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莲城“6·17”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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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7日11时07分,文山州广南县遂宁-麻栗坡(遂麻线)1439公里100米路段(莲城镇坝汪村路段)发生一起重型罐式货车碰撞排队等候通行的9辆各类车辆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8人受伤,10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65.38万元。事故发生后,广南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全力救治伤员、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并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民医院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现场管控、医疗救治、舆情引导和善后处置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6月18日成立了由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人社局、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广南大队、广南县公路分局、县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广南县“6·1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一案三查”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广南莲城“6·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缺失,车辆超载运输且行驶系不合格导致车辆制动效能大幅降低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1.事故车辆情况(1)肇事车辆桂LC33xx号重型罐式货车车辆基本技术参数情况:桂LC33xx号重型罐式货车,外廓尺寸:11995mm(长)、2500mm(宽)、3995mm(高),使用性质:货运,登记所有人:刘某,住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东大道194号xx栋xxx室,品牌:运力牌,车辆型号:LG5315GFLxx,车辆识别代号:LZZ1BXXG3KA53xxxx,发动机号:MC13.54-50,核定载人数:2人,实际载人:1人。行驶证证芯编号:45X003701xxxx。整备质量:17400kg,核定载质量:13470kg。发生事故时,该车罐体内载有57290kg散装水泥。车辆保险情况:该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间自2025年5月2日00时00分起至2026年5月1日24时00分止,保险单号:80301451088202500xxxx,保险公司名称: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该车的商业保险期间自2025年5月2日00时00分起至2026年5月1日24时00分止,保险单号:80311451088202500xxxx,保险公司名称: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车损险:207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2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100000元。车辆注册登记情况:该车于2020年4月28日在百色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登记注册,所有人:xx县xx运输经营部,经营者:周xx。车辆牌号:桂LC33xx。后该车经过两次变更转移登记,第一次于2024年4月28日转让给百色市那坡xx混凝土有限公司,车牌号变更为:桂LC98xx。第二次于2025年3月5日转让给刘某,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车牌号变更为:桂LC33xx。该车于2025年3月11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编号:桂交运管百字45100004xxxx,经营许可证号:45100002xxxx,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发证机关:百色市交通运输局。车辆检审情况:桂LC33xx重型罐式货车最近一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3月5日,承检单位百色交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经查询,该车安全技术检验各项参数均合格。车辆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情况:该车于2025年3月5日车辆检审时由代办人员以300元的价格安装了深圳市国脉畅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北斗终端。经查询该车的行驶轨迹,该车于2025年6月17日凌晨1时许自文山xxxx厂(位于砚山县xx镇xxx)出发后定位数据一直正常上线,行驶至广南县G246国道新纪元中学附近路段定位数据丢失后就一直未见上传数据。交通肇事情况:经查询,桂LC33xx重型罐式货车近三年无一般程序交通肇事记录。(2)其他受损车辆①云H1Z7xx轻型栏板货车:所有人:冯某某,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坝美镇xx村民委员会木检x组xxx号,品牌:长安牌,车辆型号:SC1027SAC5,车辆识别代号:LSCAB23R6HG14xxxx,发动机号:JL473Q,核定载人数:5人,实际载人:2人;该车于2017年9月14日在云南省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该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间自2024年12月13日00时00分起至2025年12月12日24时00分止,保险单号:124660507202402xxxx,保险公司名称: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②云HAZ3xx号小型轿车:所有人:黄某,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莲城镇xx社区xxx街xx号,品牌:东风雪铁龙牌,车辆型号:DC716xxxx,车辆识别代号:LDCC13L269007xxxx,发动机号:N6A 10xxxx PSA,核定载人数:5人,实际载人:1人;该车于2009年12月8日在云南省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该车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另案处理)③云H0209xx号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广南x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广南县莲城镇北宁路与桃园路交叉口,品牌:金龙牌,车辆型号:XMQ6821CGBxxxx,车辆识别代号:LA9LC20F6NDLAxxxx,发动机号:TZ370XSKxxxx,核定载人数:36人,实际载人:20人;该车于2022年12月16日在云南省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该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间自2024年12月14日00时00分起至2025年12月13日24时00分止,保险单号:AKUMFYMCTP24B002xxxx,保险公司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④云H0206xx号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广南x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广南县莲城镇北宁路与桃园路交叉口,品牌:金龙牌,车辆型号:XMQ6821CGBxxxx,车辆识别代号:LA9LC20F1PCLAxxxx,发动机号:TZ370XSKxxxx,核定载人数:36人,实际载人:15人;该车于2024年12月13日在云南省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该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间自2024年12月10日00时00分起至2025年12月9日24时00分止,保险单号:AKUMFYMCTP24B002xxxx,保险公司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⑤云HNE5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陆某某,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珠琳镇xx村民委xx小组xx号,品牌:本田牌,车辆型号:SDH1xx-53,车辆识别代号:LALPCJ702D320xxxx,发动机号:SDH15xxxx-2,核定载人数:2人,实际载人:1人;该车于2014年1月22日在云南省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该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间自2025年5月7日11时17分起至2026年5月7日11时17分止,保险单号:PDFC2553012705000000xxxx,保险公司名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砚山支公司。