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22” 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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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2 — — 3 — 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2·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2 月 22 日 14 时 17 分,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双翼煤化公司)在新建6 号兰炭炉试生产调试 期间,3 名维修人员在文氏塔顶违规动火作业发生闪爆,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5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和省市领导高度重视,赵一德省长、 李春临书记、张胜利市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彻查事故原因,妥 善做好善后工作,举一反三防止此类事故发生,对瞒报漏报现象 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遵照省市领导批示精神,省、市应急管理部 门迅速成立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 并指导神木市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2 年 2 月 24 日,榆林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 纪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工信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陕西 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化 工设计院、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模拟试 — 4 — 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 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 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现场处置 2022 年 2 月 22 日上午,双翼煤化公司按照原生产计划决定 对6 号兰炭炉进行调试,开始向6 号文氏塔注入了含氨循环水(该 循环水系氨水罐中重复利用混合物,水温约 50 摄氏度左右,含 C4、C5、NH3、CO、苯等物质)做氨循环测试设备,9 时30 分许, 维修车间主任杨小龙发现文氏塔顶部循环水管道有漏点,并汇报 现场负责调试的副厂长高佳佳,高佳佳汇报生产副总经理(兼兰 炭厂厂长)曹宝民并决定进行维修。 下午 13时 22 分许,高佳佳安排杨小龙打开6 号文氏塔阀后 蒸汽阀门,对文氏塔进行蒸煮置换,做动火前的安全准备。13时 30 分许,高佳佳组织当日运行班曹兴隆班组开始办理一级动火作 业工作票,动火作业点位于 6 号文氏塔顶部,作业点动火分析人 为曹兴隆,动火工作负责人为杨小龙,动火监火人为刘智雄,安 全交底人为曹兴隆,接受交底人为杨小龙,最终审批人为高佳佳; 因作业票动火执行人一栏未填写作业人、未进行有毒害气体分析、 — 5 — 有涂改等问题,安环部未签字并要求重新办票。下午 14 时许, 在未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高佳佳带领维修工郝空空、 杜亮亮登上 6 号文氏塔,14 时 17分许开始动火作业,发生闪爆, 文氏塔顶喷淋盘、横贯冷却器上部密封盖和位于文氏塔顶部作业 的高佳佳、郝空空、杜亮亮等三人同时被炸飞,文氏塔顶喷淋盘 将相邻5 号设备回炉煤气管砸断。 曹宝民、姚利军(系兰炭厂副厂长)、刘军(系双翼煤化公 司安全总监)听到闪爆声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发现事故现场出 现大量荒煤气和氨水泄漏。上述 3 人立即进行分工,曹宝民负责 现场荒煤气泄漏处置,防止发生二次爆炸和煤气中毒;姚利军负 责氨水泄漏处置,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刘军负责受伤人员搜寻和 救治,尽量减少人员伤亡。随即刘军电话联系了锦界开发区医院 救护车,带领赶到现场职工搜救受伤人员,14 时 35 分救护车到 达事故现场,将高佳佳、郝空空运至医院进行抢救;15时左右发 现杜亮亮被炸飞至北侧炭化炉顶部,并将其移至地面,经医生现 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15 时 30 分许,高佳佳、郝空空经抢救无 效死亡。曹宝民立即对5 号设备进行了紧急停车,带领现场职工 爆炸前 爆炸后 仰视图 — 6 — 关闭 5 号设备煤气阀门;姚利军带领职工对泄漏氨水围堰处理, 防止外溢;因企业处置及时,未发生次生灾害事故。 (二)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双翼煤化公司刘军当日向在西安的企业法人冯 利军(谈话了解,本人去年做完胆囊切除手续,身体状况一直不 好,2 月 2 日去西安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检查恢复)进行了电话 汇报,冯利军回复刘军:“启动预案,按规定上报”,并返回锦 界处置事故善后工作,其本人在第一时间未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上 报事故信息。据与刘军谈话了解,本人承认冯利军电话要求按规 定上报;本人解释,事故发生后忙于对受伤人员抢救,安抚伤亡 者亲属(高佳佳、杜亮亮均有亲属在本厂上班),联系家属处理 善后事宜,本人未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2月22日21时12分,神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 称双翼化工公司厂区发生亡人事故。21 时 40 分许,神木市锦界 派出所民警去该公司调查核实,发现事故存在疑点,并上报神木 市公安局;神木市刑警在对死者尸检处置等后续过程中,怀疑存 在安全生产责任行为,可能还有其他人员伤亡,并于 2 月 23 日 10 时 06 分向神木市委、市政府和榆林市公安局进行了上报。神 木市随即成立工作组进驻企业开展调查,于当日 16时 30 分,确 认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 人死亡。随后,神木市政府、 榆林市应急局按照规定报送了事故相关信息。 — 7 — (三)死亡人员信息 1.高佳佳,双翼煤化公司兰炭厂副厂长,男,36 岁,身份证 号:612729198611192412,住址:陕西省榆林市佳县朱官寨乡王 家峁村29 号。 2.郝空空,双翼煤化公司兰炭厂维修工,男,30 岁,身份证 号:612727199202285716,住址: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白家硷乡 郝家坪组 13号。 3.杜亮亮,双翼煤化公司兰炭厂维修工,男,27 岁,身份证 号:61272919950316243X,住址:陕西省榆林市佳县朱官寨乡杜 家峁村22 号。 (四)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 双翼煤化公司始建于 2008 年,位于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占地 600余亩,注册资金3 亿 6 千万元,法定代表人冯利军, 2008 年 6 月 16 日注册的《营业执照》,已通过 ISO9001 质量管 理体系认证,现有在职员工 300 余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4人, 上年度提取安全费用740 万元,足额投入使用。