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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胜期纳“9·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永胜县应急管理局(永胜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发布:2026-04-29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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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安全生产信息 9516358a31dd4963ae4518562f6a3850 永胜期纳“9·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永胜期纳“9·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12-04 17:55 2024年9月6日15时42分,永胜县期纳镇境内永胜-祥云(永祥线)36公里960米处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致1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10月9日,永胜县应急管理局接市应急管理局电话告知,经省应急管理厅与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统计系统信息数据比对,永胜县期纳镇9月6日发生一起十二类车辆道路交通亡人事故。收到信息后,永胜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0月21日,永胜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永胜期纳“9·6”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和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队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总工会、期纳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和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调查询问当事人和现场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认真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事故发生后,永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期纳中队,及时介入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9·6”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报告,永胜期纳“9·6”事故是一起因徐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进出与学校及村、镇连接的路口时,未减速、观察瞭望,避让其他车辆;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路段处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李某在交叉路口处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造成的三方同等过错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车辆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车辆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车辆品牌型号:金彭牌JP500DQZ,车辆识别代号:K21040005942,电机号:210507M9318,所有人:徐某某,住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期纳镇大沟村委会大沟村14号,该车未注册登记。 2.川D718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欧曼牌BJ4259L6DLL-05,车辆识别代号:LRDS6PGC6PR023293,发动机号:77593818,机动车车主:王某某,车辆与攀枝花市安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经营,登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沙江大道西段190号浩瀚物流中心宾馆C210号,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11月2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1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使用性质:货运,保险有效期止:2024年11月27日,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强制保险单号:12635313902281197731,商业保险单号:12635313902281197728。川FE818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车辆品牌型号:龙恩牌LHE9401XXY,车辆识别代号:LA99FRJC7M0LHE381,机动车所有人:德阳坤豪运业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绵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江苏工业园常顺路3栋2层203号,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5月1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5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32500kg。 3.云AN1773号重型厢式货车,车辆品牌型号:豪沃牌ZZ5187XXYN711GE1,车辆识别代号:LZZ1BCML8LD728828,发动机号:201007824597,机动车所有人:郁某某,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先锋路格拉斯香水小镇3栋一单元302室,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1月1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1月30日,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8670kg。 (二)肇事车辆驾驶员情况 1.徐某某,女,汉族,1964年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6404×××××,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期纳镇大沟村委会大沟村14号,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系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在该事故中死亡。 2.李某某,男,傣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719720×××××,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猛虎乡猛虎村委会福兴村31号,持有档案编号为“532300051840”号A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11月28日,有效期止:2080年11月28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系川D718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FE818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在该事故中无伤害。 3.李某,男,汉族,1974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7406×××××,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中和村委会堆子村21号,持有档案编号为“533200331728”号B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8月13日,有效期止:2028年8月13日,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系云AN1773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通过到攀枝花市安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查阅相关台账资料,该公司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都取得了相应的资格证书,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责任,制定了应急预案和相关的规章制度,每季度开展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共开展了3次;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共开展了10次;每月开展1次安全隐患排查,共开展了10次;开展路检路查25次。并对聘用的驾驶员李云杉进行了上岗前员工三级教育。该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许可和资质证明齐全。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处置和调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6日,李某某驾驶川D718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FE818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核定载质量32500kg,实际载质量31400kg)沿永祥线由宾川往永胜县城方向行驶,15时42分,当车辆行驶至永胜-祥云(永祥线)36公里960米处时所驾车辆与徐春芳驾驶由道路西侧路口驶出的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现场道路西侧交叉路口南侧顺向停放着云AN1773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为李某),影响交叉路口车辆通行视线,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永胜县境内永胜-祥云(永祥线)36公里960米路段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宾川方向,北至永胜县城方向,事故中心现场路段为平直路段,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段,路面完好,视线良好,道路以中心虚实线划分为双向二车道,东侧车道宽度为470cm,西侧车道宽度为430cm,东西两侧路肩宽均为130cm,东西两侧水泥路肩宽均为30cm,事故现场南侧设有“移动测速路段,小型汽车限速60Km/h,其他车辆限速40mk/h”标志,事故现场东侧路口处设有“学校路段,注意行人,车辆慢行”标志,事故现场东侧有一路口至期纳镇中心幼儿园,路口宽为445cm,路口南侧为砂场及民房,路口北侧为空地。事故现场西侧有一路口至期纳街,路口宽为420cm,路口南侧为金红家具厂,北侧为农田。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徐某某,女,汉族,1964年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640×××××,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期纳镇大沟村委会大沟村14号,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系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在该事故中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96.31万元(含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9月6日15时47分,永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姚双源电话报警称永祥线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接警后,期纳交警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调查处理。