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红桥“2.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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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车辆。号牌种类:轻型平板货车;车辆类型:轻型平板货车;中文品牌:十通牌;车辆型号:STQ5041TPBN5 车辆识别代号:LS3T3CB15L0013946;发动机号:E60S1LA0414;车身颜色:红;使用性质:非营运;核载2人,实载1人;出厂日期:2020年09月08日;强制报废期止:2035年09月1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9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2年09月10日;承保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09月14日;机动车所有人:苏小平,登记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542号附5号;联系电话:1398****761。经系统查询,该车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无异常;该机动车截止事故发生前无交通违法行为。 2.苏小华,男,彝 族,31 岁,身份证号码 :53322419921*******,户籍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红桥镇庄房村委会石龙堡一村26号,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云A1R1V8 号轻型平板货车驾驶人,联系电话:1830****670。 3.马学英,女,彝族,11岁,身份证号码:53072420121*******,户籍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翠玉乡二坪村委会安家火山村9号附1号,系行人,家属联系电话:1591****132。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2月19日12时53分许,苏小华(彝族,男,31岁,身份证号码:53322419921*******,家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红桥镇石龙堡一村26号,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A1R1V8号轻型平板货车在宁蒗县境内宁永线K25至红桥镇新联村北侧村道处刮碰拖挂行人马学英(彝族,女,11岁,身份证号码:53072420121*******,家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翠玉乡二坪村委会安家火山村9号附1号)致马学英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现场情况 1.道路及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点位于宁蒗县境内宁永线K25至红桥镇新联村北侧村道处,该路段由红桥镇街道方向至新联村为东西走向,东至红桥镇街道,西至新联村方向,事发点为居民户马强房屋建筑西侧土质路面,事发点南侧为农田地,北侧为新联村村道,该道路为干燥水泥路面,有效全宽250CM,道路无标识标线。 2.天气情况:事故发生时,天气晴,路面为干燥水泥路面,白天视线良好。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宁蒗红桥“2·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马学英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评估,本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2月19日12时58分许,宁蒗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在宁蒗县境内宁永线K25至红桥镇新联村北侧村道处刮碰拖挂一个小女孩受伤严重,请迅出警。”接警后迅速指令宁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荀单春、余斌赶赴现场处理,同时联动应急、医院等部门和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接警后,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封锁现场,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调查、处置工作,,经公安交警、医护人员救援处置后,行人马学英经医疗救护人员(红桥镇红桥卫生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在救援处置中向县公安局主要领导报告,宁蒗县公安局接报后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2023年02月19日15时50至2023年02月19日16时26分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宁蒗县红桥镇红桥卫生院对马学英的死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机械性窒息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2023年2月20日经云A1R1V8号轻型平板火车驾驶员苏小华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协议,给死者马学英家属65 万元死亡赔偿及丧葬费用(2023年2月19日当晚支付5万元丧葬费用,同年3月1日前支付死亡赔偿10万元,同年前支付死亡赔偿50万元),死者马学英父亲于同年2月25日出具谅解书,不再追究苏小华法律责任,死者遗体已根据宁蒗县交警大队下发的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要求办理尸体丧葬事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各级各相关部门快速反应,第一时间一次性调集足够应急救援力量,现场指挥科学、合理,相关部门行动迅速、协作配合到位。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有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苏小华驾驶云A1R1V8号轻型平板货车启动车辆前未环车检视,驾驶机动车倒车过程中未注意行车安全刮碰并拖挂行人马学英,致马学英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其行为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行人马学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人不得在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属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事故中心现场位于宁蒗县境内宁永线K25至红桥镇新联村北侧村道处,该路段由红桥镇街道方向至新联村为东西走向,东至红桥镇街道,西至新联村方向,事发点为居民户马强房屋建筑西侧土质路面,事发点南侧为农田地,北侧为新联村村道,该道路为干燥水泥路面,有效全宽250CM,道路无标识标线。事发点地面有一长23CM粉白色运动鞋,事发后车辆停放位置处有另一长23CM粉白色运动鞋,经核对为同一双鞋,系马学英所穿,事发点路面有云A1R1V8号轻型平板货车倒车调头产生的地面轮胎痕迹,沿事发后云A1R1V8号轻型平板货车行驶路径,有长157.0CM拖行痕迹,另外宁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有关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了肇事车辆痕迹检验鉴定、遗体检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车辆速度鉴定、车辆技术检验鉴定及毒品检验等检验鉴定,目前已共出具检验鉴定报告4份,具体情况如下: 理化类检验鉴定: 1.宁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证明:苏小华(云A1R1V8号轻型平板货车驾驶员)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0mg/100ml。 2.宁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唾液联合检测(胶体金法)记录证实:检测结果为阴性。 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宁公交鉴(法病)字〔2023〕05 号鉴定文书证实:死者马学英系机械性窒 息死亡。 