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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开化中骏璟悦住宅小区二期项目“4·20”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西畴县应急管理局(西畴县应急管理局) 地区: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 发布:2025-07-08 类型: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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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0日9时00分,文山市开化街道龙井路中骏憬悦住宅小区二期项目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113.285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于2025年5月6日文山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以文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化街道办事处为成员的文山开化中骏璟悦住宅小区二期项目“4·20”一般生产安全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展开调查,通过调查取证、人员询问、走访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文山开化中骏璟悦住宅小区二期项目“4·20”触电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违规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概况 1.项目概况 中骏璟悦住宅小区二期建设项目,建设位置:文山市老城区开化街道西山中寨片区;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56850.6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6305.13㎡、地下建筑面积10545.49㎡。2021年6月1日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用地文号: 文市政 复〔2021〕178号,2023年10月25日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文山市202307114号,电子监管号:5326012023G001****;2024年1月25日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3260120240125****,合同工期为:2023年12月31日至2026年01月01日。 2.项目参建单位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1MA6Q0P****,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街道龙井路**,法定代表人:石*,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20年12月25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23年8月8日。持有证照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文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690880****,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卧龙街道七花南路与北郊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吴*兵,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成立日期:2009年07月15日,营业期限:2009年07月15日至2059年07月14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有证照情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2023年12月5日与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文山中骏璟悦项目一、二期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WSZJSJC-DOZCBGC-WSHJJS-HT-0001。所签署的合同中明确了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和其他约定等内容。其中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文山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签署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3.1.2中明确承包人须为发包人指定的所有甲供项目之其他承包人的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工作内容详见《5.3甲供项目配合协议书》。在《 甲供 项目配合协议书》第11项消防工程中明确承包人配合内容为:统筹协调消防工程现场质量、进度、安全、治安等管理,确保合同进度、质量、安全目标的实现。总包管理及配合费用为“消防工程造价的0.5%”。 (3)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单位: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L53****,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卧龙街道文新街社区凤凰路1号华宇·卧龙府小区****,法定代表人:高*义,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11月07日,经营范围: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环保工程;消防器材、机电设备、建筑材料销售、消防设备的维修、保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23年9月7日。持有证照情况:《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2025年4月1日,与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中骏文山项目61地块一期及幼儿园项目消防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WSZJSJC-XFGC-YNCBXF-HT-0001。 (4)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云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22601****,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钱*基,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成立日期:1996年07月09日,营业期限:2001年05月28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建筑项目决策阶段监理、勘察、设计阶段监理、实施阶段监理、营运前准备阶段监理、组织对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项目监理、建筑工程技术及项目咨询服务,登记机关: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有证照情况:《工程监理资质证书》,2024年1月2日,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发展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文山中骏璟悦项目一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服务工程合同(包含6、7、8、9号楼及幼儿园),合同编号为:WSZJSJC-EZT(PG-61DKYJJYEY)-GCJL-YNFZJS-HT-0001。 3.事故涉及人员情况 1.闫*飞,男,汉族,出生于1991年3月3日,公民身份号码:41142219910303****,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玉屏路36号院**。系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骏璟悦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李*萍,女,汉族,出生于1988年8月5日,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880805****,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罗布镇罗布村中埂村民小组**。系文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骏璟悦项目经理。 3.马*,男,壮族,出生于1990年10月4日,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901004**,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新平街道办高末社区**。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云建安A(2023)001**,有效期:2023年10月20日至2027年01月15日,发证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日期:2023年10月20日。系文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骏璟悦项目安全负责人。 4.李*斌,男,彝族,出生于1992年8月12日,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920812****,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躬行路逸品东骏**。持有建筑施工企业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云建安C2(2024)008****,有效期:2023年10月20日至2027年01月06日,发证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日期:2023年10月20日。系文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骏璟悦安全管理员。 5.陶*宇,男,壮族,出生于1995年5月3日,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950503****,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灰土寨村**。系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骏璟悦项目经理。 6.陈*飞,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12月3日,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891203**,住址:云南省宣威市宝山镇厂房村委会上河老屋基村**,系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骏璟悦项目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持有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王*林,男,布依族,出生于1990年7月14日,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900714****,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仁和镇老岭坝村委会石桥下组**,系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骏璟悦项目管道工,在此事故中死亡。 