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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大江台玻玻璃有限公司“6·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江门市台山市·台山市(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江门市台山市 发布:2024-10-09 等级:一般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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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山大江台玻玻璃有限公司“6·19”一般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台山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9 月
—1—
目 录
一、事故相关情况 ................................. 4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4
(二)事故发生位置........................... 4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6
(四)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 7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8
(一)事故发生经过........................... 8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8
(三)事故人员受伤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9
三、事故原因..................................... 9
(一)事故直接原因........................... 9
(二)原因分析.............................. 10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10
四、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 10
五、地方党委政府存在的主要问题.................. 12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12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2
(二)免予追究责任人员(2 人) ...............12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4 人) .........13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 个) .........15
—2—
(五)其他处理建议.......................... 15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16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 16
(一)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16
(二)强化安全监管效能,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 17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投入保障 17
(四)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18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专家指导服务 .... 18
—3—
2024 年 6 月19 日上午 10 时 13分许,台山市台玻玻璃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台玻公司”)发生一起玻璃倒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28.19 万元。
事故发生后,台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市长
郑劲龙,市委常委、副市长邝世铭等市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
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隐
患排查,及时整治风险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以下
简称《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4
年 6 月 20日,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
大江镇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单位参
加的台山大江台玻玻璃有限公司“6·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
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台山市纪委监委派员参
与事故调查,并聘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协助开展技术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查看视频监控、人员问
询及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
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
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形成整改和防范
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台山大江台玻玻璃有限公司“6·19”一般物
—4—
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作业现场安
全管理混乱,送货司机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仓库危险作业,被重心
失稳突然倒塌的玻璃压倒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台玻公司于 2007 年 4 月 10日注册成
立,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李春某,主要股东
为李某甫,李春某、李楒某。公司主要从事日用玻璃制品制造;
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技术玻璃制品制造;技术玻璃制品制造;塑
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公
司位于台山市大江镇******,占地面积约 23022.65 ㎡,总建筑
面积约 13741.5 ㎡,该项目年产玻璃制品 20000吨。
2.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台玻公司下设开介班(原片玻璃仓
库)、磨边班、钢化班、包装班、注塑班、门组班、挤出班、中
空班、切条班、丝印班等 10 个班组3 个生产车间。现有员工 313
人,其中高级管理人员 2 人,中层管理人员 8 人,基层管理人员
12 人,一线人员 261 人,其他人员(非一线人员)30 人。成立
了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邓某生(总经理),严某(副
总经理),安全管理员 1 人,成员 10人。
(二)事故发生位置
事故发生在台玻公司一楼厂房原片玻璃仓库。(如图 1、2
—5—
所示,厂房平面图见图3)
图 1
图 2
—6—
图 3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台玻公司有建立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但不健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未结合公司实际进一步
细化,未将吊机操作员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其安全
职责。通过询问了解,企业各类人员尤其是一线操作人员对自身
的安全职责不了解或不明晰。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台玻公司有建立安全生产、职业
卫生、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但未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和风险
特点,对原片玻璃的码放制定操作规程或安全作业指导书,从业
人员全凭经验进行操作,无法准确把握玻璃安全码放的具体标准
要求;未辨识出原片玻璃仓库存在物体打击的风险、建立原片玻
璃仓库人员进出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原片玻璃卸货、吊装有关
制度,玻璃卸货日常流程为供货商司机将货车开进原片玻璃仓库
后,由台玻公司安排工作人员负责操作吊机卸货,供应商司机配
合协助在货车上给玻璃挂吊带。当吊机操作员将一包玻璃吊到指
—7—
定的区域摆放好后,准备吊卸下一包玻璃时,在码放过程为防止
玻璃碰损,一般由台玻公司玻璃开介员负责协助在每包玻璃间放
置泡沫条,如果玻璃开介员没有空则由吊机操作员负责放置泡沫
条。
3.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台玻公司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但原片玻璃仓库所属的开介班,其班组日常安全检查表却未
将玻璃码放是否牢靠纳入检查内容
1
,且未见事发当天的班前、
班中、班后安全检查记录。原片玻璃仓库地面下沉开裂是导致玻
璃重心失稳的因素之一,台玻公司曾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现此隐
患,但各级管理人员对此漠视不管,始终没有重视起来,也不采
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
4.作业现场管理情况。事发当天,原片玻璃仓库主管林某庆
休假,台玻公司未安排人员顶替其岗位,吊装现场未设置安全警
示标志,原片玻璃仓库现场处于失管失控的状态,既未能及时发
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玻璃倒塌的事故隐患,也未能及时发现并
制止梁某明擅自进入原片玻璃仓库冒险作业的行为。林某庆安排
未持有效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玻璃开介工黄某伟操作吊机。黄某
伟在吊装事发玻璃期间全程未佩戴安全帽,为求方便随意在货物
之间的狭隘空间穿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极度混乱。
(四)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梁某明,男,56 岁,是江门市江海区诚昌盛玻璃有限公司
1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 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安
全生产检查,从业人员在每班工作前应当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
括下列事项: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8—
(以下简称“诚昌盛公司”)员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6 月19 日上午,梁某明由诚昌盛公司前往台玻公司
运送玻璃,到达厂区后将货车停靠在正门保安亭一侧,排队等候
卸货。10 时 10分,梁某明步行进入一楼厂房原片玻璃仓库。10
时 11 分梁某明擅自把泡沫条放置在玻璃堆放处。10 时 13 分梁
某明在对事故玻璃放置泡沫条时,被重心失稳突然倒塌的玻璃压
倒。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应急救援处置情况。2024 年6 月 19 日10 时 14分,台玻
