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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22” 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事故调查报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应急管理部门)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2023-03-17 类型: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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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2·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2 月 22 日 14 时 17 分,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双翼煤化公司)在新建6 号兰炭炉试生产调试
期间,3 名维修人员在文氏塔顶违规动火作业发生闪爆,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5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和省市领导高度重视,赵一德省长、
李春临书记、张胜利市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彻查事故原因,妥
善做好善后工作,举一反三防止此类事故发生,对瞒报漏报现象
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遵照省市领导批示精神,省、市应急管理部
门迅速成立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
并指导神木市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2
年 2 月 24 日,榆林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
纪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工信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陕西
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化
工设计院、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模拟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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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
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
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现场处置
2022 年 2 月 22 日上午,双翼煤化公司按照原生产计划决定
对6 号兰炭炉进行调试,开始向6 号文氏塔注入了含氨循环水(该
循环水系氨水罐中重复利用混合物,水温约 50 摄氏度左右,含
C4、C5、NH3、CO、苯等物质)做氨循环测试设备,9 时30 分许,
维修车间主任杨小龙发现文氏塔顶部循环水管道有漏点,并汇报
现场负责调试的副厂长高佳佳,高佳佳汇报生产副总经理(兼兰
炭厂厂长)曹宝民并决定进行维修。
下午 13时 22 分许,高佳佳安排杨小龙打开6 号文氏塔阀后
蒸汽阀门,对文氏塔进行蒸煮置换,做动火前的安全准备。13时
30 分许,高佳佳组织当日运行班曹兴隆班组开始办理一级动火作
业工作票,动火作业点位于 6 号文氏塔顶部,作业点动火分析人
为曹兴隆,动火工作负责人为杨小龙,动火监火人为刘智雄,安
全交底人为曹兴隆,接受交底人为杨小龙,最终审批人为高佳佳;
因作业票动火执行人一栏未填写作业人、未进行有毒害气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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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涂改等问题,安环部未签字并要求重新办票。下午 14 时许,
在未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高佳佳带领维修工郝空空、
杜亮亮登上 6 号文氏塔,14 时 17分许开始动火作业,发生闪爆,
文氏塔顶喷淋盘、横贯冷却器上部密封盖和位于文氏塔顶部作业
的高佳佳、郝空空、杜亮亮等三人同时被炸飞,文氏塔顶喷淋盘
将相邻5 号设备回炉煤气管砸断。
曹宝民、姚利军(系兰炭厂副厂长)、刘军(系双翼煤化公
司安全总监)听到闪爆声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发现事故现场出
现大量荒煤气和氨水泄漏。上述 3 人立即进行分工,曹宝民负责
现场荒煤气泄漏处置,防止发生二次爆炸和煤气中毒;姚利军负
责氨水泄漏处置,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刘军负责受伤人员搜寻和
救治,尽量减少人员伤亡。随即刘军电话联系了锦界开发区医院
救护车,带领赶到现场职工搜救受伤人员,14 时 35 分救护车到
达事故现场,将高佳佳、郝空空运至医院进行抢救;15时左右发
现杜亮亮被炸飞至北侧炭化炉顶部,并将其移至地面,经医生现
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15 时 30 分许,高佳佳、郝空空经抢救无
效死亡。曹宝民立即对5 号设备进行了紧急停车,带领现场职工
爆炸前 爆炸后 仰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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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 5 号设备煤气阀门;姚利军带领职工对泄漏氨水围堰处理,
防止外溢;因企业处置及时,未发生次生灾害事故。
(二)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双翼煤化公司刘军当日向在西安的企业法人冯
利军(谈话了解,本人去年做完胆囊切除手续,身体状况一直不
好,2 月 2 日去西安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检查恢复)进行了电话
汇报,冯利军回复刘军:“启动预案,按规定上报”,并返回锦
界处置事故善后工作,其本人在第一时间未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上
报事故信息。据与刘军谈话了解,本人承认冯利军电话要求按规
定上报;本人解释,事故发生后忙于对受伤人员抢救,安抚伤亡
者亲属(高佳佳、杜亮亮均有亲属在本厂上班),联系家属处理
善后事宜,本人未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2月22日21时12分,神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
称双翼化工公司厂区发生亡人事故。21 时 40 分许,神木市锦界
派出所民警去该公司调查核实,发现事故存在疑点,并上报神木
市公安局;神木市刑警在对死者尸检处置等后续过程中,怀疑存
在安全生产责任行为,可能还有其他人员伤亡,并于 2 月 23 日
10 时 06 分向神木市委、市政府和榆林市公安局进行了上报。神
木市随即成立工作组进驻企业开展调查,于当日 16时 30 分,确
认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3 人死亡。随后,神木市政府、
榆林市应急局按照规定报送了事故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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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亡人员信息
1.高佳佳,双翼煤化公司兰炭厂副厂长,男,36 岁,身份证
号:612729198611192412,住址:陕西省榆林市佳县朱官寨乡王
家峁村29 号。
2.郝空空,双翼煤化公司兰炭厂维修工,男,30 岁,身份证
号:612727199202285716,住址: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白家硷乡
郝家坪组 13号。
