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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四九镇自建房“11·1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江门市台山市·台山市(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江门市台山市 发布:2025-02-08 等级:一般 类型: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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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四九镇自建房“11·13”一般坍塌
事故调查报告
台山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12 月
— 1 —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4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5
(三)事故现场情况.................................. 6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8
(一)事故发生经过.................................. 8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0
(三)事故人员受伤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1
三、事故原因............................................11
(一)事故直接原因................................. 11
(二)原因分析..................................... 11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2
四、施工方存在的问题....................................12
(一)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2
(二)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13
(三)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13
五、属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内设机构、属地村委会履职情况.... 13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3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 人)..................... 13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 人)............... 14
(三)其他处理建议................................. 14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14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14
— 2 —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14
(二)强化对基层业务培训指导....................... 15
(三)强化自建房安全监管........................... 15
(四)强化安全宣传警示教育......................... 15
— 3 —
2024 年 11 月 13 日 11 时 20 分许,台山市四九镇东冠花瓶
村**号**一闲置老旧的农民自建房进行房屋拆除重建施工,发生
坍塌伤害事故,造成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60 万元。
事故发生后,台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时任
市长郑劲龙,市委常委、副市长邝世铭第一时间作出指示批示,
要求迅速查清情况,妥善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 第八十八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4 年 11 月 15 日,市
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
责同志任组长,四九镇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台山市四九镇自建房
“11·1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并聘请相关行业
领域专家协助开展技术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迅速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
勘查、调查取证、人员问询、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
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
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台山市四九镇自建房“11·13”一般坍塌伤害
事故是一起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工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工作
场所不安全因素未能正确识别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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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均为自然人,相关情况如下:
1.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房屋位于台山市四九镇东冠花瓶村**号**,是内巷屋,
屋主甄某坤,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无房产证,该房屋是局部二层
平房,高约 5 米,占地约 44 平方,泥砖房,砖木结构,始建于
上世纪 60、70 年代,入户门口有一长 4.5 米、宽 1.4 米的悬挑
雨蓬。长期无人居住,年久失修,较为破烂。2024 年11 月初,
屋主甄某坤在美国纽约联系其居住台山的侄子李某森商讨并委
托其负责拆除重建其旧房屋,计划在旧址拆除原旧屋后新建 1 栋
2 层房屋。李某森作为屋主的代理人,负责统筹重建房屋事宜。
李某森遂找到施工方甄某桥进行旧屋拆除、新屋重建工作,甄某
桥就拆、建房事宜与李某森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森以包工包料包
设计的方式由甄某桥总承包建房,重建 1 栋 2 层房屋,总造价
257690 元,另旧房屋拆除费用 1 万元。工程施工期间若发生安
全事故,由甄某桥负责,但直至事故发生时双方合同协议书尚未
正式签订。甄某桥联系李某阳安排有关拆除旧房屋事宜,李某阳
于 11月 10 日找来工人青某全、唐某均连同甄某桥雇佣的工人阮
某娴 3 人进场施工,工人工资由甄某桥发放。11月 10 日当天完
成了屋面及大部分墙体拆除工作,其后因故暂停作业 2 天,于
11 月13 日再度进行拆除作业。
2.当天施工作业过程
11月 13 日早上7 时许至事发时,青某全、唐某均、阮某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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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3 名工人按计划对剩余的房屋墙体等进行拆除,其中由青某全、
唐某均分别从不同位置,使用铁撬、铁锤及电钻镐等工具对房屋
进行人工拆除,阮某娴则负责将拆除掉落的石块、砖块等清运至
场外。事故发生时,李某森、甄某桥均不在施工现场。
3.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业主代理人李某森与施工承包人甄某桥共同起草了一份《自
建房建设工程协议书》,但未正式签名确定,口头拟定自建房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由施工方全面负责。承包人甄某桥作为项目负责
人兼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在事发当时未在现场履职,没有按现行
房屋拆除规定制定相应拆除方案,没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架