公司员工分别拨打 110 报警电话、119 火警电话和 120急救电话
求助;安全员李某然同时向台山大江镇应急办报告。2024 年 6
月 19 日 10 时 19 分左右,消防人员、大江镇卫生院、大江镇应
急办、派出所陆续赶到事发现场,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救援。2024
年 6 月 19 日 12 时 16 分,消防人员将伤者梁某明救出现场,并
就地接受台山市大江镇卫生院的急救。
2.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2024 年 6 月19 日 12时 36 分,伤
者梁某明,经台山市大江镇卫生院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台山市政
府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心理疏导、情绪安抚工作,死者遗体当天已
送至殡仪馆。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此次事件救援,台玻公司主要负责人
—9—
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李某然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开展
科学救援、安全施救。经评定,本次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应急响
应程序合理,符合该公司内部应急响应程序及要求。接报事故后,
台山市委、市政府迅速调度指挥大江镇人民政府、派出所、消防
队、急救中心等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医疗
力量对伤员开展治疗,同时统筹协调企业负责人,对事发现场进
行封闭管控、及时排查消除现场安全隐患防止发生二次伤害事件。
经评估,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现场处置工作科学合理,最大限
度减少人员伤亡。
(三)事故人员受伤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2.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件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件
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 号)
等规定,该事件目前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8.19 万元。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调取现场视频记录,在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依据充分的基础上,认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发
当日,原片玻璃仓库无管理人员,仓库现场处于失管失控的状态,
诚昌盛公司的送货司机梁某明在未经台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未
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擅自进入原片玻璃仓库、自行协助卸货作
—10—
业,在放置玻璃间隔泡沫条时,被重心失稳突然倒塌的玻璃压倒,
最终导致死亡。
(二)原因分析
1.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故玻璃每块规格为宽 3.66 米*高2.44 米*厚 4 厘米,每个
包装有 45块玻璃,每包重量 4 吨左右;在玻璃码放过程中,随
着玻璃堆放数量增加,码放角度越小(玻璃平面与重心夹角),
加上玻璃越高重心越容易失稳,但台玻公司并未采取任何加固措
施,容易引起玻璃片倒塌风险。
2.人的不安全行为
事发当日,原片玻璃仓库主管林某庆休假,台玻公司未安排
人员顶替其岗位,原片玻璃仓库现场处于失管失控的状态,梁某
明安全意识淡泊,未严格遵守台玻公司张贴在原片玻璃仓库墙上
的《仓库重地、未经允许、禁止进入》、“必须戴安全帽”警示
内容,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擅自进入原片玻璃仓库危险作业,因
玻璃突然倒塌被压倒,致其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询问、综合分析,以及相关部门证明材
料判断,事发现场未见机械设备挪动玻璃的痕迹,无突发灾害或
其他不可抗力影响因素。
四、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台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如下:
—11—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存在缺失
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玻璃重心失稳倒塌的事
故隐患
2
,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梁某明擅自进入原片玻璃仓库冒
险作业的行为。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
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原片玻璃仓库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
3
,未将吊机操作员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针
对原片玻璃的码放制定操作规程或安全作业指导书,未建立原片
玻璃仓库人员进出安全管理制度
4
,导致外来人员随意进出。
(三)违规开展吊装作业
吊装事故玻璃期间,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5
,
在吊装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
。吊机操作员黄某伟未持证上
岗
7
,在吊装事发玻璃期间全程未佩戴安全帽
8
。
2《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
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
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 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并建立健全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
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 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
临时用电、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
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执行相关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作业管理制度,落实下列现场安全
管理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6《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 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
临时用电、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
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执行相关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作业管理制度,落实下列现场安全
管理措施:制定作业方案或者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
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
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12—
五、地方党委政府存在的主要问题
大江镇党委政府能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上级文件要求,
定期对台玻公司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但未充分履行对企业的日常
监督管理职责,在企业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等环节
存在一定疏漏,未能及时发现台玻公司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2024 年 8 月27 日,事故调查组召集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等单位召开事故调查研判会
议,认为相关涉事人员的行为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建议
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免予追究责任人员(2 人)
1.梁某明,诚昌盛公司员工,未严格遵守台玻公司原片玻璃
仓库的安全警示,未经台玻公司许可擅自进入原片玻璃仓库冒险
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
追究责任。
2.李春某,虽为台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未参与台玻公司内
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对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免予追究责
任。同时,建议由大江镇人民政府督促台玻公司切实加强管理,
公司法定代表人要与实际控制人签订书面协议进一步明确各自
的权利、义务以及安全责任。
8《台玻公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7.2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
定。
—13—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4 人)
1.李某甫,台玻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
9
,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虽委托公司总经理邓某生对企业进行日常生产经营
管理
10
,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11
,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
职责
12
,未督促公司管理层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原片玻璃仓库违规吊装作业行为失察;督促、
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玻璃倒塌的事故隐
患。建议由台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
正)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13
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邓某生,台玻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负责台玻公司全
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作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负
责人,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
9《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 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
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