在一期改造升级 的基础上建成了 100万吨混煤热解生产线,已取得相关手续,属 正常生产项目。 二期项目建成的120 万吨混煤热解生产线,属绿色升级改造 及煤气制氢、氢能储存示范项目。由上海电气集团国控环球工程 — 8 — 有限公司设计,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陕西宏泽监理有限 公司监理;目前处于安全设施设备试运行阶段,未正常投入运行。 该项目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由神木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确认备 案,并出具了《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代号: 2019-610821-25-03-067377);2020 年 10 月16 日通过安全条件 审查会议,并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榆安监危审[2020]177号);2020 年 12 月 20 日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于 2021 年 1 月 28 取得《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榆安监危审 [2021]18 号);无能效评估批复意书;事故发生在该项目 6 号文 氏塔顶部。双翼煤化公司二期建成后,在原有基础上,公司正在 组织开展三级标准化建设。 2、产业链关联企业概况 (1)神木市双翼余能回收利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双翼发电公司)。位于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于 2020 年 7 月,法定代表人冯利军,总投资6.2亿元,占地 109亩,现 有在职员工 210 人。一期余能回收利用 2x30MW 直接空冷凝气发 电机组于 2017 年 12 月建成投产,二期 1x80MW 超高温超高压直 接空冷凝气发电机组于 2020 年10 月建成投产,公司现建成发电 机组总装机容量 140MW,年发电约 12 亿KWh。 (2)神木市双翼硅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翼 — 9 — 硅铁公司)。位于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于 2020 年 7 月,法定代表人冯利军,总投资 2.5 亿元,占地 70 亩,现有在 职员工150 人。一期 2x36000KVA 硅铁合金矿热炉项目于 2020 年 10 月建成投产,年产硅铁6.2 万吨。 双翼煤化公司与双翼发电公司和双翼硅铁公司相邻,互为小 循环产业链;双翼煤化公司产生的荒煤气用于双翼发电公司发电, 双翼发电公司发电供双翼煤化公司、双翼硅铁公司使用;双翼煤 化公司生产的兰炭小料为双翼硅铁公司生产提供原料。2020 年 8 月 7 日,神木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下发《关于同意陕西双翼煤化 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投资主体变更的函》(神发改科技函[2020]197 号),同意将原双翼煤化公司投资建设的双翼发电公司和双翼硅 铁公司变更成为独立的法人公司。 3、设计单位情况 上海电气集团国控环球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 年 4 月 20 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全貌 — 10 — 日,是上海电气控股子公司,(前身是山西省化工设计院,成立 于 1965 年)。注册地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后王街东一巷 3 号, 法定代表人为丘加友。经营范围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 总承包;工程监理;工程勘察;环境影响评价;压力容器设计; 压力管道设计等业务,公司具有化工和焦化双甲设计资质、工程 咨询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总承包资质证书,承接了陕 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绿色升级改造及煤气制氢、氢能储 存示范项目设计工作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工作。 4、安全生产责任险承包单位情况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成 立,法定代表人卢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WN7WG6H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企业地址:陕 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启迪清扬时代G座4层。公司经营 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 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 、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等。 5、作业人员持证培训情况 (1)高佳佳,双翼煤化公司兰炭厂副厂长,2021 年 12 月 31 日,取得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书。 — 11 — (2)郝空空,双翼煤化公司兰炭厂维修工,2021 年8 月 16 日,取得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 操作证。 (3)杜亮亮,双翼煤化公司兰炭厂维修工,2019 年1 月 28 日,取得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 操作证,应复审时间为2022 年 1 月28 日,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证 书查询系统显示没有按期复审,事故发生时其行为属违法操作。 (五)专项核查情况 2021 年11 月 25日,神木市应急局执法大队队长王飞、中队 长刘亮珍带领两名专家(陕西精益化工有限公司高凯、高宵龙) 对双翼煤化公司进行了安全核查,并下达了《现场检查方案》(神 应急检查[2021]监察(27)4 号),共检查出 5 条问题,其中第 1 条问题指出特殊作业前的作业危害分析没有形成分析记录,要 求企业进行整改,当时由双翼煤化公司安全总监刘军现场签收。 2022 年 1 月 24 日,神木市应急局执法大队又对该企业所涉及的 问题进行了进行了复查,并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神应急 复查[2022]监察(14)1 号),其中该项已经整改完成。从高佳 佳将不规范的票证报批时,被安环部拒签,可以看出企业安全管 理人员特殊作业前的危害分析已经引起重视,并制定了专门表格 要求动火作业申请人填写,但部分企业员工未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擅自动火,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 12 —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单位6 号文氏塔进行试验试漏时,试漏使用的含氨循环 水中可燃轻组分经过长时间挥发,导致大量可燃气体在文氏塔内 集聚,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操作工在作业前,虽然对文氏塔进 行了四十多分钟的蒸煮置换,但因未打开上人孔盖,未形成通风 换气的吹扫系统,更没进行专门的吹扫作业,最终导致塔内的爆 炸性混合气体在作业前没有能置换出去,是爆炸事故形成的直接 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管理不严格。