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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沙坪街道“10·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江门市鹤山市·鹤山市(鹤山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江门市鹤山市 发布:2026-01-27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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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沙坪街道“10·21”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鹤山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1 月
目录
一、 事故基本情况............................................................................................................... 1
(一) 事故有关车辆情况............................................................................................ 1
(二) 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3
(三) 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4
(四) 事故发生经过.................................................................................................... 4
(五) 事故现场道路及天气情况................................................................................ 5
(六) 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
(七) 政府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5
二、 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5
(一) 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5
(二) 事故善后情况.................................................................................................... 5
(三)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6
三、 事故原因分析............................................................................................................... 6
(一) 直接原因............................................................................................................ 6
(二) 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6
(三) 其他因素排除.................................................................................................... 6
(四) 间接原因............................................................................................................ 7
四、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8
五、 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 9
六、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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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21 日 11 时 20 分许,鹤山市沙坪街道新航路
新环路东 20 米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
接经济损失约 75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
鹤山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鹤山市应急管理局、鹤山市公安
局、鹤山市交通运输局、鹤山市总工会、沙坪街道办事处、古劳
镇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的鹤山市沙坪街道“10·21”一般道
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
关人员、深入事故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
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
范措施及整改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在驶出道路的过程中未
让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自行车优先通行而发生的一般生
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车辆情况
1.车辆基本情况。车牌号:粤 B8CB09,车辆类型:轻型自
卸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有人:深圳市宏盛物流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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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 身 份 证 明 名 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身 份 证 明 号 码 :
91440300MA5DQW680G,登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
街道平龙西路 184 号,初次登记日期:2019 年 1 月 10 日,发证
日期:2019 年 1 月 11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1 月 31 日,车
辆状态:正常,车身颜色:蓝,总质量:4125(kg),核定载质
量:1495(kg)。
2.车辆保险情况。该车已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
有效期至:2026 年 1 月 23 日,承保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光明支公司,保险限额:20 万元;该
车已投机动车商业险,里面包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
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
客)”,保险有效期至:2026 年 4 月 28 日,承保公司:华安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市南城活力康城营销服务
部,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 万元,机动车车上人
员责任保险(司机)限额:10 万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乘客)限额:1 座/1 万元。
3.车辆交易情况
(1)2023 年 3 月 6 日,吕*伟[1](买方)与深圳市宏盛物流
有限公司(卖方)签订《深圳市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 车辆转
让协议》。车辆车牌号码:粤 B8CB09;成交价:人民币 49300
元;第九条约定:买方提车之后,该车出现的事故、违章、违规
[1] 吕*伟,男,身份证号码:440……8,广东省鹤山市*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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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均由买方承担全部责任,提车之前出现的事故、违章、违规等
均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约定:补充条款:不用交公司
管理费,保险买方自行购买。
(2)2025 年 3 月 6 日,吕*伟(甲方)与李*明[2](乙方)
签订《车辆买卖协议》。车辆车牌号码:粤 B8CB09;成交价:
人民币 38000 元;协议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因该车引起的一
切交通事故,违章罚款等行政规费等均由甲方承担;自协议签字
并交付车辆之日,该车的所有权及一切权益,风险等均归乙方承
受,因该车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罚款等行政规费,保
险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等均由乙方单独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
系。如在该车交付后,乙方转卖该车,以后发生的一切纠纷,赔
偿等事宜均与甲方无关。
4.车辆装载情况。事发时车辆装载货物为钢筋。事发后对粤
B8CB09 号轻型自卸货车及车上货物进行称重,结果为:7270kg;
对粤 B8CB09 号轻型自卸货车进行称重,结果为:3360kg;超载
161.54%。车辆核定载人数为 2 人,事发时只有司机 1 人。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李*华,男,汉族,1961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40……2,住址:广东省鹤山市……。准驾车型:C1C6E,驾驶
证初次领证日期:1983 年 4 月 19 日,驾驶证核发机关:广东省
江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长期;事发时驾驶证状态正
[2] 涉事司机李*华的儿子,男,身份证号码:440……5,广东省鹤山市*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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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经查,李*华 5 年内有 7 条交通违法,均已处理。在事故中
系粤 B8CB09 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无伤害。
2.陈*良,男,汉族,1955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
4,住址:广东省鹤山市……。退休工人,事发时系自行车车主,
在事故中受伤送院救治无效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死亡。
(三)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鹤 山 市 古 劳 镇 沃 记 钢 材 经 营 部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2440784MA4WR61G49,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7
年 06 月 29 日,经营者:李*华[3],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
场所:鹤山市古劳镇连南村民委员会罗江围罗江村新堂腾飞足球
侧,经营范围:零售:钢材,五金;钢材加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0 月 21 日 11 时 20 分许,李*华驾驶粤 B8CB09 号
轻型自卸货车沿鹤山市沙坪街道新环路从人民西路往雅图仕大
桥方向行驶,至新航路新环路东 20 米路段时,向右驶出新环路
往新航路方向行驶过程中,货车车头右侧碰撞沿新环路非机动车
道同向直行由陈*良驾驶的自行车,导致陈*良及自行车倒地,造
成陈*良受伤送院救治无效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死亡及自行车损
坏。
(五)事故现场道路及天气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鹤山市沙坪街道新航路新环路东 20 米路段,
