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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白沙镇田心村光伏安装项目“2·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江门市台山市·台山市(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江门市台山市 发布:2025-06-25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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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白沙镇田心村光伏安装项目“2·27”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台山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5 月
— 1 —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4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 4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7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8
(一)事故发生经过 ........................... 8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8
(三)事故人员受伤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9
三、现场勘验情况 ................................. 9
四、事故原因 .................................... 14
(一)事故直接原因 .......................... 14
(二)原因分析 .............................. 14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15
五、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 15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 15
(二)涉事有关企业 .......................... 16
六、市有关部门和属地党委政府履职情况............ 16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7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或单位(2 个) .........17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 人) ...........18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 个) .........18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1 个) .........19
(五)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理的人员 ............ 19
(六)其他处理建议 .......................... 19
— 2 —
八、事故的主要教训.............................. 20
九、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20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 20
(二)摸清在建光伏安装项目底数并强化监管工作。20
(三)制定完善协同信息共享机制。 ............ 21
(四)强化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惩治力度。 .. 21
(五)强化基层专业能力建设和监督抽检。 ...... 21
(六)强化安全警示教育。 .................... 21
— 3 —
2025 年 2 月 27 日 13 时 40 分许,白沙镇阳岭田心村*号自
建房屋顶光伏安装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
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 万元。
事故发生后,台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郑劲龙,
市委常委、副市长邝世铭等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妥
善做好后续调查、处置等相关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 第八十八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5 年 3 月 3 日,市人
民政府同意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
同志任组长,白沙镇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台山市
白沙镇田心村光伏安装项目“2·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
参与事故调查,并聘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协助开展技术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迅速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
勘查、调查取证、人员问询、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
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
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台山市白沙镇田心村光伏安装项目“2·27”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施工现场无人监管、未落实安全措施,
施工工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未能正确识
— 4 —
别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本事故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为自然人李某东。李某
东未取得本事故项目应当具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
生产许可证》《承接(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资质证书,
实际操作中,通过挂靠
1
中意建设(河南)有限公司,借用该公司
上述资质,以该公司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并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本事故项目的投资、施工均由李某东负责,建成后的产权归其所
有,自然人李某东为本事故项目的实际控制人、施工主要负责人。
2.被挂靠单位
中意建设(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公司),法定代表
人:王某涛,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注册资本:5000 万元,成立日期:
2014 年 05 月 09 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土石
方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租管理服务、工程技术
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规划设计管理:园林绿
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建筑材料销售;房屋拆迁服务,劳务
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住房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5G通信技术
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
1 号)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 5 —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安全咨询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
务,电子产品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灯具销售,消防器材
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资质类别及等级:电子与智能化工
程专业承包壹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
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电力工程施工
总承包贰级、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
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施
工劳务不分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2022,
