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中江高速鹤山雅瑶路段“10·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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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中江高速鹤山雅瑶路段“10·23”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鹤山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2 月 1 目录 一、 事故基本情况...............................................................................................................2 (一) 有关车辆情况....................................................................................................2 (二) 有关人员情况....................................................................................................3 (三) 有关单位情况....................................................................................................5 (四) 事故发生经过....................................................................................................5 (五) 事故现场道路及天气情况................................................................................5 (六) 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6 二、 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6 (一) 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6 (二) 事故善后情况....................................................................................................7 (三)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8 三、 事故原因分析...............................................................................................................8 (一) 直接原因............................................................................................................8 (二) 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8 (三) 其他因素排除....................................................................................................9 (四) 间接原因............................................................................................................9 四、 相关单位履职情况.....................................................................................................11 (一) 高速公路业主单位..........................................................................................11 (二) 事故发生路段上跨建设单位..........................................................................11 (三) 公安交管部门..................................................................................................11 2 五、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2 (一) 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2 (二) 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员..........................................................................12 (三)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3 六、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3 (一)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13 (二) 多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高安全驾驶意识..........................................14 (三) 多方面优化道路交通执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14 (四) 多渠道强化货物源头监管,规范装载运输行为..........................................15 1 2025 年10 月23 日8 时35 分许,广中江高速公路往广州方 向K47+700M 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 人死亡、1 人 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72 万元。 事故发生后,江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领导作出批示, 要求各部门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处置,积极抢救伤者,妥 善做好善后工作。江门市委常委、副市长郑晓毅批示:“请卫健 局、鹤山市迅速组织抢救!”副市长林健生批示:“请市交通运 输局核查事故车辆是否为营运车辆、是否涉及超载超限,同时配 合公安交警开展事故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鹤 山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鹤山市委常委、副市长胡国伟任组长,鹤 山市府办党组成员、副主任任志文,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温伟 军任副组长,鹤山市应急管理局、鹤山市公安局、鹤山市交通运 输局、鹤山市总工会、雅瑶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广 中江高速鹤山雅瑶路段“10·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江门市公安局、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鹤山市纪委监委和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 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 关人员、深入事故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2 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 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 范措施及整改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广中江高速鹤山雅瑶路段“10·23”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驾驶经检验制动系统不合格的货运车 辆载物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的核定载质量在道路上行驶时,没有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导致货运车辆失控翻出路外造成的 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有关车辆情况 1.车辆基本情况。