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及管理制度;未编制相关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或交底工作;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
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标语等。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唐某均,男,72岁,四九镇东冠花瓶村**号之一自建
房拆除工程工人,负责房屋拆除作业。
(2)李某森,男,56岁,台山市四九镇东冠花瓶村**号之
一自建房的屋主侄子,受屋主甄某坤委托,为工程发包代理人。
(3)甄某桥,男,62岁,受李某森委托为东冠花瓶村**号
之一自建房拆、建工程的承包人。
(4)李某阳,男,55岁,受甄某桥雇佣为东冠花瓶村**号
之一自建房拆除工程工人,负责安排唐某均、青某全到本工程作
业。
(5)青某全,男,59岁,台山市四九镇东冠花瓶村**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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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建房拆除工程工人,与唐某均、阮某娴搭档一同作业。
(6)阮某娴,女,58岁,台山市四九镇东冠花瓶村**号之
一自建房拆除工程工人,受甄某桥雇佣,主要工作负责清运物料。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前该旧房屋项目屋面及大部分墙体已拆除,入户大门口
部位悬挑雨蓬塌落,大量拆除的砖块、石块散落在施工现场地面
(见附图 1、2、3)。
图 1(房屋前西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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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房屋后东南角)
图 3(事发现场点位-入户门前横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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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1月 13 日7 时许,青某全、唐某均、阮某娴等 3 人对剩余
的房屋墙体等进行拆除,施工期间三人均未佩戴安全帽。青某全、
唐某均分别在房屋的不同位置,使用铁撬、铁锤及电钻镐等工具
对房屋进行人工拆除,阮某娴则负责将拆除掉落的石块、砖块等
清运至场外,至中午 11 时许,基本将房屋的屋面及上部墙体拆
除完成,还剩房屋入户门口位置悬挑雨蓬及其下部墙体未拆除,
此时已基本没有合适的施工作业面,唐某均见时间尚早,便爬上
门口位置悬挑雨蓬上面用铁锤进行砸碎雨蓬施工作业(见附图4、
5、6),拆除作业前未对悬挑雨蓬的结构情况进行检查,也没有
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拆除过程中悬挑雨蓬突然发生坍塌,导
致唐某均随坍塌物从雨蓬上方跌落地面,头部撞到地面上破碎的
悬挑雨蓬坍塌构件材料(钢筋、混凝土块、碎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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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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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应急救援处置情况。2024 年 11 月 13 日 11 时 20 分许,
在场内与唐某均一同工作的青某全和阮某娴发现唐某均仰面倒
在地面砖堆上后,马上电话联系李某阳,告知事故情况,得知情
况后的李某阳因不熟悉房屋的具体地址,便立即致电施工负责人
甄某桥。11 时 35分许,施工负责人甄某桥拨打 110电话求助。
11 时40 分,施工负责人甄某桥拨打 120电话求助。11 时57 分,
四九镇派出所民警、四九镇卫生院医护人员等相继赶到事发现场
组织开展救治工作。12 时20 分,四九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平安
法治办等部门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各司其职,做好现场
保护、围闭等现场秩序稳控、情况调查及应急处置工作。
2.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2024 年 11 月 13 日 12 时 27 分,
经四九镇卫生院医生抢救无效后宣布唐某均死亡。
在四九镇党委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施工方积极与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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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均家属沟通,认真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后因担心房屋
安全问题影响周边群众安全,已对房屋剩余墙体进行全面拆除,
并将现场泥砖和瓦渣废料清理外运至巷子外面的公共晒场。截至
11 月16 日,各项善后处置和理赔工作已经完成。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经评估,在四九镇自建房“11·13”
一般坍塌伤害事故中,四九镇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
处置工作无不当之处。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中无次生灾害、衍生
事故发生。
(三)事故人员受伤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2.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件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件
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 号)
等规定,该事件目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60万元。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唐某均安全意识薄弱,拆除方法不正确导致悬挑雨蓬坍塌及
其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原因分析
1.拆除方法不正确。门口雨蓬板为一悬挑飘板结构,其长度
约为 4.5米,外挑宽为1.4 米,结构的抗倾覆能力主要是依靠其
上部的砌体自重,另雨蓬宽度方向与相邻的房屋外墙相贴在一起,
容易误判为两端支承的简支结构,这要求在施工前须对拆除物现
状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但施工方并没有编制任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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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就进行施工,也未对拟拆除物的实际
状况、周边环境、防护措施进行检查。
2.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拆除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唐
某均等工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未能正确
识别,反映在施工作业时:一是未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安
全帽等)和正确使用
1
;二是未对悬挑雨蓬采取加固措施的前提
下将雨蓬梁上部砖砌体的压重荷载拆除导致悬挑雨蓬倾覆;违反
国家规范标准“上部结构拆除过程中应保证剩余结构的稳定”的
规定;三是在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站在雨蓬板面施工,违反国家
标准“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专用设备上操作”
的规定
2
。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2024 年11 月 13日 8 时至 14 日8 时,全市最高气温 29℃,
最低气温 21℃,轻度雾霾,南风一级。另外,11 月份,江门市
陆区及近海没有发生1.0 级以上地震。因此,排除因恶劣天气、
地震等自然灾害因素引发事故。
四、施工方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未明确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相关要求对作业人