3.杜亮亮,双翼煤化公司兰炭厂维修工,男,27 岁,身份证
号:61272919950316243X,住址:陕西省榆林市佳县朱官寨乡杜
家峁村22 号。
(四)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
双翼煤化公司始建于 2008 年,位于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占地 600余亩,注册资金3 亿 6 千万元,法定代表人冯利军,
2008 年 6 月 16 日注册的《营业执照》,已通过 ISO9001 质量管
理体系认证,现有在职员工 300 余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4人,
上年度提取安全费用740 万元,足额投入使用。在一期改造升级
的基础上建成了 100万吨混煤热解生产线,已取得相关手续,属
正常生产项目。
二期项目建成的120 万吨混煤热解生产线,属绿色升级改造
及煤气制氢、氢能储存示范项目。由上海电气集团国控环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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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设计,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陕西宏泽监理有限
公司监理;目前处于安全设施设备试运行阶段,未正常投入运行。
该项目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由神木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确认备
案,并出具了《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代号:
2019-610821-25-03-067377);2020 年 10 月16 日通过安全条件
审查会议,并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榆安监危审[2020]177号);2020 年 12
月 20 日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于 2021 年 1 月 28 取得《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榆安监危审
[2021]18 号);无能效评估批复意书;事故发生在该项目 6 号文
氏塔顶部。双翼煤化公司二期建成后,在原有基础上,公司正在
组织开展三级标准化建设。
2、产业链关联企业概况
(1)神木市双翼余能回收利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双翼发电公司)。位于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于 2020
年 7 月,法定代表人冯利军,总投资6.2亿元,占地 109亩,现
有在职员工 210 人。一期余能回收利用 2x30MW 直接空冷凝气发
电机组于 2017 年 12 月建成投产,二期 1x80MW 超高温超高压直
接空冷凝气发电机组于 2020 年10 月建成投产,公司现建成发电
机组总装机容量 140MW,年发电约 12 亿KWh。
(2)神木市双翼硅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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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铁公司)。位于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于 2020 年 7
月,法定代表人冯利军,总投资 2.5 亿元,占地 70 亩,现有在
职员工150 人。一期 2x36000KVA 硅铁合金矿热炉项目于 2020 年
10 月建成投产,年产硅铁6.2 万吨。
双翼煤化公司与双翼发电公司和双翼硅铁公司相邻,互为小
循环产业链;双翼煤化公司产生的荒煤气用于双翼发电公司发电,
双翼发电公司发电供双翼煤化公司、双翼硅铁公司使用;双翼煤
化公司生产的兰炭小料为双翼硅铁公司生产提供原料。2020 年 8
月 7 日,神木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下发《关于同意陕西双翼煤化
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投资主体变更的函》(神发改科技函[2020]197
号),同意将原双翼煤化公司投资建设的双翼发电公司和双翼硅
铁公司变更成为独立的法人公司。
3、设计单位情况
上海电气集团国控环球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 年 4 月 20
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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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是上海电气控股子公司,(前身是山西省化工设计院,成立
于 1965 年)。注册地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后王街东一巷 3 号,
法定代表人为丘加友。经营范围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
总承包;工程监理;工程勘察;环境影响评价;压力容器设计;
压力管道设计等业务,公司具有化工和焦化双甲设计资质、工程
咨询甲级资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总承包资质证书,承接了陕
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绿色升级改造及煤气制氢、氢能储
存示范项目设计工作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工作。
4、安全生产责任险承包单位情况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成
立,法定代表人卢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WN7WG6H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企业地址:陕
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启迪清扬时代G座4层。公司经营
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
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
、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等。
5、作业人员持证培训情况
(1)高佳佳,双翼煤化公司兰炭厂副厂长,2021 年 12 月
31 日,取得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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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郝空空,双翼煤化公司兰炭厂维修工,2021 年8 月 16
日,取得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
操作证。
(3)杜亮亮,双翼煤化公司兰炭厂维修工,2019 年1 月 28
日,取得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
操作证,应复审时间为2022 年 1 月28 日,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证
书查询系统显示没有按期复审,事故发生时其行为属违法操作。
(五)专项核查情况
2021 年11 月 25日,神木市应急局执法大队队长王飞、中队
长刘亮珍带领两名专家(陕西精益化工有限公司高凯、高宵龙)
对双翼煤化公司进行了安全核查,并下达了《现场检查方案》(神
应急检查[2021]监察(27)4 号),共检查出 5 条问题,其中第
1 条问题指出特殊作业前的作业危害分析没有形成分析记录,要
求企业进行整改,当时由双翼煤化公司安全总监刘军现场签收。
2022 年 1 月 24 日,神木市应急局执法大队又对该企业所涉及的
问题进行了进行了复查,并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神应急
复查[2022]监察(14)1 号),其中该项已经整改完成。从高佳
佳将不规范的票证报批时,被安环部拒签,可以看出企业安全管
理人员特殊作业前的危害分析已经引起重视,并制定了专门表格