9月6日16时16分期纳交警中队队长刘金民打电话给期纳镇人民政府武装部长杨童,接报后,期纳镇党委副书记吴志平和武装部长杨童立即赶往现场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同时大沟村委会高锦山主任也到达现场参加事故应急处置。 (二)事故受伤人员救治及善后处置情况 2024年9月6日15时47分,期纳镇卫生院接到120调度中心电话后,立即派出门诊医生和护士参与救治,15时53分到达现场,医护人员现场对徐某某进行抢救,经抢救,医护人员宣布徐某某已无生命体征,当场宣布其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和相关人员在期纳交警中队的参与下进行协商,双方情绪稳定并就赔偿事宜于11月4日达成赔偿协议,总赔偿金96.3136万元整(按同等责任由李云杉承担38.1045元,李勇承担38.1045元,徐某某承担20.1045元),以上费用扣除李某某方先行垫付的6万元后,待李某某和李某方承保保险公司理赔后一次性支付给徐某某代理人吴某。善后问题得到妥善处置,社会秩序稳定。 (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快速反应,行动迅速、协作配合完成事故救援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调查认为,事故发生后,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善后工作有序,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当事人徐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进出与学校及村、镇连接的路口时,未减速、观察瞭望,避让其他车辆,具有同等过错。 当事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路段处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具有同等过错。 当事人李某在交叉路口处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具有同等过错。 (二)事故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1.经鉴定,李某某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0mg/100ml。 2.经勘验,川D718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FE818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过磅记录:证明事故发生时川FE818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所载货物质量为31400kg。 3.经鉴定,李某某的尿液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阴性、冰毒阴性;徐春芳尸体中提取的尿液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阴性、冰毒阴性。 4.经鉴定,徐某某抗凝管编号为0200039584的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 5.经鉴定,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车架号:K21040005942)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喇叭装置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车架号:K21040005942)经鉴定为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6.经鉴定,川D718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FE818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喇叭装置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发生事故时的车速约为57km/h。 7.经鉴定,死者徐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胸腹部损伤死亡。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徐某某:系事故中电动三轮摩托车驾驶员,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进出与学校及村、镇连接的路口时,未减速、观察瞭望,避让其他车辆。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其在事故中的交通违法行为不再作出行政处罚。 (二)事故中应当追究责任人员 1.李某某:系事故中川D718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建议由攀枝花市安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对驾驶员李云杉进行提醒谈话,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认真总结反思,汲取经验教训,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其违法行为由交警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李某:系事故中云AN1773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在交叉路口处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交通违法行为建议由交警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公安交警部门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通过对永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期纳中队开展调查,查阅相关台账资料,期纳中队制定年初工作计划,工作分工明确,严格按照交警大队的相关要求扎实开展工作,特别是加大对重点车辆的路面查缉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上道路行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近一年来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5706起,其中酒醉驾54起,无证驾驶243起,未戴安全头盔1002起,未按规定系安全带680起。同时中队根据重点车辆及驾驶人隐患数据明细,通过电话通知、交通管理群开展宣传等方式,督促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及时办理车辆检验、报废,驾驶证审验、换证及注销等手续。针对高风险驾驶人逐一开展面对面警示教育,签订安全教育管理卡、重点驾驶员谈话记录、警示教育安全驾驶承诺书等工作。期纳“9·6”事故发生后,期纳中队第一时间应急处置,对事故开展调查取证,协调事故双方善后事宜。事故调查组认为期纳中队履行了行业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追责问责。 (四)永胜县期纳镇人民政府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通过对永胜县期纳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查看相关台账资料,期纳镇政府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工作部署,明确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及时调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成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期纳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期纳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年来共开展干部职工大会学习8次,镇政府班子会4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1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22次,开展安全隐患集中排查4次,各类安全检查17次,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6份,发放安全生产各类宣传材料700份,微信公众号推送20条。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及时到现场参与应急处置,积极组织处理善后事宜。调查组认为期纳镇政府履行了属地管理责任,建议不予追责问责。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行车意识淡薄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持续加强驾乘人员的安全警示教育,全面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风险意识,使驾驶员充分认识存在的风险和发生交通事故的危害,让安全行车成为每个驾驶员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范操作,保证行车安全。 (二)路的不安全环境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因素。强化道路管养和路面管控是预防事故发生的基础,要常态化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找准查实风险隐患,列出清单、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病害处置,完善防护设施,规范设置限速、标线、弯道警示,增加测速设备等,改善通行条件,加强安全宣传和提示,加大路检路查和交通秩序维护,多措并举保证路况和交通秩序良好,才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三)强化宣传和警示教育是减少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要持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加大以案释法的警示教育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提高交通安全防范能力。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两个至上”,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能力,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开展排查整治。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防范,防止事故发生。认真开展联合检查,针对永祥线道路交通运输情况进行充分研判,找准原因,精准施策,对超速、乱停乱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扭转因超速诱发的各类交通安全事故。 (二)强化技术措施,进一步完善车辆安全隐患通报机制。道路交通监管部门加大路面打非治违力度,通过定时调查、路查、利用车辆GPS监控平台监控、视频远程监控等方式,严查严处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加强对无证驾驶、乱停乱放、超速驾驶车辆的查处力度,完善“隐患清零”工作,对外地车辆途经较多的路段以及偏远地区的隐患路段要加密布控点,力争重点车辆清零工作全覆盖。 (三)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督促企业认真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重点以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为抓手,深入开展各类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交通安全宣传氛围,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意识。                           永胜期纳“9·6”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4日 杨剑英 永胜期纳“9·6”事故调查组 永胜期纳“9·6”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