⑥云H77Vxx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廖某,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坝美镇xx村民委员会xx小组xxx号,品牌:江铃牌,车辆型号:JX646xxxx,车辆识别代号:LVXCAHBA3KS00xxxx,发动机号:LW4xxxx,核定载人数:5人,实际载人:2人;该车于2020年12月10日在云南省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该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间自2024年12月9日00时00分起至2025年12月8日24时00分止,保险单号:AKUM027CTP24B005xxxx,保险公司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⑦云H8T5xx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侬某某,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坝美镇xx村民委xxx小组,品牌:传祺牌,车辆型号:GAC6450Axxxx,车辆识别代号:LMGAC1G83K152xxxx,发动机号:4A15xx,核定载人数:5人,实际载人:1人;该车于2019年2月11日在云南省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该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间自2025年1月30日00时00分起至2026年1月29日24时00分止,保险单号:PDFA2453010232000000xxxx,保险公司名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⑧云H217xx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广南xxxxxx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莲城镇xx社区xxxxx旁,品牌:豪沃牌,车辆型号:ZZ3257N434HE1,车辆识别代号:LZZ1ELVF6LA56xxxx,发动机号:MC11.xx-xx,核定载人数:2人,实际载人:1人。该车总质量25000kg,整备质量12310kg,核定载质量12560kg;发生事故时,该车货厢内载有34300kg石料。该车于2020年7月28日在云南省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该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间自2024年8月23日00时00分起至2025年8月22日23时59分止,保险单号:PDZA20245326000013xxxx,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超载行为已另案处理)⑨云H7T5xx号小型轿车:所有人:农xx,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坝美镇xx村委会xx小组,品牌:别克牌,车辆型号:SGM7103xxxx,车辆识别代号:LSGKE54A6JW16xxxx,发动机号:Lxx,核定载人数:5人,实际载人:1人;该车于2018年8月20日在云南省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该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间自2024年8月21日00时00分起至2025年8月20日24时00分止,保险单号:PDFA2453012720000000xxxx,保险公司名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南支公司。2.车辆驾驶人及伤亡情况(1)刘某,男,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50812xxxx,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南屏镇xxx村民委xxx小组,持“B2D”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60036xxxx,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2月28日,有效期止:2030年2月28日,发证机关:云南省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原持有C1D类机动车驾驶证,2022年3月17日在文山州xx驾校申领增驾B2D类驾驶证。系桂LC33xx号重型罐式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受伤。道路运输资质:《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证件号:53262719850812xxxx,发放机关:文山州交通运输局,初领日期2022年5月9日,有效期2022年5月9日至2028年5月8日,最近诚信考核日期2020年2月28日,有效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经查询该驾驶人违法信息,刘某有39条违法记录为已处理状态,其中刘某驾驶桂LC33xx号重型罐式货车没有违法记录。交通肇事情况:经查询,刘某近三年无一般程序交通肇事记录。涉及的检验鉴定情况:送检驾驶人刘某的血液中未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及毒物。(2)侬某某,男,壮族,1990年7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00720xxxx,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坝美镇xx村民委xxx小组,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62707xxxx,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12月11日,发证机关:云南省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系云H8T5x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在事故现场经抢救无效死亡。(3)彭某某,女,汉族,1969年3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690309xxxx,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莲城镇xx社区坡背后xx号,系云H0209xx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伤。(4)符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41025xxxx,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莲城镇xx村民委xxx小组x号,系云H0209xx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伤。(5)罗某某,女,壮族,1965年7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650707xxxx,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坝美镇xx村民委xx小组,系云H0209xx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伤。(6)王某某,男,壮族,1973年8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30826xxxx,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坝美镇xx村民委员会xx小组xx号,系云H0209xx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伤。