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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8.2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广南县应急管理局(广南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 发布:2024-11-13 类型: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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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8 月 22 日 覃某某 、 陆某某 、 张某 道路交通事故案,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受理,由办案民警龙 某某 、娄 某某 负责调查,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情况,已经查证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具备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1 . 覃某某 ,女,公民身份号码: 452224 XXXXXXXX 0523 ,住址:广西隆林县 XX 镇 XX 社区 XX 路 XXX 号,持有 C1 类机动车驾驶证,系肇事桂 LJV XXX 号小型轿车驾驶人。 2. 陆某某 ,男,公民身份号码: 532627 XXXXXXXX 003X ,住址:云南省广南县 XX 镇 XX 社区 XX 村 X 号,持有 A1D 类机动车驾驶证,系肇事云 H020 XXX 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3 . 吴某某 ,女,公民身份号码 452631 XXXXXXXX 2389 ,住址:广西隆林县 XX 镇 XX 路 XX 号,系肇事桂 LJV XXX 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在事故中死亡。 4 . 张某 ,女, 532627 XXXXXX 2927 ,住址:云南省广南县 XX 乡 XX 村民委商贸街 XXX 号,驾考学员,系肇事云 H6 XXX 学号小型轿车驾驶人。 5 . 农某某 ,男, 532627 XXXXXXXX 4137 ,住址:云南省广南县 XX 镇 XX 村民委 XXX 小组,持有 B2E 类机动车驾驶证,系肇事云 H6 XXX 学号小型轿车随车教练。 ( 二 ) 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 . 桂 LJV XXX 号小型轿车 机动车所有人: 覃某某 ,身份证明号码: 452224 XXXXXXXX 0523 ,登记住址:广西隆林县 XX 镇 XX 社区 XX 路 XXX 号。肇事驾驶人: 覃某某 ,公民身份号码: 452224 XXXXXXXX 0523 。厂牌型号:吉利牌 /JL7151 XXX ,车辆识别代号: LB37624S4KL072 XXX ,发动机号: K4CA3218 XXX ,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客: 5 ,实际载客: 2 ,总质量: 1507kg ,初次登记日期: 2019-09-24 ,检验有效期止: 2025-09-30 ,发证机关:桂 L ,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强制保险。 2 . 云 H020 XXX 号大型普通客车 机动车所有人:广南 XX 农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627790280 XXXX ,登记住址:广南县莲城镇 XX 路与 XX 楼 交叉口。肇事驾驶人: 陆某某 ,公民身份号码: 532627 XXXXXXXX 003X 。厂牌型号:金龙牌 /XMQ6821CGBE XXX ,车辆识别代号: LA9LC20F6NDLA6 XXX ,发动机号: EMLK220921 XXX ,使用性质:公交客运,核定载客: 36 ,实际载客: 31 ,总质量: 14000kg ,初次登记日期: 2022-12-16 ,检验有效期止: 2024-12-31 ,发证机关:云 H ,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强制保险。 3 . 云 H6 XXX 学号小型轿车 机动车所有人:广南 XX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627MA6KALM XXX ,登记住址:云南省广南县莲城镇 XX 社区 XX 村。肇事驾驶人: 张某 (驾考学员),公民身份号码: 532627 XXXXXXXX 2927 ,随车教练: 农某某 ,公民身份号码: 532627 XXXXXXXX 4137 。厂牌型号:大众牌 /FV7150FC XXX ,车辆识别代号: LFV2A2BS2J4603 XXX ,发动机号: H40 XXX ,使用性质:教练,核定载客: 5 ,实际载客: 2 ,总质量: 1640kg ,初次登记日期: 2018-08-10 ,检验有效期止: 2025-02-28 ,发证机关:云 H ,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强制保险。 ( 三 ) 现场道路和交通环境: 事故现场位于遂宁 - 麻栗坡(遂麻线) 1430 公里 250 米路段,潮湿沥青路面,道路呈西南至东北走向,西南至坝汪村方向,东北至打挂村方向,至打挂村方向的车道宽 355cm ,至坝汪村方向的车道宽 310cm ,道路中央划有黄色实线,道路两侧路肩宽 65cm ,东南侧路肩外设有混凝土护栏,西北侧路肩外有宽 90cm 、深 65cm 的水沟 , 弯道半径约 102 米。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8 月 22 日, 覃某某 驾驶桂 LJVXXX 号小型轿车(载 吴某某 )由坝美方向驶往莲城方向, 13 时 15 分许,车辆行驶至遂宁 - 麻栗坡(遂麻线) K1430 公里 250 米路段时遇对向 陆某某 驾驶的云 H020XXX 号大型普通客车正在超越 张某 驾驶的云 H6XXX 学号小型轿车(教练汽车,随车教练: 农某某 ), 覃某某 驾驶的车辆向左侧滑越过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导致桂 LJVXXX 号小型轿车车身右侧与云 H020XXX 号大型客车车头发生碰撞后,云 H6XXX 学号小型轿车车头又与云 H020XXX 号大型客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 吴某某 经抢救无效死亡、 覃某某 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一)交通事故的证据: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据材料。 (二)检验鉴定结论: 1 . 呼气式酒精测试 2024 年 8 月 22 日,经对肇事驾驶人 覃某某 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 0mg/100ml 。详见呼气测试结果单(机器号: 8007 XX ); 2024 年 8 月 22 日,经对肇事驾驶人 陆某某 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 0mg/100ml 。详见呼气测试结果单(机器号: 8007 XX ); 2024 年 8 月 22 日,经对肇事驾驶人 张某 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 0mg/100ml 。详见呼气测试结果单(机器号: 8007 XX )。 2 . 尸体检验鉴定 经委托广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 吴某某 的死亡原因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 吴某某 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可能。详见广南公司鉴 [2024]1 XX 号《鉴定文书》。 3 . 伤情鉴定 经聘请广南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 覃某某 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检验鉴定, 覃某某 此次损伤所致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详见广医司鉴所 [2024] 临鉴字第 1 XX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 . 车辆检验鉴定: 经聘请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云 H6XXX 学号小型汽车进行检验鉴定:(一)该车转向系合格;(二)该车制动系合格;(三)该车灯光装置前照灯、转向灯和制动灯功能有效;(四)该车行驶系各部件功能正常有效;(五)未发现该车存在导致此次事故的突发性机械故障;(六)该车通过空间位置 a 至空间位置 b 之间距离(云 H020XXX 大型普通客车车载视频画面显示时间 13 : 15:02 第 1 帧 -13:15:09 第 1 帧)的平均速度约为 26km/h 。详见交科院司鉴中心 [2024] 车鉴字 065 第 01 XX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经聘请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云 H020XXX 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验鉴定:(一)该车转向系合格;(二)该车制动系合格;(三)该车灯光装置前照灯、转向灯和制动灯肇事前功能有效;(四)该车行驶系功能有效;(五)未发现该车存在导致此次事故的突发性机械故障;(六)该车通过空间位置 a 至空间位置 b 之间距离(车载视频画面显示时间 13:15:09 第 14 帧 -13:15:14 第 15 帧)的平均速度约为 38km/h 。详见交科院司鉴中心 [2024] 车鉴字 065 第 01 XX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经聘请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桂 LJVXXX 号小型轿车进行检验鉴定:(一)该车转向系肇事前功能有效;(二)该车制动系合格;(三)该车前照灯和转向灯装置肇事前功能有效;(四)该车行驶系肇事前功能有效;(五)未发现该车存在导致此次事故的突发性机械故障;(六)该车通过空间位置 a 至空间位置 b 之间距离(云 H020XXX 大型普通客车车载视频画面显示时间 13:15:15 第 2 帧 -13:15:16 第 11 帧)的平均速度约为 55km/h 。详见交科院司鉴中心 [2024] 车鉴字 065 第 01 XX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陆某某 驾驶机动车越过中央分隔实线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覃某某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行驶速度 55km/h ,事故路段限速 40km/h )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四、 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一)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 陆某某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其在本次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和过错; 覃某某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速度 55km/h ,事故路段限速 40km/h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其在本次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和过错; 张某 、 农某某 、 吴某某 无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违法行为和过错。 (二)事故责任划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 二 ) 项之规定,建议认定 陆某某 和 覃某某 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张某 、 农某某 和 吴某某 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肇事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文明驾驶,对自身及他人的安全不负责,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预防与对策建议: 加强对各类交通参与者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力度,有针对性地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