车牌号:粤J8C545,车辆类型:轻型仓栅 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有人:陈*培。登记地址:江 门市新会区……。厂牌型号:江淮牌/HFC5043CCYP91K6C2, 发动机号:89289234,车辆识别代号:LJ11RBBD9F1028318。 初次登记日期:2015 年 12 月14 日,发证日期:2025 年10 月 21 日,最后定检日期:2025 年10 月21 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 年6 月30 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身颜色:蓝,总质量:4290kg, 核定载质量:1495kg,核定载人数:3 人。 2.车辆保险情况。该车已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 单号:210050020241101011373,保险有效期:2024 年 12 月 8 日至2025 年12 月8 日,承保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保险限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 3 元;(2)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 元;(3)医疗费用 赔偿限额为18000 元;(4)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 元; (5)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 元;(6)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 限额为100 元。该车已投机动车商业保险,里面包含“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保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 任保险(乘客)”,保险单号:210050020251230000097,保险 有效期:2025 年1 月19 日至2026 年1 月19 日,承保公司:鼎 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保险限额:(1)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 万元;(2)附加医保外医疗 费用责任险限额:5 万元;(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 机)限额:1 万元;(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限 额:2 座*1 万元。 3.车辆装载情况。事发时车辆装载货物为五金制品。根据车 辆进入收费站地磅称重记录,车辆及货物总质量为14620kg,根 据车辆行驶证车辆总质量为4290kg,核定载质量为1495kg,经 计算装载货物总质量为10330kg,车辆超载691%。事故发生后 现场清理遗落货物,剩余货物过磅重量为4920kg。车辆核定载 人数为3 人,事发时包括司机在内实载3 人。 (二)有关人员情况 1.陈*培,男,粤 J8C545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1962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住址:江门市新会 4 区……。准驾车型:C1E。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90 年12 月 20 日,驾驶证核发机关: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 长期;当前驾驶证状态正常。陈*培5 年内有10 条违法,均已处 理。无工作单位,日常驾驶粤J8C545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从事道 路普通货物运输工作,未注册登记成立运输单位。事故当天为台 山市卓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运输货物。事故中受伤,2025 年11 月28 日已出院,目前在家疗养。 2.李*宏,男,粤 J8C545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1965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住址:台山市台城街 道……。台山市卓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平时负责台山市卓 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日常送货业务。事故当天负责现场装货指 挥、跟车卸货,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3.贺*彬,男,粤 J8C545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1971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0。住址:重庆市江津区……。 平时在大江镇从事搬运工作。事故当天由台山市卓恒金属制品有 限公司员工李*宏临时雇请负责跟车卸货,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4.雷*霖,男,台山市卓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1992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住址:江门市台 山市台城街道……。 (三)有关单位情况 名称:台山市卓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81MA53LRAW2J;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5 成立日期:2019 年8 月15 日;法定代表人:雷*霖;注册地址: 台山市大江镇……;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加工:五金制品; 国内贸易。”该公司系事故中的货主单位,该公司名下未登记有 货运车辆。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10 月23 日7 时许,陈*培驾驶粤J8C545 号轻型仓 栅式货车到达台山市卓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宏、贺*彬和刘 *彬[1]三人一同装货。7 时40 分许完成装货,陈*培驾驶粤J8C545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搭载李*宏、贺*彬出发前往中山。8 时许到 达台山市大江收费站,沿沈海高速公路往广州方向行驶。8 时35 分许,粤J8C545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至广中江高速公路往广州 方向K47+700M 路段时车辆失控与右侧护栏发生碰撞翻出路外, 造成李*宏、贺*彬当场死亡,陈*培受伤及车辆、路产、货物损 坏。 (五)事故现场道路及天气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广中江高速公路往广州方向K47+700M 路段, 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广州方向,西往湛江方向,道路双向设置, 隔离设施为中央绿化带混凝土隔离墩,路侧为三波形梁护栏。道 路设置双向四车道,两条应急车道,单向设两车道和一条应急车 道。交通信号方式为车行道分道标线和指示标志。道路限制最高 车速为100 公里每小时。路面标志标线清晰齐全,沥青路面完好, [1] 刘*彬,男,身份证号码:510……7,系李*宏临时聘请的现场搬运工人。 6 道路交通设施和防护正常。该路段为曲线段,纵坡-1.65%,平曲 线半径R=1100。路面为沥青混凝土路面,路段中分带SS 级混凝 土隔离墩,路侧为a 级波形梁和sb 级波形梁护栏。交通工程及 沿线设施按2014 年JTGB01-2014 等标准建设。事故现场上方高 架铁路桥施工,施工位置有防护封蔽,无占用道路施工。事发时, 天气阴天、无雾,气温17 到21 度,阵风5-6 级。道路车流量极 少,路面干燥,视线良好,行车畅顺。 (六)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李*宏、贺*彬2 人死亡,陈*培受伤及车辆、路 产、货物损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 号)、《企业职 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等规定,事故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720846.87 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2025 年10 月23 日8 时35 分许,发生事故。8 时38 分,江 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 报警台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立即通知 高速一大队派员前往处警,同时通知消防、医疗机构前往救援, 广中江高速路政、养护、拯救等单位前往处置。