(7)何某某,女,壮族,1978年1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80108xxxx,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莲城镇xx村民委xxx村xx号,系云H0209xx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伤。(8)黄某,男,汉族,1975年1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50109xxxx,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莲城镇xx社区xxx街xx号,持“C1D”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60019xxxx,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7月20日,发证机关:云南省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系云HAZ3x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受伤。(9)陆某某,男,壮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00416xxxx,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珠琳镇xx村民xxx小组xx号,持“D”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62403xxxx,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7月16日,发证机关:云南省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系云HNE5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受伤。(10)冯某,女,壮族,1979年6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90606xxxx,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莲城镇xx村民委xx一组xxx号,持“C1D”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60073xxxx,初次领证日期:2023年4月28日,发证机关:云南省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系云H1Z7xx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11)黄某某,男,汉族,1974年1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41124xxxx,住址:广西宾阳县芦圩镇xx村委会xxx村xx号,持“A1A2E”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80009xxxx,初次领证日期:2001年6月15日,发证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系云H0209xx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12)韦某某,男,壮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70820xxxx,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坝美镇xx村民委员会xx小组,持“A1”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60017xxxx,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12月22日,发证机关:云南省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系云H0206xx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13)廖某,男,壮族,1977年7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70704xxxx,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坝美镇xx村民委员会xx小组xxx号,持“B2E”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60023xxxx,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7月16日,发证机关:云南省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系云H77Vx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14)杜某某,男,汉族,1991年9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10902xxxx,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莲城镇xx社区xxx村xxx号,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60029xxxx,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10月16日,发证机关:云南省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系云H217xx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15)李某某,女,壮族,1987年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70212xxxx,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坝美镇xx村民委xx小组,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60073xxxx,初次领证日期:2020年6月4日,发证机关:云南省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系云H7T5x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3.事故发生单位情况名称:无,经营者:刘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02MAECxxxxxx x-x,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乡xx村xxxxx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注册日期:2025年3月5日,登记机关:百色市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事故路段养护施工单位情况基本情况:云南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3560xxxxxx,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5年9月21日,住所:云南省昆明市xx路xxx号x幢x-xxx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等(详见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资质情况:xxx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取得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5355xxxx,有效期至2025年9月13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5年9月13日);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5年9月13日);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5年9月13日)。于2022年1月1日取得了云南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云-GY-91530000356028xxxx,有效期: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1日,技术负责人:杨某某,资质类别及等级: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桥梁养护甲级资质;隧道养护甲级资质;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以上资质有效期均为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1日。