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沙田广龙高速“5·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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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沙田广龙高速“5·15”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9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1 (一)涉事车辆、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2 (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6 (三)事故发生经过 ..................................................................................................... 6 (四)事故现场情况 ..................................................................................................... 7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7 (六)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 8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8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8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8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 9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9 三、事故原因分析 ................................................................................................................ 9 (一)直接原因分析 ..................................................................................................... 9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 9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11 四、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 11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 12 (二)东莞高速公路一大队 ....................................................................................... 12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13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 13 (二)对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 13 (三)其他处理建议 ................................................................................................... 14 六、事故主要教训 .............................................................................................................. 15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15 1 2026 年 5 月 15 日 2 时 36 分许,广龙高速公路东行 12 公里 +900 米路段发生一起三辆货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 16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6 年 5 月 18 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沙田镇党委副书记 为组长,东莞市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以下简称东莞 高速公路一大队)、沙田镇交通运输分局、应急管理分局、 交通管理大队、司法分局、卫生健康局和总工会等相关单位人 员组成的东莞沙田广龙高速“5·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宁夏回 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 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事故调查取证,查 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 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 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莞沙田广龙高速“5·15”一般道路交通事 故是一起因驾驶员疲劳驾驶,行进过程中疏于路面观察、追尾前 车从而引发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涉事车辆、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宁 D9550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 DG966 挂号重型 仓栅式半挂车)、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1)宁 D9550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1],品牌型号:解放牌, 车辆识别代号:LFWSRX9L7PAD37510,注册日期:2024 年 5 月 15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车辆所有人:宁夏 奕圣创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白石清[2],登记住所:宁夏 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西兰银汽车城义乌路 80 号营业房 二楼,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总质量: 40000kg;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道 路普通货物运输,发证日期:2025 年 10 月 31 日,有效期至 2028 年 10 月 30 日。经查,该车近三年来无违法信息记录,无历史事 故记录。 (2)宁 DG966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品牌型号:天骏德 锦牌,车辆识别代号:LA9B83GEXR2TJV273,注册日期:2024 年 7 月 9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车辆登记所有人: 宁夏奕圣创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白石清,登记住所:宁 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西兰银汽车城义乌路 80 号营业 房二楼,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 6350kg,核定载质量:33650kg;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发证日期:2025 年 11 [1] 该车购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 [2] 白石清,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3 月 10 日,有效期至 2028 年 11 月 9 日。 白石清将该牵引车及半挂车挂靠在宁夏奕圣创工贸有限公 司名下,每年支付服务费 1500 元,宁夏奕圣创工贸有限公司提 供车辆落户、营运证审验、GPS 监管、车辆证件办理、车辆安全 检查(车辆年审、代购保险)等服务。经查,该车近三年来无违 法信息记录,无历史事故记录。 (3)涉事牵引车和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宁夏奕圣创工贸有 限公司,成立日期:2023 年 5 月 31 日,法定代表人:鲜仲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MACJDPLY7X,住所:宁夏回族 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西兰银汽车城义乌路 80 号营业房二 楼,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汽 车销售等。该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鲜仲辉,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马虎,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 原市原州区。 (4)涉事牵引车和半挂车驾驶员:胡玉军,男,汉族,住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持有 A2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 2020 年 3 月 21 日至 2030 年 3 月 30 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 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 2030 年 9 月 28 日。经查,胡玉军近三 年来无违法信息记录,无历史事故记录。胡玉军是白石清聘请的 司机,由白石清向其支付薪酬,每月工资约 9000 元。运输任务 4 由白石清指派,涉事运输费用 1 万元,由白石清收取。 胡玉军驾驶涉事车辆(装载西瓜)于 5 月 14 日 13 时 29 分 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永乐站进入高速公路前往东莞市东城 街道下桥水果市场,进入高速公路时称重记录为 48200kg,未超 载。 2.粤 EG9V34 号轻型厢式货车、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1)粤 EG9V34 号轻型厢式货车[3],品牌型号:福田牌, 车辆识别代号:LVBV3JBB2NY400722,注册日期:2022 年 4 月 8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6 年 4 月(事故发生时,该车检验有 效期已过),车辆所有人:佛山市垣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登记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杏坛工业 区(二期)2-03 地块 4 栋首层,使用性质:非营运。该车总质量: 4495kg,核定载质量:1100kg。经查,该车近三年内共有 5 条违 法信息记录,均已处理,无历史事故记录。 (2)涉事车辆所有人:佛山市垣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 立日期:2020 年 4 月 8 日,法定代表人:郭巧燕[4],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40606MA54GN771X,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杏坛工业区(二期)2-03 地块 4 栋首 层,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五金制品、家用电器及其配 件等。 (3)涉事车辆驾驶员(事故死者):罗锦辉,男,住址: [3] 该车购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商业保险。 [4] 郭巧燕,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5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经查,罗锦辉近三年来有 35 条违法信息 记录,全部违法已处理,无历史事故记录。罗锦辉驾驶涉事车辆 (空车)于 5 月 15 日 2 时 3 分许经顺德站进入高速公路,前往 东莞市的途中发生事故。 3.湘 L2882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 L8072 挂号重型自 卸半挂车)、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1)湘 L2882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5],品牌型号:解放牌, 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3J1E82379,注册日期:2018 年 4 月 18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7 年 4 月,车辆所有人:陈聪,使用性 质:货运;该车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8805kg; 该车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道路普 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 2029 年 4 月 20 日。经查,该车近三年有 6 条违法信息记录,无历史事故记录。 (2)湘 L8072 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品牌型号:华政牌, 车辆识别代号:LA9940Z36M1LHZ499,车辆所有人:陈贤清[6], 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21 年 4 月 30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7 年 4 月 30 日;该车总质量:40000kg,核定载质量:31760kg,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 2029 年 4 月 27 日。经查,该车近三年无违法信息记录,无历史事故记录。 (3)涉事牵引车和半挂车实际使用人及驾驶员:陈聪,男, [5] 该车购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商业保 险。 [6] 陈贤清,女,汉族,住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陈贤清与陈聪是母子关系。 6 住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 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 员,有效期至 2030 年 9 月 28 日。陈聪近三年来有 4 条违法信息 记录,均已处理,无历史事故记录。 陈聪驾驶涉事车辆(装载大豆)于 5 月 15 日 1 时 58 分从广 州市南沙区沥心沙站进入高速公路,准备前往汕尾市海丰县,进 入高速公路时称重记录为 35920kg,未超载。 (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宁夏奕圣创工贸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有通过公司微信群 向驾驶员传达安全培训内容(包括道路安全法规与案例分析、车 辆安全检查要点、安全生产月专题培训和风险隐患排查)。宁 D9550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动态监控设备安装及服务商为宁夏中 畅科技有限公司,由宁夏中畅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 态监控社会化服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 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 法行为。该公司对涉事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涉事半挂 车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5 月 15 日 2 时 36 分许,胡玉军疲劳驾驶[7]宁 D9550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甲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自广州市往 东莞市方向行驶至广龙高速公路东行 12 公里+900 米路段从左往 [7] 根据胡玉军笔录陈述,其在驾驶过程中疲劳打瞌睡,事故发生前24 小时,累计开车约 17 小时,只睡了 2 个 小时。 7 右第三车道时(前方因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正缓慢依次通行), 车头碰撞同车道内由罗锦辉驾驶的粤 EG9V34 号轻型厢式货车 (乙车)车尾,并推动乙车继续往前行驶,致乙车车头碰撞同车 道内由陈聪驾驶的湘 L2882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丙车,牵引湘 L8072 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车尾,碰撞后乙车失控往右,车头 右侧再次与右侧水泥护墙发生碰撞,造成乙车司机罗锦辉 1 人死 亡,丙车所载货物部分损坏以及甲、乙、丙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 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地点路况:事故路段为省级高速公路,现场位于广龙 高速公路东行 12 公里+900 米(东莞市沙田镇),道路为东西走 向,东往惠州市,西往广州市方向。双向 6 条机动车道,单向三 条机动车道行车道均宽 375 厘米,两侧各设有一条应急车道宽 280 厘米,道路中央设有水泥护墙加钢结构护栏分隔带,道路两 侧设有水泥护墙加钢结构护栏,道路干燥平直,沥青路面,夜间 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道路限速 100 公里/小时。涉事路段路 面标志标线清晰完善,交通设施齐全。经对事故现场研判,未发 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2.天气情况:事发时天气为阴天。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造成罗锦辉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 160 万 元。 8 (六)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东莞高速公路一大队于 2026 年 6 月 9 日出具《道路交通事 故认定书》[8],认定胡玉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罗锦辉、陈聪 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 年 5 月 15 日 2 时 37 分,东莞市公安局 110 指挥中心 接报称在广龙高速公路东行 12 公里+900 米路段(东莞市沙田镇) 发生一起三辆货车碰撞的交通事故。接报后,东莞高速公路一大 队值班领导、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和路面巡逻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 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6 年 5 月 15 日 2 时 50 分,路政和救援拖车到达现场进 行防护。2 时 58 分,东莞高速公路一大队胡建涛大队长、苏招 权教导员带领值班民警简正伟、李砚森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3 时 01 分,沙田镇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对被困人员进行施救。4 时 22 分,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值班领导曾沛森副支队长到 现场指导工作。6 时 24 分,现场勘查完毕,现场清理后恢复交 通,暂扣 3 台涉事车辆。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8]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玉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 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 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导致该事故的全部过错。 9 2026 年 5 月 15 日 2 时 43 分,沙田医院接到市 120 中心出 车指令。2 时 44 分,沙田医院救护车出车。3 时 12 分,沙田医 院救护车到达现场,救护人员确认罗锦辉死亡。事故发生后,东 莞高速公路一大队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确定死者身份, 联系死者家属,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死者遗体于 2026 年 6 月 5 日火化。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本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效,符合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胡玉军疲劳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行进过程中疏于 路面观察、追尾前车。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9] 1.东莞高速公路一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中心对罗锦 辉尸体抽血进行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测和常见毒品定性分析 检测,结果为无涉酒涉毒驾驶。 2.东莞高速公路一大队办案民警在事故现场对胡玉军进行 酒精快速呼气检测和毒品检测,结果为无涉酒涉毒驾驶。 3.东莞高速公路一大队办案民警在事故现场对陈聪进行酒 精快速呼气检测和毒品检测,结果为无涉酒涉毒驾驶。 [9] 事发时因前方发生交通事故,前方车辆正缓慢通行,故不对湘 L2882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L8072 挂号 重型自卸半挂车)、粤 EG9V34 号轻型厢式货车事发时速度进行鉴定。 10 4.东莞高速公路一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中心对湘 L2882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 L8072 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 的安全技术性能及后部车身反光标识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 受检的湘 L2882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均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灯光系 统不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 求。湘 L8072 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车身反光 标识不符合 GB 11564-2024《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的相关要求。 5.东莞高速公路一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 EG9V34 号轻型厢式货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及后部车身反光标识 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受检的粤 EG9V34 号轻型厢式货车制 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均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 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后部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 GB 11564-2024《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的相关要求。 