兰炭厂分管领导和维修作业人员 违反《榆林市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十不干规定》,在动火作 业票未按照规定完成审批,未对塔罐进行吹扫,也未对设备内的 可燃气体进行分析化验的情况下,分厂领导违章指挥,作业人员 不履行拒绝违规作业的义务,共同擅自违规进行动火作业,动火 作业安全风险失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企业安全责任落实不闭环。企业对危险化学品核查过程 中发现的特殊作业票证不规范、管理不严的问题重视不够,整改 过程就事论事,针对本次动火作业虽然以票证填写不规范为由拒 签,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动火作业,过程管控不严格,动态隐 患整改流于形式,责任履行不到位。 3、企业对新安全风险认识不足。针对含氨循环水封闭管理 — 13 — 后会产生新的安全风险,企业未及时进行安全评估,明确相应的 安全管控措施,导致员工对含氨循环水在新设备中循环后的安全 风险麻痹大意,最终风险外溢。 4、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三类人员中动火作业焊工存 在安全操作证件过期现象,普通员工也存在未严格按照企业“三 级”教育制度进行培训考核现象,没有履行市上下发的兰炭企业 安全培训视频化制度,也未按照“四新”培训规定对员工进行新 安全风险培训,导致职工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操作技能低下。 5、设计院在设计过程中,对循环氨水的物料风险认识不精 准,设计的吹扫置换系统仅为蒸汽系统,级别不高,吹扫适用性 不如氮气系统,系统设计存在弱点。 6、神木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三 年攻坚行动和危险化学品核查工作中,贯彻上级部署不力,措施 落实不到位,闭环管理出现空档。特别是在隐患整改方面存在就 事论事搞闭环,对动态隐患发生的特点研判不够,重形式、轻效 能,没有上升到系统改进和过程改进的层次,安全管控缺乏针对 性措施,导致监管效能不高,作业风险和动态隐患重复出现。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22”爆炸 事故为一起企业有瞒报行为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 14 —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处理意见 1、建议移交司法处理和行政处罚人员 (1)杨小龙,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兰炭厂维修部 主任,作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蒸煮置换后未按规定进行吹扫作业, 未履行岗位职责,未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事故发生以后神木市公安局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2)刘军,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安全总监,事 故发生以后,在接到冯利军要求上报事故电话后,未按规定上报事故 信息,存在瞒报行为,在收到兰炭产业办下达的停产指令后,没有有 效执行,动火作业管控不严格,履行安全总监岗位职责不到位。事故 发生以后神木市公安局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 议移交司法机关。 (3)姚利军,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兰炭厂厂长, 兰炭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尽职履职,对本厂长期存在的违规 操作、违章指挥没有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生产调试过程安全管控不力。 事故发生以后神木市公安局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 15 — (4)高伟华,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兰炭厂维修 班长,未按程序有效管控所属维修工,没有尽到班组违章治理义务, 事故发生以后神木市公安局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5)冯利军,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发生以 后虽安排刘军向相关单位上报事故情况,但没有督促落实,事故上报 义务履行不到位。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建议 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处2021 年度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吊销其《企 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5 年内不得担任兰炭行业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曹保民,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 责生产工作,作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组织兰炭厂生产调试过程安全 管控不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榆林市应 急管理局处2021 年度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吊销其《企业安全管 理人员安全资格证》,5 年内不得担任兰炭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 负责人。 (7)冯东东,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安环科科长, 对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虽对作业人员因《陕西双翼煤化科 技实业有限公司动火安全作业证》填写不规范没有签字确认,但没有 — 16 — 对此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监管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处 2021 年度收 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免于移交司法处理人员 (8)高佳佳,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兰炭厂副厂长, 在未办理动火作业票证的情况下,违规指挥维修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丧失刑事责任能力, 建议免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郝空空,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兰炭厂维修工, 