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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9日15时30分,文山市卧龙街道高登社区嘉园路段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贰佰贰拾陆万陆仟伍佰零陆元整(¥2266506.00)。 事故发生后,文山州委主要领导作了批示:组织专业力量搜救失联人员,妥善做好死亡人员善后处置、家属安抚工作。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相关力量开展救援,要求:查明原因、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严厉追究责任人,举一反三,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文山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5月19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卧龙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文市政办发〔2025〕53号)。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并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文山卧龙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19”一般生产安全淹溺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项目及发包情况 文山市城区排水防涝工程二期(EPC)二次建设项目由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分别于2024年11月22日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文山市202400201号)”、2025年04月25日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32601202504250102)”,由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无合同编号),由云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工程监理(合同编号HF〔监〕2024-WS-139)。建设规模2632米,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741.25万元,于2025年1月8日开工建设,计划2025年8月8日竣工。 (二)事故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概况: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621MB084** 机构性质:机关 机构地址:文山市西正街88号 负责人:王** 赋码机关:中国共产党文山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颁发日期:2024年04月09日 2.施工单位: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营业执照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3292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新平街道红旗社区开化南路泰康小区**;法定代表人:姚**;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5年01月21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监理,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及咨询业务,物业管理,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投标代理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证书编号:D35353**;有效期:2025年08月23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9年02月20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有效期至:2029年02月20日);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有效期至:2025年11月03日);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贰级 (有效期至:2029年02月20日);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5年08月23日);发证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发日期:2025年02月10日)。 (3)安全生产许可情况。许可编号:(云)JZ安许证字〔2019〕0006**,企业名称: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单位地址: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新平街道红旗社区开化南路****;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4年01月29日至2027年03月31日;发证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日期:2024年01月29日。 3.监理单位:云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1)营业执照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7**;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田家地英茂嘉园**;法定代表人:赵**;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1998年06月24日;营业期限:1998年06月24日至2030年06月22日;登记机关: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环保咨询服务;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和报告编制服务(须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工程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招投标代理服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工程监理资质情况。证书编号:E153004967**;有效期至:2029年04月25日;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三)事故涉及人员情况 1.王**,男,出生于1978年8月12日,彝族,住址:云南省文山市瑞禾路红石溪谷****,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780812****,系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工作。 2.王**,男,出生于1990年1月9日,壮族,住址:文山市新平街道腾龙社区****,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900109****,系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管市政股、绿化股和安全生产工作。 3.王**,男,出生于1975年10月9日,壮族,住址:云南省文山市文昌路中天嘉园****,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751009****,系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设施管理股**、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授权的文山市城区排水防涝工程二期(EPC)二次项目负责人。 4.姚**,男,出生于1991年6月23日,汉族,住址:云南省西畴县莲花塘乡小锡板村民委****,现居住云南省文山市聚锦园小区****。公民身份号码 53262319910623****,持有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编号:云建安A(2023)0019413,有效期:2024-03-10至2027-05-24。系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5.保**,男,出生于1986年5月13日,汉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谷堆山村****,项目实施期间居住于文山市城区排水防涝工程二期(EPC)二次项目部(文山市中天世纪御景园),公民身份号码:5301271986051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云153201820190****,注册专业:市政公用工程(有效期:2024-03-28至2027-03-27),聘用企业: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编号:云建安B(2023)0041746,有效期:2023-04-23至2026-06-06。系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市城区排水防涝工程二期(EPC)二次项目施工负责人。 6.王**,男,出生于1996年10月01日,汉族,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湾碧乡白坟坝村委会****,现居住文山市永园小区****,公民身份号码:53232619961001****。持有安全员C证,证书编号:云建安C2(2024)0082773。有效期:2024-04-17至2027-07-13。系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市城区排水防涝工程二期(EPC)二次项目施工安全员。 7.付**,男,出生于1985年11月6日,苗族,住址:云南省文山市薄竹镇牛克村委会****,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851106****,系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杂工,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8.马**,男,出生于1965年12月7日,汉族,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卧龙街道高登社区小以古村****,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651207****,系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杂工,在本次事故中未受伤。 9.邢**,男,出生于1976年9月4日,苗族,住址:红河州蒙自市老寨乡白牛厂村,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60904****,系云南亿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杂工,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10.