10《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 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不得以任
何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责任。
1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 年 12 月 9 日)(六)严格落实企业主
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
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
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
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
受属地监管。
12《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3《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4—
本单位原片玻璃仓库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原片玻
璃仓库违规吊装作业行为失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玻璃倒塌的事故隐患。建议由台山市应急管
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行
政处罚。此外,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4
。
3.严某,台玻公司副总经理,协助邓某生分管台玻公司安全
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未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5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未及时消除玻璃倒塌的事故隐患;对违规吊装作业行为失察。建
议由台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
九十六条
16
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4.李某然,台玻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17
,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的
14《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
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
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5《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6《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
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7《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吊装作业
行为;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玻璃倒塌
的事故隐患。建议由台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九十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 个)
台玻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玻璃重心失稳
倒塌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梁某明擅自进入原片玻璃
仓库冒险作业的行为;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吊装事故玻璃期间未落实安全措施。台玻公司上述
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
台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8
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1.黄某伟,台玻公司开介班普工,负责玻璃开介、玻璃卸货
工作。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在事发前违规进行吊装作业,无证
从事特种设备(起重机械)作业,未及时排查玻璃倒塌的事故隐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8《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
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台玻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
(2021 年修正)第一百零七条
19
规定,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
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2.建议责成大江镇党委政府就此次事故所暴露出监管不充
分的问题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深入剖析原因,总结教训,
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方案,以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
发生。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台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不健全,对外来人员疏于管理,人员休假时岗位接替安
排不当,对违规作业放任不管。企业管理层思想麻痹,漠视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
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惨痛教训,
清醒认识当前工贸行业领域面临的严峻复杂安全形势,增强抓好
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大江镇要对照党的二十
大、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
19《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7—
示,深刻反思本次事故教训,围绕加强领导、强化部门安全监管、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社会安全治理等方面,及时分析研判安
全风险,紧盯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有效防控措施,及时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二)强化安全监管效能,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以涉吊装作业的企业为重点,迅速
开展行动,组织人员迅速彻底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切实消除
重大事故隐患。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违规吊装作业、事故隐患排
查不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整治
工贸企业特殊作业、隐患排查、规章制度等问题,对重大事故隐
患要坚决采取果断处置措施。大江镇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督
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隐患一抓到底、
彻底解决,督促本辖区企业特别是台玻公司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漏管失
控引发事故。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投入保障
台玻公司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操作规程;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
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健
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台玻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职,加强安全生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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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提高防范事故的
能力,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台玻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物体打击亡人事故的教训,坚决采
取切实有效的强有力整改措施。应依据作业现场的安全风险辨识
状况,建立健全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对外来人员严加管控,严格
督促作业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要使用固定装置,有效限制玻
璃的非正常移动,保证其处于安全稳固的位置,严防倒塌、滑动
等情况。起重、吊装等作业要划定专门的作业区域,设置清晰醒
目的警示标志和牢固可靠的隔离护栏,并安排专人值守,严禁无
关人员进入。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深刻认识到严
格遵守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做好岗位物体打击风险的辨识管控工
作,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排除失稳的货物、松动的零部
件、不牢固的物品、不稳定的设备等安全隐患。同时,加强日常
巡检力度,对违规操作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真
正落到实处,坚决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专家指导服务
大江镇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精准执法,紧抓基层执法重点
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
建设,合理配备专业执法人员,确保执法工作所需装备、设施等
物质基础得到充分保障;要加强执法业务培训,突出培养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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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实践等方面制定专门培训计划,优化执法系统应用,建
设法治素养和安全生产专业素质齐备的执法骨干力量。大江镇辖
区企业数量多,行业种类多样,要科学运用专家指导服务力量,
助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要聚焦安全生产重点,将有限空间作业、
粉尘涉爆、危险化学品使用等高风险领域作为专家服务的重点;
要强化服务内容,做到制度审查、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指导整
改、培训教育全覆盖,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
得到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