许可类别和等级:承装类四级、承修类四级、承试类四级,有效
期限:2022 年 1 月29 日至 2028 年 1 月28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
(豫)JZ 安许证字[2019]******,发证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有效期至:2025 年 11月 28 日。
3.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台山市白沙镇田心村光伏安装项目(该项
目建设方是自然人、无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2)事发项目位置:台山市白沙镇阳岭田心村*号自建房,
自建房楼高 2 层,局部梯屋面。事发光伏发电项目顶棚距离地面
高度约9.8 米。
(3)项目策划及实施前期的基本情况:a、项目策划。2024
年 11 月底,李某东到台山市白沙镇开展光伏业务推广,请托马
某健介绍有意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客户,并承诺电站建成后给
予提成(按照每块光伏板 120-150 元计算)。同年底,李某东将
光伏业务传单派发给屋主方马某仪,叮嘱马某仪若有建设需求可
— 6 —
与马某健联系。由于马某健不熟悉光伏发电项目登记申请、并网
等手续,遂将王某华介绍给马某仪认识。不久后,马某仪联系马
某健提出建设意向。2025 年 2 月18 日,马某仪(甲方)在王某
华的指导下通过“艺墅家”app与杭州维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以下简称“维伏公司”)签订了《户用分布式光伏项
目合作共建合同》。随后,马某健将该项目介绍给提成报价最高
者李某东承接(垫资建设),均为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或
协议。b、项目登记备案。2025 年 1 月 17 日,马某仪委托王某
华到白沙供电所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2025 年 2 月13
日,马某仪补充有关证明,白沙供电所正式核准其登记申请,并
于 2 月 19 日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台山供电局未将项
目信息向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备案。c、项目施工。事发项
目投入及施工均由李某东负责组织实施。为了给作业工人购买意
外保险及合法进场施工,规避政府部门监管,确保后续施工、并
网申请顺利进行,李某东通过老乡李某牵线认识中意公司的副总
经理李某强,经电话沟通李某强口头同意该项目施工借用中意公
司的资质,并通过李某将中意公司的资质证书电子版用微信转给
李某东。李某东委托私人设计施工图纸,通过周某州找来许某国、
许某头、麻某波等共四名工人承接项目安装施工,并以中意公司
的名义为其四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口头约定人工费按照单价
150元每块光伏板计算,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4)项目施工进展情况:该项目未按规定向白沙镇人民政
府施工报备自行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正式施工,至 2 月 27 日事
发时已完成约80%的安装工程量。3 月 24 日,李某东再次未经报
— 7 —
备同意擅自组织 5 名工人进场施工完成项目剩余工程量。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 许某国,死者,男,59 岁,事发项目施工工人,河南
省确山县人。
2. 周某州,男,30 岁,事发项目施工班组长,河南省南
阳市唐河县人。
3. 许某头,男,64 岁,事发项目施工工人,河南省确山
县人。
4. 麻某波,男,47 岁,事发项目施工工人,河南省确山
县人。
5. 李某东,男,37 岁,自由职业者、事发项目实际控制
人兼施工主要负责人,河南省太康县人。
6. 杨某华,男,40 岁,事发项目挂靠单位中意公司广东
区域项目经理,河南省太康县人。
7. 王某涛,男,40 岁,事发项目挂靠单位中意公司法定
代表人、总经理,河南省郑州市人。
8. 王某华,男,44 岁,光伏业务中介(自由职业者、无
入职单位),通过撮合光伏品牌公司收购已建成光伏发电站赚取
提成,河南省睢县人。
9. 马某健,男,38 岁,光伏业务中介(自由职业者、无
入职单位),通过把台山市白沙镇有光伏项目建设需求的屋主方
介绍给建设施工方赚取提成,广东省台山市人。
10. 马某仪,女,62岁,事发项目房屋屋主马某良(已故)
女儿,项目申请人,广东省台山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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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2 月 27 日,许某国、周某州、许某头、麻某波四名
施工工人在台山市白沙镇田心村*号自建房屋顶进行光伏系统安
装作业,许某国负责在支架上方安装光伏板。13时 40 分许,许
某国在光伏支架临边部位安装光伏板过程中,不慎失足从光伏支
架坠落至一楼地面。在场其他三名施工工人见状,立即赶过去查
看,看到许某国倒地头部有出血,头部安全帽脱落,身上佩戴安
全带完好,身体无法动弹。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周某州于 13 时 47分拨打 120 呼叫救
护车。随后驾车把许某国送至白沙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抢救。白沙
镇中心卫生院医护人员在抢救约20 分钟后患者复律,周某州等
人要求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遂通知 120 安排转至台山市人民
医院。约 5 分钟后患者再次出现心脏停搏,15 时 28分,白沙镇
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后宣布临床死亡。16 时47 分,周某州拨打
110报警。在收到警情后,白沙镇镇委镇政府领导带队,派出所、
应急办、综治办和相关部门同志迅速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围
闭等现场秩序稳控、情况调查及应急处置工作。
2.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经评估,在该事故中,白沙镇人民政
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无不当之处。在事故应急救
援处置中无次生灾害、衍生事故发生。
3.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白沙镇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及
时妥善做好事故善后相关工作,落实落细家属安抚和商讨赔偿工
— 9 —
作,并做好社会面管控、舆情监测等工作。经调解,涉事死者家
属已与中意公司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三)事故人员受伤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2.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件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件
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 号)
等规定,该事件目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150 万元。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台山市白沙镇田心村*号自建房的屋面(见图
一),该自建房为始建于 1988 年的二层砖混结构,屋面设局部
梯屋,梯屋顶距离地面约为8.6米。屋面正在搭建光伏系统的钢
支架及光伏板 (见图二)。屋面女儿墙高度 700mm(见图三),
事发光伏系统作业高度约为9.8 米。现场无临边防护栏杆、安全
生命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事发点为 9.8 米高屋面光伏支架边
沿,许某国坠落至地面的位置(见图四)为房屋楼下花园位置。
现场光伏支架及光伏板整体保持良好,未见明显外力破坏变形情
况(见图五),附图六至图八示意图。
— 10 —
图一(事发现场-光伏屋面)
图二(事发现场-正在安装光伏板)

— 11 —
图三(事发现场-女儿墙高度)
图四(事发现场-坠落位置)

— 12 —
图五(事发现场-支架未见变形)
图六(房屋四置图)

— 13 —
图七(房屋剖面图)
图八(事发现场-事发示意图)

— 14 —
四、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自然人李某东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聘请 4 名无
相关特种作业证人员(许某国、周某州、许某头、麻某波)开展
光伏项目施工。在工程项目建筑物周边未搭设脚手架、无可靠临
边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事故死者许某国未持证冒险进行高处作业,
且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
2
,在约 9.8 米高的临边部位
安装光伏板的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二)原因分析
1.安全防护措施缺失。高处作业区域未设置有效可靠的安全
防护措施,包括脚手架、临边防护栏杆、防护网等
3
。
2.高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相关意识和专业技能欠缺
4
。作
业人员未持有高处作业证进行高处作业
5
。
3.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作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