杨**,男,出生于1965年2月13日,汉族,住址:云南省文山市开化街道干河社区****,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650213****,系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杂工,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11.赵**,男,出生于1989 年 10月 29日,汉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乌豪乡施宽村委会****,公民身份号码:53012819891029****,持有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资格名称:工程师;专业名称:建筑工程/工程监理;证书编号:Y12022305185319****;取得时间:2022年11月4日;系云南**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12.杜**,男,出生于1970年7月13日,汉族,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西路****,公民身份号码:53230119700713****,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注册号:53002**,注册专业:市政公用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有效期至2025年7月15日。系云南**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文山市城区排水防涝工程二期(EPC)二次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13.杨**,男,出生于1987年12月25日,汉族,住址:云南省文山市安平西路****,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871225****。持有云南省建设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证书编号:5322903000****,有效期至2028年4月9日,发证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云南**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文山市城区排水防涝工程二期(EPC)二次建设项目现场监理。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一)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事故发生单位安全机构设置 2024年12月31日,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了文山市城区排水防涝工程二期(EPC)二次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文市综执发〔2024〕30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王**任办公室主任,王**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投资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2025年1月5日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人王**与市政设施管理股股长王**签订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王**担任文山市城区排水防涝工程二期(EPC)二次建设项目负责人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2.事故发生单位制度建立情况 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了《文山市城区排水防涝工程二期(EPC)二次建设项目检查方案》(文市综执法〔2024〕31号)。 3.事故发生单位事故防范措施和制度执行情况 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现场交底会1次(2025年1月20日由王**组织 清溪 供排水公司、中国电信文山分公司、广电、燃气公司、正道设计、开化供电局、中国移动文山分公司到嘉园路施工场地开展文山市城区排水防涝二期设计现场交底会),推进会2次(2025年2月24日由王**组织云南**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国鼎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文山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到文山市城区排水防涝二期项目部组织召开工程推进会。2025年4月16日由王**组织云南恒丰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国鼎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到嘉园路施工场地开展文山市城区排水防涝二期项目推进会),开展现场安全检查11次。 (二)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事故发生单位安全机构设置 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置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经理下设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调度负责人、机械管理负责人、消防管理负责人、劳务管理负责人、其他部门。文山市城区排水防涝工程二期(EPC)二次建设项目任职通知(云南亿航〔2025〕1号),保庭江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谢**任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施工员:刘**;质量员:卢**;安全员:王**;标准员:唐**;材料员:刘**;机械员:姜**;劳务员:刘**;资料员:陈**。 2.事故发生单位制度建立情况 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制定和建立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管理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设备管理和维修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电焊工安全操作技术基本规程、电工安全操作技术基本规程、架子工安全操作技术基本规程,对分包单位和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供应单位的管理制度,项目经理安全责任制、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工长(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事故发生单位事故防范措施和制度执行情况 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建立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签订有责任制、制定了岗位制,但未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雨季、汛期特殊时期,结合工程实际和现场环境,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明确职责分工、施工流程、防护措施、应急处置等内容)制定专项的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所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属于常规性,不能契合雨季、汛期施工的特殊安全需求,缺乏针对性;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和制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 双重 预防机制,虽有现场检查及记录,但无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三)云南**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1.事故发生单位安全机构设置 云南**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设置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采用“三级安全管理架构”,第一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策层),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工程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门负责人;第二层:安全生产管理部(专职部门),设专职安全总监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名(均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第三层:项目经理部安全岗位(执行层),设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1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兼任安全协管员,并制定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图”。针对此项目,公司制定了《文山市城区排水防涝工程二期(EPC)监理规划》,明确了杜**为总监理工程师,杨**为现场监理。 2.事故发生单位制度建立情况 云南**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制定和建立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与隐患处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与报告制度、安全技术审查制度、安全考核与奖惩制度,以及配套实施文件;制定了《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督管理及操作规程》;针对此项目制定了《安全监理细则》《监理细则》《监理规划》。 3.事故发生单位事故防范措施和制度执行情况 云南**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就该项目按照规范制定了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安全监理细则,在2025年4月15日下发《关于加强2025年(夏季)雨季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2025〕10号)。但本项目监理部未能按照通知要求建立监理防洪度汛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及雨季施工安全措施,督促指导施工单位编制防汛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大雨、大风期间停止露天施工的安全防范措施。