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汕尾大道东涌镇桂竹岭前路段“3·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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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汕尾大道东涌镇桂竹岭前路段“3·15”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市城区汕尾大道东涌镇桂竹岭前路段“3·15”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组编制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涉事相关单位情况................................................................................. 2 (二)事故相关车辆、人员及单位关系情况................................................. 4 (三)涉事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5 (四)事故发生经过......................................................................................... 6 (五)事故现场情况......................................................................................... 6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8 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8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8 (七)气象情况................................................................................................. 8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8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8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8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9 (四)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9 四、事故原因分析........................................................................................................ 9 (一)事故原因分析......................................................................................... 9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0 1.事故车辆驾驶员检测情况..................................................................10 2.车辆技术鉴定情况..............................................................................10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1 五、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2 (一)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2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3 六、事故主要教训...................................................................................................... 14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5 1 市城区汕尾大道东涌镇桂竹岭前路段 “3·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3 月 15 日 1 时 23 分许,在市城区汕尾大道东涌 镇桂竹岭前路段,发生了一起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轻型 厢式货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致 1 人死亡。 为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 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经区 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 号)的有关规定,牵头成立市城区 汕尾大道东涌镇桂竹岭前路段“3·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从区应急管理 局、东涌镇人民政府、市区交警大队、区住建局和区总工会 抽调骨干人员组成,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 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查、 调查取证、人员问询、查阅资料等工作,认定了事故发生的 原因、经过、性质和责任等情况,提出了对有关人员的处理 建议,并针对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市城区汕尾大道东涌镇桂竹岭前路段 “3·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违规驾驶造成 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相关单位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所属车辆、车辆驾驶员情况 (1)深圳市朵尔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现深圳市蓝鑫 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事故时粤 BE075S号牌轻型厢式货车 登记车辆所有人;成立日期:2016 年 10 月 28 日;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ACW9H;法定代表人:(当前) 李仁怀,(事故发生时)刘剑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 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23 年 04 月 14 日;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 南联社区龙城大道 31 号金地凯旋广场 1 栋 A 单元 110-204;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供应链管理;汽车的销售;物 流信息咨询;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的技术开发、销售、租赁; 二手车销售等。许可经营项目是:普通货运;仓储服务;道 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 粤 BE075S 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事故发生时,车辆所有 人:深圳市朵尔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剑斌, 机动车登记住所:广东省龙门县龙城街道北门居委会政府宿 舍 120 号,注册日期:2020 年 09 月 28 日,强制报废期至: 2035 年 09 月 28 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核定总质量:4495KG; 事发时车辆载有物品,实载总质量:6480KG,事发时实载 1 人。使用性质:非营运,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强制保险凭证号:10578003901271699657,商业 3 保险凭证号:10578003901271699651,保险金额:50 万元。 经查询,至事发时间止,该车无违法记录。 陈 * , 男 , 汉 族 , 死 亡 时 26 岁 , 身 份 证 号 : 4****************8,湖南省邵阳县人。