要求动火作业申请人填写,但部分企业员工未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擅自动火,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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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单位6 号文氏塔进行试验试漏时,试漏使用的含氨循环
水中可燃轻组分经过长时间挥发,导致大量可燃气体在文氏塔内
集聚,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操作工在作业前,虽然对文氏塔进
行了四十多分钟的蒸煮置换,但因未打开上人孔盖,未形成通风
换气的吹扫系统,更没进行专门的吹扫作业,最终导致塔内的爆
炸性混合气体在作业前没有能置换出去,是爆炸事故形成的直接
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管理不严格。兰炭厂分管领导和维修作业人员
违反《榆林市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十不干规定》,在动火作
业票未按照规定完成审批,未对塔罐进行吹扫,也未对设备内的
可燃气体进行分析化验的情况下,分厂领导违章指挥,作业人员
不履行拒绝违规作业的义务,共同擅自违规进行动火作业,动火
作业安全风险失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企业安全责任落实不闭环。企业对危险化学品核查过程
中发现的特殊作业票证不规范、管理不严的问题重视不够,整改
过程就事论事,针对本次动火作业虽然以票证填写不规范为由拒
签,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动火作业,过程管控不严格,动态隐
患整改流于形式,责任履行不到位。
3、企业对新安全风险认识不足。针对含氨循环水封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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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会产生新的安全风险,企业未及时进行安全评估,明确相应的
安全管控措施,导致员工对含氨循环水在新设备中循环后的安全
风险麻痹大意,最终风险外溢。
4、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三类人员中动火作业焊工存
在安全操作证件过期现象,普通员工也存在未严格按照企业“三
级”教育制度进行培训考核现象,没有履行市上下发的兰炭企业
安全培训视频化制度,也未按照“四新”培训规定对员工进行新
安全风险培训,导致职工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操作技能低下。
5、设计院在设计过程中,对循环氨水的物料风险认识不精
准,设计的吹扫置换系统仅为蒸汽系统,级别不高,吹扫适用性
不如氮气系统,系统设计存在弱点。
6、神木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三
年攻坚行动和危险化学品核查工作中,贯彻上级部署不力,措施
落实不到位,闭环管理出现空档。特别是在隐患整改方面存在就
事论事搞闭环,对动态隐患发生的特点研判不够,重形式、轻效
能,没有上升到系统改进和过程改进的层次,安全管控缺乏针对
性措施,导致监管效能不高,作业风险和动态隐患重复出现。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22”爆炸
事故为一起企业有瞒报行为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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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处理意见
1、建议移交司法处理和行政处罚人员
(1)杨小龙,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兰炭厂维修部
主任,作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蒸煮置换后未按规定进行吹扫作业,
未履行岗位职责,未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事故发生以后神木市公安局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2)刘军,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安全总监,事
故发生以后,在接到冯利军要求上报事故电话后,未按规定上报事故
信息,存在瞒报行为,在收到兰炭产业办下达的停产指令后,没有有
效执行,动火作业管控不严格,履行安全总监岗位职责不到位。事故
发生以后神木市公安局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
议移交司法机关。
(3)姚利军,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兰炭厂厂长,
兰炭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尽职履职,对本厂长期存在的违规
操作、违章指挥没有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生产调试过程安全管控不力。
事故发生以后神木市公安局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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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伟华,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兰炭厂维修
班长,未按程序有效管控所属维修工,没有尽到班组违章治理义务,
事故发生以后神木市公安局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5)冯利军,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发生以
后虽安排刘军向相关单位上报事故情况,但没有督促落实,事故上报
义务履行不到位。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建议
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处2021 年度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吊销其《企
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5 年内不得担任兰炭行业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曹保民,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
责生产工作,作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组织兰炭厂生产调试过程安全
管控不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榆林市应
急管理局处2021 年度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吊销其《企业安全管
理人员安全资格证》,5 年内不得担任兰炭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
负责人。
(7)冯东东,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安环科科长,
对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虽对作业人员因《陕西双翼煤化科
技实业有限公司动火安全作业证》填写不规范没有签字确认,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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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监管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处 2021 年度收
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免于移交司法处理人员
(8)高佳佳,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兰炭厂副厂长,