9 时00 分,高 速一大队一中队民警、广中江高速路政人员到达现场;9 时10 分,消防部门到达现场;9 时15 分,高速一大队事故中队民警 到达现场;9 时16 分,医疗部门到达现场;9 时17 分,拯救部 7 门到达现场;9 时25 分,现场医护人员确认证实一名男性死亡; 9 时26 分,通知江门市殡仪馆;9 时45 分,确认证实另外一名 男性死亡,现场一共2 名男性死亡;10 时04 分,车上被困伤者 救出,由鹤山人民医院救护车接伤者前往医院抢救。 各部门人员陆续到达现场后迅速开展救援处置,由消防部门 对事故车辆开展切割作业,交警、医疗、拯救等部门人员协同对 车内被困人员进行施救。11 时27 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现场 恢复正常行车。 (二)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等部门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 事故各项善后有序开展。2025 年11 月20 日,江门市公安局交 通管理支队高速一大队作出第440791120250000011 号《道路交 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它方无责 任。已于2025 年11 月20 日依法送达当事人及家属,各方当事 人及家属均无异议。李*宏的遗体于2025 年11 月7 日火化,贺* 彬的遗体于2025 年10 月31 日火化,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以及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及时赶赴 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现场救援工作组织有力、措施得 当,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经评估,广中江高速鹤山雅瑶路段 “10·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流转通畅,应急响 应迅速、程序正确,现场救援处置合理有效。 8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陈*培 驾驶经检验制动系统不合格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 的核定载质量,在道路上行驶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 驶[2]。 (二)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事故相关人员检验鉴定情况。江门市公安部门委托通济司 法鉴定中心对驾驶员陈*培进行血液酒精浓度定量检验和尿液毒 品检测,排除酒驾、毒驾嫌疑。江门市公安部门委托江门市公安 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中死者进行死亡原因鉴定。鉴定意见为:贺 *彬系钝性外力作用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李*宏系钝性外力作 用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心脏、肝脏等多脏器破裂死亡。 2.涉事车辆检验检测情况。江门市公安部门委托南天司法鉴 定所江门分所对涉事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和车速鉴定,结 果为:经鉴定,粤J8C545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制动系统不合格; 转向系统未检见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行驶系统未检见不符合 相关技术要求项;灯光系统未检见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鉴定 事发时车速范围为84.74-87.44Km/h。 (三)其他因素排除 根据调查,涉事司机陈*培事发前晚上(2025 年10 月22 日) [2] 后车行车记录仪视频所见,粤 J8C545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事故发生前行驶过程中车辆呈 S 形行驶,没有保持车 辆平稳行驶;当司机发觉车辆行驶状态异常时,向右急打方向,并撞向右侧护栏,导致车辆翻出路外。 9 21 时30 分许作息,10 月23 日上午6 时许起床。根据车辆行驶 轨迹,车辆于10 月23 日6 时24 分从台山市牛湾收费站上高速, 7 时许到达台山市卓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7 时50 分离开,8 时 许从大江收费站上高速,8 时35 分许,发生事故。排除陈*培连 续驾驶超过4 小时导致疲劳驾驶的情况。 (四)间接原因 1.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陈*培对于车辆的安全检查不到位 [3],未检查并发现车辆制动系统不合格的隐患问题;作为从事货 物运输的个人,未落实主体责任,未按要求规范货物运输相关活 动[4],在明知车辆严重超载的情况下依然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进 入高速公路行驶[5]。 2.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台山市卓恒金属制品 有限公司作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6],一是未落实源头治超工作, 未按要求规范货物装载等相关活动[7],未制定货物装载相关操作 规程,货物装载人员未对货物装载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进行核检, 导致涉事车辆所载货物重量严重超过核定载质量;二是安全生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 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六条:从事货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以及货物运输的单位和 个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规范车辆生产、销售、改装、检验和货物运输、装载等 相关活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 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6]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包括下列主体: (一)港口、公路铁路货运站、物流园区、大宗物品交易市场等生产经营单位;(二)矿山、钢铁、水泥及水泥 制品、有色金属制品、重型装备等生产经营单位;(三)建筑工地、砂石料场、混凝土搅拌站等生产经营单位; (四)其他货物装载起运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 [7]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六条:从事货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以及货物运输的单位和 个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规范车辆生产、销售、改装、检验和货物运输、装载等 相关活动。 10 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本单位员工、临时聘请的搬运工等从业人 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8],未进行货物规范装载、禁止装载货 物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相关培训;三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 未能有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9],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超载的事故隐患[10]。 3.货物装载现场指挥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李*宏 作为台山市卓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物装载现场指挥人员,未对 涉事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进行核检,未按要求规范指挥货物装载等 相关活动,未对货物装载或者货车放行情况进行登记,在未掌握 涉事车辆已严重超载的情况下放任其上路行驶。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暂未发现高速公路业主单位、事 故发生路段上跨建设单位、公安交警部门及其他单位在履职方面 存在问题。 (一)高速公路业主单位 广中江高速公路管理处为高速公路日常养护业主单位,路政 巡查制度健全,事发前已按规定开展巡查作业,接报后响应及时,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0]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一)按照规定安装合格的超限超载检测、监控等设备;(二)对货物装载 或者货车放行情况进行登记,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三)其他发现、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的技术、管 理措施。 11 勤务落实到位。涉事粤J8C545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收费站入口 称重14.62 吨,未超过二轴货车18 吨的限值标准,准予通行符 合政策规定。事发路段安全防护设施经复核符合设计要求,路基 状况稳定。管理处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在涉路施工监管方面 通过增加巡查频次、联合开展培训等措施履行监管职责。 (二)事故发生路段上跨建设单位 珠肇高铁JJZQ-4 标项目部为事故发生路段上跨建设单位, 该单位涉路施工手续齐全,专项方案审批完备,施工期间安全管 理机构运行正常,监测数据显示对高速公路结构影响在允许范围 内。事故发生时的施工位置与事发地点不重叠,为不占道作业。 在所涉路政勤务、入口称重、安全设施维护及涉路施工管理方面, 未发现相关单位存在明显违反当前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行为。 (三)公安交管部门 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一大队为事故发生路段的 公安交通管理负责单位,该单位按照规定在广中江高速公路江门 段设置了区间测速(限速100 公里每小时),高速沿线设置了明 显的车辆限速警示标牌,警示往来车辆按照规定限速行驶,对存 在超速等违法行为的车辆进行非现场执法,广中江高速公路江门 段的区间测速点位均未录得粤J8C545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超速的 违法行为。事故路段由高速一大队一中队负责管辖,该中队按要 求每天安排一名中队领导同志带班值班,分五个班次(0 时-08 时、08 时-12 时、12 时-15 时、15 时-18 时、18 时-24 时),设 12 置覆盖全天的路面巡逻管控。根据省厅交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高速公路夜间勤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强化、细化高速公路夜间 勤务,压实巡逻管控责任。事发当日夜间分别出动5 名警力和4 辆警车参与重点路段巡逻管控,夜间巡逻里程394 公里(辖区里 程49.49 公里),未发现脱岗、失职等情况。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宏,台山市卓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物装载现场指挥人 员,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其在事 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陈*培,粤J8C545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驾车致两人死 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一百零一条[11]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江门市公安局交 通管理支队高速一大队已于2025 年11 月24 日对该案立刑事案 件侦查。建议司法部门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台山市卓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事故中涉事车辆粤J8C545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所载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未 落实源头治超工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 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3 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鹤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法规对其 实施行政处罚。 2.雷*霖,台山市卓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 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 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鹤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各部门各属地镇(街)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贯彻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压实安全 生产职责,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货物装载、运输单位要全面落实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 规定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制度等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含换 岗人员、临时作业人员)开展培训教育,重点加强道路运输从业 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道路运输 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超载超限车辆上路;对于没有自用车辆需要 临时聘请车辆运输货物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货物重量规模 等特点,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车辆。 (二)多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高安全驾驶意识 14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和属地镇(街)要创新宣传方式, 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严把驾驶员驾驶技术关;线上要充分利用电视、微博、微信、交 管12123 等渠道,拓宽宣传途径,宣传交通安全驾驶知识;线下 要大力开展“亮屏行动”,充分利用户外 LED 显示屏、电子大 屏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窗口显示屏滚动播放安全驾驶温馨提 示语,提升广大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传播自觉摒弃驾驶陋习、抵 制交通违法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作风,树立正确的安全驾 驶意识。 (三)多方面优化道路交通执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交警要优化道路交通执法方式,做到有的放矢,精准打 击;进一步强化对于超限超载、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严重交 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充分利用道路科技监控系统,紧盯 “两客一货一危”等重点车辆和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对违法违 规的驾驶员普及安全驾驶知识,加强批评教育工作,做到执法与 教育相结合,深化对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效果。 (四)多渠道强化货物源头监管,规范装载运输行为 各行业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货运源头企业严格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 治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督促货运源头企业按照规定安装合格的 超限超载检测、监控等设备,对货物装载或者货车放行情况进行 登记,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细化培训教育、安全巡查和 15 操作规程,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发生,确保安全责任 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