准驾车型:C1,领 证日期:2018 年 04 月 29 日,有效期至:2024 年 04 月 29 日,发证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中粤 BE075S号牌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2)汕尾市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事故时粤 N97717 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辆所有人;成立日期:2019 年 07 月 09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MA53G0QL3E;法 定代表人:钟小雅;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1001 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22 年 10月 11日; 登记机关: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在营(开业) 企业;住所:海丰县海城镇三环路边联安路口海渡小区 46 号(自主申报);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回填工程;拆迁工程;园林绿化工 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道路货物运输;建筑 机械租赁等。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粤 N97717 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 有人:汕尾市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钟小雅; 机动车登记住所:广东省海丰县附城镇荣港小区一栋 5 号万 众大厦 4 楼;注册日期:2020 年 07 月 22 日;强制报废期至: 2035年 07月 22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核定总质量:24500KG; 事发时车辆载有泥土,实载总质量:33840 KG,事发时实载 1 4 人。使用性质:货运;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强制保险凭证号:0221441504030332000522,商业 保险凭证号:0221441504030370000371,保险金额:100 万 元。经查询,至事发时间止,该车无违法记录。 谢*林,男,汉族,43 岁,身份证号:4****************8, 汕尾市海丰县人。准驾车型:B2,领证日期:2012 年 11月 19 日,有效期至:2028 年 11 月 19 日,发证机关:汕尾市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中粤 N97717 号牌重型自卸货车 驾驶人。 (二)事故相关车辆、人员及单位关系情况 1.粤 BE075S号牌轻型厢式货车:经调查,2020 年 6 月 6 日,赵*(男,汉族,44 岁,身份证号:2****************7, 深圳市罗湖区人)以首付 4.5 万元,月供 3215 元,分期 36 个月的形式向深圳市朵尔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现深圳市蓝 鑫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粤 BE075S号牌轻型厢式货车, 双方约定月供期间内该车辆以深圳市朵尔蓝汽车服务有限 公司名义登记上牌,月供缴还完后再将车辆过户至赵*名下, 并就车辆相关事宜签订合同,合同划定双方权利和责任义 务,深圳市朵尔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负 责车辆相关证件审理、代缴有关费用、代买保险及为赵*提 供相关服务等,赵*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将相关费用交由深 圳市朵尔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为缴纳,并向该公司缴纳 1500 元每年的车辆服务费,合同期间车辆经营、管理由赵* 负责,就事故处置、车辆维护等相关问题明确了双方责任。 5 2020 年 6 月 29 日,赵*与陈*(事故中死者,男,汉族,死 亡时 26 岁,身份证号:4****************8,湖南省邵阳 县人)签订租车协议,将粤 BE075S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以 3800 元每月的价格出租给陈*,协议约定租车期间车辆事故责任、 维护保养等由陈*负责。2020 年 8 月,陈*将车辆退还赵*, 2021 年陈*再次找到赵*续租车辆,双方按原协议约定再次合 作,协议到期后未再重新续签,直至事故发生时车辆仍由陈 *驾驶。 2.粤 N97717 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经调查,谢*林(粤 N97717 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汉族,43 岁,身份 证号:4****************8,汕尾市海丰县人)原为汕尾市 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任领班司机。2022 年 3 月 1 日,谢 *林向汕尾市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为期三年、分期付款 的形式购买粤 N97717 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独立经营,双方约 定以汕尾市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为该车辆登记上牌, 谢*林每月将车辆月供交给汕尾市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 交,月供缴还完后再将车辆过户至谢*林名下。同时,谢*林 与该公司达成合作约定,汕尾市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 运输需求调配谢*林车辆。 (三)涉事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深圳市朵尔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现深圳市蓝鑫易汽 车服务有限公司,粤 BE075S号牌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 经调查组深入调查,该公司与赵*形成车辆及相关服务买卖 关系,并就车辆登记、相关服务及责任权属等相关事宜与赵 6 *签订了合同,明确了各方责任。 2.汕尾市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粤 N97717 号牌重型 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经调查组深入调查,该公司与谢*林 形成车辆买卖关系,就车辆相关事宜与谢*林签订了车辆协 议,划定车辆使用、管理等责任权属。 (四)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取证、询问和综合分析,确认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22 年 3 月 15 日 1 时左右,谢*林驾驶粤 N97717 号牌 重型自卸货车来到东涌镇桂竹岭高铁桥下附近一工地装载 土石料,准备载回海丰县老家修建自家停车位。1 时 20分许, 货车装载完毕,谢*林驾驶粤 N97717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驶出 该工地,从工地旁路口处右转向汕尾大道往湖田路口方向行 驶。1 时 23 分许,谢*林进入汕尾大道行驶约 10 米,陈*驾 驶粤 BE075S 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从谢*林驾驶的货车正后方 驶来,与谢*林驾驶粤 N97717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追 尾,造成陈*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 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察及调查了解,事发点位于汕尾市城区汕尾大 道桂竹岭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市区方向,北往海丰 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道路中间设分隔带,两 侧设绿化隔离带,道路双向 8 车道,宽度均为 3.3 米。事故 7 现场中,粤 N97717 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停置于右侧道路第二 车道上,车头朝北向;粤 BE075S 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车头朝 北向,停置于右侧道路第一、二车道交界处,车头距粤 N97717 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车尾约 6.8 米,车头经碰撞后严重受损, 车后刹车痕迹约 15米。粤 BE075S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车尾约 5 米为谢*林驶出的道路绿化带出口,绿化带出口东侧为谢* 林装载土石料的工地,事故发生发生点南向约 200米为限速 60km/h 警示标志。 事故现场位置示意图 8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无受伤人员。死者陈*,男,汉族, 湖 南 省 邵 阳 县 人 , 死 亡 时 26 岁 , 身 份 证 号 : 4****************8。