xxx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取得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云)JZ安许证字[2018]xxxxxx,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4年3月15日至2027年3月31日。中标情况:xxx公司于2025年4月7日收到广南公路分局的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GC532600202500081xxxxxx。于2025年4月9日与广南公路分局签订公路养护项目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项目实施情况:2025年4月9日,xxx公司成立公路养护项目项目经理部,腾某某任项目经理,田某某任项目总工,杨某某任公路工程师,杨某桓任质检工程师,王某某任测量工程师,王某某任试验工程师,葛某某任财务负责人,郭某任安全工程师。2025年4月7日,xxx公司为该项目施工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2025年4月9日,xxx公司与官渡区文林劳动防护用品经营部签订了安全物资采购合同;编制了针对该项目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审通过;文山公路局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小组向xxx公司发送工程开工令,限定2天内开工;所有xx类xx台(辆/部)机械设备全部到场;所有项目经理部人员全部到场;xxx公司提交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申请表、审批表,共计资金81140元,审批通过;提交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申报表,涉及xx类xxxx件,审批通过;杨xx领取安全物资18类1092件;xxx公司向质量小组提交到场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报验单,审批通过;xxx公司向质量小组提交两个工段的开工申请报告,均审批通过;xxx公司向广南公路分局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内容含预防性养护和绿美公路维护,建设单位意见为“经检查,人、机、材已就位,各项工作满足开工条件,同意开工”,审批通过。5.货运源头企业基本情况文山xxxx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5920xxxxxx,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经营范围:水泥生产,地址:文山州xx县xx镇xxx,成立日期:2012年4月9日。事发当日刘某驾驶的桂LC33xx号重型罐式货车所载的57290kg散装水泥全部系6月17日凌晨1时左右刘某驾驶车辆出示装货的二维码,到该公司自行装载。(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事故发生单位为个体工商户,无冠名号,仅经营者1人(同时为桂LC33xx重型罐式货车驾驶员),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三)事故发生经过经查看厂内视频监控显示,2025年6月17日凌晨1时左右,刘某驾驶桂LC33xx重型罐式货车出示托运公司提供的装货二维码,自行到文山xxxx有限责任公司装载57290kg散装水泥。1时43分47秒,刘某驾驶桂LC33xx重型罐式货车从文山xxxxxx有限责任公司驶出。随后沿G323国道向砚山方向行驶,行至维摩后转入G248国道继续向砚山方向行驶,凌晨2时30分许,行至稼依镇海子边时,停车休息。凌晨5时41分许,自休息地点启动车辆继续沿G248国道行驶,至砚山后转入G323国道向阿猛方向行驶,行经阿猛镇后沿卡阿线、八卡线至珠琳镇,接S312省道向广南方向行驶,行至土锅寨接G246珠西公路向广南坝美方向行驶。10时21分40秒,行至广南县八车道坡筐村时,GPS定位器故障中断,刘某继续驾驶桂LC33xx沿G246珠西公路沿广南坝美方向行驶。11时07分许,行驶至遂宁-麻栗坡(遂麻线)1439公里100米路段(莲城镇坝汪村路段)时,车辆失控后与前方因道路施工正在等候放行的黄英驾驶的云H1Z7xx9号轻型栏板货车左侧货厢相撞,随后与前方因道路施工等候放行的黄某驾驶的云HAZ3xx号小型轿车左侧车身尾部相撞,后与对向车道黄某某驾驶的云H0209xx号大型普通客车左侧车身尾部相撞,后该车又与等候放行的韦某某驾驶的云H0206xx号大型普通客车左侧车身(碰撞后云H0206xx号大型普通客车向前推行与前方等候放行的陆某某驾驶的云HNE5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尾相撞)、等候放行的廖某驾驶的云H77Vxx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车身相撞,之后桂LC33xx号重型罐式货车车头又与等候放行的侬某某驾驶的云H8T5xx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撞并推行云H8T5xx小型普通客车车头与等候放行的杜某某驾驶的云H217xx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后云H217xx号重型自卸货车因受到碰撞前滑,车头左侧与对向车道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云H7T5xx号小型轿车左侧车身前部相撞。事故造成侬某某现场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黄某、彭某某、符某某、罗某某、陆某某、王某某、何某某8人受伤,以及10车不同程度受损。(四)事故现场道路及天气情况事故现场道路为国道246线(遂宁-麻栗坡)广南县境内,道路系下长坡连续转弯道路(8公里连续下坡,坡道始点位于K1442+200m,始点至事发地段约3公里),该段道路有连续下长坡低挡慢行等提示牌(7块)及限速40公里每小时的限速牌(2块),路面均渠化道路中心虚实线、道路边缘线及震荡线,道路两侧路段均建有混凝土护栏。事故现场位于K1439+100m处,现场道路呈西南转东北走向,西南至广南县城方向,东北至坝美镇方向。道路中心划有黄色虚线分隔车道;道路西侧车道宽度为340cm,道路东侧车道宽度为340cm;道路两侧路肩宽均为60cm;道路东、西两侧水沟宽60cm,深60cm;道路由广南县城到坝美镇方向为下坡,坡度i=3%;道路东、西两侧为山体。经查询,遂宁-麻栗坡(遂麻线)K1434-K1442路段近三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81起,共造成死亡5人,受伤34人。其中一般程序8起,死亡5人,受伤9人;简易程序73起,受伤25人,属于事故多发路段。经测量,遂麻线K1439+349m有一块施工警示标志;遂麻线K1439+319.6m有一块“前方施工 减速慢行”的施工警示标志;遂麻线K1439+95m有一块“限速20”的施工警示标志;遂麻线K1438+905m有一块“线性诱导”的施工警示标志。遂麻线K1439+137m设有一块“长下坡路段”的警示牌。当日,遂麻线K1437+500m至K1438+900m路段有路面修复施工,采取单边放行方式开展交通管制,事故车辆行驶方向为管制禁止通行方向。事故发生时天气阴,路面干燥,视线良好。(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8人受伤,10车不同程度受损,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W1-86),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65.38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90.62万元;丧葬费:5.74万元;抚恤费:49.10万元;医疗费:3.49万元;固定资产损失:16.43万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2025年6月17日11时15分,广南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黄某某报警称:“在广南县莲城镇那秧村路段,一辆大车与多车相撞,请出警!”。指挥中心立即指令交警大队出警处置,应急、消防、医疗等部门同时响应,同步赶赴现场处置。(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11时27分许广南县人民医院9辆救护车及30余名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抢救并及时将8名伤员送往广南县人民医院救治。11时30分许,广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后立即设置安全防护、划定警戒区域,疏导现场交通。11时30分许,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带领公安、应急、交通等相关部门到达现场指导救援。11时47分许,广南县消防救援大队3车12人到达现场共同开展救援工作。事故现场勘查于18时30分许结束,随后开展道路清障等工作,19时30分事发路段全面恢复交通。