在未办理动火作业票证的情况下,违规指挥维修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丧失刑事责任能力,
建议免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郝空空,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兰炭厂维修工,
在无动火作业票证的情况下违章操作,进行动火作业,对事故的发生
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建议免于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10)杜亮亮,男,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兰炭厂维修工,
未按期复审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进行动火作业,
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丧失刑事责任能力,
建议免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
关规定,检察、公安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
独立开展调查,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2、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新安全风险认识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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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违规组织生产6 号炉试调,动火作业管理不规范,违规动火作业,
事故信息存在瞒报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之
规定,由神木市政府予以停业整顿;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由榆林市应急管理局处于五百万元罚款。
并依据《榆林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暂行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企业管理,责令该套装置自事
故发生之日起至 12月底进行停产停业整顿。
(二)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1、上海电气集团国控环球工程有限公司,未设置干气吹扫置换
系统,吹扫置换系统设计存在薄弱环节,不利于企业在正常吹扫作业,
为了实现安全设施设计本质安全,建议对上海电气集团国控环球工程
有限公司进行警告。
2、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作为事发的陕西双
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单位,未按照《榆林市
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正确实施全
部安全保障服务保险项目,未有效履行安全宣传、风险排查、安全知
识培训等义务。建议禁止其两年内在榆林市境内承揽安全生产责任险
相关业务。
(三)监管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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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务
处分法》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
根据追责组调查情况,对神木市委、市政府和 13 名责任人员提
出如下处理意见:
1、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神木市委、市政府。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
事故教训吸取不深刻,危险化学品专项核查工作有差距,行业管
理水平提升不够,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有差距,责令其分别向榆林
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虽然在落实安
全监管责任方面采取“领导包片区、干部包企业”、聘请专家开
展诊断式检查、季度拉网式排查等一系列措施,但是对辖区内企
业新型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不够,监管措施不到位,汲取事故教训
不深刻,事故防范措施针对性不强,重大风险作业管控水平不高,
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监管责任,责令其向
神木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神木市兰炭产业服务中心(神木市兰炭产业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作为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
管属企业监督、检查和指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下达停产指
令以后没有及时复查和制止企业违法生产行为,隐患排查没有闭
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责令其向神木市政府作出
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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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神木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部门,
虽然采取长期聘请专家指导、聘请第三方诊断检查、组织企业员
工集体培训、派驻园区执法、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日等一系列措施,
但落实危险化学品专项核查措施有差距,对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
业有限公司核查出的动态风险虽然进行复查,但对动态风险发生
的特点研判不够,重形式、轻效能,安全管控缺乏针对性措施,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综合监管责任,责令其向神木市政府作出深刻
书面检查。
(5)神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环境保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虽对中央环保督查指出的问题能及时制定整改方案,
分解任务安排部署,但对企业环保改造项目风险辨识不清,贯彻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不力,没有“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
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停产措施落实不
坚决,责令其分别向神木市政府和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深刻书
面检查。
(四)监管单位人员问责处理建议。
1、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韩虎忠,男,1972 年 10 月生,陕西府谷人,中共党员,
现任神木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临时负责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力,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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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企业安全监管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张波涛,男,1976 年 4 月生,陕西靖边人,中共党员,
