建设活动的指导,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针对
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预防和减
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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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类似事故发生。对涉及职能之外的,要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依法处理,加强监管。
(三)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举一反三,吸取事
故教训。对没有报建、没有资质施工的行为,要严厉查处,
切实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明确监督责任,严格按照“管行
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和“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
职责,开展全面隐患排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