[3] 李*华,男,身份证号码:440……2,系事故中涉事货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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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设施为中央绿化带,道路设置单向两条机动车道,一条非机
动车道。路面标志标线清晰齐全,沥青路面完好,道路交通设施
和防护正常。事发时,天气晴、视线良好。
(六)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陈*良 1 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
号)等规定,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 753046.72 元。
(七)政府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暂未发现政府相关部门在安全生
产监管履职方面存在问题。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派出所、消防救援及 120 急救中心
等有关部门单位派员到现场开展救援。
(一)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2025 年 10 月 23 日 11 时 22 分,江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110
报警台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立即指派交管大队民警前往处警,
同时医疗机构前往救援。11 时 37 分,交管大队民警到达现场;
11 时 47 分,鹤山市人民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
民警到场后立即对现场进行围蔽并做好交通管制工作,同时
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救护车到场后将伤者送至鹤山市人民医院
救治。12 时 27 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现场恢复正常行车。
(二)事故善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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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等部门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
事故各项善后有序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依法送达当事
人、家属。陈*良的遗体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火化,死者家属情
绪稳定。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以及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及时赶赴
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现场救援工作组织有力、措施得
当,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经评估,鹤山市沙坪街道“10·21”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流转通畅,应急响应迅速、程
序正确,现场救援处置合理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事故直接原因是:李*华驾驶
货车上道路行驶,在向右驶出道路的过程中未让在非机动车道内
正常行驶的自行车优先通行。
(二)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事故相关人员检验鉴定情况
(1)鹤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现场对李*华进行酒
精呼气测试,排除酒驾、毒驾嫌疑。
(2)鹤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
心对陈*良进行尸体进行解剖和死亡原因鉴定,鉴定意见是:陈*
良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胸部组织脏器损伤出血导致创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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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涉事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鹤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对
涉事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结果如下:粤 B8CB09 号轻型
自卸货车制动系统未检见异常;粤 B8CB09 号轻型自卸货车转向
系统未检见异常:粤 B8CB09 号轻型自卸货车前左右雾灯缺失,
左后转向灯、右后刹车灯及右后尾灯失效,灯光系未检见其他异
常。
(三)其他因素排除
根据调查,2025 年 10 月 21 日 11 时许,李*华独自一人驾
驶粤 B8CB09 号轻型自卸货车从鹤山市古劳镇沃记钢材经营部
出发,然后沿着新环路往人民西路行驶,在人民西路与新环路交
叉路口掉头往雅图仕大桥方向行驶,在 11 时 20 分许行驶至事发
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发生前李*华驾驶粤 B8CB09 号
轻型自卸货车行驶约 20 分钟,排除李*华连续驾车超过 4 小时导
致疲劳驾驶的情况。
(四)间接原因
1.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李*华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上路行
驶[4];对所驾驶车辆的安全检查不到位[5],未检查发现并及时处
置车辆灯光系统前左右雾灯缺失,左后转向灯、右后刹车灯及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
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
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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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尾灯失效的隐患问题。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鹤山市古劳镇沃记钢材经营部
作为涉事车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6],未对驾驶员、搬运工等从业
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7],驾驶员、搬运工等从业人员未对
涉事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进行核验。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鹤山市古劳镇沃记钢材经
营部作为涉事车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有效落实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8],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粤 B8CB09 号轻型自卸货车存在
的车辆灯光系统前左右雾灯缺失,左后转向灯、右后刹车灯及右
后尾灯失效以及车辆超载的事故隐患问题。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李*华,粤 B8CB09 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车致一人死
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6]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包括下列主体:
(一)港口、公路铁路货运站、物流园区、大宗物品交易市场等生产经营单位;(二)矿山、钢铁、水泥及水泥
制品、有色金属制品、重型装备等生产经营单位;(三)建筑工地、砂石料场、混凝土搅拌站等生产经营单位;
(四)其他货物装载起运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第六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
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一)按照规定安装合格的超限超载检测、监控等设备;(二)对货物装载
或者货车放行情况进行登记,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三)其他发现、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的技术、管
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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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三十三条[9]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鹤山市公安局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对该案立刑事案件侦查。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
鹤山市古劳镇沃记钢材经营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建议由鹤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属地镇(街)要深刻吸取本
次事故教训,切实提升政治站位,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更高
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全面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和
遏制同类事故发生。
(一)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压实主体责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
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精神,把安全
生产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车辆制动系统、灯光系统、
转向系统等关键部位进行定期检查,若发现隐患要立即停运整
改;要建立健全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强化车辆驾驶员
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培训并对培训做好
记录和总结。监管部门和属地镇(街)要通过联合检查等方式形
成合力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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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责任担当,加强道路交通监管职责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和属地镇(街)要举一反三,按职
责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以及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开展隐患排查,
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
国道、省道、城区道路等重点道路的路面管控力度,强化路面执
法执勤工作,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超速超载、危险驾驶、非法改装
等交通违法行为,尤其要加强对于营运、货物运输车辆的违规行
为的检查力度,强化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营造安全、有序、畅通
的道路交通环境。
(三)树牢安全意识,深化事故警示和宣传教育
相关部门、属地镇(街)要加大交通安全的宣传力度,把深
化交通安全教育和放大事故警示相结合,通过剖析典型交通安全
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源头治超的宣
传教育,提升群众的交通安全文明守法意识;可以通过拓宽宣传
渠道的方式,扩大宣传面,切实提高群众的思想认识,树牢安全
发展理念,坚决筑牢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