为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园区安
全生产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分管工作重视不够,对辖区企
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企业安全监管负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 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
议神木市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3)苏荣,男,1981 年10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员,
现任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局长。
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政策,对管理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
企业安全监管负重要领导责任,鉴于神木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在事故发生以后认定苏荣安全专业知识学习不到位,
对企业监管不力,并已于 3 月 11 日对其进行解聘职务处理,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
神木市监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4)王亚平,男,1987 年 2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员,
现任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副局
长。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 有关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政策,对管理辖区企业新型安全风险 认识不足,监督
检查不到位,特殊作业监管不严格,对事故企业安全监管负主要
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法》第三十九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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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建议由神木市监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5)高鹏,男,1988 年 9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员,现
任神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危化科
科长,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包企干部。 不正确履行
职责,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对
管理辖区企业新型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监督检查不到位,特殊作
业监管不严格,对行业监管部门给企业下达的执法文书监督落实
不到位,对事故企业安全监管负直 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神木市监委对其进行立案
调查,并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神木市兰炭产业服务中心(神木市兰炭产业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
(6)贾建军,男,1977 年 3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员,
现任神木市兰炭产业服务中心(神木市兰炭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主任,主持单位全盘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
企业虽组织下达了停产通知书,但未能督促跟进,对事故企业履
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神木市监委对其进行批评
教育。
(7)刘朝辉,男,1971 年 8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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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神木市兰炭产业服务中心(神木市兰炭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党支部书记,分管兰炭行业的环保工作,联系神木市
锦界高新工业园区兰炭企业。不正确履行职责,落实责令事故企
业停产措施不坚决,未能及时发现事故单位违法调试和运行等问
题,对事故企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特别是特种作业票 据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不到位,
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建议由神木市监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神木市应急管理局
(8)杨凤岗,男,1970 年 8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员,
时任神木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危化企业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神木市监委对其进
行批评教育。
(9)王锐,男,1984 年 9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员,
现任神木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危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安
全监察大队工作。对安全监察大队落实危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
管不力,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
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神木市监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10)王飞,男,1979 年 9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员,
现任神木市应急管理执法大队大队长,分管二中队辖区危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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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 企业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及时不细致,开展隐患
排查工作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 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
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神木市监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给
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1)刘亮珍,男,1979 年 11 月生,陕西神木人,中共党
员,现任神木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一中队队长,负责辖区危化企