(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侬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何某某于当天检查无碍出院,刘某、陆某某于6月19日治愈出院,黄某于6月22日治愈出院,符某某于6月25日治愈出院,罗某某于6月28日治愈出院,彭某某于7月23日治愈出院。6月18日刘某向死者侬某某家属垫付了20000元的丧葬费,6月19日桂LC33xx号重型罐式货车投保的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向死者侬某某家属垫付了50000元的丧葬费,死者家属得到妥善安抚。(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反应迅速、靠前指挥,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均第一时间安排人员赶往现场开展应急处置,迅速解救事故受伤人员,及时将伤者送医救治,迅速清理事故现场并恢复交通,没有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灾害。本次事故处置是一次响应迅速、指挥得当、处置高效的应急救援行动。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分析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车主兼驾驶员刘某驾驶桂LC33xx重型罐式货车在开展道路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超载运输,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导致在长下坡事故多发路段车辆失控,造成连续撞击多辆正在等候放行的车辆。具体分析如下:1.车辆超载运输分析桂LC33xx号重型罐式货车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17400kg,核定载质量:13470kg。经检测该车实载货物质量:57290kg,超载率:141.35%,车辆属严重超载运输。2.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分析经鉴定,桂LC33xx号重型罐式货车第二桥、第三桥和第四桥左、右轮胎花纹不一致,行驶系不合格。轮胎花纹不一致会造成左、右轮胎与地面的附着力不均衡,导致车辆行驶稳定性下降。加之该车超载且行驶于长下坡路段,超载行驶加大了车辆下坡的惯性,使得车辆制动器制动时提供的制动力不能满足超载时的要求,从而导致制动时制动距离延长,整车制动效能大幅降低,车辆不能按照驾驶员的操作达到迅速减速及时停止。(详见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科院司鉴中心[2025]车鉴字xxx第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刘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所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长下坡路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车辆失控,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过错,认定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详见《广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3262712025000xxxx号)(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1.酒精含量测定驾驶人刘某、黄某、韦某某、黄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均为0mg/100ml,详见WAT89EC-9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机器号910018xx,记录号:013xx、013xx、013xx、013xx)。驾驶人陆某某、冯英、廖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均为0mg/100ml,详见酒安9600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仪器号9606xx,序号712、715、716)。驾驶人杜某某、李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均为无酒精,详见酒安9600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仪器号9606xx,序号713、714)。侬某某试管编号(V155910)的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乙醇检出限为5.00mg/100ml)。详见昆锦司【2025】毒(文)鉴字第10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人员伤亡鉴定情况侬某某的死亡原因鉴定:侬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头部及胸部挤压联合损伤死亡可能。详见广南公司鉴[2025]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伤者刘某、黄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均为轻伤二级,详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昆锦司[2025]法(临)鉴字第24xx、24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伤者彭某某、符某某、陆某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均为轻微伤,详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昆锦司[2025]法(临)鉴字第24xx、24xx、24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伤者罗某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未达轻微伤,详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昆锦司[2025]法(临)鉴字第24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情况桂LC33xx号重型罐式货车经鉴定,该车转向系肇事前功能有效;该车制动系肇事前功能有效;该车前照灯、转向灯和制动灯肇事前功能均有效;该车喇叭装置肇事前功能有效;该车行驶系不合格;经检测,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存在;该车肇事前在通过一条车道分隔线黄线距离(视频显示时间11:07:31第01帧至11:07:31第07帧)的平均速度约为36km/h。详见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科院司鉴中心[2025]车鉴字0xx第01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车辆载货质量计算报告桂LC33xx号重型罐式货车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17400kg,核定载质量:13470kg,实载货物质量:57290kg,肇事时所载货物超载率:(57290-13470)÷31000×100%=141.35%。(三)间接原因分析1.刘某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分析刘某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从事道路运输行业,作为道路运输的经营者,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保障运输车辆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的投入,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意识淡薄。2.云南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分析xxx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事故路段的养护施工,施工进场后,仅在每天施工前进行短暂的安全交底,未认真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现场项目施工的实际主要负责人徐xx、刘xx,未取得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xxx公司在施工路段预告警示标志至其施工区域的线性诱导处的距离为444m,不符合其制定的保通方案中第5页600m的规定。保通人员的布设不符合其制定的保通方案中第3页“2.保通人员值守点及安全保通人员布设”的规定,保通员配置不足,导致驾驶员在经过该施工路段时,提前预判不足。3.