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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4.2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广南县应急管理局(广南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 发布:2024-11-13 类型: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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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 24 日 16 时 2 分,在广南县境内阿八线 K88+550m 路段发生一起致 1 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案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受理,由办案民警杨 某某 、何 某 负责调查,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情况,已经查证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具备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情况: 1. 汪某益 ,男, 公民身份号码 : 532627 XXXXXXXX 051X ,住址:广南县莲城镇 XX 村委会 XX 小组 XX 号,准驾车型 “C1” ,档案编号: 53260080 XXXX ,状态:正常,系肇事云 HUB XXX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受伤。 2. 陈某某 ,男, 公民身份号码 :532627 XXXXXXXX 1716 ,住址:广南县 XX 镇 XX 村委会 XX 小组,准驾车型 “B2” 。档案编号: 53260020 XXXX ,状态:正常。系肇事云 H35 XXX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3. 王某 ,女, 公民身份号码 532627 XXXXXXXX 0528 ,住址:广南县 XX 镇 XX 村委会 XX 小组 X 号,在事故中死亡,系云 HUB XXX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 (二)肇事车辆情况: 1 、肇事车辆号牌: 云 HUBXXX ,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汪 某 福,核定载人数: 2 人,实载 2 人,品牌型号:建豪牌 /JH150-15 ,车辆识别代码: LUHPCKF02F00Z XXXX ,发动机号码: FJF0Z1456 ,该车于 2016 年 3 月 9 日在云南省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3 月,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自 2024 年 4 月 12 日至 2025 年 4 月 12 日止。 2 、肇事车辆号牌: 云 H35XXX ,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 文山市 茂盛物流有限公司,核定载人数: 2 人,实载 1 人,品牌型号:陕汽牌 SX32505C434 ,车辆识别代码: LZGCL2Z48MX03 XXXX ,发动机号码: 3121C024137 ,该车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在云南省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 (三)现场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广南县境内阿八线 K88+550m 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广南县城方向,北至那朵方向,路面为干燥沥青,有效路面全宽 690cm ,道路中心无标线,道路两侧均有宽 40cm 的硬路肩,事故现场北侧是一弯道半径为 4814cm 、坡度为 5% 的急弯,中心现场为坡度为 2% 的直线路段,道路西侧路肩外是深 60cm 、宽 40cm 的排水沟。 二、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4 月 24 日, 汪某益 醉酒后驾驶 云 HUBXXX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 王某 )从那朵驶往广南方向, 16 时 2 分行驶至广南县境内阿八线 K88+550m 路段在超车时与道路上停放的农耕机车厢发生碰撞,碰撞后摩托车发生侧翻导致 汪某益 、 王某 和摩托车向右前方滑行, 王某 在滑行过程中被 陈某某 驾驶的 云 H35XXX 号重型自卸货车碾压致当场死亡、 汪某益 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一)交通事故的证据: 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意见,案件的 其它 相关材料等证据。 (二)检验鉴定意见: 1 、尸体检验鉴定:死者 王某 系胸腹部联合挤压损伤死亡可能,详见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广南公司鉴 [2024] 8 X 号《鉴定意见书》。 2 、车辆技术鉴定: 云 HUBXXX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转向系合格、制动系肇事前功能有效,未发现导致事故的突发性机械故障,车速无法计算,详见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科院司鉴中心 [2024] 车鉴字 06 X 第 01 XX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 云 H35XXX 号重型自卸货 车车 经鉴定,该车转向系和制动系均合格,肇事时的车速无法计算,详见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科院司鉴中心 [2024] 车鉴字 06 X 第 01 XX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 血液乙醇含量鉴定:驾驶人 汪某益 的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 成份 ,含量为 100.77mg/100ml ;详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昆锦司 [2024] 毒(文)鉴字第 87 X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 驾驶人 汪某益 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 92mg/100ml ,详见 WAT89EC- X 号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的检测单(机器号: 91001820 ,记录号 :011 XX ) 。 驾驶人 陈某某 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 0mg/100ml ,详见 WAT89EC- X 号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的检测单(机器号: 91001820 ,记录号 :011 XX )。 (三)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1. 汪某益 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超车时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 陈某某 驾驶载货 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一)当事人过错及交通违法行为: 1. 汪某益 实施了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过错; 汪某益 实施了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是其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2. 陈某某 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过错 。 陈某某 实施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 超过最大允许 总重量 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 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其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 3. 王某 实施了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是其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二) 事故责任划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 二 ) 项之规定,建议认定 汪某益 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陈某某 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王某 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五、 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此事故中驾驶人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按照要求安全驾驶,给道路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同时行人的交通安全防范意识欠缺,建议加强对群众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