8.周*学,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9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870910****,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仁和镇老岭坝村委会石桥下组**,系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骏璟悦项目班组长、管道工。 9.王*寿,男,苗族,生于1971年10月13日,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711013****,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仁和镇腻坡村委会上干田小组**,系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骏璟悦项目杂工。 10.刘*元,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6月27日,公民身份号码:51012319690627****,住址: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东新街**。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注册号:5300****,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发证日期:2016年6月14日,有效期至:2025年6月13日,系云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骏璟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11.赵*玉,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11月27日,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831127****,住址:云南省宣威市西宁街道靖外村委会箐脚村****。持有云南省建设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编号:5319903002****,发证单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时间:2022年7月7日,有效期至:2025年9月5日,系云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骏璟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2.陈*合,男,穿青人,出生于1998年6月8日,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80608****,住址:贵州省纳雍县化作 乡黑糖村 **。持有云南省建设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编号:5321903000****,发证单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时间:2024年8月26日,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9日,系云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骏璟悦项目安全监理。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实施集团、城市公司、项目三级管控,项目负责人闫*飞为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按照**集团要求沿用《**集团工程管理手册》,管理手册包含《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作业指导书》《工程安全、质量风险预警 拉闸 管理作业指导书》。围绕建筑施工全流程建立健全覆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管理等36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文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任命李*萍为中骏璟悦项目经理、马*任中骏璟悦项目安全负责人、李*斌任中骏璟悦项目安全管理员,并在任职文件中明确了管理职责与权限。制定和建立《建筑企业岗位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入厂工人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制度》《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表》。与从业人员签订有工人进场承诺书、班组与个人安全生产责任书、三不伤害安全承诺书、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教育记录表、员工安全生产承诺书、员工交通安全协议书、新工人入场安全交底、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个人记录卡。 3.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建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任命陶*宇为项目经理、陈*飞为安全负责人、现场安全员,明确其安全管理职责、安全权限。组织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与周*学、王*林和王*寿签订有《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工人进场承诺书、班组与个人安全生产责任书、三不伤害安全承诺书、安全教育记录表、员工安全生产承诺书、员工交通安全协议书、新工人入场安全交底、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个人记录卡。 4.云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组织建立项目监理部组织机构明确刘*元为中骏璟悦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合为中骏璟悦建设项目安全监理,赵*玉为中骏璟悦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安装监理。组织制定了《中骏璟悦住宅小区项目监理规划》《中骏璟悦住宅小区安全监理规划》等十一项实施细则,针对施工现场重点设备与环节,制定了文明施工检查表、施工用电检查表、日常巡视检查表,每周召开监理例会并形成纪要,总结本周安全检查情况,梳理风险和整改成果。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20日8时30分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周*学、王*林、王*寿进入文山市龙井路中段中骏璟悦住宅小区6号楼负一层开展管道压槽施工作业。到达现场后三人先将割管机和沟槽机搬运至施工点。周*学安排王*林和王*寿进行设备检查,周*学则前往工具柜拿通用防护手套。由于割管机不能正常启动,王*林指挥王*寿检查线路。随后王*林安排王*寿离开作业点,前往距离作业点20米处解绑钢管。9时00分周*学取到手套后,在返回施工点的途中(距离约8米处),发现王*林倒在割管机旁,周*学立即跑向电闸切断电源,随后返回王*林身旁进行呼喊,未得到回应。在解绑钢管的王*寿发现情况立即返回参与救援。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中骏憬悦住宅小区二期项目6号楼地下室负一层,现场有割管机一台、沟槽机一台。现场地面为水泥地面。天气晴朗、地面干燥、照明条件为自然光。 (图一)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二、图三、图四)触电事故现场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评估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13.2858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4月20日9时00分事故发生。9时01分王*寿拨打120急救电话。9时05分周*学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9时14分王*寿通过电话向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王*锦报告事故情况。9时15分王*锦将事故情况告知在身边的马*,并通过电话向项目技术负责人张*成报告事故情况,马*将事故情况电话告知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赵*玉。9时25分张*成向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骏璟悦项目经理闫*飞报告事故。9时33分现场安全管理员李*斌在与施工人员王*发通话后得知事故发生。9时41分赵*玉向总监理工程师刘*元报告事故情况。9时54分李*斌向张加成报告事故情况。10时10分闫*飞将事故情况报告给项目总经理杨*。10时15分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何*宝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义报告事故情况。10时20分高*义到房地产开发商售楼部向项目总经理杨*报告事故情况。12时48分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接到12345电话通知事故情况。12时51分办公室将事故情况告知冯*昆。13时02分冯*昆向分管领导付*清电话汇报事故情况。13时22分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事故情况报送至文山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14时29分文山市应急管理局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市委、市政府、州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4月20日9时06分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马*从施工工地大门口赶赴事故现场,马*、王*寿周*学三人对王*林实施心肺复苏救治。9时21分120医务人员抵达现场开展救治工作。 9时30分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张*成到达事故现场,立即组织人员封闭事故现场,并通过电话通知各班组长现场停止施工。9时40分医务人员将王*林送往文山州人民医院抢救。9时41分总监理工程师刘*元获悉事故情况后,立即安排赵*玉向业主单位、公司总部报告,要求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同时下发暂停施工的监理指令。10时左右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闫*飞到达事故现场,安排监理赵*玉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2025年4月20日9时01分王*寿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9时06分马*组织员工周*学、王*寿按照文山州急救中心医务人员视频指导对王*林进行心肺复苏。9时21分120医务人员抵达现场开展救治工作。9时40分医务人员将王*林送往文山州人民医院抢救。10时13分王*林经文山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王*林家属王*德(其父)垫付丧葬费用共计76000.00元,王*林遗体于2025年5月5日火化,5月8日进行安葬。