文山xxxx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主体责任分析文山xxxx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未认真履行货运源头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罐式货车进场装载水泥时均由驾驶员自行取卡、装车、过磅、出厂,货运源头单位把关形同虚设,巡查检查走过场,对超载行为未采取制止、卸载等有效措施,长期放任超载行为发生,货运源头管控责任落实不到位。四、有关职能部门存在的问题(一)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山支队广南大队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山支队广南大队负责广南辖区内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国道、省道公路道路养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2025年以来共计对进站货运车辆检测39322辆,检测超限超载车辆34辆,编制了广南县辖区内路政巡查计划并进行了巡查,同时对涉路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制作了相关检查记录。道路养护施工具有临时性、流动性,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山支队广南大队在对施工路段巡查检查时,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负责人不具备安全管理资质和施工现场管理不符合保通方案的要求,涉路施工安全检查工作存在短板。(二)广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广南县行政区域内的交通秩序维护、上路巡逻检查、依法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等职责。2025年以来,共计查处道路运输超速96起、超员944起、超载485起在一定程度上对交通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事故当天早上,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部署警力在夕板路段,桃源大道出城方向路段,环城东路桃源天下路段,曹家坝路段设置交通违法查缉点查处交通违法,桂LC33xx号重型罐式货车进入广南县行政区域后,未经过交通查缉点,以至于交管大队未能及时检查发现并制止该货车的超载行为,对重点区域的路巡路查工作警力安排有短板。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刘某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桂LC33xx重型罐式货车驾驶员,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刘某刘某作为道路运输单位的投资和经营人,安全投入不足,不具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载运输。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广南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2.云南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广南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3.文山xxxx有限责任公司文山xxxx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未对货物装载超载有效管理,对驾驶员自行超限装载货物的行为未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广南县安委办将相关情况通报砚山县安委办,责成属地监管部门对文山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三)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建议广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向县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广南县安委办对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山支队广南大队进行约谈。六、事故主要教训(一)个体运输经营者安全意识薄弱。事故车辆所有人兼驾驶人刘某以个体工商户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安全投入不足,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缺乏基本的安全教育管理,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加之严重超载、车辆技术条件不合格等因素导致事故发生。(二)部门监管存在短板。一是有关部门对货运企业的车辆动态监控、超限超载治理、公路施工安全监管等方面存在监督检查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涉事货车超载率高达141.35%,暴露出货运源头企业(文山xxxx有限责任公司)在货物装载环节管理松散,未严格执行称重查验制度,任由驾驶员自行操作,导致超载车辆轻易上路。(三)养护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云南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具备相应资质,但在实际施工中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主要负责无相关资质,未按方案设置施工警示标志,落实公司所制定的保通方案不到位,事故隐患突出。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一)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行为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强化督促货运源头企业严格落实称重、验票、登记制度,严禁超载车辆出厂(场)。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对超载车辆依法从严处罚并追溯源头责任。(二)规范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施工企业必须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设置警示标志、渠化交通,并针对不同施工路段制定专项保通方案。严禁使用无资质人员上岗作业,加强施工前安全交底和现场巡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严禁施工管理无资质上岗。(三)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公路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系统互联、信息互通,实现车辆动态、施工许可、违法记录等信息实时同步。完善联合执法程序,定期开展跨部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强对高风险路段、大型货运车辆、施工现场、货运源头企业的协同巡查与执法。推动统一执法标准与证据互认,提升案件查处效率。(四)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利用广南县“千村万户”一户一明白人工程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新媒体平台、公益广告、村组宣讲等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针对驾驶员定期组织安全培训与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对施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加强岗前安全教育和责任法律意识培训。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施工人员、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意识。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国务院部门网站 省内各级政府网站 州本级网站 县市区网站 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莲城镇广南大道668号 邮政编码:663300主办:广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6-5151366 传真:0876-5152774滇ICP备0500754 ; //站点编号(请勿随意更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