6.东莞高速公路一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宁 D9550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 DG966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 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及后部车身反光标识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 见:受检的宁 D9550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 灯光系统均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相关要求。宁 DG966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制动系统、转向系 统、灯光系统均符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11 的相关要求,后部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 GB 11564-2024《机动车 回复反射装置》的相关要求。 7.东莞高速公路一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宁 D9550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 DG966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 车)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事故前宁 D9550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 DG966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 车)的行驶速度约为 65km/h。无超速情形。 8.东莞高速公路一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中心对罗锦 辉的尸体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罗锦辉符合道路交 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部严重毁损而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 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 四、有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该单位制定了《2026 年度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管工作计划》, 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法检 查;对 20 辆以上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年度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企业 数量比例不低于 20%,对抽取到的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不少于 1 次;有组织召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安排部署 会议,并通过微信群督促普通货运企业按照该单位制定的道路运 输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工作要求和任务清单开展工作; 12 有督促指导宁夏奕圣创工贸有限公司落实该单位制定的《2026 年春运春节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任务清单》及 《2026 年汛期暑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 作任务清单》。 (二)东莞高速公路一大队 2026 年 1 月至 5 月,该大队围绕上级各个阶段的重点工作 部署,在辖区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 育。利用高速公路情报板 24 小时流动播放交通宣传提示语,促 进辖区交通秩序保持稳定,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持续减少。认真贯 彻落实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工作要求,应用高速公路重点 车辆动态监管与预警信息服务系统持续开展“两客一危一货”重 点车辆整治工作;结合高速公路“三超一疲劳”及“减量控大”工作 部署,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实行分类管理、精准管控、重点打击, 依托高速公路“三道防线”,按照“逢疑必查”原则,切实提高事故 防控、重点违法查处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该大队在日常的执法过 程中,在收费站和服务区重点对路面的“两客一危一货”车辆开展 涉疲劳驾驶的执法检查,通过交管的相关信息平台发布涉疲劳驾 驶的提醒警示信息。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胡玉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 13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10]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2026 年 6 月 9 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胡玉军立案侦查,并 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二)对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胡玉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 十一条[11]、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建议由东莞 高速公路一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2.陈聪,驾驶的湘 L28825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灯光系统不符 合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湘 L8072 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 GB 11564-2024 《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建议由东莞高速公路 一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宁夏奕圣创工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2]、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3]的相关规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 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 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4 定,建议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4.鲜仲辉,作为宁夏奕圣创工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 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 项、第(五)项[14]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 其进行处罚。 5.马虎,作为宁夏奕圣创工贸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未组织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排查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15]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属地交通 运输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函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宁夏奕 圣创工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对从业人员 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强化对公司名下车辆管理,采取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名下车辆的事故隐患。 2.佛山市垣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对名下车辆隐患排查 治理不到位(粤 EG9V34 号轻型厢式货车后部车身反光标识不符 合 GB 11564-2024《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的相关要求、名下车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5 辆检验有效期已过),建议函告佛山市顺德区安委办,协调属地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 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暴露出机动车驾驶员疲劳驾驶的问题,企业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教育、车辆隐患排查治理 不到位。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相关企业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严格落实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运输操作规 程,抓实抓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对车 辆和设备的综合安全性能检测、加强日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和风险预防管控能力,严格落实监控人员的岗位职责,强化 GPS 车辆动态监控措施,防止出现挂靠不管问题,杜绝类似事故 的发生。 (二)加强运输企业安全检查。属地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 加强对辖区的货运企业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等专项监督检 查,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 人,安全教育培训到位,把好车辆出行安全关。对安全责任、安 全教育培训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以及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风险 失控的运输企业,要坚决落实停业整顿工作措施,安全隐患得不 16 到有效消除的不允许恢复运营。 (三)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相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和加强 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交通 运输部门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的宣传力度,督促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伤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