全带的挂钩,临边作业时未确保安全带挂钩有效使用。作业人员
虽有佩戴安全帽,但安全帽的下颚带未系好。
4.冒险作业。作业人员在建筑物边沿不可靠、不安全的光伏
板支架上冒险作业
6
。
2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 3.2.1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上方 2m
及上进行高空或高处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防滑措施,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
劳动防护用品。
3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 3.2.3 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通
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以及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 1.2m 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
屋面周边和沟、坑、槽等边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禁随意拆除。
4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
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80 号)中《附件:特种作业目录第 3 节
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6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2.4 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
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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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2025 年 2 月 27日 8 时至 28 日8 时,台山市白沙镇天气晴
朗,温度 15℃~22℃,无雨,无四级以上大风;2 月份,江门市
陆区及近海没有发生1.0 级以上地震。因此,排除因恶劣天气、
地震等自然灾害因素引发事故。
五、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本事故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为自然人李某东,存在
以下问题: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7
。李某东未
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无合法施工资质
8
,通过违规挂靠中意公司
承揽工程并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9
,未按要求向属地政府履行施工
报备手续
10
,且在事故发生后,未经政府部门同意和向属地政府
履行施工报备手续的情况下,再次私自聘请施工人员贸然进场施
工。
2、违规聘请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事故项目建筑的临边
部位光伏板安装面距离地面高达 9.8米,李某东聘请的4 名施工
人员(许某国、周某州、许某头、麻某波)均未持有效的特种作
业证(高处作业)。
3、临边高处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过程
7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8 《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
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
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9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10 《关于现阶段加强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安全监管的通知》(江建质函〔2025〕52 号)二、建立项
目施工报备制度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未完成施工报备,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携带以下材料到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办理施工报备...
— 16 —
中,未在建筑物周边搭设脚手架、临边防护栏杆、防护网等可靠
的临边防护措施,导致施工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4、对工程项目未有效监督和管理。未督促、检查工程项目
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有效监督和管理施工过程,及时发现并消
除高处坠落的事故隐患
11
;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
术交底
12
,未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
13
。
(二)涉事有关企业
中意公司存在以下问题:违规出借资质证书和挂靠工程项目。
违规出借资质证书并允许自然人李某东(无营业执照、无施工资
质)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项目
14
。
六、市有关部门和属地党委政府履职情况
1、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已按职责分工对已受理的分布式
光伏发电项目共享给属地及住建部门,暂未发现其未履行职责的
情况。
2、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按职责分工对已报备的分
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巡查抽检并按《关于现阶段加强我市分布
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安全监管的通知》(江建质函〔2024〕52
号)指导镇街开展相关工作,暂未发现其未履行职责的情况,但
在牵头制定、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安全监管有关机制方
11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2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
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
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
岗作业。
13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4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
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17 —
面存在不足。
3、江门台山供电局:在日常管理中,台山供电局未要求白
沙供电所按照《关于现阶段加强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安
全监管的通知》(江建质函〔2024〕52 号)要求,在受理项目
登记申请后向台山供电局上报,也未及时将项目信息向发改部门
备案,而是待用户完工验收合格、并网后才向发改部门提交备案
信息。在本事故项目中,供电部门已于 2025 年1 月 17 日收到项
目登记申请材料,至事发时却仍未向发改部门备案,导致项目施
工过程监管缺失。
4、白沙镇党委政府:白沙镇党委政府已传达上级关于光伏
发电项目监管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宣传工作,并对已报备的分布
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动态巡查,但是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不
足,监管不实,覆盖面窄,存在监管盲区,未能及时发现辖区内
违规建设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和督促涉事施工方按《关于现阶段
加强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安全监管的通知》(江建质函
〔2024〕52 号))要求办理施工报备的相关手续,且在事故发
生后,虽有发出停工等整改通知,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涉事施工
方再次违规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安全监管有疏漏,履职不够充分。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或单位(2 个)
1、许某国,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能充分辨识
作业岗位的安全风险,未持证上岗进行特种作业(高处作业),
作业过程中未规范佩戴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致使事故发生,对
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但鉴于许某国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
— 18 —
究其责任。