4.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弘诚司鉴〔2023〕车技鉴字第 00356号鉴定文书证实:云A1R1V8号轻型平板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云A1R1V8号轻型平板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无机械故障。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宁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并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苏小华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马学英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同年3月24日,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宁公交认字〔2023〕第530724120230000003号)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苏小华及马强(马学英之父)。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的基础上,结合《宁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30724120230000003号)认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事故车辆当事人苏小华的处理建议 苏小华,系云A1R1V8号轻型平板货车驾驶员,启动车辆前未环车检视,驾驶机动车倒车过程中未注意行车安刮碰并拖挂行人马学英,致马学英经抢救无效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已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马学英,系行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人不得在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认定马学英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但鉴于其本人在该事故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宁蒗县红桥镇人民政府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通过对宁蒗县红桥镇政府开展调查,红桥镇政府领导职责分工明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乡党委会议及时听取、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2023 年 1-2 月,召开日常安全工作会议2次,与境内机动车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60余份,层层压实安全责任,每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经深入调查研究,认为宁蒗县红桥镇人民政府已充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议不予以追责问责。 (四)宁蒗县交警大队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通过对宁蒗县交警大队开展调查,县交警大队领导职责分工明确,认真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强化路面巡查管控,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2·19”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应急处置,对事故情况开展调查取证,出具事故初步认定书、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协调事故双方善后事宜。经深入调查研究,认为宁蒗县交警大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到位,建议不予以追责问责。 五、事故主要经验教训 该事故是事故主要责任人驾驶轻型平板货车在倒车过程中未注意行车安全刮碰并拖挂事故次要责任人,致事故次要责任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从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来看我们需要从事故中深刻吸取以下经验教训。 强化驾驶员的安全警示教育,加强安全宣传和提示,全面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风险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使驾驶员充分认识存在的风险和发生交通事故的危害,让安全行车成为每个驾驶员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行人不得在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加强行人安全知识宣传,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及企业主体责任,牢固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两个至上”,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能力,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清严峻形势,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紧迫感。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和盲目乐观心态。 (二)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管理不严格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置。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加强以案促改,严格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各行业各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分析研判形势,强化警示通报,开展约谈提醒,切实增强风险意识,深入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不足和短板,对梳理出的重大安全风险,再次进行摸底排查,全面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绝不放过任何一个小隐患,绝不放过任何一个小问题,通过督查反馈、跟踪督办、警示约谈等方式,确保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得到全面整改,防止风险叠加,隐患质变,酿成事故。 (四)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强大合力,着力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广电、文旅等部门要强化协调联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一是针对辖区不同区域,不同受众群体特点,延伸宣传触角、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以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进媒体、进网络“七进”为抓手,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二是针对过往车辆及驾驶人的宣传,重点向外来车辆驾驶人讲解介绍道路通行特点,要用好“交管12123”APP、货运平台提示功能,强化点对点精准宣传教育,向农村地区群众、轻重型货车、旅游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车驾驶人精准推送安全提示信息,增强安全警示效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驾驶员安全规范行驶。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事故进一步深入调查组 2023年12月8日 相关链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