后续赔偿问题,由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工伤赔偿程序进行申报,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舆论影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王*寿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马*组织员工周*学、王*寿对王*林进行抢救,120医务人员随即赶到事故现场展开救治,全体救援人员自始至终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妥善处置了这起事故。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 三、事故原因分析 管道工王*林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未佩戴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带电作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分析 王*林安全意识淡薄,对电工作业危险性缺乏充分认知,存在侥幸心理,专业技能缺失。其持有的《电工技能等级证》,仅为职业技能水平的等级认定凭证,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该证书无法替代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不具备从事电工作业的合法资质。意味着王*林未经过系统培训,不了解正确的电工作业流程,在未佩戴绝缘手套,未使用专业接线工具的情况下直接用抹泥刀剥除电源线头绝缘层。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文山州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王*林死亡原因为电击伤,《文山州人民医院急症病历》证明王*林死亡时间为2025年4月20日10时13分。 (三)间接原因分析 1.文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对危险区域进行管控(配电箱),未有效督促分包单位执行作业操作规程,致使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对现场工作统筹协调不足,统一管理存在缺失。 2.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使从业人员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便安排上岗作业,未切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验电器、剥线钳、绝缘手套),无法为作业人员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 3.云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日常巡查工作不到位,对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督促力度不足,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未能从源头上保障施工过程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文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和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文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具体表现为: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检查协调和统筹工作不足。 2.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具体表现为:一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未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二是未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强制性要求,未向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作业。 3.云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具体表现为:未督促施工单位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三)有关监管部门 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签订安全承诺书,分别于2024年1月3日、2024年3月5日、2024年7月18日、2024年9月11日、2024年11月22日、2025年2月18日对中骏璟悦项目开展安全检查6次。 (四)地方党委政府 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通过健全制度、强化部署、严格检查等举措,扎实筑牢安全防线。2025年初,街道组织建立《2025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文山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书,从制度层面压实责任。在党政班子会议上,对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明确由孟*润副主任牵头,对辖区企业、在建工地、危化品行业、自然灾害隐患点开展安全检查。​ 具体行动中,街道于2025年1月8日、3月13日联合社区,对辖区在建项目开展消防安全及安全生产专项检查;4月11日,孟仕润副主任带队对中骏璟悦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并留存领导班子安全检查记录表,确保安全检查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五、事故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及单位 王*林: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闫*飞: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2.李*萍:未对消防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协调和管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3.马*: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和安全生产现状未能提出合理化建议,建议由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文山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4.李*斌: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力,建议由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文山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5.陶*宇:未有效督促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6.陈*飞:未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具体表现为:一是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二是未全面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三是未制止和纠正现场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处理。 7.周*学:未及时发现施工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文山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王*寿:参与违规接线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文山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9.赵*玉:现场监理履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10.陈*合:现场监理履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11.文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12.云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13.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差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不够。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存在薄弱环节。建议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全市安全生产会议上向文山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将书面检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工作职责,未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不到位,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强,未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力,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具体,隐患排查治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有差距。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部分施工人员未接受系统的安全培训就上岗作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潜在风险认知不足。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事故发生单位未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但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风险,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七、防范事故发生的对策措施建议 针对文山开化中骏璟悦“4·20”触电事故的发生,教训是深刻的,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减少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调查组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1.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和云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额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培训内容真实、有效,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等企业的行业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3.文山 市开化街道 办事处要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督促辖区各企业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巡查和宣传,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