在无动火作业票证的情况下违章操作,进行动火作业,对事故的发生 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建议免于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10)杜亮亮,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兰炭厂维修工, 未按期复审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进行动火作业, 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丧失刑事责任能力, 建议免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 关规定,检察、公安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 独立开展调查,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2、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新安全风险认识不足, — 17 — 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违规组织生产6 号炉试调,动火作业管理不规范,违规动火作业, 事故信息存在瞒报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之 规定,由神木市政府予以停业整顿;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处于五百万元罚款。 并依据《榆林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暂行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企业管理,责令该套装置自事 故发生之日起至 12月底进行停产停业整顿。 (二)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1、上海电气集团国控环球工程有限公司,未设置干气吹扫置换 系统,吹扫置换系统设计存在薄弱环节,不利于企业在正常吹扫作业, 为了实现安全设施设计本质安全,建议对上海电气集团国控环球工程 有限公司进行警告。 2、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作为事发的陕西双 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单位,未按照《榆林市 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正确实施全 部安全保障服务保险项目,未有效履行安全宣传、风险排查、安全知 识培训等义务。建议禁止其两年内在榆林市境内承揽安全生产责任险 相关业务。 (三)监管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 18 —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务 处分法》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 根据追责组调查情况,对神木市委、市政府和 13 名责任人员提 出如下处理意见: 1、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神木市委、市政府。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 事故教训吸取不深刻,危险化学品专项核查工作有差距,行业管 理水平提升不够,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有差距,责令其分别向榆林 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虽然在落实安 全监管责任方面采取“领导包片区、干部包企业”、聘请专家开 展诊断式检查、季度拉网式排查等一系列措施,但是对辖区内企 业新型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不够,监管措施不到位,汲取事故教训 不深刻,事故防范措施针对性不强,重大风险作业管控水平不高, 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监管责任,责令其向 神木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神木市兰炭产业服务中心(神木市兰炭产业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作为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 管属企业监督、检查和指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下达停产指 令以后没有及时复查和制止企业违法生产行为,隐患排查没有闭 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责令其向神木市政府作出 深刻书面检查。 — 19 — (4)神木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部门, 虽然采取长期聘请专家指导、聘请第三方诊断检查、组织企业员 工集体培训、派驻园区执法、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日等一系列措施, 但落实危险化学品专项核查措施有差距,对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 业有限公司核查出的动态风险虽然进行复查,但对动态风险发生 的特点研判不够,重形式、轻效能,安全管控缺乏针对性措施,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综合监管责任,责令其向神木市政府作出深刻 书面检查。 (5)神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环境保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虽对中央环保督查指出的问题能及时制定整改方案, 分解任务安排部署,但对企业环保改造项目风险辨识不清,贯彻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不力,没有“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 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停产措施落实不 坚决,责令其分别向神木市政府和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深刻书 面检查。 (四)监管单位人员问责处理建议。 1、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韩虎忠,男,1972 年 10 月生,陕西府谷人,中共党员, 现任神木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临时负责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力,对 — 20 — 事故企业安全监管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张波涛,男,1976 年 4 月生,陕西靖边人,中共党员, 为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园区安 全生产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分管工作重视不够,对辖区企 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企业安全监管负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 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 议神木市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3)苏荣,男,1981 年10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员, 现任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局长。 