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向作业人员告知拆
除作业的危险性及该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未及时发现并制
1 根据住建部《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16) 第 6.0.7 拆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按现行行业
标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JGJ 184 的规定,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正确使用。
2 住建部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第 3.5.14
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2.人工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专用设备上操作,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
聚集或物料集中堆放;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4.上部结构拆除过程中应保证剩余结
构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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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未能教育和督促工人严格执行正确的施工
顺序。
(二)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作为项目负责人兼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甄某桥,在事发时未
在现场履职,作业过程中,作业工人均未佩戴安全帽,工地内未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标语等。
(三)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未能认识到作业岗位的安全风险,未经专门安全教育培训,
未佩戴安全帽、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擅自违规作业。
五、属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内设机构、属地村委会履职情况
四九镇委、镇政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防范工作会议,同时落
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全面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要求各农村宅基地建房施工方持证上岗,在工程建设工
程中不定期开展巡查,查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2024 年以来,
镇建设办、执法办共同开展动态巡查 28 次,发出整改通知书 11
份,完成整改 11 处。开展相关的宣传活动 10 场,业务培训 2
场,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对规划报建有关政策制度的知晓度和参与
度。另外,充分利用村(居)委会宣传栏,村民大会、LED 屏等
多渠道宣传,强化群众树立安全意识。
但是,四九镇建设办和东冠村委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不
足,日常巡查频次较少,存在盲区,未能及时发现村民的违规建
设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和督促其按规定程序办理建房的相关手续。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 人)
唐某均,安全意识淡薄,未能认识到作业岗位的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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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未规范佩戴安全帽、未采取安全防范措
施擅自违规作业,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但
鉴于唐某均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 人)
甄某桥,东冠花瓶村**号**房屋拆除重建项目承包人及主要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工人教
育培训不到位,风险防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建议台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
。
(三)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四九镇委、镇政府分别对建设办负责人、东冠村委
会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的敏锐
性,及时发现违规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村镇自建住宅工程施工安全仍
然存在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项目管理人员和
一线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监管存在盲区的问题。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
精神,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始终
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贯穿到经济建设发展各项工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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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各镇(街)、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安全
生产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以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和
执法检查,推动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
水平。
(二)强化对基层业务培训指导
针对当前各镇(街)村镇自建房监管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薄弱
的现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镇(街)相关人员的专业能
力培训和日常指导工作,重点是对安全风险常见隐患识别的培训,
出台相关技术指导手册。
(三)强化自建房安全监管
各镇(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
训,增强安全监管意识,摸清在建自建房的底数,建立完善的工
作台账,加强日常巡查监管,消除监管盲区。扎实开展建筑施工
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切实消除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隐
患,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四)强化安全宣传警示教育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在建自建房的安全宣传
教育,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普及新建及改扩建农房的建设程
序和基本安全知识,确保村镇自建房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要
加强对自建房申请人的安全宣传警示教育,引导其选择有相应资
质的企业或从业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建设,并签订生产安全协议,
购买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做好安全警示教育工作,以案
释法,以身边事警示身边人,使安全生产真正深入人心,不断提
高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自觉杜绝违章违规操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