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2025年5月1日下发的2025-05-01-01号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汛期期间做好安全防汛工作,因我们属于基坑开挖,存在塌方现象,要求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雨季严禁施工人员下坑施工,严禁施工人员管道内避雨,做好施工现场抽水排水工作)。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配足配齐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19日13时许,在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区排水防涝二期项目(EPC)二次建设项目施工场地中天路中天嘉园西门门口段,挖掘机驾驶员陈**负责吊运排水管道,付**负责协助吊运排水管及敷设管道,杨**、邢**、马**负责敷设管道。排水管道吊运至沟槽基坑后,付**、杨**、邢**、马**等四人从道路与排水管道和沟槽基坑回填土形成的斜坡面行走至距离Y22号沉砂池约4米处实施安装排水管(排水管内径2m)作业。15时许开始下雨,付**、杨**、邢**、马**等四人到Y22号沉砂池的第一节排水管管口处避雨;因风速、雨量增大,四人从排水管管口向管内移动到第一节与第二节排水管的连接处,付**与马**位于排水管内壁左右两侧,杨**和邢**站在 排水管道中间 。约30分钟后,排水管内出现大量流水,马**抓住第一节与第二节排水管连接处的管壁,杨**、邢**和付**被流水冲走,在Y23号沉砂池救出付**和杨**,造成付**受伤,杨**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次日15时10分在中天路与嘉园路交叉口人行道雨水井内发现失联者邢**遗体。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文山市卧龙街道中天路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区排水防涝二期项目(EPC)二次建设项目施工工地中天嘉园西门门口段,现场为全封闭施工区域,天气:晴间多云局部有阵雨,温度:18~33℃、风速风向:偏南风2~3级、光线:自然光。文山市气象台2025年5月19日14时41分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贰佰贰拾陆万陆仟伍佰零陆元整(¥2266506.00),包含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赔偿金、医疗费。 六、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5月19日15时34分在Y23号沉砂池附近避雨的现场管理员梁**拨打在项目部的施工员周**电话,告知位于Y23号沉砂池内挖掘机被水淹并安排他查看一下敷设的排水管内是否有人员避雨,随后周**立即告知身边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和项目部工作人员姚**。15时36分周**拨打在Y22号沉砂池附近负责吊运排水管的挖掘机驾驶员陈**电话,要求核实查看排水管内是否有人。15时40分梁**电话通知施工员卢**到Y22号沉砂池施工场地进行巡查。15时43分周**拨打卢**电话,卢**告知周**管道内有人,已经被流水冲走。15时55分姚**电话通知质检员卢**向相关单位上报事故情况,16时03分姚**拨打120电话,120接报后转报110、119事故信息。16时05分卢**电话报告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王**事故情况,王**立即向在身旁的王**报告,16时11分王**电话报告王**事故情况,16时33分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市政府办和市委办报告事故信息。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5月19日15时43分卢**、陈**、梁**等人立即向位于Y22号沉砂池第一节与第二节排水管连接处的马**抛绳子,马**抓住绳子后被救出。15时44分姚**、姚**和周v到达事故现场,随即姚**带领姚**、卢**、陈**、梁**、周**等人搜寻至Y23号沉砂池时,听见沉砂池内有人呼救,周**立即向沉砂池内查看,发现付**抱着一根铁管,杨**被铁管拦着腹部位置伏在沉砂池池边水面上,随即周**把绳子抛向付**,付**抓住绳子后被救出。周**又用塑料软管拴住自己的腰部,进入沉砂池内,用另一根塑料软管捆住杨**将其救出,梁**和周**立即对杨**开展心肺复苏急救。16时15分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到达现场核实事故情况;16时16分文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将杨**和付**转运至文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经医务人员抢救,确认杨**已无生命体征,付**住院治疗。16时26分文山市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对现场区域进行警戒。16时40分文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到达现场,立即组织随后赶到的市应急、消防、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局、卧龙街道等相关单位分三个区域对失联人员邢**展开搜救。19时杨**遗体送往文山市殡仪馆。23时30分搜救失联人员无果。 2025年5月20日07时,市应急、公安、消防、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卧龙街道、砚山先锋救援队共80余人,采取分点位分段五组人员进行搜救。第一组在中天路中天嘉园门口段用抽水机对积水坑抽水;第二组在高登路盛世盘龙河边雨水检查井处用抽水机抽水;第三组从丽水桥头项目出水口处河段下水沿盘龙河搜救;第四组从二小脚至阳光外滩段进行水上搜救;第五组在东风红电站入水口处进行拦截排查。13时第一、二组的积水已抽完,未发现搜救对象。第三、四组负责河段已检查完毕,未发现搜救对象。城区河段交由三个街道负责继续搜救。第四组从火炬广场河段往下游搜至东风红电站。第五组仍在东风红电站入水口处进行拦截排查。15时10分,第一组在中天路与嘉园路交叉口人行道雨水井内发现失联者邢**遗体,15时55分将遗体运送至文山市殡仪馆,搜救结束,解除警戒。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文山市卧龙街道司法所组织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和邢**死者家属协商,2025年5月22日15时签订赔偿协议:公司赔偿抚恤金10万元/人、预支丧葬费6万元/人;其他采用工伤保险和公司单独购买个人意外伤害险赔偿。杨**遗体于2025年5月29日火化,邢**遗体于2025年6月9日火化。后续赔偿、工伤申报、保险理赔,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按程序进行办理。至本事故调查结束,付德民已康复出院,赔偿事宜未能处理终结。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州应急局、市应急、公安、住建、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医院及卧龙街道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刻赶往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市政府第一时间制定了《文山市城区排水防涝二期项目施工场地工人溺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便签〔2025〕—93号),组建了9个工作小组开展救援处置。全体救援人员自始至终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成功处置了这起事故。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整个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七、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付**、杨**、邢**、马**等四人安全意识淡薄,在发生强降雨时进入排水管道内避雨、被流水冲走。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漏洞,具体为: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导致施工人员遇险时不知如何避险;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导致施工人员不知身边安全风险。文山市气象台2025年5月19日14时41分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进行风险预判,停止施工,组织施工人员撤离施工现场。 2.云南**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虽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漏洞,具体为:在接到气象预警后未引起重视,未落实大雨、大风期间停止露天施工的安全防范措施;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监理通知单(编号:2025-05-01-01),导致施工人员在排水管道内避雨;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排水管口无防护、安全警示标志缺失等问题),导致施工人员不知身边安全风险。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配足配齐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 施工单位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云南**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八、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杨**: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杂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进入排水管道避雨发生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杨**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邢**: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杂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进入排水管道避雨发生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邢**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3.付**: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杂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进入排水管道避雨发生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报文山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4.