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政策,对管理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 企业安全监管负重要领导责任,鉴于神木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在事故发生以后认定苏荣安全专业知识学习不到位, 对企业监管不力,并已于 3 月 11 日对其进行解聘职务处理,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 神木市监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4)王亚平,男,1987 年 2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员, 现任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副局 长。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 有关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政策,对管理辖区企业新型安全风险 认识不足,监督 检查不到位,特殊作业监管不严格,对事故企业安全监管负主要 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法》第三十九条、《中 — 21 — 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建议由神木市监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5)高鹏,男,1988 年 9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员,现 任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危化科 科长,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包企干部。 不正确履行 职责,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对 管理辖区企业新型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监督检查不到位,特殊作 业监管不严格,对行业监管部门给企业下达的执法文书监督落实 不到位,对事故企业安全监管负直 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神木市监委对其进行立案 调查,并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神木市兰炭产业服务中心(神木市兰炭产业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 (6)贾建军,男,1977 年 3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员, 现任神木市兰炭产业服务中心(神木市兰炭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主任,主持单位全盘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 企业虽组织下达了停产通知书,但未能督促跟进,对事故企业履 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神木市监委对其进行批评 教育。 (7)刘朝辉,男,1971 年 8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员, — 22 — 现任神木市兰炭产业服务中心(神木市兰炭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党支部书记,分管兰炭行业的环保工作,联系神木市 锦界高新工业园区兰炭企业。不正确履行职责,落实责令事故企 业停产措施不坚决,未能及时发现事故单位违法调试和运行等问 题,对事故企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特别是特种作业票 据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不到位, 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建议由神木市监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神木市应急管理局 (8)杨凤岗,男,1970 年 8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员, 时任神木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危化企业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神木市监委对其进 行批评教育。 (9)王锐,男,1984 年 9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员, 现任神木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危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安 全监察大队工作。对安全监察大队落实危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 管不力,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 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神木市监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10)王飞,男,1979 年 9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员, 现任神木市应急管理执法大队大队长,分管二中队辖区危化企业 — 23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 企业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及时不细致,开展隐患 排查工作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 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 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神木市监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给 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1)刘亮珍,男,1979 年 11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 员,现任神木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一中队队长,负责辖区危化企 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企业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及时不细致,开展隐患 排查工作不力,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 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神木市监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其 政务记过处分。 