2、杭州维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虽与屋主方马某仪通过
app线上签订《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合作共建合同》,实为待涉
事项目电站建设完成并网后,收购该电站并负责日常运维,每年
向屋主方支付场地租金。鉴于维伏公司实际并未参与本项目建设
施工,对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 人)
李某东,作为事故项目的实际控制人、施工的主要负责人,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规聘请无证人员
从事特种作业,临边高处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工
程项目未有效监督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因涉嫌重
大责任事故罪
15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上述人员经司法机关调查(侦查),未能认定刑事犯罪的,
由台山市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
16
规定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 个)
中意建设(河南)有限公司,违规出借资质证书给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个人。建议由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如下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
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 —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1 个)
王某涛,中意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律意识淡薄,默
许出借资质证书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进行承揽工程、进
场施工。建议由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理的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及公职人员履职方
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台山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
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台山市纪委监委提出。
(六)其他处理建议
1.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
监管牵头单位,在牵头制定、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安全
监管有关机制方面存在不足,建议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安全监管和业务指导,制定、完善部门
协同信息共享机制,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并向台山
市委市政府报告。
2.白沙镇党委、政府。未能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事
发前未明确规划建设、经济发展、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内设机
构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未能及时发
现并制止涉事施工方违规建设施工的行为。建议责成其向台山市
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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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故的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我市光伏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混
乱,特别是以自然人申报建设的项目违法违规作业的情况较为普
遍,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高空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
带、安全帽,高空作业缺乏临边防护等基本安全措施,有关部门、
属地监管存在信息共享不及时,对备案项目后续施工缺乏有效跟
踪,安全监管存在盲区。
九、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
维,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始终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
贯穿到经济建设发展各项工作中。各镇(街)、各部门要进一步
提高政治站位,真正把“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时时
心中有底”的行动力,主动履行好自身安全生产职责。
(二)摸清在建光伏安装项目底数并强化监管工作。供电部
门、发改部门及各镇(街)要认真摸清在建光伏安装项目的底数,
建立完善的工作台账,严格按照《关于现阶段加强我市分布式光
伏发电项目施工安全监管的通知》(江建质函〔2024〕52 号)
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各镇(街)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意识,
健全网格化巡查制度,加强巡查和监管力度,抓好辖区内此类户
用光伏建设工程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
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督促和引导建设单位及业主单位选
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从业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建设,签订生产
安全协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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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完善协同信息共享机制。住建部门要牵头制定、
完善部门协同信息共享机制,细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立项报
备、施工报备、施工监管、并网发电等环节的措施要求,确保有
关部门齐抓共管。供电部门要将建设单位(含自然人)已提交备
案的项目信息,及时共享给发改、应急、住建等部门及属地镇府,
对所有未办理开工前施工备案、完工后验收备案的项目一律不予
受理并网。
(四)强化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惩治力度。各镇街、各
相关部门要压紧压实参建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分包、
转包及挂靠行为。开展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安全专项整
治行动,着力解决现场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防护措施不完善、作业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打击惩
治一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从而有效防范和遏制高处坠落
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安全有序推进。
定期公开曝光挂靠典型案例,通过媒体宣传、行业通报等形式公
开违法案例,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震慑效应,切实提
升从业人员法律意识。
(五)强化基层专业能力建设和监督抽检。针对当前各镇(街)
监管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薄弱的现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
市发改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
法局等部门加强镇(街)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和日常指导工
作,特别是对安全风险常见隐患识别的培训,并加强对分布式光
伏施工项目进行监督抽检。
(六)强化安全警示教育。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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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对广大村民普及分布式光伏安装项目的建设
程序和基本安全知识,确保该类型工程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
要以此案为例,深入开展乡镇分布式光伏项目安装工程的安全警
示教育,以案释法,以身边事警示身边人,使安全生产宣传真正
深入人心,不断提高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自觉杜绝违
章违规操作行为,预防和减少类似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