马**: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杂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进入排水管道避雨发生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报文山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5.姚**: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未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是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6.保**: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未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是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保**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7.王**: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未及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王**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8.赵**,云南**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到位,签发制定在汛期、雨季安全监理通知,能契合工作实际,已经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建议不予追究赵**领导责任。 9.杜**:云南**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未能按照《云南**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加强2025年(夏季)雨季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2025〕10号)要求,建立防洪度汛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及雨季施工安全措施,督促指导施工单位编制防汛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大雨、大风期间停止露天施工的安全防范措施,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杜**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10.杨**:云南**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监理通知单(编号:2025-05-01-01)不到位,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杨**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对安全生产工作做了全面的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健全,事故前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到位,未发现失职、渎职等问题。但作为建设单位,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差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不够。未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极端天气下的施工安全进行评估和防范,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存在薄弱环节。建议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全市安全生产会议上向文山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为:一是未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专项的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并开展教育培训;二是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上工作失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3.云南**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具体表现为:一是未督促指导施工单位编制防汛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大雨、大风期间停止露天施工的安全防范措施;二是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配足配齐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以上工作失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三)有关监管部门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事故前2025年5月7日对城区排水防涝二期项目(EPC)二次建设项目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12条,下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限期整改通知书安监字〔20250507〕第01号文书,整改时限:2025年5月16日前。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整改期限内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2025年5月19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移交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未发现失职、渎职等问题。 (四)地方党委政府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卧龙街道办事处对安全生产工作做了全面的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事故前对城区排水防涝二期项目(EPC)二次建设项目开展了安全检查1次,未发现失职,渎职等问题。 九、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工作职责,未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不到位,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强,未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差距。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力,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具体,隐患排查治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有差距,对外包单位实施统一安全生产管理和全员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思想根基不牢固。 (三)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在日常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部分施工人员未接受系统的安全培训就上岗作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潜在风险认知不足。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关键工序进行有效监督。监理人员未按监理规划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尤其对高风险作业区域巡查频次严重不足。 十、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视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深入开展日常安全培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辨识安全风险能力,切实加强现场安全检查,严格落实施工作业过程中安全防范措施,深入做好现场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排查台账等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云南**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要对公司所有监理项目进行检查,根据工程规模和进度情况,合理配置监理人员,确保每道工序、每个施工环节都有监理人员监督,绝不允许出现监理不到位的情形发生。吸取教训,提高认识,结合自身监理工作情况,认真总结,查找工作中的缺陷不足,绷紧安全生产重于泰山思想,做到警钟长鸣,预防和杜绝任何安全事故。 (三)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对项目的统筹管理,明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安全问题。加大对项目安全管理的投入,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建立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获取气象等相关信息,提前做好防范工作。 (四)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建筑施工行业的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规施工行为。加强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行业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与气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 (五)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要联合职能部门、社区,针对各类场所,如企业、人员密集区域等,开展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做到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详细记录,明确整改责任人与期限,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针对辖区内建筑施工项目,检查安全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对违规施工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要求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