4、神木市生态环境局 (12)赵宁,男,1969 年 10 月生,陕西子洲人,榆林市生 态环境局神木分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作为神木市中央生态环 境保护督察通报兰炭行业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对 承接局机关的执法工作抓得不实不严,对辖区内企业的执法检查 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 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神木市监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13)张飞,男,1975 年 11 月生,陕西神木人,榆林市生 — 24 — 态环境局神木分局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作为锦界片区分管领 导,在对双翼煤化公司的执法检查中未能尽职履 责,对企业存 在环保“三同时”部分手续未履行的问题没有及时纠正,存在工 作不细、不全面、不及时的问题,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神木市监委对其 予以诫勉。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重大安全风险的源头管控。一是神木市要按照三年 攻坚行动的要求,对兰炭行业因环保改造出现的新安全风险进行 全面评估,根据安全风险的变化,制定改进方案,防止风险外溢, 确保做到既环保,又安全,统筹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二是针对 兰炭行业特殊作业环节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管理困难和管 不住、管不好的问题,建议推行园区外聘第三方管控重点作业模 式,重点绕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塔罐大型检修作业和配套 的盲板作业进行预约作业管理,将作业预约审查、作业抽查监督 权交于第三方,由具备你能力的第三方进行监督,确保高风险作 业安全风险管控、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程序到位,风险受控。 三是落实兰炭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 业、塔罐大型检修作业的安全责任,对厂内预约好的动火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塔罐大型检修作业和配套的盲板作业票证,实行 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唯一签票人进行最终审签制度, — 25 — 确保安全责任到位和措施到位。四是实行人员作业定制化管理, 兰炭企业要明确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名单,并向第三方 进行告知备档,没有备档的人员,一律不许参与相关作业。五是 对兰炭企业在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实行一票制管理,即按照 GB30871 规定的最高等级进行审批管理。六是严格动火作业、受 限空间作业、塔罐大型检修作业和配套的盲板作业的监督,对违 反上述程序和GB30871 规定的,企业一律要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 停产整顿,责任人一律按照法律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二)加强重点作业人员安全能力培训。一是神木市要严格 按照全市安全培训年的要求,切实组织好兰炭企业安全培训工作, 制定培训标准和考核标准,随时进行全员考核抽查,确保从业人 员合格上岗。二是推行兰炭企业安全培训视频化制度,神木市要 根据兰炭企业人员素质不高的实际情况,将作业和操作按照安全 作业流程拍成视频,教育员工安全作业;兰炭企业的日常安全培 训要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对培训过程全程视频拍摄, 确保员工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规 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安全技能 培训不走过场,真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操作水平。 (三)严格防范重大动态隐患的产生。一是兰炭企业要按照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对 可能诱发事故的动态作业隐患要建立清单,实行责任包保和监护 — 26 — 作业制度,确保安全作业。二是神木市和兰炭企业要提级管理, 按照化工企业的标准落实特殊作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并定期进 行评估,发现违规,严格处理,确保特殊作业重大动态安全风险 受控。三是严格临时用电取电点和电焊机的管理,对设置在炉区 的临时取电点要落实防爆措施,实行上锁专人管控,对长期设在 炉区的电焊机要一律取缔,确保动火用电安全“防火墙”有效。 四是今后兰炭装置的文氏塔横冷器等关键设备气密性试验和试 水试漏,一律只允许使用清水进行试漏,试漏完毕后要在易燃易 爆气体易聚集点进行气体分析,确定没有爆炸性混合气体形成, 方可进行其它作业。新开车兰炭装置要将以上要求作为试生产方 案的必要安全措施来检查。 (四)认真汲取事故反复发生的教训。一是切实落实《榆林 市事故警示教育日制度》,神木市、双翼化工和有关兰炭企业要 按照规定设定事故警示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确保事故教 训汲取到位。二是神木市要对近年来发生的危险化学品较大安全 事故进行复盘,根据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措施、责任和存在 的问题拍摄视频,有效开展事故反思教育。三是按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神木市委、市政府要组织一次事 故反思会议,通过反思,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严防 出现文件旅行和措施悬空现象,确保行业安全监管和属地安全监 管责任到位,工作落实,坚决遏制园区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 — 27 — (五)发挥好安责险的服务功能。神木市工业企业众多,且 相对集中,要认真学习借鉴国内园区管理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 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督促保险企业拿出一定比例保险费用和园 区补贴部分经费的模式,聘请全国技术力量雄厚的第三方安全服 务机构常驻园区,为企业提供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特 种作业管理、先进安全体系推广等服务,不断提升企业事故防范 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