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 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等规定, 核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75 万元人民币。 (七)气象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段为夜间,晴,20~28℃,东南风 2 级。 事故发生时能见度及周边行车环境正常。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2 年 3 月 15 日 1 时 24 分许,谢*林拨打 120 救电话 和 110报警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 时 40 分前后,交警、120、 消防等部门相继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谢*林下车查看情况,发现己车被陈*驾驶 的粤 BE075S 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追尾,后车车头变形损毁, 司机陈*在车内受伤严重,谢*林立即返回车上拿取手机拨打 120急救电话和 110 报警电话,1 时 40 分前后,交警、120、 消防等部门相继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期间谢*林向 9 汕尾市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报告事故情况。医护 人员现场检查陈*情况后,宣布陈*已无生命迹象,随后遗体 由城区殡仪馆运走。3 时许,事故有关车辆拖离现场,现场 清理完毕,交通恢复正常,交警部门勘察现场并调查了解后 排除他杀,事故处置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医护人员到达后,现场检查了陈*情况,确认陈*已死亡。 经双方调解,2022 年 4 月 26 日,陈*平(汕尾市兴利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车队负责人,粤 N97717 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 保险被保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 支公司和陈*相关家属,已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 故认定书达成赔偿协议,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汕尾中心支公司向陈*相关家属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 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约合 64 万元。事故未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 (四)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处置得当,120 救护及有关部门到达 现场快速,工作处置及时,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1.陈*,粤 BE075S号牌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安全意识 淡薄,驾驶超过核载质量的车辆上路行驶,行经限速路段时 超过最高时速行驶,遇前方驶入道路的车辆后制动不及时, 追尾前车发生事故,导致自身死亡。 10 2.谢*林,粤 N97717 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安全意 识淡薄,驾驶车辆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超过核载质量 的粤 N97717 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夜间上路行驶,在驶入道路 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导致车辆被粤 BE075S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追尾、陈*死亡。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驾驶员检测情况 (1)2022 年 3 月 16日,市区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天平司 法鉴定所对陈*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进行检测,以及 对陈*的尸体进行检验、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广东天平司法 鉴定所出具《粤天平司鉴所[2022]法毒检字 291 号〈司法鉴 定意见书〉》、《粤天平司鉴所[2022]法病鉴字第 032 号〈司 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 (酒精)成分;陈*死亡原因分析为遭受交通事故碰撞的外 力作用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2)2022 年 3 月 15 日,市区交警大队现场对谢*林酒 精呼气检测,酒精检测结果为 0mg/100ml。 2.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2022 年 3 月 15日,市区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华正司 法鉴定所对陈*驾驶的粤 BE075S 号牌轻型厢式货车的车辆 安全技术状况和车辆行驶速度进行检验、鉴定,广东华正司 法鉴定所出具《粤华正司鉴所[2022]痕鉴字第 162 号〈司法 鉴定意见书〉》、《粤华正司鉴所[2022]痕鉴字第 164 号〈司 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陈*驾驶的粤 BE075S号 11 牌轻型厢式货车制动系未见异常;转向系功能失效系本次事 故形成的;前部组合灯灯具及雾灯灯具豁裂、破损均系本次 事故碰撞形成的,其余灯具未见异常;行驶系符合《机动车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相关规定。2.基于 市区交警大队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分析,陈*驾驶的粤 BE075S 号牌轻型厢式货车通过事故段视频范围的行驶速度 为 79.60km/h~80.92km/h(限速 60km/h)。 事故发生后,经市区交警大队过磅称重,陈*驾驶的粤 BE075S 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毛重 6480 公斤(整备质量 2805 千克,核定载质量 1495 千克,总质量 4495 千克)。 (2)2022 年 3 月 15日,市区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华正司 法鉴定所对谢*林驾驶的粤 N97717 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进行 鉴定,广东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粤华正司鉴所[2022]痕鉴 字第 163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谢*林驾 驶的粤 N97717 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制动功能有效;转向系及 行驶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的相关规定;灯光系及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 术条件》(GB 7258-2017)的相关规定。 事故发生后,经市区交警大队过磅称重,粤 N97717 号 牌重型自卸货车毛重 33840 千克(整备质量 9500 千克,核 定载质量 14805千克,总质量 24500千克)。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调查取证分析,排除人为故 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12 五、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 陈 * , 男 , 死 亡 时 26 岁 , 身 份 证 号 : 4****************8,粤 BE075S号牌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超过核载质量的车辆上路行驶,行经限 速路段时超过最高时速行驶,遇前方驶入道路的车辆后制动 不及时,追尾前车发生事故,导致自身死亡,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1]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2]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3] ,依据《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 , 陈*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免予 追究。 2.