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企业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及时不细致,开展隐患
排查工作不力,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
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神木市监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其
政务记过处分。
4、神木市生态环境局
(12)赵宁,男,1969 年 10 月生,陕西子洲人,榆林市生
态环境局神木分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作为神木市中央生态环
境保护督察通报兰炭行业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对
承接局机关的执法工作抓得不实不严,对辖区内企业的执法检查
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
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神木市监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13)张飞,男,1975 年 11 月生,陕西神木人,榆林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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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环境局神木分局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作为锦界片区分管领
导,在对双翼煤化公司的执法检查中未能尽职履 责,对企业存
在环保“三同时”部分手续未履行的问题没有及时纠正,存在工
作不细、不全面、不及时的问题,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神木市监委对其
予以诫勉。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重大安全风险的源头管控。一是神木市要按照三年
攻坚行动的要求,对兰炭行业因环保改造出现的新安全风险进行
全面评估,根据安全风险的变化,制定改进方案,防止风险外溢,
确保做到既环保,又安全,统筹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二是针对
兰炭行业特殊作业环节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管理困难和管
不住、管不好的问题,建议推行园区外聘第三方管控重点作业模
式,重点绕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塔罐大型检修作业和配套
的盲板作业进行预约作业管理,将作业预约审查、作业抽查监督
权交于第三方,由具备你能力的第三方进行监督,确保高风险作
业安全风险管控、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程序到位,风险受控。
三是落实兰炭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
业、塔罐大型检修作业的安全责任,对厂内预约好的动火作业、
受限空间作业、塔罐大型检修作业和配套的盲板作业票证,实行
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唯一签票人进行最终审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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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安全责任到位和措施到位。四是实行人员作业定制化管理,
兰炭企业要明确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名单,并向第三方
进行告知备档,没有备档的人员,一律不许参与相关作业。五是
对兰炭企业在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实行一票制管理,即按照
GB30871 规定的最高等级进行审批管理。六是严格动火作业、受
限空间作业、塔罐大型检修作业和配套的盲板作业的监督,对违
反上述程序和GB30871 规定的,企业一律要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
停产整顿,责任人一律按照法律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二)加强重点作业人员安全能力培训。一是神木市要严格
按照全市安全培训年的要求,切实组织好兰炭企业安全培训工作,
制定培训标准和考核标准,随时进行全员考核抽查,确保从业人
员合格上岗。二是推行兰炭企业安全培训视频化制度,神木市要
根据兰炭企业人员素质不高的实际情况,将作业和操作按照安全
作业流程拍成视频,教育员工安全作业;兰炭企业的日常安全培
训要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对培训过程全程视频拍摄,
确保员工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规
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安全技能
培训不走过场,真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操作水平。
(三)严格防范重大动态隐患的产生。一是兰炭企业要按照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对
可能诱发事故的动态作业隐患要建立清单,实行责任包保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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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制度,确保安全作业。二是神木市和兰炭企业要提级管理,
按照化工企业的标准落实特殊作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并定期进
行评估,发现违规,严格处理,确保特殊作业重大动态安全风险
受控。三是严格临时用电取电点和电焊机的管理,对设置在炉区
的临时取电点要落实防爆措施,实行上锁专人管控,对长期设在
炉区的电焊机要一律取缔,确保动火用电安全“防火墙”有效。
四是今后兰炭装置的文氏塔横冷器等关键设备气密性试验和试
水试漏,一律只允许使用清水进行试漏,试漏完毕后要在易燃易
爆气体易聚集点进行气体分析,确定没有爆炸性混合气体形成,
方可进行其它作业。新开车兰炭装置要将以上要求作为试生产方
案的必要安全措施来检查。
(四)认真汲取事故反复发生的教训。一是切实落实《榆林
市事故警示教育日制度》,神木市、双翼化工和有关兰炭企业要
按照规定设定事故警示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确保事故教
训汲取到位。二是神木市要对近年来发生的危险化学品较大安全
事故进行复盘,根据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措施、责任和存在
的问题拍摄视频,有效开展事故反思教育。三是按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神木市委、市政府要组织一次事
故反思会议,通过反思,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严防
出现文件旅行和措施悬空现象,确保行业安全监管和属地安全监
管责任到位,工作落实,坚决遏制园区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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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挥好安责险的服务功能。神木市工业企业众多,且
相对集中,要认真学习借鉴国内园区管理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
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督促保险企业拿出一定比例保险费用和园
区补贴部分经费的模式,聘请全国技术力量雄厚的第三方安全服
务机构常驻园区,为企业提供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特
种作业管理、先进安全体系推广等服务,不断提升企业事故防范
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