谢*林,男,43 岁,身份证号:4****************8, 粤 N97717 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驾驶 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超过核载质量的车辆在夜间上路 行驶,在驶入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 行,导致车辆被粤 BE075S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追尾、陈*死亡,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 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 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 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 次要责任。 13 条第一款 [5] 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 [6]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7] 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8] 之规定,谢*林对事 故发生负同等责任,建议由市区交警大队依据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3.赵*,男,44 岁,身份证号:2****************7, 粤 BE075S 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实际所有人。与深圳市朵尔蓝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形成车辆及相关服务买卖关系,并就车辆 登记、相关服务及责任权属等相关事宜与赵*签订了合同, 明确了各方责任,双方不存在管理关系。同时,赵*将车辆 租赁给陈*,陈*驾驶资格、车辆安全性能等符合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9] ,赵*对本次 交通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建议对赵*不予处罚。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深圳市朵尔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调查,该公司与 赵*形成车辆及相关服务买卖关系,并就车辆登记、相关服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 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6]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一)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符合国 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重型、中型载货汽车还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 核定载质量; [7]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时,应当让 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 [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 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 次要责任。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 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 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14 务及责任权属等相关事宜与赵*签订了合同,明确了各方责 任。该公司与粤 BE075S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实际车主赵*、事 故中驾驶员陈*不存在管理关系,粤 BE075S号牌轻型厢式货 车实际管理权归赵*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10] ,该公司对本起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 对深圳市朵尔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予处罚。 2.汕尾市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与谢*林形成车 辆买卖关系,就车辆相关事宜与谢*林签订了车辆协议,划 定了车辆使用、管理等责任权属。该公司与粤 N97717 号牌 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谢*林不存在管理关系,粤 N97717 号 牌重型自卸货车实际管理权归谢*林所有,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11] ,该公司对本起事故不 负有责任,建议对汕尾市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予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1.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亟待加强。近年以来,道 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事故数量大幅度增长,事故亡人概率极 大,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道路交通 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生产工作亟待加强。 2.个人经营车辆安全监管存在不足。事故中涉及两辆运 输车辆均为个人自主经营车辆,个人自主经营模式虽是车主 对自身安全负责,然而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缺乏制度约制、专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当事 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 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当事 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 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15 业管理等,往往难以实现有效管控。各相关部门在监管工作 上需多找办法、想点子,加强相关方面监管工作。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交警部门要深入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 厉打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特别是 国道、省道的巡逻管控,建立健全勤务制度,增加路面巡逻 和交叉巡逻密度,紧盯人、车、路、企、救等重点要素,瞄 准重点环节,精准解决问题,形成严管态势,严厉打击货车 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加强对交通流 量大、易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路段的管控,及时消除安 全隐患。 2.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 识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党政同责、一岗 双责”要求,坚决树立“极端思维”“底线思维”。要加强 辖区内涉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加强道路交通 安全宣传教育,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长效机制,采 取多种形式普及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 广大交通参与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3.道路运输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吸取近年来道路交通 事故教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车 辆、人员、站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16 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做实从业人员岗位考核,做牢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能力,防范事故 发生。 市城区汕尾大道东涌镇桂竹岭前路段 “3·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